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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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武鸣县武鸣高中 承包人(全称):南职院建工集团第0151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文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拆迁回建9#教师住宅楼 工程地点: 武鸣高中校园内 工程内容: 土建、水电、防雷等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武发改字【2007】49号 资金来源: 教职工集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土建、水电、防雷等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8年7月20日 竣工日期: 2009年3月16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4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按国家规定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贰佰伍拾肆万零捌佰 元 (人民币) ¥: 2540800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量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8 年 7 月 1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武鸣县武鸣高中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武鸣县武鸣高中 承包人:(公章)南职院建工集团第0151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武鸣县武鸣高中 住所: 大学西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13377002065 电话: 15907814502 传真: 010-3456543 传真: 010-24357546 开户银行:_农业银行_开户银行:_中国银行_账号:_6228485011155354915_账号:_6228678956478908768_邮政编码:_54700_邮政编码:_54700_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图纸、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其他 语言文字。 3.2 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3.3 使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参照国外有关标准、规范。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本合同签订的同时,提供图纸三套(不包括竣工图使用的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特殊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叶问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本工期的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任何付款凭证,均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叶贲 职务: 项目监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向承包人提供通用条款8.1所约定的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时间为开工日期前不少于14天。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现场用水、电,发包人按承包人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的要求于开工日期前不少于14天提供。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本工程在县城,施工现场周围道路畅通,但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签订合同时议定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施工许可证 为开工日期前不少于7天 临时用地证 为开工日期前不少于7天。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检验要求: 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验,并与交付施工现场时,在现场实际交验,并做交验记录。 (7) 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时间: 为开工日期不少于7天。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造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地下管线位置,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签订合同时议定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待定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工程总进度计划按本专用条款第10条约定施行。月度已完成工程量投表于次月第三日内提交工程师计量。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 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发包人在这方面无特殊要求 。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负责环卫、噪音手续办理、场地交通责任及相关费用。 (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如因发包人对某些工程部位采取特殊保护要求,则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造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做好保护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 承包人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行约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7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为承包人提交后3天内 。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做到好中求快,提高竣工率;讲求综合经济效果。 13. 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非承包人原因可能 出现的特殊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签订合同时议定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照明通电,给排水卫生设备试水, 试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中标报价、中标综合单价进行承包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工程变更和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工程量清单有相同细目的按投标人投标时的中标单价进行结算,工程清单中有类似细目的参考类似中标单价结算;新增项目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并乘以以下浮系数(中标价除以经审定的上限控制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信息价算,无信息价的按市场价;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报人、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决定;新增项目的单价应经由资质的审核机构审定。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明确政策性变化允许调整,设计变更按实际变更调整 。 24.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签订时议定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10%30% 25. 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必须每月末3日内将当月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成工程量报告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承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7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签订合同时议定,支付工程款程序,按通用条款26条办理。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合同签订时议定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2)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3)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应由发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除承担通用条款约定责任外,由约定应付之日的次日起每天支付给承包人按合同价款0.1的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除承担承担通用条款的约定责任外,按照通用条款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在约定的计量确认后的第15天起每天支付给承包人按合同价款0.1的违约金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除按通用条款33.3和33.4款履行外,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持工程结算款,从29天超每天支付给承包人按合同价款0.2的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时议定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该项违约,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按合同价款0.1的违约金,直至最高赔偿额(最高赔偿额按合同价款的0.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该项违约承包人应资费修补缺陷,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修补的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交工拆除重建 。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时议定 37. 争议 37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调解; (2)采取第 3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武鸣县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 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合同签订时议定 40. 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无 41. 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2)、(3)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签订合同时约定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签订合同时约定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 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三份 47. 补充条款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m2)结构 层数跨度(m)设备安装内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拆迁回建9#教师住宅楼 砖混/6层3100m23100 m2砖混 6层25408000万2008年7月20日2009年3月19日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位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武鸣县武鸣高中 承包人(全称):南职院建工集团第0151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拆迁回建9#教师住宅楼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饰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国家有关规定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1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1 个采暖期、供冷期;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8 年 7 月 1 日 2008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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