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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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甲方: 西藏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理解本补充协议条款的情况下,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 工程概况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2、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一切工程必须按照图纸施工。 乙方承建范围不包括门、窗、外墙保温、电梯、总平及室内装修,但电梯井门的门套应由乙方负责 。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暂定): 2014年9月25日 竣工交付正常使用日期: 2016年05月31日 合同工期总有效日历天数 天。如果停电超过24小时以上,由甲方提供备用电源,电费或油费由乙方承担。变压器的防护由乙方负责。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设计变更对工期的影响;劳务市场变化的影响。4、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5、合同价款:合同单价为2000元/平方米(大写每平方米贰仟元),合同总价估计为(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大写): 元,最终双方以实际施工的建筑面积进行结算。6、履约保证金及退还 (1)为保证乙方能按约履行,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600万元(大写陆佰万元),于2014年10月1日前向甲方交付600万元(大写陆佰万元)。(2)工程施工进度完成11层时,甲方退还保证金的30%,主体封顶后,甲方退还保证金的30%,由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保证金的40%。7、乙方应当对其全部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一切均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8、乙方应当按国家规定到工程施工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施工人员给甲方出具的承诺书,承诺不得向甲方索取劳动报酬。9、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补办招投标、中标手续,并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10、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工程合同的文件及其解释顺序为(1)本补充协议(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投标文件(5)招标文件(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施工图纸、设计变更(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补充协议组成部分,并优先解释适用。第二条 工程管理人员1、甲方人员 甲方驻工地代表: (1)甲方应当派驻与本工程性质和规模相符且有丰富经验的代表参与工程的实施活动。(2)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甲方履行本补充协议及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工程中甲方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工地代表签署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为有效不超过48小时。(3)甲方代表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签署甲方指令,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重大的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等,需要另外获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4)甲方代表可授权其他人员代表自己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更改或撤回。甲方代表授权人,在甲方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乙方签发的函件,与甲方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代表进行确认。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5)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违约条款处理。(6)若甲方工地代表易人,甲方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如果甲方要求冬季施工,手续由甲方办理,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8)由甲方安排降水公司由乙方负责监督和管理。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本补充协议规定对乙方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进行管理。2、乙方人员乙方驻工地总代表(项目经理): 。(1)乙方驻工地总代表(即项目经理),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乙方项目部公章后递交甲方,但其中对本补充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期间,由乙方项目副经理代行项目经理职责,与项目经理签字具有同等效力。(2)乙方所有管理人员名单和施工设备应按相关招标和投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配置,且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3)乙方本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承包工程(包括所有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乙方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管理人员变更后,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4)对于下列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及时更换,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甲方要求的销售活动配合)者;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无证上岗者;与本补充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5)乙方须完全遵守当地建设、劳动或其他部门对于劳务用工的各项规定,规范用工手续,及时发放劳务用工工资。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的劳资纠纷,其后果为:工期延误、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媒体曝光、政府主管部门处罚、工人向政府或甲方申诉(或其它过激、不当行为)、对甲方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乙方必须立即无条件的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如甲方认为乙方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事端、或不能立即消除负面影响,甲方有权直接介入,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另需要乙方承担工程总造价万分之 的违约金,以上费用均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并无需得到乙方同意。3、工程监理 总监理工程师: (1)甲方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进行监理。(2)监理公司具体行使职权的范围以甲方和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内容为准,监理合同未作说明的,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乙方应接受监理对本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工程例会的组织及其他监理工作,参加监理组织的协调会,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管理。如有违约行为,按本补充协议进行处理。但如监理合同内容与本补充协议不相符合,以本补充协议为准;除协议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补充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3)甲方的指令一般通过监理向乙方发出并监督执行,但须经甲方代表的签字,特殊情况下甲方可以直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不得借故拒收甲方或监理的任何文件,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4)若监理人派驻的总监或其授权人易人,甲方将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义务(1)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的五证及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2)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必要时乙方应进一步探明,费用已在合同总价中包含不另计算)。