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合同(20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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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市 海航时代中心 项目精装修工程合同文件发包人: 长春市宏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吉林省太阳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 长春市建设监理公司咨询单位:吉林省嘉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海航时代中心 项目精装修工程合同文件目录1.合同协议书2-4页2.中标通知书5-13页附录一:合同附录14附录二:合同图纸目录153.议标期间往来函件164.合同条件17-34页5.工程规范甲部:措施项目35-53页乙部:技术规范54页6.工程量清单甲部:计量原则55-65页乙部:单价工作内容说明66-75页7.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价目总计共*页8.投标单价组价明细共*页9.附表一:工程量清单样本10.附表二:投标函样本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书由法定注册地址于 的 公司(以下简称 “承包人”) 接受法定注册地址于 长春市工农大路1035号 的长春市宏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包人”) 的委托承担 海航时代中心一期项目精装修工程(以下简称 “承包工程”,而有关的合同称为 “承包合同”), 负责进行及完成精装修深化及施工图设计、内装修工程施工和修补其缺陷。现承包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及务求达到紧密配合之原则,特于 年 月 日签订精装修承包合同协议书。对以下事项达成协议:1.本合同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应具有与下文提及的分包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相同的含义。2.本协议书是由承包人及分包人所签订,双方之权利及义务如本协议书内所述。3.下列文件应按被认为是组成和解释为本分包合同的一部分,若出现含糊不清或矛盾的,应按下列组成合同文件之顺序为优先解释顺序(若在同一顺序,以日期较后者为优先解释顺序) :(a)合同协议书;(b)中标通知书及附录;(c)议标期间往来函件;(d)合同条件;(e)合同工程规范;(f)合同图纸;(g)投标函;(h)投标须知及附录;(i)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价目总计。(j)以下为分包人提交的其它资料,仅供参考:(1) 投标单价组价明细4. 承包人特此立约向发包人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合同的规定对本工程项目施工和使其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5. 发包人特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并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其它应付款项,以作为合同工程实施、完成、检测、保修和修补缺陷及验收的报酬。6. 合同金额本工程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RMB 元),此合同金额包括暂定金额(软装配饰部分)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RMB 元),及暂定供应单价项目之金额人民币 元。该等暂定金额及暂定供应单价项目之金额将按合同规定调整。7. 本协议书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8.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肆 份,其中发包人保留 贰 份、承包人保留 贰 份。 双方特此立据签订及盖公章如下: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住所: 住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传真: 传真: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日期: 日期:中标通知书致: 公司敬启者:经友好协商后,我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现正式通知贵司 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我司同意接纳贵司为 精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承包工程)之承包人。1. 合同金额1.1 本工程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 元整(小写RMB _元),此合同金额包括暂定金额(软装配饰部分)人民币(大写)_元整(小写RMB _元),及暂定供应单价项目之金额人民币_ 元。该等暂定金额及暂定供应单价项目之金额将按合同规定调整。1.2 若在工程量清单中有注明为暂定数量之项目,该等暂定数量项目之报价将在结算时全部从合同金额内扣除,并按竣工图纸所示该等暂定数量项目之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其合同单价作出估值,加进合同内。 1.3 本分包合同单价均为按招标文件内容、合同图纸及工程规范综合单价。除另有说明外措施项目及合同单价应包括人工、材料及材料之市场差价、机械费、其它直接费及间接费用、深化设计费、调试费、验收费、检测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企业经营费、计划利润、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环保及文明施工增加费、包干费、风险费、雨季施工费、交叉施工配合费、技术措施费、工期奖、保险费、仓租、运输、治安、消防、安全、环保、任何消耗性物料、接驳水电源、国家及政府部门因进行工程按规定所交纳的任何收费(包括合同备案费等)、民扰及扰民费、测试费、税项、奖金,由议标期间至工程竣工期间所有因工资、材料差价、汇率其它直接费及间接费等原因引致的价格波动将不获得调整,合同单价将被视为已包括上述风险。