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障碍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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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障碍及其解决措施来源:中国节能产业网时间:2012-2-7 23:14:351 引言合同能源管理(EPC, Energy and Electricity Economics),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由节能服务公司(国外简称ESCO,国内简称EMCo)和要开展节能项目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来为企业实施节能项目的模式1。它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并且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与节能量直接挂钩;项目的收益(50%以上)主要来自于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客户得到全部设备和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原本由能源用户进行的节能改造工作现由节能公司承担,能源用户坐享节能改造成果;二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三是能源用户利用预期的节能效益引进新型节能技术,改造升级现有设备;四是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开拓节能市场,在发展壮大自己的同时,客观上提高了全社会节能降耗水平2。合同能源管理能够有效排除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障碍,其核心就是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合作,通过实施节能项目创造节能价值来实现互惠双赢。其中能耗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接受节能服务,自身不投入,不担风险,不占用太多精力,不需要额外投入节能资金就能引进新型节能技术,改造升级现有设备,坐享节能成果。节能服务公司则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供的节能服务,容易开发潜在的巨大节能市场,通过同类项目的开发和大量“复制”来提高其节能项目的运作能力,降低节能项目的实施成本,在为能耗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同时获得更多的利润。此外,随着节能服务公司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发潜在的巨大节能市场,也可带动节能产品生产、租赁和节能投资等相关产业的发展。由此可见,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使节能服务公司与能耗企业实现互惠双赢的管理模式,并可以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我国巨大的节能潜力来说,应该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3。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合同能源管理经过30多年的运行,商业模式已经十分成熟,并成长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在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GEF)的支持下,我国10年前从国外引进了这种节能机制,首先在北京、辽宁、山东等地进行示范性推广,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果。随后,各地节能服务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然而,从这么多年的发展状况来看,这些节能服务公司并没有获得预期的高速成长,反而大多步履蹒跚,处境被动,这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因此,为了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在我国的推广和发展,本文试图从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涉及到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客户两个方面分析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在推广中遇到的障碍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2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障碍2.1节能服务公司的障碍与问题2.1.1融资困难融资困难是目前节能服务公司运营中遇到的首要障碍。因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市场机制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但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投入产出周期长,大项目一般在投入几年以后才会有回报,节能服务公司要进行后续投入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而作为中小企业,又是新生的企业,商业资信度相对较低,很难从银行获得商业贷款。另外,目前节能行业市场和节能资金市场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脱节,私人投资者、商业投资机构不了解节能项目的可盈利性和节能市场的潜力,对节能投资的潜在风险心存顾虑,也致使节能项目的融资十分困难。这都导致了节能服务公司自我积累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极弱,制约了节能产业化发展进程。2.1.2与现行制度存在矛盾与现行制度存在的矛盾主要包括与财务制度、税收制度的矛盾两个方面。与财务制度的矛盾: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是节能服务的重点领域,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节能项目却有政策壁垒,不利于节能服务项目推厂。例如,一家政府机关每年电费100万元,引入节能服务降至60万元,但是根据政府部门实报实销的财务制度,它无法将省下来的40万元节能效益拿出来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这样一来,不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回收,而且这些耗能单位也没有了引入节能服务的积极性。“先投资后回收”这一模式按现行企业财务运行模式根本无法做财务核算,目前多是进行变通处理。例如,将一台节能锅炉放在企业使用,在合同期内所有权仍属于节能公司,企业支付节能费,既难进成本,又无法提折旧,让双方都很为难4。与税收制度的矛盾:现行税收制度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纳税负担过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采购,为客户选择节能设备。然而税务部门总是把节能服务公司视为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误认为它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获利,因此把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这样,税务部门就把节能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规范,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服务税的部分变成了增值税,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税负较重。2.1.3 缺乏核心竞争力自从1997年我国三家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成立以来,国内相继成立了许许多多节能服务企业。但由于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节能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导致节能服务公司良莠不齐,很多公司并不具有持续立于不败之地的核心竞争力5。有些公司规模偏小,人员综合素质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产品技术含量低,深入、持续的研发能力不强;有些公司没有自主产品,缺乏核心竞争技术,开拓市场更多地依靠关系和各自的客户资源条件;有些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过短暂的“辉煌”之后,所拥有的技术渐渐过时,后续研发跟不上,公司也随之难以运行下去。2.1.4技术障碍节能效果的衡量存在一定困难。评价项目实施后的节能收益成为制约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瓶颈。