(3)合同签订后 日之内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 套(含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 套),其他有关资料 套(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根据双方商定的图纸使用时间表向乙方提供所需的补充施工图纸及资料。乙方若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在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的前提下,甲方应代为复制。(4)在开工前 天内组织有甲方、乙方、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5)审批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审批乙方申报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月报表、材料进场计划等本补充合同规定乙方必须上报的材料。(6)监督检查乙方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管理作业。(7)根据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问题进行处理。(8)负责办理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审核。(9)负责工程款项审批、支付并同时核查乙方支付作业工人工资情况。(10)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11)督促和协调乙方实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12)乙方如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同时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从合同价款扣除,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所属工人或者解除本合同。(13)甲方负责的单项工程由甲方完成施工任务,乙方对此工程享有监督、管理和验收权。2、乙方的权利义务(1)按照甲方规定的质量及工期标准完成所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如乙方未能完成或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2)根据本协议要求,完成甲方指定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甲方和监理人审核。(3)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计划和总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向甲方和监理人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已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4)乙方在开工后10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供单位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及年审证等证件进场后三天内提供,并需保证现场施工劳动力能满足本工程进度要求。(5)乙方应当提供满足符合本工程建设合格标准的设备和材料,并对其进行适当保管,防止损毁(包括被水淹、受潮、火烧)和遗失。 (6)协助甲方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施工许可证、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手续(7)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负责维护,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8)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昼夜照明和现场安保工作。(9)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换位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施工中建筑及生活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城管部门指定地点放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包括因承包人责任所引起的处罚)。(10)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并承担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11)乙方未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本合同(本工程)整体或部分转让他人。(12)严格遵守甲方对于工程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信息管理的管理规定以及现场工作纪律,按照甲方规定标准报送各类报表、资料并出席甲方要求出席的所有会议,并对违犯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13)负责未正式移交甲方的已完工程之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如发生损坏或丢失,乙方自行负责修复或赔偿。整体工程竣工后 10 天内拆除临建、清理现场,并将门窗、洁具等擦拭干净。(14)对于由甲方负责缴纳的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乙方应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15)乙方负责为其属下的全部职员、职工和工人购买地方政府规定的各种保险。乙方属下的任何职员、职工和工人因未购买保险而产生的纠纷、或赔偿、或向投诉、或申诉、或起诉,其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凡直接、间接涉及到甲方,或直接、间接造成甲方形象损失的,甲方有权索赔。(16)乙方履行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翻印、外传所有有关工程的资料包括文件、图纸、样板、规范等,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甲方提供的样板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含破损)及甲方提供的样板无偿退还甲方。(17)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污染、噪音等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照相关法规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向甲方备案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将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8)乙方负责临时建筑的搭建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19)其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样板引路,采取挂牌标识,严格质量责任,严密质量管理体系;自觉接受甲方及委托管理、监理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工程情况,并接受整改要求;协调处理好各种公共关系,承担因乙方责任引发的民事纠纷的损失和处理工作,包括因乙方自身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及时办理有关签证和确认手续等。第四条 施工工期本工程总工期: 1、工期制定的依据及变更条件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及节假日等因素(除本补充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以及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工期自具备开工条件、甲方发出开工令之日起开始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及现场测试及提交竣工报告时间、与其他施工方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包括各种规定及临时规定对工期的影响在内,上述因素不作为延长工期的因素。(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本补充协议定义的不可抗力;甲方未能在开工前3天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电接驳点;甲方引起的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甲方不按时提供图纸,或变更增加工程费用超过工程总价的5;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甲方、监理人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或按时组织验收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工期延误的;甲方无故延迟支付进度款超过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30天以上的,特殊情况另行商议;本补充协议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2)乙方必须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2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报告向甲方提出。