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外专职护林员聘用合同(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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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抚州市东乡区编制外专职护林员聘用合同甲方:抚州市东乡区林业局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 电话: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及抚州市东乡区编制外专职护林员管理办法规定,经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后,在自愿、平等、公平原则基础上,经共同协商,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本合同。一、乙方管护责任区域管护区名称: 。管护面积(亩): 其中:公益林面积(亩) 。管护区域: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其中:公益林管护区域: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见附图)二、管护期限乙方对所管护区域,自2018年5月14日至2020年12月30日止。三、双方职责和权利(一)甲方职责和权利1、对乙方的护林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1)毁坏林地、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和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树枝、树叶等破坏土壤覆盖层;(2)在新造未成林地、幼林地、公益林、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3)进入有林地区采集种子、药材和山货野果;未经批准进入林区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林木种子;(4)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施;(5)非法征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6)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未经批准野外用火;(7)捕猎野生动物;(8)盗伐、滥伐林木;(9)发现森林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枯死林木。2、对乙方提供的案情,甲方依法律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及时处理。3、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考核,对乙方不能较好地履行合同,造成下列后果的,甲方可解除对乙方的聘任。(1)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2)对盗伐和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3)擅自同意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区施工、放牧,或本条行为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4)对本责任区存在的森林火灾隐患和森林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枯死林木现象,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发生的;(5)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6)违反或不履行合同,甲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7)在履行合同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乙方职责和权利职责:1、服从所辖林业中心站的领导,在其统一安排下搞好责任区巡查护林工作,积极主动完成林业中心站交办的各项任务。2、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协助乡镇(场)、林业中心站向群众广泛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执行能力、管理水平和广大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3、熟悉和掌握责任区范围、森林资源分布和民风民情、社风社情;认真对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进行巡查管护,每月巡查不少于22天,将巡查发现的情况和问题书面进行记录。4、负责做好责任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预防和阻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采石、取土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乱捕乱猎、乱采滥挖野生动植物,林区野外用火,采脂或者毁坏公益林、封山育林标牌和公益性标志等行为的发生,发现情况及时报告林业中心站、乡镇(场)、森林公安或林业局。5、协助乡镇(场)、林业局开展森林防火宣传;认真排查、及时报告森林火灾隐患;负责督查并制止责任区内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及时报告林业中心站或乡镇(场),积极配合乡镇(场)、村委会组织、参与火灾扑救;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火灾案件。6、协助中心站做好责任区有害生物测报、防治工作,如发现森林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枯死林木现象,做好登记、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防治。7、协助乡镇(场)、林业中心站、林农在责任区植树造林、幼林抚育、低产改造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8、积极参加林业中心站等部门组织的学习、例会和培训,真实反映林农对生态公益林、封山育林、“天然林”工程保护管理的建议和要求。9、护林员对所辖责任区内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做到是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要求接受报告人在护林日志内签名,以备检查。10、护林员原则上不得离开本所辖责任区(特别是高火险期),因事因病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履行护林职责,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二天内由林业中心站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报甲方审批;请假二天以上,本人安排好合格的代替人员,并做好工作交接,方可离岗;请假不能连续五天以上,全年休息、请假不得超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回来后应及时销假。权利:1、护林员聘用期间享受工伤、意外保险;2、林业局应组织护林员开展巡查护林业务培训,颁发护林员袖章、配备扑火工具、宣传喇叭和服装; 3、对盗伐滥伐林木、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捕乱猎野生动物、采脂、毁林开垦、采石、取土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区野外用火、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和公益性标志等行为,有权制止,要求林业中心站、乡镇(场)、森林公安或林业局给予查处、并告知处理结果。4、对不听劝阻的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有权制止,并报请林业中心站、乡镇(场)按规定予以依法处罚。5、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不按审核审批使用林地范围和用途的,有权制止,要求林业中心站、乡镇(场)、森林公安或林业局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四、乙方报酬1、工资待遇:原则上按林业中心站划定的管护面积,每年1.2元/亩;由三部分构成,即:基本工资月度考评工资+年终考核工资。基本工资1200元/月,月考评工资500元,其余部分为年终考核工资。2、工资核准(1)、基本工资:由林业中心站按月发放。(2)、月度考评工资:由林业中心站每月底,依照抚州市东乡区编制外专职护林员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按月考评分,核发月度工资。(3)、年终考核工资:由区林业局组织相关股(室、站)、中心站,依照抚州市东乡区编制外专职护林员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年终考核,按月度考评与年终考核综合分数年终核发工资。五、因乙方重大过错,造成所辖责任区出现重大山林火灾、森林严重破坏等情形,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外,甲方按本合同追究其责任。六、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和乡镇林业中心站及相关部门各执一份,且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诉讼。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可参照抚州市东乡区编制外专职护林员管理办法执行。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2018年_月_日 2018年_月_日签订地点:东乡区林业局 签订地点:东乡区林业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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