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交所业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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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金交所业务协议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协议书甲方(客户):乙方(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交易规则,乙方与甲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业务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总则1.乙方作为金交所的金融类会员,根据甲方的委托,通过金交所代理甲方进行贵金属买卖及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本协议所称之贵金属,是指金交所交易品种涉及的标的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等金属,具体以金交所规定为准。乙方代理甲方进行贵金属交易、资金清算及实物交割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因代理买卖产生的盈亏责任,乙方不向甲方作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亦不与甲方分享收益。2.甲方承诺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个人贵金属业务的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乙方及金交所的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本协议约定的交易规则与金交所相关交易规则不一致的,以金交所相关交易规则为准。3.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方式办理贵金属业务时,必须申请成为乙方数字证书或动态密码用户。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办理贵金属业务时除应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章程。甲方如需使用乙方提供的交易终端进行交易,需要阅知并确认同意相关开通确认书。4.甲方向乙方申请贵金属业务,须按照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乙方银行卡作为资金清算账户,开立保证金账户。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同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变更,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将甲方的资料在金交所登记备案,甲方通过乙方在金交所的全部交易行为,以黄金编码为唯一标识。乙方不提供黄金账户卡。5.居间人是接受乙方或甲方的委托,为双方提供订约的机会或推广贵金属业务的中介服务。居间人不属于乙方的从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甲方在订立相关合同时应充分了解以防止误解情况的发生,如果甲方决定坚持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居间人订立有关委托下单、结算交割、资金收付、融资担保或收益分成等任何约定,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应以此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首次签约时如未填写“第三方代码”(即居间人代码),不能再转为居间人服务客户。居间人服务的客户需与居间人另行签订服务协议,经乙方与居间人核对确认后为准。6.甲方应妥善保管贵金属业务有关的黄金交易编码、账号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甲方的自身行为,并由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甲方的有关证件、银行卡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应按照乙方规定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因甲方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或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交易基本规定7.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晚上20:00至次日2:30,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交易时间以金交所系统时间为准,每个交易日首场交易开市前十分钟为延期合约集合竞价时间。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天白天交易时段为一完整交易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如有变动,金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并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乙方不再另行通知。8.贵金属交易方式为甲方自主报价。乙方根据金交所的交易规则执行甲方指令,金交所按照自动撮合的方式进行贵金属交易,成交后乙方代理甲方进行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甲方作为指令下达人,清算确认人和资金调拨和贵金属出库执行人,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9.交易品种为现货品种Au99.99、Au100g、Au99.95、iAu99.5、iAu99.99、iAu100g和延期品种Au(T+D)、Au(T+N1)、Au(T+N2)、mAu(T+D)、Ag(T+D)。各品种报价方式、交易单位、提货单位及交割等规则详见相关交易规则。10.现货品种采取全额交易形式,延期品种采取保证金交易形式,甲方买入现货品种或开仓延期品种前,需将所需资金从银行卡活期账户转入保证金账户(入金),入金时间为交易日全天(乙方清算时间除外)。从保证金账户中将资金转出至银行卡活期账户(出金)的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00至下午15:30。由于系统结息需要,在每季度的结息日前一个交易日清算后到结息日凌晨,不允许进行出入金操作。具体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0日清算后至21日凌晨约1点,若20日为非交易日则上一交易日清算后至21日凌晨约1点不允许入金。乙方有权根据金交所规则、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变化调整交易资金可划拨时间。甲方进行现货交易、延期交易、交割和中立仓时,须有足够资金、库存和持仓。11.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的指令,包括资金或实物是否足够,是否违反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是否有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不办理甲方的委托指令:(1)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合同;(2)甲方账户中的资金、库存或持仓不足;(3)乙方执行该委托指令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外汇管理规定;(4)甲方的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已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冻结或扣划。12.甲方开户后第二个交易日方可进行交易委托。甲方所有委托均在当个完整交易日内有效,甲方在指令发出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前,向乙方下达撤单指令。甲方对已成交部分不得进行更改或撤销。13.甲方当日买入现货或开仓延期合约可当日卖出或平仓,当日卖出黄金的90%资金或平仓所获得的资金或者撤销委托所释放的资金立即转为可用资金,但卖出或平仓所获得的资金必须在下一交易日上午方可提取。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查询交易明细及资金账户情况,甲方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次日开市前向乙方提出,在次日下午收市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记载事项的认可与确认。14.交易成交后,乙方为甲方办理资金清算以及黄金提货手续。甲方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提取实物黄金,如需提货,可到乙方网点柜面或网上银行发起提货申请。甲方应妥善保管提货验证码,以备提货之用,同时可在网银查询到该提货验证码。乙方预收提货保证金作为提货运保费和溢短差等费用的担保。提货申请成功后甲方应及时联系乙方指定人员,以确定具体提货时间和地点。甲方在提货申请受理后,可以撤销提货,在与申请日同一交易日撤单的不收运保费,次个交易日起撤单的收取运保费,申请提取实物后未在有效提取期限内提取,金交所将自动撤销本笔提货申请,并收取运保费。金交所不对所提实物黄金开具发票,实物黄金提取出库后,不得再入市交易。15.甲方通过柜面进行提货申请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早上9点至下午1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乙方营业时间。