1.4合同金额将不会因人工工资、材料价格、政府收费、汇率浮动等因素而改变,除工程变更、暂定供应单价、暂定金额、暂定数量调整及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金额及综合单价将不作任何调整。1.5 合同内措施项目费用一次包干金额,合同单价均不作任何调整或变更。承包人承担现场雨季施工防护及治安、消防、安全及文明施工、环保或因承包人之原因引起的其它费用及责任。合同内的规费取费项目按照设计变更(不含工程洽商和经济签证)增减进行调整。除非承包人在严冬季节进行施工时所发生的采暖保温措施费用按实际发生以洽商签证的形式进行计算。1.6 本工程合同金额(除暂定数量项目及暂定金额项目之预留外)应被视为已包含按合同图纸及工程规范要求的完成本工程的所有内容。1.7工程量清单中之单价除暂定材料单价外均为包干价,所有包干单价的工作及范围内容均已包括完成所需施工方案、合同图纸及技术规范所需全部内容,除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1.8 结算方式1.8.1结算方法结算价款=合同金额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调整价款 合同范围内允许调整的暂定供应单价项目之调整金额 暂定数量调整 合同索赔 暂定金额各种扣(罚)款费用 甲供材料款- 施工期间所用水、电费。1.8.2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5天内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结算书。报送的结算金额,若超出最终合理审定结算总价的8%,则因造价超出部分而引起的造价咨询酬金增加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2. 工程范围本工程之工程范围为 精装修工程,包括硬装修及软装配饰工程 (详见工程规范甲部 措施项目规范第A-6条)。3. 工程工期:120 日历天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承包人须遵守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有关工程进度计划及其之后的修改,承包人安排相应的物料供应时间以配合工程整体进度,使得承包工程不会引致延误,而承包人应已被视为在合同金额内预留所有与此有关之开支及费用。若因承包人之原因,导致承包工程之工期延期,则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之损失并对发包人进行违约赔偿。4付款方式4.1 预付款:无4.2 工程款支付4.2.1承包人申报的工程款申请必须经由工程监理、发包人代表审核及签署中期估值证书,作为核实完成工程量的凭据。4.2.2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硬装部分:承包人完成全部工作内容且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 ,竣工结算并经甲方确认后一个月内付款达结算价的95 %;剩余结算价的5%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软装配饰部分:完成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全部软装配饰费用,此费用支付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软装配饰的质保及信用凭证。4.2.3如发包人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严格按工程进度计划继续施工 30 天,如发包人 30天后仍不能按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再报告发包人停止施工,工期顺延;4.2.4工程质保金支付方式: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承包人完成全部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保修完成证书后30个工作日后一次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4.2.5 发包人每次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的同时,承包人必须提供给发包人同等金额的有效建安发票。5.撤离现场在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发出接收证书或发包人因分承包人违约而终止合约或因中国政府或当地政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改变或合同有关条款所述原因而令工程停工,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全部撤离施工场地,分包人须在接到此书面通知后 天之内无条件全部撤离现场。承包人不可以借任何原因(如工程结算等)拒绝或拖迟该等撤离施工现场。如承包人不按期撤离现场,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单位或提请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承包人撤离现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将按合同中拖延工期每日赔偿款的金额按照违约逗留天数交纳违约赔偿金额。承包人全部撤离现场,是指承包人将其一切人员、机械、设备、车辆、临时建筑、以及其他一切属于承包人的物料全部撤出施工场地,并将施工场地打扫干净、平整,经发包人满意后撤离工地。6.拖期违约赔偿金如因承包人的原因而引致工程之竣工日期有所延误,承包人应按照其所引致之延误天数,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0.1%之拖期违约罚金。拖期违约罚金不设上限。发包人可于应支付承包人之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之拖期违约罚金金额。