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按揭付款合同(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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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之后,产权登记面积如果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房屋面积最终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面积若有差异,双方同意按产权登记面积如实结算房款。 (2) ; (3) ; (4) 。 2根据本合同第五条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 -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3根据本合同第五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 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3 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付款 买受人在签定合同时付房款:人民币: (大写: )。 其余房款: (大写: )做银行按揭。 第七条 预售款的交付和使用1、预售款交付(1)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出具的汉中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五 日内,将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交房价款足额交付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人指定的银行资金专户。(2)本合同项下商品房项目的预售款监管专户信息:开户行名称: 农业银行*分行*支行 账 户 名 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账 号: (3)出卖人不得直接收取买受人任何性质的预售款。预售款是指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出卖人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含按揭贷款)、保证金等。2、预售款使用买受人缴付给出卖人的预售款,出卖人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出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按下列方式处理:(1)出卖人未专款专用预售款,但未给买受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应按已付预售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出卖人挪用预售款,给买受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应按已付预售款的 %或 倍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买受人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的,如因买受人原因造成在签定正式合同后30日内部能完成按揭贷款手续或因为个人原因,银行审核通不过的,则视为逾期付款,买受人应按前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在30日内补齐剩余房款。 第九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5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买受人必须交清总房款,维修基金,契税及其它费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 因市政建设导致道路阻断的。3. 施工中停电,停水或不可抗力因素等致使工期顺延的,但出卖人应提供由监理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据。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3) ; (4) ; (5) ; (6) ; (7)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当月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从出卖人通知之日起,买受人30日内仍不办理交接手续的,买受人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视为交房。 第十三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出卖人向买手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3.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 2 ; 3 ; 4 ;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3. 。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0.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八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归全体业主使用,由物业公司管理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公司管理;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 ;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 本物业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服务内容及质量等见附件四;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 物价局核准参考价 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年(半年、季)收取。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 、 、 。 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本物业业主临时公约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本合同附件四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本物业业主临时公约,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同意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同意遵守业主临时公约。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页,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份,买受人_份,_ _份,_ _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汉中市房产交易管理所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自本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 日内,双方应向汉中市房屋权属监理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出卖方未按本约定与买受人申请预告登记,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于 *售楼部 签于 *售楼部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楼梯,外墙,物业用房。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瓷砖 2.内墙:混合砂浆抹灰 3.顶棚: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 4.地面:水泥砂浆拉毛 5.门窗:进户门采用金属钢制门,室内门预留洞口。塑钢中空双玻窗。 6.厨房:水泥砂浆拉毛 7.卫生间:SBS防水卷材。墙面:水泥砂浆拉毛,地面抹平。 8.阳台:塑钢双层中空玻璃全封闭。 9.电梯:无 10.其他:有限电视端口入户,初装费由买受人承担。每户设智能非可视楼宇对讲系统。附件四:物业服务(本附件内容应与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物业服务内容;小区内的楼道,楼梯卫生及公共设施等的维护和管理。物业服务质量:其他约定: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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