在和乙方商定的提货时间到指定网点打印提货单并由乙方人员陪同到金交所指定仓库提货。16.乙方对代理甲方买入黄金的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对所提取的实物黄金的质量有异议,应在提金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金交所指定的仓库提出,同时需提供提货结算凭证、金条质量证明书、黄金质量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明文件。超过此期限的,视为甲方对所提实物黄金质量无异议。交易账户管理17.延期品种需要按照持仓合约价值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延期品种的保证金比例将根据监管部门政策、金交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进行调整。甲方有义务关注乙方通告以及甲方延期品种的保证金和持仓状况,及时补充资金,满足乙方对延期品种保证金的要求。乙方有权但不限于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向甲方发出调整保证金通知:1、网站黄金频道公告 2、营业场所公告 3、行情系统提示信息18.可用资金是指客户交易可用资金扣除盘中持仓浮动亏损后的资金,清算后盈利增加到可用资金,亏损从可用资金中扣除。当甲方可用资金不足时,甲方不能进行开新仓或买入现货交易,只能进行平仓或卖出现货交易。按照每日清算数据如果甲方可用资金小于零时,甲方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之前补足可用资金不足部分。19.甲方接受乙方对甲方保证金风险的实时监控以及强行平仓处理。甲方有义务保持可用资金余额大于零。当甲方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金交所对乙方规定的、按持仓品种的价格、数量及浮动盈亏计算的会员保证金比例时,乙方有权在不进行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甲方持有头寸进行强行平仓处理,直至可用资金和委托冻结资金合计大于零。甲方被强行平仓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20.乙方对甲方持仓实行强行平仓时,按甲方相应持仓价格、持仓数量、浮动亏损、及市场行情波动情况,选择合适的强行平仓数量及委托价格。如此时甲方有未成交委托,乙方有权撤销该委托,并重新按合适的价格进行强行平仓。乙方保留将甲方各合约所有持仓以市场可以接受的涨跌停板价格进行强行平仓的权利。21.若甲方被强行平仓后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乙方的亏损、须缴纳的手续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进一步追偿。乙方保留冻结甲方资金账户的权利,并有权从甲方资金账户中直接扣收相应款项,如甲方的资金账户中资金不足,乙方有权从甲方开立在乙方总行和各分支机构的所有其他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乙方对甲方的欠款将计收利息。22.当甲方可用资金不足时,作为增值服务,乙方可(但无义务)适时地通过电话、网银、邮件或手机短信等渠道,提醒甲方关注持仓盈亏情况,及时追加补充交易保证金。乙方对甲方强行平仓交易,与是否事先通知甲方追加交易保证金无关,且不以该通知为前提条件。23.乙方对甲方的延期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乙方为甲方提供以显示其帐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甲方在交易日开市前未对前日交易结算单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交易结算单记载事项的确认。2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也将依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则执行强行平仓:甲方持仓量超过金交所和乙方限仓规定;2.甲方因违规受到上海黄金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3.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25.乙方有权从甲方交易保证金账户里划转资金用于偿付下列费用:(1)清算时按每日无负债结算的交易亏损金额及开仓所需保证金;(2)甲方的手续费、延期费和超期费;(3)因甲方的交易行为产生的其它费用;(4)甲方未履约的违约罚款;(5)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6)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费用26.乙方收取的费用包括开户费和交易手续费。开户费标准为代金交所收取的35元;交易手续费(包括代金交所收取的手续费)为不超过交易总金额的0.08%,当日平仓免平仓手续费。乙方有权根据金交所对交易费用的调整对上述各项标准做相应调整,并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或营业网点对外公告。27.甲方支付给金交所的其它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仓储费、运保费、出库费、延期费、超期费)由乙方代甲方向金交所支付。前述各项费用不包括在前款约定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之内。相关费用如下:(1)延期费的收付方向根据金交所公告确定,可能支付也可能收取。(2)提取实物时,出库费为2元/千克,运保费为:0.06元/克。(3)金交所可根据市场持仓情况对连续持有延期合约超过一定期限的加收超期费。(4)客户根据实物实际重量与标准重量的溢或短状况支付或收取溢短费。金交所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状况进行调整以上费用。乙方有权根据金交所收费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甲方须知、声明与承诺28.(1)甲方保证交易的款项来源合法和合法所有。如果交易的款项属于与他人的共同财产,甲方保证共有人已同意以此款项从事交易。(2)甲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浦发银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延期业务规则,并保证按规定进行操作。(3)甲方已充分了解必须自己查询并及时追加保证金,并已经充分了解盘中也可能出现必须追加保证金的情况。免责条款29.因国家法律、规章、政策或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或因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乙方不可克服因素,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协议生效、修改和终止30.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金交所规则发生变化,乙方有权变更或补充本协议的条款,并以网点、网站发布等方式向甲方发出。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当日生效,无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书面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对其生效前已经达成的交易不产生效力31.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金交所的章程、规则等以及乙方的规定执行。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进行清算,结清甲方对交易所以及乙方的所有费用和欠款。(1)甲方在乙方的清算账户被冻结、扣划、被诉讼保全等,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2)甲方的所有交易请求或委托被执行完毕、被撤销或自动失效后,在甲方注销贵金属账户时,在结清与乙方的有关费用和资金库存余额后,可向乙方提出解约申请,终止与乙方签订的本代理协议;(3)乙方根据国家政策或市场情况或不可抗力原因在网上银行及网点向甲方公告停办本协议项下业务时,本协议自动终止。3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33.如本协议在在乙方网点签约,本协议自乙方加盖服务协议专用章、甲方本人签字之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络平台签约,甲方、乙方通过该平台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密码、点击确认等形式)均视为双方的可靠电子签名,对双方的效力相同。本协议经甲方签署,且乙方在提示签约成功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甲方确认:个人客户投资风险评估结果进取(积极)型(风险承受能力最高型) 成长型 (风险承受能力次高型)说明:本产品风险等级为高风险。进取型和成长型的客户适合投资本产品,其他类型的客户不适合投资本产品。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协议以及风险揭示的全部内容,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甲方特别申明,签署本协议系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在此确认将完全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本人认为该产品完全适合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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