至于计算拖期违约罚金方面,需由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承包人共同审查确认,惟最终执行此条款之决策权则在发包人。7.履约保函 本工程不适用履约保函。8.额外条款所有有关本工程在投标及议标期间承包人所自拟要求之额外条款,除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外,一切额外条款承包人同意无条件取消。9.竣工验收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须按国家及当地政府工程竣工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代表提供符合当地档案馆要求的整项工程的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发包人呈交竣工图,并同时承包人也须在发包人代表要求之时间内组织有关单位/政府部门为整项工程验收及缴纳一切验收所需之费用。本承包工程之一切组织验收之工作都须由承包人牵头负责。10.竣工验收日期本工程之竣工验收标准是按当地政府有关验收标准及合同文件内之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本工程之竣工验收日期为本工程经三方验收合格,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法律文件后发出正式接收证书之日期。一切保留金支付及保修期起计日期均以接收证书上标明之竣工日期为准。11. 缺陷责任期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发包人签发正式接收证书之日起计 年(其中防水工程是 年)。12. 技术规范本工程适用的技术规范已纳入本承包工程合同内容。13. 往来函件于合同文件所列之往来函件(如有)将成为本工程合同文件之一部分。如上述各函件意见有矛盾,应以函件日期较后者为准。14. 其它14.1 承包人在接到本中标通知书或进场通知后14天内需提供下列已办理妥当之文件:(1)经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施工方案; (2)冬雨季施工特别措施;承包人提供之上述资料除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书面明确认可外,应只视作参考之用,并且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对上述资料之审核及认可并不意味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人须严格按合同文件及政府有关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执行的要求,发包人不会接受任何因此而带来的变更的索赔。14.2 合同金额已包括与其它施工单位之交叉施工配合费用(如:与机电工程承包人、弱电工程承包人、消防工程承包人、幕墙工程承包人等)。14.3 合同金额已包括竣工验收前于承包人工程范围内之一切清洁及成品保护费。 14.4 合同金额已包括承包人根据招标图及深化设计图为机电安装工程预留孔洞、设备预埋件及预埋管道之费用,承包人进行相应设备预埋件、预埋管道及预留孔洞工作。如日后发现因该等孔洞、预埋管道及预埋件并不能全面妥善施工,一切所须之打洞、凿坑、修补及提供额外管线之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4.5 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承包人自备施工临时性的用水和临时用电设施,承包人单独挂表计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每月共同抄表,核算每月实际临时性用水用电费用,承包人将每月发生的临时用用水和临时用电的费用(双方共同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呈报给发包人,由发包人从承包人每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14.6 按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承担之税费及政府缴费,包括但不限于税金(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费),需由承包人直接支付或通过发包人代收代缴支付予有关政府部门及当局。一切由发包人代收代缴有关之费用则将从应支付予承包人之金额中扣除。承包人应按照政府及主管部门之有关规定办理本承包工程相关手续及缴纳相关费用。若承包单位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上述手续,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出具应承担及已交纳有关税项的完税证明。14.7 本工程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之要求,并且本工程所需全部手续(如合同备案费用等)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办理上述手续之费用已包含于合同金额中,惟合同文件规定由其它单位负责办理或支付的费用除外。14.8承包人在施工中的现场管理应严格按照政府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14.9 承包人须负责所承建工程范围之成品保护工作。承包人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前,负责采取适当的成品保护措施,且相关费用已包含于合同金额内。若发生成品损坏破损,除非已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了相关责任方,由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外,否则分包人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负责修复,直至达到发包人要求。14.10 对所承建工程范围内由其他承包人已完成之成品,承包人施工中应注意成品保护工作。如因承包人工作不当对上述成品造成破损,承包人应在其他承包人要求的合理的时间内无条件修复。并承担一切因此产生的责任,使其他承包人免于遭受因此而招致的任何损失。14.11 分包人应配合其他承包人完成所有相关系统调试及验收工作并于适当时期提供下列证明文件:a.出厂合格证;b.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c.