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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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发包人: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四分公司 承包人: 工程名称: 施工地址: 发包人(全称):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四分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2.1劳务分包分项工程名称:电气工程 2.2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的所有电气工程(不包含电梯工程、变配电工程、消防弱电只做管路穿带线及线槽安装);包括预留预埋管、箱、盒、铁件等的制作、安装;现场临时设施的临时用电的各种管线铺设布置安装,施工期间的维护,撤场前各种临时用电管线的拆除;本工种进出场材料的装卸;现场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发包人交给的其它工作等。2.3项目部将单独配置1名临时用电检查督导员,其费用为3500元/月,由承包方支付,在每月的进度款中扣除。2.4合同范围内的专项工程如发包方另行发包,其费用将从承包方承包费中扣除(扣除标准: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定额执行2001预算定额,人工按52元/工日)。第三条:承包人 向发包人提供劳务人员共 人,其中:管理人员 名(具有资格的技术员、质检员、施工员各一名),技术工人 名,其他人员 名。承包人的技术员、质检员、施工员应能够正确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相关资料(技术交底、隐蔽验收记录、检验批记录、各种试验表格)及配备相应的设备、工具(电脑、资料软件、图集、仪器仪表等)。第四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为 天,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计算。 第五条5.1合同价款为单价合同:即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土建结算面积为准)。合同总额约为 元,大写 元整。5.2 合同价款的确定及调整原则经过招投标确定,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5.2.1合同价款的最终确定按照5.1条计算(施工及现场生活用临电的各种管线布置安装埋设拆除、施工期间的维护费用、辅材费、机械工具费、材料设备装卸费等已综合在此价款中不在另行计算)。5.2.2 发生图纸变更和现场洽商:5.2.2.1 如某一图纸变更和现场洽商的单项人工费在500元以下(含500元),不予调整,只作技术洽商。5.2.2.2如某一图纸变更和现场洽商的单项人工费在500元以上,按人工费 %调整,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5.2.3以上5.2.1条计算规则及5.2.2条人工费计算只以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不做任何调整。5.2.4 图纸变更和现场洽商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为 元/工日,以实际发生,有效书面签证资料(必须经发包人的项目经理签字)为准。5.3 合同价款包括以下内容:5.3.1 工程施工人工费、场内超运距用工、各种津贴、各种补助、劳动保护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保险、冬雨季施工费。5.3.2 劳动保护及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手套、胶鞋、雨衣、雨鞋、口罩(防毒面具)及其它必要防护用品。5.3.3 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的证件,如外地施工企业进京施工证、职工所需就业证、暂住证、岗位技能证等,上岗持证率100%;发包方要求统一配备的工作服、安全帽及统一生活用品等所需费用。5.3.4 承包人施工本项目需要的机械工具费。在承包范围内所有施工用机械、工具(含消耗品)均由承包人自理。承包人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各类机械、工具,负责防护、维修、擦洗、安全使用、保养、保管。5.3.5 施工及临电用辅助材料(包括焊条、铁线、管堵、胶布、焊锡、焊锡膏、接线钮、扎带、邦线、塑料胀塞、膨胀螺栓、螺丝、螺母、自攻丝、垫片等)。5.3.6与建设单位、发包人的分包单位的配合费、交叉施工的影响费用。第六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6.1结算资料:6.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6.1.2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发包人项目经理签字的有效书面签证单据。6.1.3 有效的书面洽商变更、有效的现场签认资料等。6.1.4 达到本合同质量要求的检验证明资料。6.2 合同价款的结算、支付:6.2.1本工程无预付款。6.2.2承包人每月按计划完成工程内容,当月26日将本月完成量报到发包人,按核定价款的50%支付劳务费。6.2.3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后28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审核确定(或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资料),结算价款审定后14日内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5%,保修费5%,保修期内负责保修,保修期满(一年)清算余款。6.2.4 承包人不能以上述条款作为向发包人索要任何索赔的依据,也不能作为不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理由。第七条 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7.1本工程安全标准为 无事故 ,如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不低于100元/人.次标准予以处罚。7.2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7.3 承包人进入现场后,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管理条例制度,否则,按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详见附件1)进行惩罚,由发包人安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共同签字后,交给财务部从劳务费中扣款。