甲方在收到报告后 2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3)乙方按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经过甲方批准后,乙方必须严格按该施工总进度计划执行,但甲方的批准并不视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凡由于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引起的赶工措施等费用增加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原因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或未按工期履行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人民币 的违约金,任何一项逾期超过14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施工合同,乙方无条件退场,乙方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负责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计算方法参照有关变更签证条款。(5)如由乙方提出需提前竣工,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经甲方、监理人批准后执行,甲方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但不支付提前竣工的有关费用;如由甲方提出需提前竣工日期或某项控制工期,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各项措施以满足工期,增加的赶工措施费由双方协商后签补充协议。2、工程进度计划控制乙方应当在接到施工图纸后 日内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应当满足招标文件和本协议对工期的要求。甲方和监理人应于收到乙方资料 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批准。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核并经甲方最终批准后,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和监理人的监督和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人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的,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五条 材料设备管理1、乙方应当在接到施工图纸一个月内分阶段向甲方提交材料采购供应计划,明确通知甲方供给的数量及计划和进场日期等,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组织采购。2、任何进入施工现场材料、设施设备,包括乙方自有的施工设施设备,均需经甲方代表同意后方可外运,退场时应报经甲方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自负。3、乙方应当在材料设备运进现场前向甲方及监理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检测报告等品质合格证明、安装使用技术资料,并应当按规定或甲方、监理人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试验、测试、复检,并在使用材料设备前向甲方及监理人提供相应的试验、检测、复检报告和样品,否则,相关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甲方或监理人发现使用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无论该材料设备是否质量合格,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前述所有检测、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4、前述甲方或监理方的核实、接受相关文件、报告,并不免除乙方对于材料、设备质量的保证责任,材料设备的缺陷责任仍由乙方承担。相关的材料、设备在使用中,甲方有权进行复检,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材料设备价款20% 的违约金。5、乙方负责本工程施工用材料、设备的保管保护。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如为继续使用而承担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六条 工程质量管理与检验1、质量验收标准及依据本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以下文件:建议在此处填写贵单位验收工程应该遵循的相关规定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相关质量要求。2、质量控制及保证乙方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自检、交接检、专检制度,质量评比与例会制度,施工技术质量安全交底制度,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制度等。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监理人及甲方要求完成有关制度的编制并上报监理审批。乙方必须在现场配置质量管理机构并配置足够的质量管理人员,并明确规定各岗位质量管理责任。在开工前乙方必须将现场质量管理机构组织结构图、人员名单、岗位职责、工作标准申报监理审批,并将有关人员的上岗证书报送监理备案。在收到施工图纸20日内,乙方必须针对工程特点、工期要求、现场施工条件状况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管理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审核。质量计划通过监理人审核后,必须经乙方公司总工程师、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现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共同会签,并报送甲方备案。3、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人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结果进行整改。经检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改建、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当甲方、监理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分项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人验收,并准备验收资料,如验收合格,监理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隐蔽施工前对验收合格部分不能做任何改动;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及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对于本补充协议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人、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第七条 现场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1、安全管理(1)乙方必须在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置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安全管理机构组织结构图、人员名单、岗位职责、工作标准、有关人员的上岗证书报送监理人备案。(2)乙方必须对所有进场施工及管理人员实施安全教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机具设备进行使用前检验、使用中的定期检测和日常维护保养;(3)乙方应当制定现场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并在该制度中明确对于违反制度的人员的处罚措施。(4)乙方应严格按国家、地方相关部门的安全制度及规范组织施工,服从甲方对现场安全施工的管理,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乙方必须自费修建和保护、维修进出自己工地及工地内之道路(包括施工现场内乙方施工所需特殊的和临时的道路),且负责提供必要的标志。工地的大门及围墙由乙方负责完成,因配合工程施工程序和进度而需要作出的所有改动,由乙方无偿负责。乙方须在施工期间对甲方的围墙、大门进行保养、维修,并与竣工后拆除。乙方须遵从规定及管理部门关于道路的使用、车辆的停泊、允许的时间等的要求极限值,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6)乙方应在临街交通道路附近、销售现场、施工现场等危险场所搭设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所发生费用。(7)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防水防盗、消防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采取措施是工程免受损坏或受恶劣天气的影响,乙方应并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工地发生火宅。其他施工单位已施工完毕并交予乙方施工的部位,以及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甲方前,由乙方承担成品保护责任,如发生人为损坏,由乙方予以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8)如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文明施工管理:(1)乙方应严格按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文明施工规范组织施工,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保证工地达到文明现场标准。(2)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3)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清理出工地,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在撤场时,应当清理好承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甲方有权委托他人清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应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第八条 工程分包管理1、乙方可依法将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分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并向甲方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施工方案;如有未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甲方有权中止该分包合同,并按本补充协议执行违约处理。