生产日期证明文件;d.必要之技术资料;e.原产地证明;14.12 所有材料设备规格品牌的变动引起之价格调整均不能作为承包人拖延供货之理由,承包人不能以此为理由延误供货以致影响施工进度,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14.13 本工程合同并不保证承包人的工程将会连续不断进行。而因遵守发包人之综合施工进度计划而引致工程施工间断的情况将不会自发包人处获得赔偿。14.14 承包人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并按其指定的地点堆放。若合同工期拖延或顺延,承包人的材料、设备不能按原合同工期计划时间进场,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外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15 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施工前必须经过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师确认。若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发生,发包人有权采取全部退货、全部返工以及其它合理的一切方式予以处理,因此发生的全部责任、费用均在承包人,同时工期不予顺延。14.16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出现质量、工期、文明现场、安全施工等问题,经发包人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整改,以达到发包人满意。14.17 承包人须负责所承建工程范围缺陷保修期之保修工作,承包人须服从及执行与发包人签署的保修合同的有关条款及规定,并承担一切因此产生的责任,而使发包人免于遭受因此而招致的任何损失。14.18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出现安全事故(如伤亡、伤残、火灾等问题),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使发包人免于遭受因此招致的任何损失及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制定一套有效的安全措施杜绝上述事故发生,若一旦发生,发包人有权在支付予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之费用。14.19 承包人承诺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订货的材料、设备、五金保证为封样确认的材料品质,对发现有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材料、设备、五金进入施工现场,则总承包人、发包人将按合同内相应部分造价的双倍向承包人计取罚款,同时工期不予顺延。14.20 承包人承诺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则发包人将按人民币 元/每更换一次向承包人计取罚款。14.21 甲供材料最终工程量的确定 若在本工程中发包人决定将部分材料由发包人提供(甲供材料),除非合同内另有约定,甲供材料最终供应量为按照施工图纸及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数量(如有设计变更,亦会考虑变更增减数量),再加上损耗量(损耗量=实物工程量*损耗率)后的数量。如果承包人实际使用的数量超出前述之计算数量,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将从结算金额中扣除。材料损耗率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或工程所在地的定额、国家规范计算。 15. 本协议书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16.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肆 份,其中发包人保留 贰 份、承包人保留 贰 份。特此立据签订及盖公章如下: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住所: 住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传真: 传真: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日期: 日期:中标通知书附录一 - 合同附录本分包合同条件附录将按以下填写:分包合同条件简称条款号分包合同要求履约保证金额 18.0分包合同金额10%发包人通过监理工程师或总承包通知开工期限 2.1人通知之进场日期分包人竣工期限 2.1配合总承包工程同时竣工误期违约赔偿金额 2.3 每天人民币 元误期违约赔偿费限额 2.3不设上限从总承包接收证书上所订明之接收日期起计 个月(供热及供冷缺陷通知期限 2.5 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保留金限额 本工程结算金额5%投标书签署人签署 投标单位盖章 中标通知书附录二 合同图纸目录合同图纸目录序号 图纸编号 图纸名称 版号 出图日期议标期间往来函件目录序号发文名称发文单位发文日期文件编号合同条件目录1定义、文件、责任及职责1.1词语定义1.2承包人责任2工程的开工、竣工及工程质量2.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2.2延期竣工2.3工程延误的赔偿2.4检查和返工2.5施工缺陷的责任问题2.6工程验收3工程分包及变更3.1分包/转让3.2工程更改3.3变更洽商费用之调整4合同金额与调整及支付4.1合同金额4.2工程量清单4.3工程款支付4.4费税4.5固定单价4.6工程规范使用4.7结算方式5分包人的代表6材料供应7品质保证 8样品9工程施工及进行验收以及监督工作10包装、贮存及保护11保险12通知12.1发出通知13工程验收14保修15违约15.1承包人违约15.2发包人违约15.3无力偿债15.4终止时的付款16争议16.1争议解决方法17履约保函18撤离现场19扰民/民扰20其它合同通用条件1. 定义、文件、责任及职责1.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1 合同条件:是根据法律规定及结合具体工程实际及工程施工的需要,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所订立的条款。