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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职介所与劳务人员所签订的合同赴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派遣合同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办理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 公司(以下简称雇主)应聘从事劳务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第一章 总则一、 甲方根据与雇主签订的外地雇员输入/续期申请之提供劳务合同,给予办理乙方前往雇主劳务的有关手续。乙方自愿以劳务方式接受雇主的聘用,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指导。二、 乙方与雇主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直接建立雇佣关系。乙方应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认真履行合约。三、 乙方必须具备受聘于雇主所要求的合格技术条件,身体健康,须经内地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女性劳务人员临赴澳前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未孕证明。四、 甲方派遣乙方作为赴澳劳务,从事 工作,工作期限至 年 月 日。第二章 工资标准、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一、 乙方与澳门当地雇员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从事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薪金为:每月 (澳门元)或每天 (澳门元)、或件工 (澳门元)。二、 乙方的工作报酬由雇主每月或每半月向乙方进行支付。三、 除上述薪酬外,乙方还享有与当地同等职位雇员一样的奖励、增薪和其它应有的福利待遇。四、 乙方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超时工作,甲方须督促雇主按澳门现行劳工法及当地同等人员标准付给劳务人员相应的报酬。五、 乙方人员享有澳门法定的有薪节假日,节假日加班与当地雇员享受同等待遇。六、 乙方服务满一年,可享有最少六天有薪年假。七、 甲方与雇主协商负责为乙方提供适当的住宿,住宿条件须符合澳门特区政府有关规定,或参照澳门的同业劳务人员的住宿条件。八、 甲方协商雇主为乙方提供职业意外和职业疾病的医疗保障。九、 甲方责成其在澳职业介绍所为乙方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澳门分公司办理工作时间之外的在澳人身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保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 澳门元。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甲方责任(一) 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赴澳门手续,确保乙方如期抵澳工作。(二) 甲方为乙方赴澳应聘提供咨询、指导和必要的培训,接受乙方委托为其代理相关事宜和提供服务。(三)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向乙方收取不超过其合同工资总额12.5%的服务费(一次性收取有困难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进行管理、服务,不得以其它名义向劳务人员征收额外费用。为保证乙方履约,甲方可要求乙方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四)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发生纠纷时协助乙方根据合同及澳门特区政府的有关法律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因雇主原因,导致劳务人员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甲方应负责依法妥善安置其在澳转工或返回内地。对返回内地的劳务人员,甲方应依据合同实际执行时间按比例减收或退还服务费。对劳务人员因此发生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交涉,并协助其获得合法赔偿。如属甲方原因导致劳务人员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甲方应依据合同实际执行时间按比例减收或退还服务费和按比例赔偿劳务人员负担的各项赴澳费用。二、 乙方责任(一)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赴澳门手续,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必须无犯罪记录。(二) 乙方在澳期间,应遵守内地和澳门的法律,不得参与与劳务人员身份不符的活动。(三) 乙方在澳门履约期间,应严格遵守劳务人员管理守则和涉外人员条例,遵守雇主订立的制度及工作安排,自觉听从甲方驻澳职业介绍所管理人员的管理。(四) 乙方应负担通行证办理费、签注费、体检费、培训费等赴澳费用 元人民币;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不超过其合同工资总额12.5%的服务费(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和有义务购买履约保证保险。