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乙方分包合同不解除乙方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2、乙方依法根据本合同将工程分包的,对分包单位向其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凡分包单位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的,由乙方负责对分包单位所属工人直接支付,所需款项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乙方未及时履行该连带责任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支付给分包单位所属工人。第九条 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1、工程进度付款以每栋为单位,(1)工程施工到正负零时,甲方付工程款的5%。工程完成5层施工进度时,甲方付工程款的15%。工程完成11层施工进度时,甲方付工程款的20%。工程主体封顶时,甲方付工程款的2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工程款的30%。(2)乙方应当在每月25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及形象进度、当期技术资料、下月进度计划、当月双方材料采购供应、对方、使用情况报告、双方材料采购供应计划、进度计划履行情况、延期原因分析、赶工措施等文件,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上述全部文件后7日内核算工程进度。乙方应当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提供便利条件。(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未按设计图纸或甲方书面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或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或浪费的工程量不予承认,不予顺延工期,不给予经济补偿。(4)总监理工程师向甲方提交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所需要的金额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甲方审查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向甲方出具进度付款证书。2、质量保证金(1)本合同采取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占合同总价额的 5 %。(2)乙方在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时,可向甲方提取请求返还。甲方应在 10天内按照本协议的内容核实乙方是否完成了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则应当在 20 天内无息返还。4、竣工验收(1)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本协议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在申请竣工验收10日前向监理人提交符合竣工验收规定的工程竣工报告及相应资料,该竣工报告需经项目经理和乙方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乙方在提交竣工报告的同时,应当甲向方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其中包括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竣工备案及交付使用所需的按规定应由乙方办理的全部文件、资料,工程档案经相关部门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初检合格证明。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因此而造成逾期竣工的,乙方应当承担竣工的责任,甲方如同意验收,并不免除乙方提交前述要求的报告、文件、资料的义务。监理人应当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工程经竣工验收报告 天内提请甲方进行工程验收,由甲方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的,应在 天内,由监理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合格证书;如审查认为不具备验收标准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完成还需进行的工作,并按上述情形重新提起向监理人提起竣工验收申请。工程竣工后15日内乙方提交 套竣工图。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2)工程移交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 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甲方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移交。经甲方、监理人及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乙方应按拖延竣工日期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5、结算管理(1)竣工结算乙方应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完工程交接手续及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 30 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必须符合甲方审核要求后,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 4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及要求补充结算资料。如无异议,甲方可采下述 B 方式结算。A、甲方在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一个月内支付到工程造价的 %,结算完成后 内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 %,其余 %为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 月内无息付清。B、甲方在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一个月内付清。(2)甲方对已完成工程量的核算确认及对进度款的审核拨付,并不视为甲方对工程量、质量及工程造价的认定,也不作为双方竣工结算的依据。(3)因任何原因需增加的工程款、费用,均在双方竣工决算后支付。第十条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结算1、甲方有权在施工期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变更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如乙方拒绝接受甲方下发的合理设计变更,甲方可将其委托给其它单位施工,由委托的施工单位报价报甲方和监理人审核。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签字确认后,乙方才能按图进行施工。2、乙方有义务在施工前审核设计图纸,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签字后实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如需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及设计单位同意。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3、甲方有权发出指示要求作出设计变更。除得甲方指示外,乙方不能擅自作出设计变更,惟在特殊情况下,甲方有权以书面追认乙方擅自作出的设计变更。任何甲方要求或追认的设计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4、乙方对于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1)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甲方印章,否则乙方可以不接受;乙方出具的要求甲方结算的变更、签证单,如果没有加盖甲方公章且未经甲方现场工程师验收签字,视为无效。(2)甲、乙方均应对变更、签证通知单妥善保存;甲、乙双方都应设置变更、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乙方要及时督促监理人员和甲方工地代表签字验收确认,对于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覆盖前完成验收手续、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的报送,否则甲方可以不计价款;对于其他签证,监理人员和甲方工地代表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验收确认, 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设计变更单和签证施工后验收合格方能作为结算或计算造价的依据。对未按设计变更施工或没有在施工后验收的变更和签证不作为结算依据,乙方未主动要求验收的变更和签证,甲方有权对该变更或签证所涉及的费用在结算时不予考虑。所有的变更,签证应在开始之日起的28天内完成相关的申报手续,超过28天所有的变更及签证将视为无效。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不利物质条件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不可抗力甲方和乙方在订立合同是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瘟疫、水灾、骚乱、暴动等情形为不可抗力情形。