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抵押合同应注意的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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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抵押合同应注意的几点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往往自己或请第三人提供财产为债务提供担保,相应的与债权人订立抵押合同,债权人随之取得抵押权。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确保债务的履行。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人们法律知识的缺乏,有很多抵押合同是无效的,从而致使债权无法得到保障。那么签订抵押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一、抵押合同的形式要件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所谓书面形式,既可以是专门的书面抵押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由抵押人签字、盖章。但不能以口头形式订立,凡未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抵押合同均为无效。二、抵押财产的范围并非任何财产都可以用于抵押,只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方可设立抵押。对此,我国担保法从正反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从而为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选择合法的抵押财产提供了依据。根据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法律在规定上述可以抵押的财产的同时,又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担保法第37条规定,如果以下列财产抵押,则该抵押也是无效的:1、 土地所有权;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5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即: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三、抵押物的登记及其效力抵押合同的订立并不一定就意味着该合同生效。法律规定某些抵押合同需向特定部门办理登记方为有效。实践中,人们在办理房产抵押时,抵押人常将房产证交给抵押权人,认为这样就可以成立抵押了。而在法律上,抵押是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一种担保方式,即抵押人无需将抵押物交给抵押权人,大部分抵押必须履行特定的登记方为有效。所以以房产证交给抵押权人不能成立对该房产的抵押权。在我国,按照抵押物的不同,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有所不同: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特定财物必须登记,否则抵押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规定自愿登记的财物,虽然不登记不会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是却不能对抗第三人。我国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向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3、以林木抵押的,向县级以上林木管理部门登记;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向运输的登记部门办理登记;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向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前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但建议您最好办理登记,因为这些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例如债务人将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的电脑,在抵押后转让给其他人的,如果办理过抵押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如果没有办理过登记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则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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