(五) 合同期内,不准私自变换工作另行求职或兼职,不能在澳结婚、怀孕。(六) 合同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内地,并将相关通行证交甲方办理注销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不归。第四章 合同的期限和续期一、 乙方在澳门工作期限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期限视澳门特区政府及中央政府颁布的有关法令,可进行变更。二、 乙方与雇主的雇佣期满或提前解除合约,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回内地,逾期滞留不归者,按违约处罚。雇主或其他单位若继续聘用乙方,甲方将通过与雇主协商办理续期或转厂手续。三、 由于雇主的原因,雇主公司暂停或完全停止运作,乙方必须无条件由甲方安排返回原居住地。四、 由于本章第一、三条款所述原因导致劳务人员中途返回内地,甲方将依据合同实际执行时间按比例减收或退还服务费。第五章 违约责任一、 若乙方在澳工作期间有下列行为者,按违约处理:(一) 违反澳门有关法律;(二) 违反内地劳务人员管理守则和涉外人员守则的,经教育劝导仍不改正者;(三) 违反雇主管理规定,如:擅自离开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场所,在管理人员通知的期限内拒不返回工作地;(四) 劳务人员合同期未满自行要求返回内地;(五) 按本合同第四章第二条规定,应返回内地而擅自滞留者;(六) 由于劳务人员本身原因,经甲方与雇主双方协商后,被解雇者;(七) 合同期满后或不能继续在澳履约时,不及时将所持相关通行证交由甲方办理注销手续者;(八) 在澳结婚、怀孕者。二、 如劳务人员有上述行者,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对乙方进行以下任一项或几项的处罚:(一) 取消免税购物资格;(二) 遣送回内地并通知有关部门,今后不再给予任何形式的劳务派出,遣送费由乙方负担;(三) 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合同纠纷、争议的处理一、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发生纠纷或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者,乙方应向中资(澳门)职业介绍所协会反映或通过正当途径向内地有关部门投诉。不得通过澳门其它组织或机构。不得游行、示威、静坐。二、 乙方与雇主在执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异议或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或与甲方在澳劳务管理机构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中资(澳门)职业介绍所协会或澳门劳工局投诉。如澳门劳工局调解、仲裁仍得不到解决,将由其提交澳门法院裁决。第七章 其它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并待提供劳务合同审定过后方可生效,有效期至缔约双方履行完毕各自的权利义务为止。合同未尽事宜,应以内地与澳门特区的有关法律规定为根据,以甲方与雇主所签合同为准,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共同认可。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享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雇主与劳务人员所签订的合同外地雇員輸入申請之勞動合同(適用於由內地輸入之非技術性外地雇員) 編號No: (第一條)現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事務局於下列第一簽署人與澳門 _ 簽訂之第 號外地雇員輸入申請之提供勞務合同第一頁上方加簽蓋章所示編號之批示,澳門 公司 獲准聘用非技術性外地雇員人數、職務、工人期限及特訂條款以上述批示爲依據。1)獲批准人 / 2)獲批准公司代表,姓名 ,職位 _(以下簡稱第一簽署人),持有編號爲 並於 年 月 日由 簽發之1)身份證 / 2)護照 / 3)其他 之身份證明文件;其1)居住地址 / 2)公司營運地址位於澳門 。獲聘用的外地雇員,姓名 (以下簡稱第二簽署人)持有編號爲 _並於 年 月 日由 發出之中國公民身份證/前往港澳地區通行證,現居於 。第二簽署人之聘用期由治安警察局發出爲辦理非本地勞工身份咭申請收據之日起至第一條所指批示規定之終止日。第一簽署人與第二簽署應訂立一勞動合同,雙方並認真履行之。(第二條)第一簽署人以雇主的名義聘用第二簽署人爲其服務,並在其領導下,在澳門 _之工作地點擔任 職位,期限由第二簽署人獲治安警察局發出爲辦理非本地勞工身份咭申請收據之日起至第一條所指批示規定之終止日爲准。所負責之職務範圍及工作特性包括: (第三條)第二簽署人以雇員的名義,承諾以忠誠、熱心及勤奮的工作態度擔任本合同第二條所指職位的職務;且需遵守:(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批示等等;(二) 第一簽署人的內部指示、規章制度與工作安排,尤其於工作時間內不得無故離開第一簽署人工作場所的規定;(三) 本合同內所有條款。(第四條)第二簽署人工資以1)月薪 / 2)日薪 / 3)時新 / 4)件工計算,金額爲1)每月 / 2)每日 / 3)每小時 澳門元(MOP$ )。如工資以件工計算者,須遵守與本地雇員同工同酬之原則按芝付酬,且工資按正常生産情況及八小時工作時數計算,在每個月內,平均每工作天應符合不低於柒拾伍澳門元(MOP$75)的基本要求;工資在工作地點直接支付/透過在澳門設立的銀行轉帳支付,並可要求在每月的 日及 日支付。除議定工資外,第二簽署人工作滿 天後還享有與本地雇員同等之 獎勵及 福利待遇。(第五條)(注:此條將視乎情況存在或取消-參考提供勞務合同第三條第2款及第五條第六款)經雙方協議,第一簽署人可直接向第二簽署人提供一符合由勞工事務局訂定最基本的衛生及居住條件之住宿保證,勞工事務局有權透過檢查對該住宿條件予以確認。