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施工合同-200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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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承包人(全称): 苏州诺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唯亭动迁小区交通枢纽A、B区动迁房智能化工程(一标段) 工程地点: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葑亭大道北、星华街东 _ 工程内容: 智能化系统 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 资金来源:_ _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智能化系统安装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以具备进场条件正式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7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_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肆佰壹拾伍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 (人民币):¥4154750元整六、付款方式:工程款结算: 进度款按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5%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80%,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结算价的80%,审计报告出具满壹年付至90%,余款于出具审计报告满贰年付请。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招标文件及其补遗书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协议条款的组成部分。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以及保修期满由发包人发给保修终止证书后失效。本合同协议书的附件是本合同协议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二份。合同正幅本双方各执一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合同订立时间:_2009_年_ 月_ _日合同订立地点:_苏州 _ 合同履行地点:苏州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日期: 2009年月日日期: 2009年 月 日电 话:电 话:0512-传 真:传 真:0512-开 户 银 行:开 户 银 行:帐 号:帐 号:邮 政 编 码:邮 政 编 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二部分。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招标文件及其补遗书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量清单报价书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它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根据设计图纸规定。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根据设计图纸规定标准、规范名称自行购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项目,由发包人通过监理工程师或设计院提出具体施工技术要求。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提供图纸六套,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发包人可代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不得向第三者提供任何图纸,如有违反,应根据实际损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不使用国外图纸。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_ 职务: _ _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见本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见本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6、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 _ 职务:_ _职权:_ 甲方驻工地代表_ 7、项目经理 姓名 董峰 _职务:_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经具备施工条件。8.1.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通到施工现场内,内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8.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 8.1.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8.1.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正式开工前 。8.1.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8.1.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合同生效后一周内。8.1.8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9.1.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9.1.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7日内须提供工程计划二份,分报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工程开工后每月向监理上报月进度计划一份;每月25日上报工程进度月报一式三份给监理工程师,经总监审核确认后上报发包人现场代表。 9.1.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 9.1.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具体根据现场条件发包方提供。9.1.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根据苏州市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包含到投标报价中。 9.1.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9.1.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 9.1.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园区环保及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 9.1.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可能进入施工现场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协调。 9.1.10承包人应充份了解本项目工程施工对其它结构或建筑已存在的、或潜在的破坏因素,并要求本项目工程管理和施工人员采取切实的保护措施,防止因本项目工程施工而破坏其它周边建筑结构。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接到中标通知后 日内 10.2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接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7日内。 11、工期延误 1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无 四、质量与验收:按施工图纸要求的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根据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必须验收但在施工结束后被覆盖的部位。13、竣工验收13.1 双方约定竣工验收部位:根据合同规定工程量全部结束后,进行工程整体验收。13.2 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不能及时的竣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注意高压电线、地下线缆等可能带来施工安全隐患的问题,并承担此可能产生的费用。六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按合同总价的2%缴纳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后7日内,发包人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给承包人。七.工期保证金承包人每延误工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0.2 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5 。工期延误超过25天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并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八.质量保证金施工质量要求达到投标质量要求,如实际果实际施工质量未能达到投标要求质量,后经返修达到要求的按合同总价的5%罚款,并赔偿相应损失。九.材料及设备供应1、设备和材料: 承包人采购 2、完整物权:对于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承包人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承包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发包人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3、质量保证3.1承包人应保证所采购设备和材料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承包人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承包人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3.2根据发包人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监部门的检验结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发包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保修或提出索赔。3.3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不低于规范规定年限。4、伴随服务承包人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的工程及设备、材料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4.1设备的现场安装 。4.2提供设备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4.3对使用单位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4.4提供设备、材料的相关中文资料,包括装箱单、进口件原产地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保修书、全套技术资料等。4.5除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4.6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提供所采购设备材料及其系统的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5、中间验查和竣工验收5.1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到达安装现场后,须经发包人现场代表和监理公司验查。若发现货物短缺、质次、损坏、产地不符等问题,承包人应无条件更换,并承担相应一切损失。5.2如双方对验查结果有分歧,则以苏州工业园区技术质量监督局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5.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受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5.4 工程审计条件,发包人对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进行整体验收后,需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审计公司进行审计。6、索赔6.1发包人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权威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承包人提出索赔。6.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同意的下列方式解决索赔事宜6.2.1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发包人所损失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被更换部件及相关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6.2如果在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承包人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承包人接受。若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承包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发包人将从未付款或保修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十.工程付款工程款结算:进度款按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5%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80%,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结算价的80%,审计报告出具满壹年付至90%,余款于出具审计报告满贰年付请。十一.保修 1、保修期:按投标文件承诺,且不得低于两年质保及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特殊专业的分包 按苏州工业园区有关规定执行。须经发包人同意。十三.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每逾期一天付款,按应付款的0.2罚款。十四.其它1、承包人应与现场建安施工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协议,该费用应包含在投标人总的投标报价中。十五.执行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的相关约定:1)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按下列原则确定:A、当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数量变更超过15时,综合单价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可适当调整。调整办法如下:工程量数量变更在15(含15)以内的部分,按中标的综合单价结算,不予调整;工程量数量变更在15以外的部分,其综合单价则根据编制标底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编制标底时该子目综合单价分析表所反映的综合单价编制原则并结合施工期间的各政策性调价因素(含材料价格)重新计算该子目的综合单价,并按该工程总价中标下浮率【(标底价-中标总价)/标底价】下浮后确定。B、当投标文件中所报子目的材料因发包人要求变更时,可调整该子目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如下:根据承包人中标时该子目的综合单价分析表,只调整发包人变更要求使用的材料与原招标要求使用的材料的市场价差额。C、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量,如在原投标时已有该项工程子目,则按上述第A条款执行;如在原投标时无该工程子目,则根据编制标底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标底时确定综合单价的水平结合施工期间的各政策性调价因素(含材料价格)重新计算该子目的综合单价,并按该工程总价中标下浮率【(标底价-中标总价)/标底价】下浮后确定;如在原招标时已有该工程子目,后经设计变更后剔除的部分,在结算时将按原中标价扣除该子目的工程造价,如该子目投标单位未报价的,则采用该子目标底价并按该工程总价中标下浮率【(标底价-中标总价)/标底价】下浮后作为该子目投标价扣除。关于签证、变更的生效约定从唯亭镇政府有关规定。十六、合同份数 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合同副本二份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后填写)发包人(全称):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承包人(全称): 苏州诺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 唯亭动迁小区交通枢纽A、B区动迁房智能化工程(一标段)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为弱电系统工程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工程承包范围内项目的质量保修 ,不含甲供设备。 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土建工程为 / 年,屋面防水工程为 / 年;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贰 年 ;3.供热及供冷为 / 个采暖及供冷期;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 年;5.装修工程为 / 年;6.电器设备为 / 年;7.其它约定无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1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按实际发生的支付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零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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