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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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文范文-装修合同代办 篇一:装修合同代理词 篇一:装饰装修合同代理词-律所整理 原告天津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xx 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代理原告出庭的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天津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我们担任其特别授权代理人。通过开庭审理依法查明的本案事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现本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未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价有偿原则”之规定,在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装修及主材代购义务之后,且被告已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入住后应于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之初约定合同价款为23628元(见证据一),之后根据被告的申请曾两次对工程进行增项,本别为12809元及4800元(见证据二),共计41237元。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000元(见证据三)。尚有2237元工程款未予支付,减去原告所认可的赠送款项500元,仍有1737元未支付。 依据被告所签署的xxxx主材代购确认单,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主材代购款元(见证据四),原告为了案件的有效解决,在庭审过程中主动承诺将主材代购款降至47422元。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32140元主材代购款外(见证据五),尚有15282元主材代购款未支付。15282元包括代购美大多功能灶具款8100元,代购瓷砖及加工费用7182元。 二被告除向原告履行付款外,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 根据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第三款之约定(见证据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计算期间:自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12日)。并向原告支付自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12日期间工程余款1737元及未支付的主材代购款15282元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损失。 综上诉述,被告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天津市x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15年2月2日篇二:装饰装修设计合同有效及代理词意见 装饰装修设计合同有效及代理词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接受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与张某装饰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代理人结合庭审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为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余下的价款4000元。基于本案争议的焦点在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为此,代理人从以下二个方面来阐述,本案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一、本案中,室内装饰设计合同不应当适用建筑法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解释。理由是: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这其中未提到室内装饰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也即装饰装修工程),结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中认定的装饰装修工程是指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从以上的法律概念的含义可以得出,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建筑工程与装修工程之间是一种并列且互不包容的关系,同属于建设工程的范围,两者在i法律意义上和在实践中也并非一致,建筑法调整的对象是建筑工程,既然装饰装修工程区别于建筑工程,且不包括在建筑工程范围内,所以,装饰装修工程理所当然的不适用建筑法以及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解释,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更不能适用建筑法,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案中,原告虽未取得相应资质,但其与被告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不能认定为无效,南京市仲裁委员会虽然认定装修施工合同无效,我们暂且不论其适用法律错误,单从其结果来看,是不能简单地就此而推定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在法律意义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盲目地将施工合同的无效而类推的认定本案的设计合同也属于无效,这属于对法律概念的偷换。代理人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是有效的,原告主张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用是合法、合理的,理由有: 1、被告认为,本案原、被告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属于无效,因为被告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违反法律规定,并列举了一系列的法条。代理人认为,即使按照建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为双方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此条规定的是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没有提到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应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且建筑法全部的法律条文中也并没有规定,没有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的单位,不论是施工单位,还是装饰设计单位,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中,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法解释(二)将强制性规定进一步解释为效力性强制规定,也就是说,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范才可以作为判决合同无效的依据,其他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等下位法的规定都不能作为判决合同无效的依据。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代理人提请合议庭注意的一点是,该解释的前提性规定是,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的主体一方是“建筑施工企业”,合同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前所述,建筑工程与装饰装修工程是并列关系,不存在从属关系,所以,该解释的规定并不能约束从事室内装饰设计的企业,即本案的原告,也不能将该解释适用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 2、代理人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即使存在相应地资质不欠全的问题,合议庭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应当本着谨慎认定合同无效的原则和精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我国的民法通则到合同法,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上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将民法通则中诸多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合同法中进行了削减,这样的变化当中就体现了谨慎认定合同无效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中则更明确,其中第二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何况本案争议的纠纷是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纠纷,暂且不论本案的合同是建筑工程合同,还是承揽合同,还是委托合同,单从合同的性质这一点上看,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也应当是理所当然地得到支持,被告对原告的设计成果予以了确认和认可,且已支付了16000元,这也足够证明双方的自由意思表示,所以被告对余下的4000元的报酬或者价款应按约定支付给原告。 其次,如前所述,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是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来认定,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并没有规定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如果没有相应的资质就根本无效,这类规范中规定从事建筑施工或者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但提请合议庭注意的,这些规范相对与合同法上认定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规范而言,只能是管理性强制规范,这从建筑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也可以得到证实,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所以,本案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充其量也只能说是违反了国家的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对于违反管理性强制规范的法律责任,只能由行政机关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在民事责任方面,由于双方是自由意思表示,合议庭应当依法维护,保护交易的安全。 最后,从合同的利益原则出发,本案的合同也不应当被认定无效。因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原告也像被告提供了装饰设计的成果即装饰设计图纸,被告对此进行了确认且已得到了合同的利益,那么被告就应当承担原告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支付原告的报酬或者价款,而不能只顾享有利益却不履行义务,如果纵然被告如此,显然对原告明显不公平。至于被告称原告存在欺诈行为,这更是无中生有,一方面,合同订立时,被告就已知晓其是与南京丽裳公司签订合同的,且至纠纷发生时,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也支付了部分的设计费用和对设计图纸进行了确认,双方并无欺诈行为,何况,被告主张本案存在欺诈,就应当提交相应地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证明责任。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欺诈的存在,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合同才被认定为无效,显然此规定在本案中并不能适用,再者,原告使用“某某”商标已经商标权人的许可,所以,本案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主张按照合同要求被告支付余下合同价款应当得到支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代理人的意见,从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谢谢。