第一簽署人亦可透過房屋津貼的形式,除議定工資外,每月尚支付第二簽署人 澳門元(MOP$150)作爲承擔上述之住宿保證。(第六條)一、 若發生工作意外或患上職業病,第一簽署人應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二月一日第12/GM88號批示第九條及現行之勞資關係法例規定對第二簽署人提供職業意外和職業疾病的醫療保障。二、 上述所指職業意外和職業疾病醫療是由第一簽署人爲第二簽署人購買人購買保險作爲保障。三、 第一簽署人不能以任何形式向第二簽署人索償購買保險的費用或從其所得收入中扣除。(第七條)一、 第二簽署人工作時間爲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並同時須遵守下列各項:a、 第二簽署人如遇超時工作,第一簽署人應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勞資關係法例規定支付不低於正常工作報酬之 %額外報酬予第二簽署人,或按法例規定以假期補償。有關超時工作報酬將不計算在本合同第四條所指在每個月內,平均每工作天爲柒拾伍澳門元(MOP$75)的基本工資要求內。b、 對工資以件工計算的第二簽署人,假期由於缺少訂單、電能、原材料、機械故障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第二簽署人等原因及因第一簽署人未能滿足第四條的規定而引致停工,第一簽署人應按每工作天爲八小時、每小時爲柒澳門元(MOP$7)計算,支付工資予第二簽署人。(第八條)第二簽署人每周工作六天有權享有 壹 天的休息,上述權利經雙方協定可轉移至不超過三十日內享受,但不妨礙由第二簽署人作出的自願超時工作申請。(第九條)第二簽署人每工作年度有權享有法定的有薪假期 天(不少於六天),及享有 _ _天(不少於六天)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由雙方協定。此外,第二簽署人尚可返回招聘地作探親 天,探親假期按照無薪假期處理。(第十條)第二簽署人因工作意外等導致患病缺勤,第一簽署人須按本合同第六條一款及現行的勞資關係法例處理。對於非因工作而導致的患病期間工資的支付,經雙方協定,第一簽署人須給予第二簽署人每日 澳門元(MOP$ )作爲收入保證。如遇不合理缺勤,第一簽署人可按缺勤天數的相應工資金額在缺勤者的工資內扣除。(第十一條)簽署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只須履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勞資關係法例所規定的預先通知期限及有關的規定,可終止本合同。(第十二條)第二簽署人尚在每月的 日前未能收取上月之薪酬,可終止本合同而無須預先通知或作出賠償,且第一簽署人尚需根據勞資關係法例規定的計算方法,按第二簽署人在合同有效期內的年資作出單方解約的賠償。(第十三條)除遵守二月一日第12/GM/88號批示第十條的規定外,如屬下列之任一情況,第二簽署人會被辭退及送返,但經勞工事務局查明並非事實者除外:(一) 經第一簽署人及職業介紹所聯合確認第二簽署人違反第三條所指責任的遵守情況,且屬情節嚴重者;(二) 根據本合同第六條一款所指,經專業證明確認第二簽署人在完成由第一簽署人提供的職業意外和職業病的醫療保障後,仍需作長期治療並導致不能繼續工作;(三) 經第一簽署人及職業介紹所聯合確認第二簽署人已發生因病缺勤並超出現行勞資關係法例第四十五條F)項之規定者;(四) 對工資以件工計算的第二簽署人,在正常生産情況及工作時數下因蓄意造成工作效率低落,以致在每天八小時之工作時間內未能達到獲取本合同第四條所指在每個月內,平均每工作天柒拾伍澳門元(MOP$75)的基本工資要求者。(第十四條)第一簽署人須承擔第二簽署人因任何因素構成不能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時,返回原居地或招聘地之1)交通費 / 2)路費費用。(第十五條)一、 對於在本合同內未被列明的事項及情況,均以第一簽署及職業介紹所簽署,已被勞工事務局核准的提供勞務合同內容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勞資關係法例經適當配合後作爲處理依據。二、 對於在本合同內已被列明的事項及情況但對第二簽署人之保障較上款所指之提供勞務合同內所列條文爲低者,則以上款所指之提供勞務合同內相關條文爲准。三、 對於在本合同內已被列明的事項及情況但對第二簽署人之保障較上款所指之提供勞務合同內所列條文爲高者,則以本合同內相關條文爲准。(第十六條)一、 爲對第二簽署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的性質加以確認,第一簽署人現作出如下聲明:理解第二簽署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屬非永久性質,按二月一日第12/GM88號批示第十條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下列的任何情況下,可隨時取消第二簽署人的工作許可,且無須作出預先通告:a、 從整體上顯示第一簽署人的外地雇員數目確實過剩;b、 第一簽署人不履行其須承擔之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特別是七月二十七日第4/98/M號法律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第九條之規定者;c、 基於安全或公共利益之理由,第二簽署人被視爲不受歡迎人物,特別是已有犯罪前科或存在證實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者。二、 發生上款所指的任一情況,第二簽署人應接受由職業介紹所負責將其送回原招聘地之安排。(第十七條)本合同之有效期以第一條規定第二簽署人獲聘用之批准期計算。第一簽署人:第二簽署人:1)申請人 / 2)獲授權人姓名 姓名 職位 職位 簽署及公司蓋章:簽署: 澳門特別行政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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