银行票据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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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银行票据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领用、缴、销制度,明确票据使用范围,预防票据遗失、填制错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及实际控制公司。第三条 银行票据分类。银行票据是指银行结算用的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法律支付功能的有价票据。第四条 支票管理细则。1、收票管理。收票管理:收票指因回收资金而收到的支票,出纳收到支票后,需认真审核支票的所有记载事项,出纳应及时将收到的支票交存银行,并落实资金确实到账。发生退票或按正常时间应到账而未到账的支票,需要及时查找原因,并及时解决;无法解决的,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2、出票管理。出票指因支付资金而开出的支票。购买空白支票需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同时,购买的空白支票应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开保管;签发支票时应将要素填写齐全,严禁开出无期支票、无限额空白支票、空头支票,不得擅自开具远期支票,支票日期应为签发的当天;支票记载事项的收款人名称与发票或收据等收款人合法收款凭证上的印鉴单位名称必须保持绝对一致,收款凭证与支票存根须一并保存;支票购买后和出票前,出纳须登记银行凭证出票登记簿,详细记载支票的购买时间、购买数量、支票起止编号、购买人签字、核销人签字;支票的支付时间、编号、支付单位名称、支付金额、用途、核销日期、凭证号、领票人签字等要素;发生退票时应凭退回的支票换票,旧票回收后先加盖“作废”章,再开出新票,同时要注意做好票据更换的登记工作;支票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断号签发;以现金支票支付外部收款人,须在取得对方的收据情况下才允许支付。3、支票管理其他规定。空白支票、已加盖印鉴的空白支票等发生遗失,须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财务负责人在分析风险后决定风险控制措施,影响重大的,在采取措施的同时,上报所在公司总裁或总经理;支票存根遗失的,须写出书面说明,在财务部门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确认资金去向和金额属实后,经过财务负责人同意,方可核销;作废的支票要妥善保管,超过两年,经确认银行不再回收的,可以销毁处理,销毁时需要彻底粉碎。对未使用完的空白支票,经确定以后不再使用、银行不再回收的,超过两年视同作废支票处理;空白支票原则上不准借出,确实需要的,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可以开出。借出的空白支票必须填写限额,需在借出之日起10日内归还;每一笔提现必须经过财务经理确认后才能办理;由于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使支票遗失、透支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汇票管理细则:1、专项规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汇票应按付款流程审批;未经所在公司总裁或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须报财务负责人批准。 2、到期无法贴现的汇票应及时纳入债权管理。提前贴现的汇票须报财务负责人批准,贴现息应由用款单位承担。 3、收到汇票应及时与银行核对,鉴别真伪。对于伪造、变造的虚假汇票,必须立即逐级上报,并采取风险规避措施。 第六条 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管理细则。1、取得票据的相关规定。(1)从外部单位获得因经营活动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原则只收工行、建行、农行、中国银行等上市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般不收地级市、县级市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2)审查票据的真实性、票据形式的合规性,并通过银行、法院网查询其有效性,妥善保管获取票据时双方存在交易关系事实的相关证据。(3)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台帐登记相关要素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台帐。(4)复印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作为“应收票据”科目入账依据。2、票据贴现的相关规定。(1)收到外部单位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特别是二手票,原则上立即贴现,特殊情况书面请示经营负责人批准。(2)贴现时必须填写“票据申领单”,票据申领单,一式两联,第一联会计留存,第二联交由申领人,并在申领单中明确因此票据贴现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者,并加盖公章。(3)票据贴现需按照规定走审批流程,并通过OA咨询资金部当日的贴现息作为确定贴现利息的参考依据。(4)票据贴现原则上应通过银行等法定途径办理,在收到贴现金额后,再给对方办理相关手续。“票据申领单”见附件。3、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转让和提示付款。(1)以OA、书面及口头的方式请示经营负责人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是否贴现,并提醒经营负责人此票据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做好票据的保管工作。(2)持有的票据进行转让,必须填写“票据申领单”,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背书转让的流程和相关的背书规定,更新银行承兑汇票的台帐数据,复印背书的票据的正反面作为入账的依据。(3)票据持有期间,应做到票、印分管。(4)由专人保管银行承兑汇票,通过银行、法院网查询票据的有效性等相关情况,每月末做银行承兑汇票盘点表。(5)会计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台帐,台帐格式见附件票据明细帐,检查票据的到期情况,提醒财务经理票据到期情况。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6)各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定时抽查台帐的登记情况,月末监盘银行承兑汇票,并检查银行承兑汇票盘点表与会计的银行承兑汇票台账是否相符,组织到期票据提示承兑工作。(7)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而造成损失的,财务经理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 有价证券管理。有价证券指的是有经济价值或金融价值的凭证、债券(包括股票、债券、信用证、房产证、保函、担保等)。其管理规定如下:1、收取管理。有价证券视同货币资金管理,必须由集团财务部统一保管;出纳收到有价证券应首先鉴定其真伪性,经过确认的有价证券,须开出收据。存根联留存,收据联交对方,记账联粘贴会计凭证记账或作为重要资料保管;有价证券属重要资料,须上锁保存;收到有价证券后,出纳须登记有价证券管理登记簿,详细登记收到时间、种类、数量、单价、金额、交出人、接收人、批准接收人(或文件)、退回条件、退回时间。 2、交付管理。交付时财务经理或会计主管须仔细评估有价证券价值、支付条件是否满足,是否符合支付流程;支付时须当面点清,双方确认无误;交接后须收取对方开具的收据。收据应包含证券种类、数量、单价、金额、接收单位名称、交出单位名称、交接时间等;交接后根据收据登记有价证券管理登记簿。 第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解释。涉及票据管理法律规定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执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4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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