1.1.2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 指 长春宏义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指定的代表人,以及取得此发包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 承包人: 指其投标书已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4 方案设计单位系指上海艾耶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方案设计单位将为工程进行方案设计工作。1.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的设计、送审及验收的单位,即吉林省太阳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的单位,即 长春市建设监理公司 。1.1.7 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 吉林省嘉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1.1.8 工程师:指发包人为承包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即 。 1.1.9 合同金额: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所订明的承造工程和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额。1.1.10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1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12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13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淮,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1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1.1.1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1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18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堕落或其它非发包方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下列所指定之恶劣天气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i)恶劣性天气是指政府公布不适宜进行建筑工作之特殊坏天气的日子(不应包括冬季及严夏施工)。1.1.1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以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以次日开始计算。“日 (天) ”均指一个日历日。1.1.20暂定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定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21暂定供应单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22选择项目:指暂列于合同范围内,施工过程中部分或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或均不由承包人承担的项目。1.2 承包人责任 承包人须按合同文件的要求小心及尽力施工,按第2.0条款所规定的时限内及协议书内所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工程。承包人应为适当进行本工程,及履行第2.5条款规定的责任,并提供一切所需的人力、物料及机械。 2. 工程的开工、竣工及工程质量2.1 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本工程之开工日期及总工期天数为如下:硬装部分为 日历天,软装部分为 日历天。开工日期:2012年06月 日竣工日期:2012年 月 日总工期天数:120日历天上述之工期天数应包括所有假期、星期天及天气恶劣的日子。当工程各部份已拿取有关单位之质检合格批文(如有)及所有工作已完成并达致工程师满意程度,工程应被视为竣工。工程师应按上述竣工要求发出竣工证书予承包 人以确定竣工日期。2.2 延期竣工2.2.1 假如工程的进度出现拖延,承包人须立即书面通知工程师及发包人有关工程或任何部承工程的进度或竣工出现拖延的原因。假如工程师在接到上述资料及原因的陈述后,认为工程的竣工可能或已拖延至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超过任何以前根据本条确定的延长期限,而拖延之原因是由于下列情况: (a) 不可抗力; (b) 为遵守本合同有关条款所发出的工程师指令; (c) 承包人在须进行工程前7天已特别以书面申请但仍未能及时从工程师收到所需的指令、图纸及详图。工程师应在与发包人协商后,公平合理地决定给予延长之时间或多个延长之时间,以完成工程或其中各部分(按情况需要)。该等延长期限将为新的竣工期限,而本条亦须相应地予以阅读及解释。为免混淆,特此声明,任何因恶劣天气而影响工程进度,承包人不得有任何索赔及工期不会延长。承包人在以上引致延误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对原工程进度产生的影响、引致延误之原因及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向工程师 、 发包人代表提出报告。工程师 、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并经审核后,将按公平和合理的原则对工期作出顺延。承包人亦应注意,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致工期延误,双方应自行承担本身损失的原则作出处理,即发包人承担工期损失,承包人承担因延误引致的经济损失。