7.4 本工程约定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出现伤亡责任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事态的扩展,并组织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出记录或拍照,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八条 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8.1 本分包工程质量双方约定为: 合格(达到长城杯标准) 8.2 承包人应教育作业人员加强质量意识,承包人的管理层严把质量关,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公司人员的监督、检查、检验。隐蔽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由承包人提前1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天内进行验收,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等级的,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允许下道工序施工后,才能继续施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等级的,承包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重新验收,如验收再达不到合同约定等级,承包人已经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8.3承包人履行工程质量交接检制度,对建设单位及发包人分包的其它工程项目应认真检查施工质量,当自身出现质量事故或返工时,不得就否认其它分包商的施工质量而对发包人进行任何索赔,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第九条 工期延误9.1 对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9.1.1 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9.1.2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而导致工作量增加的以调整施工人员为主,不进行工期顺延。9.2 非因上述原因承包人每月末未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本月计划,对承包人按违约处理。9.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支付违约罚款为5000元/天。第十条 文明施工10.1 承包人按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要求施工,承包人必须保证现场材料、工具、构件等堆放整齐、保管完好,及时清理现场、道路雨水、冰雪和垃圾,保持整洁有序。第十一条 材料管理11.1 承包人需5天前提供材料机具使用计划。 11.2 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限额领料制度,对投入工程实体的材料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计算规则和定额含量为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节约材料,严禁人为浪费,材料浪费处罚标准为浪费材料费的200%。11.3 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周转工具管理制度,对领用的周转工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退手续,执行周转工具管理惩罚制度,见附件2;对借用发包人的工具应支付租赁费,对委托发包人代购的工具应支付采购费用,在劳务费中扣款。11.4本工程中各种导线按清标数量计算,使用中超出部分由承包方负担。11.5承包人在电缆加工订货前应对使用量进行现场实际测量,安装完毕后剩余端头不得超出用量的1%,超出部分应由承包人按价抵扣。11.6灯具、开关、插座按现场实际量计算,由于丢失、人为损坏的由承包人负担。11.7临时用电及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一经承包方领取,应负保管责任,凡造成损坏、丢失的由承包方负责。第十二条 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12.1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办理施工洽商,进行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12.2 负责于 年 月 日提供施工图纸 套。 12.3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物。12.4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 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现场签认用工只有吕建华签字才能作为承包人发包人结算的依据;如没有吕建华签字,其他任何人签字的资料均不能作为承包人发包人结算的依据。12.5为了使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等级、按施工进度计划完工,发包人随时有权利要求承包人增加具备较高施工经验的人员。12.6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履约不力,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工程进度、工程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劳动力资源、技术等级、建设单位及发包人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另行分包,另行分包工作的费用由发包人与分包人谈判后确定,无须征求承包人意见,费用按实际发生值从承包人的劳务费中扣款,并追加索赔。12.7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有关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人员,承包人应在5日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发包人批准后更换,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12.8 发包人施工代表如有人事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3.1承包人服从发包人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按照发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安康管理体系等贯彻执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服从发包人统筹安排,承包人要确保所有工人工资到位,严禁肆意苛扣工人工资。