篇三: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代理词-律所起草 原告天津xxxxx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xxx 装饰装修合同一案代理原告出庭的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天津xxxxx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 的委托,并指派我们担任其特别授权代理人。通过开庭审理依法查明 的本案事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现本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未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价有偿原则”之规定,在原告依 据合同约定履行了装修及主材代购义务之后,且被告已对工程进行了 验收并入住后应于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在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之初约定合同价款 为23628元(见证据一),之后根据被告的申请曾两次对工程进行增 项,本别为12809元及4800元(见证据二),共计41237元。而被告 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000元(见证据三)。尚有2237元工程款未予 支付,减去原告所认可的赠送款项500元,仍有1737元未支付。 依据被告所签署的xxxxx主材代购确认单,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主 材代购款元(见证据四),原告为了案件的有效解决,在庭 审过程中主动承诺将主材代购款降至47422元。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 的32140元主材代购款外(见证据五),尚有15282元主材代购款未 支付。15282元包括代购美大多功能灶具款8100元,代购瓷砖及加 工费用7182元。 二被告除向原告履行付款外,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 根据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 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第三款之约定(见证据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计算期间:自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12日)。并向原告支付自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12日期间工程余款1737元及未支付的主材代购款15282元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损失。 综上诉述,被告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 请求。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14年12月2日篇二:装饰办推荐合同 编号:EF-2012-0650101 襄阳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制定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开工: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开始运作视为开工。 3、竣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经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验收合格视为竣工。 4、工期顺延:指非因乙方的责任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工程期限予以相应延展。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监理:指专业化的住宅装饰装修监理单位接受业主(装修户)的委托或授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监理合同以及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助业主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二)委派为甲方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及与乙方接洽,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及工程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它事宜。甲方其他家庭成员对工程的意见均需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洽。若需更换甲方代表,甲方应提前三日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 (三)施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施工中,积极配合物业、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检查。 (四)开工日前 天,若非乙方设计,甲方负责督促设计人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五)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六)负责提供水源、电源为乙方施工使用,并承担其费用。 (七)负责协调乙方与邻里之间的关系,协助乙方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八)如确需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九)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工作。 (十)因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甲方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乙方责任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五、乙方义务 (一)应当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与清出办法规定的准入资格,并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 (二)委派为乙方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处理的各项事宜,其签订的文件视为乙方对有关事宜的确认。若需更换乙方代表,乙方应提前三日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 (三)严格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防火、安全、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应配备干粉灭火器。篇三:装修代理协议 兰州市七里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泰分社 装修项目 招标代理服务协议书 甲方: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乙方: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六月 兰州市七里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泰分装修项目 招标代理服务协议 甲方: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乙方: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兰州市七里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泰分社装修项目”的招标工作。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投标的管理规定和甲方的要求依法进行邀请招标。甲乙双方授权代 表经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委托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作原则 甲乙双方本着密切协作、精心组织、保证质量、按期完成的原则开展工作。重大事项由双方研究决定。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办理与本项目有关的审批手续并保证项目所需资金的及时和足额到位。 2、负责编写和修改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并按要求向乙方提供招标所需原始资料。 3、指定一位项目联系人,代表甲方联系招标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 4、协助乙方共同完成、审定评标结果和评标报告。 5、协助乙方编写招标文件。 6、负责审核招标程序和招标文件。 7、遵守招标过程中有关保密工作要求。 8、推荐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甲方代表,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9、审核确定评标办法。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接受甲方的监督,维护招标人和投标商的合法权益。 2、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联系和协调处理招标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 3、根据甲方的授权,负责编制、印刷、发售、解释招标文件。 4、负责刊登招标公告、发投标邀请函、组织标前会议等。 5、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接受投标文件。 6、落实开标和评标等有关的具体事项。 7、编制评标办法,供甲方审核。 8、与甲方协商确定开标程序,组织开标大会。 9、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10、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负责编写并向甲方提交评标报告。 11、遵守招标过程中有关保密工作要求。 12、协助甲方完成评标结果报送有关部门审批的工作。 13、招标服务费=中标合同价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 14、协助甲方进行合同谈判。 15、负责处理招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招标服务费 招标服务费包含乙方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1、取费标准:乙方按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2003857号)规定的标准,向中标商收取招标服务费。 2、招标服务费:中标合同价取费标准 3、支付方式:中标通知书发放前5日内,中标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五、代理协议的执行及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应及时相互通报并磋商解决本代理协议执行中所发生的问题,由于延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磋商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者,任何一方均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2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代理协议,由于任何一方过错致使代理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一切责任,拒不承担者,对方保留依法起诉的权利。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兰州市七里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乙方: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联系人: 地址: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226号萃英 大厦710室 邮编:730050 邮编:730000 电话:18919012878 电话: 18919111040 传真: 0931-2666613 传真:0931-8897077 日期:2012年 月30日日期:2012年 月 30日24-精选公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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