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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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签订劳动合同是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是明确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是脆弱的,是经不起风浪考验的,一旦发生劳务纠纷,非常不利于问题解决。农民工也是劳动者,应该享有与城镇劳动者相等的权益,可是实践中,用人单位真正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实例寥寥无几,这就使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缺乏有利证据,不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1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保障。劳动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最基本的权利,它是劳动者一切具体劳动权利的基础。劳动者没有工作,就不可能享受劳动报酬权,不可能享受休息休假权,也不可能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甚至劳动权不能实现,会危及劳动者的生存。因此劳动权是公民生存权利的基础,农民工作为新兴的劳动者当然也享有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权。2劳动合同是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在劳动合同中,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可以对有关事项进行详细而完备的约定,对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在不低于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情况下,尽可能作有利于农民工的约定,还可以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旦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农民工就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约定,请求司法救济或行政救济。3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下,劳动力作为商品进入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双向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把自己所需要的劳动者吸纳到本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为吸引优秀劳动者,提高报酬、待遇,甚至投资培训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有必要,同时也有权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于对方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自己造成损失时,劳动者一方应承担的责任,从而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这些具体内容需要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在书面劳动合同中详细约定。劳动合同不仅是农民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同时也是保护用人单位经济利益的法宝。劳动合同使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产生双赢,农民工可以人尽其才,用人单位则可以物尽其用。劳动合同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劳动生产率得以提高,在总体上促进了整个社会的进步。4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减少或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都必须尽量履行义务,防止因违约而导致责任的发生,从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即便发生纠纷,由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相关部门能够迅速地判断劳动争议的责任主体、责任构成,其争议也容易得到解决,从而降低解决劳动争议的成本,是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劳动用工方面农业及非农业户口限制的逐步淡化,中国人口流动空前活跃。目前已有一亿多农村人口进入城镇打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是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成为中国工人队伍的新成员和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与之不相适应的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综合国家法规明令禁止和新闻媒体“曝光”的侵害农民工的行为主要有:(1)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2)拖欠和克扣农民工的工资;(3)“廉价女工”现象严重存在;(5)农民工缺少人身安全保障;(6)农民工受歧视的现象亟待扭转。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在招用农民工时,根本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和“隐性就业”的产生。而我国执法部门对大量存在的无书面形式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因无法可依,不能形成统一的处理规则,有的只能进行强行调解,有的则干脆不予受理,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发展。农民工的工作环境恶劣,被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现象十分严重,尤其是在沿海地区和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及私营企业,每逢过年过节,各大城市时有发生农民工采用跳楼、断指等极端手段追讨被拖欠工资的事件。然而,如果广大农民工在工作之初,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那么,一旦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他们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追究违法单位的法律责任。长此以往,农民工权益屡受侵害的不良社会现象将会得到有效遏止,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也将会逐步地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二、制约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些不正确观点如今,在劳动关系双方普遍存在这样一些观点和做法,即劳动者一方认为,现在是劳动力买方市场,如果强行要求用人单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结果可能是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如果没有工作,没有劳动收入,他就无法生存。换个角度说,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样会对自己形成一种约束,不利于以后的再次择业,因此,劳动者一方为了图方便,为了尽快找到工作,保住暂时端在自己手中的饭碗,很多人就放弃了自己本该拥有的权利。而用人单位一方为了减轻应由他们承担的责任,逃避应由他们履行的义务,往往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劳动者有这方面的要求,他们就会以种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甚至将其辞退,而另行选择雇员。在广大农民工当中,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至今还没有引起他们的足够重视。他们认为:农民工的流动性比较大,找个工作也不容易,即使找到工作或许也干不长,根本不用签订劳动合同。再说大家都是农民,只要能拿到自己应得的工钱,其他什么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等,有没有都无所谓,反正自己家里还有土地,大不了回家种地,只要有力气,根本饿不着,所以也就不值得费那么一道手续。再说了,干活之前已经和用人单位谈好了条件,这应该算是口头劳动合同了吧。三、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的审批、备案鉴于农民工合法权益屡遭侵害,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拒绝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十分严重,有必要做出明确规定,即农民工劳动合同也必须报相应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并备案,并且为每一个农民工、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建立劳动合同档案,随同社会保险关系在全国流动;同时相关劳动监察部门应明确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查处力度,确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顺利实施。签订劳动合同是农民工进入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必经程序,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农民工才能有理有据的为自己讨说法。因此,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方面的相互权利义务,才能从根本上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此外,仅靠农民工自身的力量,扭转当前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屡受侵害的社会现象是十分困难的,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并通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介入,才能彻底改变现状。四、结束语我国的劳动立法正在日益完善之中,尽管目前我国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和不足,但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无论是完善劳动立法,还是强化劳动执法,都应体现这一宗旨。我们应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的秩序,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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