13.2 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55周岁;承包人必须遵守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消防保卫、计划生育、交通安全、场容卫生、预防煤气中毒、社会治安等规定,承担社会、公共义务。13.3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注册人员,本工程人员变动率小于5% 。承包人人员需要调换、退场时必须具有发包人同意的书面记录,方可实施,否则,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13.4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人无权更换在册的管理人员,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上述人员,须事先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否则,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13.5 承包人人员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发现设计有误或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13.6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北京市关于扰民、施工作业时间、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如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民扰、政府的处罚,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3.7 承包人确认 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承包人与发包人的经济、结算及其他的往来资料必须有 签字,其他无 签字的任何资料均不能作为经济、结算的资料。13.8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每月23日编制下月实施计划,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13.9承包人自身的经济纠纷、违反有关政府部门之规定或发生其他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任何问题,其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身负担,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免于诉讼、损害赔偿、连带责任。第十四 违约责任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 由于发包人管理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4.1.2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生活费(以下款指劳务费或生活费)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付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的劳务费。14.2 承包人违约责任14.2.1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无故撤走部分或全部工人,不能保证人员稳定,发包人对承包人按500元/人罚款,发包人可书面通知承包人,在2日内承包人未予书面答复,发包人有权拒付其未领的劳务费、终止合同,并有权索赔。14.2.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擅自撤离或更换在册的管理人员,按1000元/人.次罚款;如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时,承包人在5日内未提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发包人满意,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拒付其未领的劳务费,并有权索赔。14.2.3承包人在发生第八条第8.2款(即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整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时,承包人已经违约,给发包人已经造成了工期和成本损失,对承包人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承包人应组织所有人员认真总结,彻底整改,2日内再次申请验收,如还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等级,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2日内撤离现场,终止合同,拒付其未领的劳务费,并有权索赔。14.2.4当发生9.2款承包人月末未达到施工计划时,承包人已经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拒付其未领的劳务费,并有权索赔。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尾款后,即宣告终止。第十八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注册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副本2份。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本合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其他事项:19.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科学管理,组织严密,不得就合同规定的承包内容、承包范围及承担的责任提出任何零星用工索赔。 19.2 施工中发生临时停水、停电,不论其时间长短,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按计划完成施工,且不得索要任何费用。 19.3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及发包人转发工程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指令,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程业主及监理单位发生任何工作关系,承包人不得致函工程业主或监理单位,也不得直接接受工程业主或监理单位的指令。