2.3 工程延误的赔偿如本工程未有按照本合同订明的竣工日期或根据第2.2条款所延长之工期内完成,承包人须向发包人缴付逾期违约金以赔偿延误的损失。逾期违约金每天按合同总价的0.1%,并以竣工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期超过相应的合同竣工日期或按第2.2条款的延长竣工日期的天数乘以上述之每天逾期违约金,计算逾期违约金总额。发包人可将此笔逾期违约金从按照本合同到期就付或即将到期应付的款额中扣除,或者发包人有权将此笔逾期违约金视作承包人对发包人所欠的债项而向承包人追讨。如因分包人的原因而引致分包工程之竣工日期(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监理确认延长之时间)有所延误,发包人代表/工程监理会核算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竣工之延迟所应负责任。当发包人代表/工程监理以书面确定认为因分包人之延迟而致分包工程延迟之日数时,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或由发包人从应支付于分包人的任何款项扣除,按拖期长短及以每天按合同金额的 0.1 %作为拖期违约赔偿金。拖期违约金不设上限。至于计算拖期违约赔偿金方面,发包人、工程监理有审查权,惟最终执行此条款之决策权则在发包人。承包人对此等违约全部负责,而使发包人免于遭受因此而招致的任何损失。除上述之拖期赔偿金,承包人还须承担一切承包人之延误而引致发包人所产生之损失及费用。2.4 检查和返工2.4.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2.4.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4.3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前7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惟若承包人没有按规定通知工程师验收,工程师有权在事后要求重新进行验收。无论验收结果合格与否,承包人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2.4.4 无论工程师是否已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5 施工缺陷的责任问题由工程师按照第2.1条款所签发之竣工证明所注明之竣工日期起计算: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其他系统在 年内,如发现由于施工用料或施工质量未有按照本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及本合约的要求而产生任何缺陷、过分收缩或由缺陷引发的其它问题,除非工程师发包人另有指示,否则承包人须在一段合理时间之内将有不妥善之地方修好,修补的全部费用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承包人不进行修补,发包人有权雇用其它承包人代为修补,但所引致的一切费用及损失,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已按此条款要求完成其责任时或于上述缺陷责任期届满时,以较后者为准,须签发“缺陷修复证书”以确认完成修补的日期。2.6 工程验收工程具备工程验收条件,承包人按照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人/设计单位提供完整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相关部门对工程验收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由承包人按意见要求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3. 工程分包及变更3.1 分包 / 转让承包人在未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分包给任何人。3.2 工程变更3.2.1 发包人、工程师可以发出要求工程变更的指令,所有的工程变更必须得到发包人 、工程师的书面同意及确认,任何未经发包人、 工程师同意确认的工程的变更,承包人需还原并负责所须费用及因此对工期所造成的影响。3.2.2 “工程变更”是指如下一种或多种或所有情况:3.2.2.1 更改合同文件所述本工程的设计、质量或数量;3.2.2.2 工程所需作出的工程项目增加、删减或更换。3.2.2.3 本工程施工材料的种类、标准或所有物料或物品的变更。3.2.2.4 本工程施工程序或期限的改变。3.2.5 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指示发出后14天内,提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金额,变更合同金额按下列方法进行:一、工程量减少之变更发包人有权依据工程实际情况核减工程范围和清单工程量,核减金额执行本工程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并扣减相应的措施费用。二、工程量增加之变更当本工程的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时,工程变更金额执行本工程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承包人在收到变更指令后应立刻着手进行,不应因工程师接受工程价款报告与否而有所延误。(4)承包人在收到变更指令后应先按技术变更立刻着手进行施工,变更费用由发包人、监理、咨询单位审核并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不得因变更费用没有达成一致等任何理由而拒绝或延缓施工,否则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所有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3.3 变更洽商费用之调整3.3.1 所有工程变更须依据发包人发出的书面指令,若项目全部的变更洽商费用在合同总价3%(含3%)之内的,变更洽商金额不予进入结算,若超过3%,计算时只计入超出3%的部分。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采用其它合同段的相同或相似项目单价;在上述情况均不适用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格的原则为综合费率按投标报价费率,人工工日含量参照吉林省现行预算定额相关内容确定。