进行节能改造后,如何去评价节能是不是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是不是确实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这需要一套具有权威性的评价体系。因为缺乏节能经济效益评估体系,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节能效果上的技术问题及扯皮现象。我国的节能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存在专业化不强的缺陷。节能公司给企业提供的往往不是自己研发的专利技术,而是社会上集散的技术。一些节能公司节能技术不成熟或是对节能技术缺乏了解,使得客户企业对节能项目是不是能达到预期效果以及会不会影响企业正常运作产生担心。事实上,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这些节能效果的数据,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理论测算得到的,但在具体的工况上实施和运行的时候,节能效果未必显著。相反,有的企业在专家化程度不高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宣传下购买节能产品和实施节能项目后,如果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就会在整个行业甚至在社会上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造成诸多负面影响。这也是目前我国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2.1.3信誉障碍目前的信誉环境也加大了节能服务公司的风险。由于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不是独立项目,节能项目的运行依附在客户身上,节能服务公司由于自身没有主动权,风险很大,往往钱投下去后,等到向客户分享节能效益时,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付款。特别是一旦客户出现重大人事变更,分立、改制,法律诉讼等情况时,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更是难以保障。2.1.5 人才障碍节能服务的涵盖面很广,涉及建筑、设备、经济、融资、法律、营销、管理等多方面,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推广时间较短,现今,缺乏一只具备严谨性的、技术型的、管理型的、服务型的专业人才。2.2 客户方面的问题2.2.1观念问题当前,节能虽己上升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但企业对节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认识明显不足,缺乏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内在需求动力。另外,现在国内企业偏重于硬件设备投资,忽视项目前期诊断和后期管理的机制,供需双方都有急功近利的心态,导致项目合同执行时间短,项目的管理价值难以体现。其中就有业内人士坦言,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依然存在认识偏差。合同能源管理并非像媒体宣传的那样“零投入”、“零风险”。很多接受节能服务的企业虽然可以拿到免费的设备,但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人员配置也需要企业投入资金。设备改造的风险只是由企业转移到节能服务公司,如果改造效果不佳,也会对企业造成一些损害。如果企业对这些问题认识不足,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也是不利的。2.2.2信息获取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权威、实用的综合节能信息。企业决策者缺乏对节能知识和信息的了解,看不到权威的、实用的综合节能信息,特别缺乏节能项目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和财务分析方面的信息。3 解决措施建议3.1政府应给予财政、税收、金融扶持节能服务公司虽然以盈利为目的,但却有很大的公益性质,有利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政府应对节能公司予以多方支持,实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经营成本和风险。3.2规范、多主体应尽快建立起针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评价体系。对于申请加入节能服务行业的企业要从技术水平、融资能力、规模大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提高节能服务产业的进入壁垒;对于运作中的节能服务企业要建立起信用档案,对这些企业已承担节能项目的实施水平与效果、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等要进行实时的跟踪调查,对于节能项目实施效果不佳、技术水平落后、盈利能力差、按期还款水平低的企业要通报整改,多次整改仍没有改善的,应吊销其营运资格。此外,要努力实现节能服务主体的多元化,除政府成立非赢利的事业推展型的节能服务公司外,还需要多种类型并存,越繁荣越好。世界上节能服务公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独立经营的ESCO;附属于设备制造商的ESCO;附属于公用事业单位的ESCO。第三种模式对中国尤其具有借鉴意义,有助于克服能源经营企业对节能的本能抵触。3.3尽快建立符合国内情况和详尽的验证测试标准在美国,通用的验证和测试(M&V)标准和协议为节能效果的衡量提供了坚实的基础,IPMVP-2002已经成为美国EPC项目中通用的行业标准。在此基础上,ASHRAE编制了更为详尽的节能效果测试方法指导(ASHRAE Guideline 14-2002),美国能源部则编制了联邦政府节能项目验证和测试指南6。这些详细的技术指导手册为ESCO及相关客户提供了标准的技术平台,有效的减少了在基准和节能效果上的技术问题及扯皮现象。应尽快建立符合国内情况和详尽的验证和测试标准。3.4 建立分享节能效益的会计科目节能服务公司在对一些政府部门进行节能改造投资时,会由于该单位不存在与其分享节能效益的会计科目而使其投资成本无法回收,影响其资金运作,使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巨大的损失。因此,建议政府尽快修改关于节能效益分享的会计科目,完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节能项目的顺利实施。3.5 对节能服务公司战略重点的建议通过为用户提供各种形式的能源服务,包括能源审计、节能诊断、筹集节能投资、进行节能设计、安装节能设备、操作培训等获得节能收益的一条龙服务,与用户共同承担节能投资风险,共同分享节能收益,使节能投资分担和节能收益分享联系起来。同舟共济的运营服务机制既会增强用户参与节能节电的信心和投资于效率的积极性,又会增强能源(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节电的能力。3.6 加强宣传、培训力度成立专门机构,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理”。建议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推广“合同能管理”和对EMCo的指导工作。从科研院、大型重点企业、机关部门中挑选人员,成过硬的节能管理专家队伍,研究制定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应激励政策及扶持政策,营造产业发展的好环境。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对“合同能源管”机制的认知度。举办政府各级相关部、大中型重点企业、节能服务公司参加的“合同能源管理”培训班。一是提高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立全省节能服务体系、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的认识,以及对国家节能政策和形势的认识;二是使耗能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能源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广泛传播“合同能源管理”。一是动员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节能知识、政策和法规,提高全民节能意识;二是在政府网站开辟节能专网,发布权威、可靠和有效的信息,引导社会投资者及企业决策者了解、关注节能,搭建节能服务公司与耗能企业之间的合作平台;三是开通能效诊断热线,积极开展网上培训、交流和咨询活动。4 结束语广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是未来的方向,市场前景巨大。合同能源管理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在实施推广中遇到各种障碍和问题是在所难免的,关键是要找出障碍与问题的根源,以研究其解决措施。本文旨在为我国深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提供借鉴,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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