如承包人违反此规定,则视为承包人违约,给予经济处罚,按200-1000元/人.次的惩罚。 19.4工程完工后,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退场,承包人应于2日内将其在施工现场的所有雇员及财产全部撤出施工现场,否则,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扣款,如逾期超过2日,发包人强制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由此引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条 合同附件附件1: 安全管理惩罚条例制度附件2:质量管理惩罚条例制度 附件3:周转工具管理惩罚条例制度 发包人: 承包人: 负责人: 电 话:电 话: 日 期: 日 期: 附件1: 安全管理惩罚条例制度1. 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工人罚款20元,管理人员罚款50元。2. 施工现场吸烟者,工人罚款50元,管理人员罚款100元。3. 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赤臂者,工人罚款10元,管理人员罚款20元。4. 施工现场动用明火,不开动火证者,罚款50元。5. 擅自挪用防火设备和器材者,罚款50元。6. 擅自挪用、拆除防护设施和警告牌者,罚款50元。7.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者,罚款100元。8. 内、外脚手架不按规范施工者,发现一处罚款10元。9. 在施工现场随意小便者,罚款20元;随意大便者,罚款200元。10. 平网、立网、兜网有一处不合格者,罚款50元。11. 临边防护有一处不合格者,罚款50元。12. 氧气瓶、乙炔瓶混放,间距不超过5米者,罚款50元。13. 各施工班组的班前记录记得不全、不明以及不按时上交者,均罚款50元。14. 各施工班组的宿舍和生活区不整洁、不卫生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元。15. 在施工现场、生活区打架斗殴者,双方各罚款100元,再送派出所进行处理。16. 偷盗施工材料,私人生活用品者罚款500元,并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 处理。17. 施工现场坐安全帽者,罚款10元。18. 在施工现场、生活区乱扔垃圾者,罚款10元。19. 施工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做到活完场清,如做不到者一处罚款100元。在施工现场、生活区酗酒闹事以及行为不检点有损公司形象者,罚款100元。 附件2 质量管理惩罚条例制度 一、 暖卫工程1. 穿楼板、墙体的热水管不加钢套管少一个罚款30元,并责令整改。2. 套管安装位置、高度不符合要求者,一处罚款30元。3. 丝扣连接外漏麻丝不清掉一个头罚款10元。4. 镀锌钢管丝扣连接外露丝扣不刷防锈漆一个丝头罚款10元。5. 焊接口不合格一个罚20元。6. 角钢支架用气割且不磨光,外头不做45切角一个罚款20元。7. 用冲压弯头代替煨制弯头一个罚款30元。8. 穿墙、楼板管道不做预留洞,任意开洞视情节罚款50200元。9. 地漏作法不合格或周围地面倒坡,返工后一处罚款100元。10. 管道背后银粉漆漏刷,补刷后视情节罚款50200元。11. 支架、卡子、挂钩、拉杆数量不够、不垂直、不做防锈漆和面漆一个罚款20元,并补做和刷漆。二、 电气工程1. 钢管流体管暗配接头不加套管每个头罚款50元。2. 暗配管凸出墙面者罚款50元。3. 钢管不按要求防腐者一次罚款50元。4. 灯具等安装不牢固脱落每发生一次罚款200元。5. 预留管路不通者,开放形剔凿者一处罚款300元。6. 钢管管口不打喇叭口或不加护口者一处罚款50元。7. 不按要求安装吊钩、卡子等预埋件者每个罚款20元。注:以上处罚项目,造成材料浪费的,由责任者加倍赔偿材料费用。附件3: 周转工具管理惩罚制度为加强现场周转工具管理制度,杜绝乱割、乱截,避免人为浪费,提高我公司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利润,特规定如下:一、 承包人领用的钢模板、架管、扣件等周转工具,都要与发包人材料设备供应部履行书面的领退手续,注明构件名称、规格、数量、日期及双方负责人签字。二、 承包人在领用前,认真检验所领构件是否合格,对不和格品不要领用。在使用过程中,应教育工人按常规操作,禁止乱扔、乱砸、破坏性施工,如确属工程需要,对周转工具进行改造、切断、打眼时,应通知技术管理部和材料设备供应部,做好书面记录。三、 钢模板在退给发包人材料设备供应部检验时,发生如下报废、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从劳务费中扣款。3.1 钢模板在使用工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为报废,按 50 元/平方米赔偿。钢模板面折断或有裂缝;板面打眼或补疤;板面弯曲向外弓起超过1cm,向内弓起超过4cm,无法修复;缺纵筋;边筋与板面间开裂超过板面长度的10%;纵筋断裂难以修复者,均属报废模板。3.2 钢模板的损坏赔偿3.2.1 纵、横筋焊接处开口,每处按0.2元收取焊接整修费,边筋开裂10cm以下,每处按0.5元收取焊接整修费;横筋每缺少一块按1元,纵筋每缺少一块按2元收取焊接整修费,横筋高于、厚于边筋、位置不对者按缺筋处理赔偿。3.2.2 除1015、1012规格模板板面两端可以打眼两个,1019规格模板板面中间可以打眼一个以外,其余各种规格模板板面开孔承包人都应给予赔偿:30-60系列板面开孔一个30以内赔偿10元,10-20系列板面开孔一个30以内赔偿5元;30以上或单块板面开孔3个以上应按 20 元/平方米赔偿。3.2.3 模板使用完毕,承包人应认真清理干净,否则,按0.5 元/平方米收取清理费用。3.3 角膜扭曲,断裂两处焊接无法修复的按报废处理,按5 元/个赔偿,角膜的三角板每丢失缺少一个,按 1 元/个赔偿。3.4 U型卡变形、中间有断裂的按报废处理,按 1 元/个赔偿,数量缺少按1 元/个赔偿。四、 钢架管、扣件的规定4.1 钢架管在领用时,应按长度分别统计计帐,不允许私自切割,未经同意私自切割,每根按 5 元罚款。4.2 钢管的端头若有砸扁、开裂,管长按除去砸扁、开裂长度计算,截取后的长度必须大于2.2米,每截取一处收取赔偿费0.5元。4.3 钢管的中间若有砸扁、硬伤,钢管长除去砸扁、硬伤长度后计算,但钢管长度必须大于2.2米,不足2.2米者不予计数,每截取一处收取赔偿费0.5元。4.4 以上4.2、4.3款截取后不足2.2米者不予计数,按每根20元赔偿。4.5 扣件螺丝滑丝或丢失,按0.2元/个赔偿,扣件变形、损坏失去使用价值按3元/个赔偿。4.6 U型托丝母损坏按2元/个赔偿,丝杆损坏按5元/个赔偿,底盘视其损坏程度而定,严重变形者按2元/个赔偿。 4.7 碗扣脚手架横杆弯曲、变形按2元/个赔偿,碗扣丢失按5元/个赔偿。五、 以上赔偿处理的物品仍归发包人所有,只是对发包人进行了一定的赔偿惩罚。 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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