4. 合同金额与调整及支付4.1 合同金额与调整4.1.1 合同金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合同金额在协议书内约定后,除根据下列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a) 按第3条款有关变更估值的方法进行合同金额的调整;(b) 暂定材料、设备单价及暂定数量的调整; (c)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其它因素。4.1.2 本工程合同金额已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图纸、工程规范、深化设计及深化设计后的所需之一切费用,若承包人提供之深化设计与投标方案存在减项偏差时,则合同金额依据深化设计相应调减;若承包人提供之深化设计与投标方案存在增项偏差时,则此增项偏差所引起之费用属于深化设计范围,合同金额不作任何调整。4.2 工程量清单不论本合同任何条款是否另有规定,除特别说明为“暂定数量及暂定金额”之项目(如有)外,工程量清单内由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只用作参考,并不构成本承包合同的一部份,承包人须细阅承包合同条件、图纸及规范以计算工程量及修改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须以书面形式提供发包人后,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发出工程量清单修正版)。中期付款、设计变更及结算都将会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执行。除合同变更及暂定数量外,一切在工程量清单内之数量及项目内容和实际之数量及项目内容有所分别之索偿,发包人都不会受理。即承包合同单价及金额并不会因工程量清单内所列之数量(不含暂定数量)及项目之错漏而作出任何修改。4.2.1 暂定数量/暂定金额项目调整暂定金额项目或暂定数量项目出现在工程量清单时,该等暂定金额项目之暂预留费用及暂定数量项目的报价金额应全部从合同金额中扣除,并以该等暂定金额项目进行的 实际工程及按照有关合同条件作出之估价取代,暂定数量则会按照竣工图纸重新计量之数量,按照其有关项目之合同单价作出估值,并将加进合同金额内。4.2.2 暂定供应单价项目调整除注明为不属暂定供应单价项目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提供之材料及设备单价均为暂定供应单价,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作出修改。暂定供应单价项目用于那些已明确需纳入永久工程的物料,但具体物料品牌型号及参数于招投标期间未能确定的项目。而该等项目的供应单价应为暂定,在结算时按下列的方法调整报价: (A)价格调整的方法工程量清单内暂定供应单价所订明之供应单价应为该项目之主要物料运到工地之价格,即包括供应商之运费、包装费、货运保险、物料单价、清关费及进口关税(如是进口材料)等。其他费用如物料的损耗、供应利润、因供应合同之付款方法与本合同之付款方法不同所涉及之额外财务费用、承包人本身在本工程供应部份中应缴付予地方或中央政府或法治团体之一切税金及缴费(如承包人之营业税),应连同在工程量清单内有关项目所订明之暂定材料供应单价一起包含在所填报之暂定供应单价项目中之供应单价内。而安装劳务,安装利润、安装项目所须缴纳之税费及安装工作所有辅助材料费,例如底层及接缝所需砂浆,粘合剂及相关材料,安装就位所须之工具、二次倒运等应在其投标之安装单价或其它价中包括,而该安装单价将不会作出调整。暂定供应单价须按工程师之决定而运用。暂定材料供应单价项目之供应价格调整方法应为如下:每单位之金额调整 = 实际货到工地供应物料单价标书暂定供应单价 暂定供应单价项目下的材料、物品是经工程师书面认可的市场供应价及选定的供应商,由承包人采购及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发包人就进行选定暂定供应单价之项目时有下列之权利:-i)全权选定物料。ii)全权挑选任何供应单位。iii)全权议价及确定供应单价。此外,发包人、工程师将会基于发包人认可之供应合同条件与供应商议定供应单价,承包人亦须按该等合同条件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一切承包人为遵守供应合同条件所须之额外费用及承受之额外风险均被视为已包括在本承包工程合同总价内。发包人参与挑选供应商及定价,并不会影响承包人与该等供应商合约上之关系,即承包人须全权负责该等供应商之行为及对该等物料订购量之计算准确性负全责,该等项目之安装单价应视为已包含承包人接受该等供应商为其内部承包人之风险费用。另外,发包人亦有全权对合同内之暂定供应单价项目改为甲供材料,并由发包人与供应商签署供应合同。如发包人采用上述合同安排,而有关暂定供应单价(包括有关材料供应连损耗、供应部承税项及利润)将从合同金额中全部扣除,承包人不得对上述安排提出任何经济索赔。而发包人将补偿甲供材料保管费予承包人。惟供应数量为按照施工图纸及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数量(如有设计变更,亦会考虑变更增减数量),再加上损耗量(损耗量=计算工程量*损耗率)后的数量,如果承包人实际使用的数量超出前述之计算数量,则超出部承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将从结算金额中扣除。材料损耗率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或工程所在地的定额、国家规范计算。4.3 付款方式4.3.1 预付款:无;4.3.2 工程款支付4.3.3 承包人申报的工程款申请必须经由工程监理、发包人代表审核及签署中期估值证书,作为核实完成工程量的凭据。4.3.4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见合同条款。4.3.5 如发包人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严格按工程进度计划继续施工 30 天,如发包人 30 天后仍不能按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再报告发包人停止施工,工期顺延;4.3.6 工程质保金支付方式: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承包人完成全部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保修完成证书后30个工作日后一次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4.3.7 发包人每次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的同时,承包人必须提供给发包人同等金额的有效发票。