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监理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监理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工程本身(乙方施工质量未达标准除外)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清理、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停工期间,乙方应监理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 方承担;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2、不利物质条件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上述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 8 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2)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下雪为 100 mm以上;(3)40 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4)30 及以下持续24小时的低温。 产生上述事实后,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继续施工或要求甲方暂停工程施工并延长工期,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乙方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或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第十二条 保险和工程质量保修1、工程保险和第三人险乙方负责办理施工现场甲方人员的生命财产的保险及建筑工程一切险,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索赔资料,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并无条件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乙方承担。2、工程质量保修(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协议,承担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其维修费用和因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应由乙方承担;不属于乙方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应配合检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3)质量保修期限(以双方在工程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的渗漏(包括台风、暴雨等自然条件下的影响)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供热及制冷系统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2年(4)质量保修责任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的、要求甲方给予赔偿等,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保修期内的维修:一般性维修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紧急事故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乙方未及时维修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甲方有权自行请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在支付乙方质保金时扣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应负的责任。乙方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取得业主和甲方(或物管公司)的验收签字。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后,由乙方实施保修。第十三条 违约和争议1、违约责任(1)甲方责任甲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按实赔偿,对工期造成延误的,工期顺延。(2)乙方责任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均应赔偿甲方损失。乙方未履行任何一项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本合同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撤出现场,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及甲方损失。 乙方无故停工达1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无条件于七日内退场,并承担承担本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及甲方损失。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或监理方的要求或指令修理、返工、改建,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但如该承包方违反规定,或乙方未按指令或要求整改逾期达14日仍未符合约定标准,或一部位经两次指令仍未符合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撤出现场,并应当承担本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及甲方损失。 因乙方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甲方为完成剩余工作委托其他施工企业继续施工而需比原合同价格多发生的工程费用,皆由乙方赔偿给甲方,甲方在支付其余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工程质量问题在未解决前,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因甲方原因合同解除,甲方只承担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不赔偿预期可得利益。 对乙方故意或疏忽导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无论工程是否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保修期,均自甲方或业主知道之日起两年内享有对乙方的索赔追偿权利。 乙方不得串通甲方相关人员编造虚假签证等文件,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外,同时乙方应当按虚假文件产生的虚报款项的金额向甲方承担违约金。第十四条 其他1、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提交双方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本项目任命书,作为本合同附件。2、除正常质量保修外,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本合同即告终止。3、本补充协议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 份、副本 份。4、本补充协议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若二者不一致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中未约定的内容,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5、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合同代表: 签订合同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附件: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条 款 一、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一) 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 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 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 或施工用机具、 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 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 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 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 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一) 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1)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4)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 除 外 责 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保 险 金 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 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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