4.4 税费合同金额须包括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的税金及政府部门取费。合同金额亦同时包括任何新增税项及费用,承包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能藉口向发包人索偿。4.5 固定单价合同单价不会因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所遇到之工资、物料、设施、税金,其它收费标准之价格变动调整。合同单价被视为已包括上述的价格变动的风险。4.6 工程规范使用原则上应尽量按本合同工程规范施工,但如发现合同规范部承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规范有冲突时,则应以较严格执行。如规范和图纸及其它文件内容不一致,则应采用较严格及较高之标准。承包人遵守此条款之费用都应被视为已包括在承包合同金额内。4.7 结算方式4.7.1 结算方法结算价款=承包合同金额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调整价款 合同范围内允许调整的暂定供应单价项目之调整金额 暂定数量调整 承包合同索赔 暂定金额 各种扣(罚)款费用前后不一致。4.7.2 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5天内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结算书。报送的结算金额,若超出最终合理审定结算总价的5%,则造价咨询酬金由承包人承担。5. 承包人的代表在承包人接获开工通知后,正式签约前,应立即指派一名高级人员作为承包人的代表,此代表人应有足够能力并获正式委任负责承包人办公室与工地现场之间的协调工作,同时亦负责与发包人、设计单位保持配合,出席本工程进度会议并作为承包人有关此供应及安装合同一切事宜的代表人。同时,如有需要,此代表人须与发包人、设计单位一起在本项目工地研究磋商施工计划和安排等事宜,就合同工程把各图纸落实。此等磋商的工作必须尽早进行,并在工程施工期内不断有效率地进行。假如发包人发现此名由承包人委派的代表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则承包人须以另一名职员代替,并须事先取得发包人批准。6. 材料供应承包人须清楚填写材料的牌子和厂家名称、来源地、种类参考编号及其它详细资料。所有材料必须具有出厂证明书及产品质量保证书。本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应取得发包人及政府专业部门认可。7. 品质保证7.1 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按已审批的样品标准制造,各方面都符合工程规范及图纸内的一切规定,且为全新产品。承包人必须承担以劣充优,遗留及掩盖隐患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7.2 承包人须按合同的条文规定对质量保修期内可能出现的一切因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引起的缺陷负责。8. 样品承包人在订货前应按规范之规定免费呈交所有物料原件样品,且取得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的批准。承包人应预留审批所需时间,因呈交之样品不合要求导致返工,工期不予顺延。惟上述任何审批,均不应减少承包人于本合同之任何责任。9. 工程施工及进行验收的监督工作承包人必须安排足够的熟练工人和提供合格的工程师负责组织和督导工人工作。于施工期间,承包人有责任在施工过程中避免损坏在周围的结构、装修和设备,如承包人触犯以上事情,一切修补和更换损坏的结构、装修和设备的费用须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可从合同金额扣除有关费用。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需与发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验收工作,任何部位之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立即拆除不合格之工程,并重新安装及安排再次验收不合格之工程,直至发包人和设计单位满意为止,验收标准应以国家颁布之标准执行。10. 包装、贮存及保护10.1 所有运送到工地现场的一切设备及材料均须为簇新的、并适当地包装和保护妥当以防因运送、恶劣天气或其它情况而受到损坏。同时,在可行情况下,在使用前用保护外层盖好,尽可能保留原装包装,所有包装均不会退回。10.2 任何上述项目在运送期间或在工地现场受到损坏应立刻退回并为发包人免费更换,工期不予顺延。10.3 假如设备及材料的原产地在本工程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则一切此等设备及材料均须有足够及安全牢固的包装为运送途中及抵达现场可能受到的不同天气影响作好安全运送措施。10.4 在与制造商安排运送设备及材料前,承包人须通知发包人有关运送的日期,并取得发包人的批准。11. 保险11.1 承包人须为下列所指定之风险投保,从承包人按本合同开始并持续实施本工程所要求的那部分现场或通道提供给承包人之时起,至承包人最终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止,承包人应使上述保险始终有效。并规定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施工所雇用的任何人员的责任投保,并且使发包人根据保险单获得保障。由承包人投保的风险(保险有效范围)为: i)从设备/材料原产地至工地现场运输途中设备/材料保险。ii) 一切承包人认为没有包括在发包人购买之工程保险及第三方保险保险单内保险。iii)为承包人的车辆购买的车辆保险。iv)承包人之工人、管理人员及其间接雇用之工作人员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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