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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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设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代甲方)合同第一部分 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书委 托 人(甲方):项目管理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保证投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与项目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二、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见附件1三、项目管理目标 安全管理目标: 工程质量目标: 实 施 工 期: 投资控制目标: 项目管理总服务期: 四、项目管理费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 5相关批复文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八、项目管理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项目管理任务。九、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委托人:(公章) 项目管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项目。2“委托人”是指委托项目管理任务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3“项目管理人”是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由甲乙双方组建实施具体工作的机构。5“项目经理”是指由项目管理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7“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项目管理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章 双方的(合同)权利委托人权利第四条 委托人有最终选定专业工作单位、签订合同及支付各项财务(含工程进度款)的审定权,且有权对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委托人的行政指令直接对项目管理人,而不能直接对各专业工作单位。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核准审批。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管部工作人员。项目管理人权利第八条 项目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根据委托人对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组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工作,并参与合同谈判工作。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审核签认承包人所报的“工程款支付申请”。3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报委托人审定。4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第九条 项目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第十条 项目管理人有权取得项目管理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第三章 双方的(合同)义务委托人义务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项目管理人及与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为项目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1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2协助项目管理人办理与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3按合同约定为项目管理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项目管理人及时支付项目管理费;委托人应根据与其他相关专业工作单位签定的合同中的约定,及时向其支付应支付的款项。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项目管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人为本项目的全权代表。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后,组织对项目管理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项目管理人义务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要忠于委托人利益,创建项目利益高于一切的项目文化。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项目管理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项目管理工作进展。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人应按审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项目管理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项目管理人审核后报委托人核准。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报委托人审定。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报告。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人应严格执行各项支付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监督。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人应根据委托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四章 双方的(合同)责任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项目管理人责任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项目管理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项目管理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六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项目管理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项目管理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 当项目管理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项目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三十九条 项目管理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项目管理人收到项目管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一条 “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项目,即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依据:项目管理费计算方法:1按该工程项目概算总投资的 %计取管理费,计 万元。2附加工作及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3项目管理人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人提出项目管理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4如本项目管理服务期由于非项目管理人原因造成延期,可免费服务2个月;当延期超过2个月时,项目管理服务酬金计算方法为:第十二条 委托人向项目管理人提供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的具体时间:合同签订 日内。第十三条 委托人、项目管理人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委托人负责组织接收。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项目管理人支付项目管理费: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就项目管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十六条 委托人的全权代表: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人的委托项目管理部经理 为全权代表。 项目管理人向委托人汇报项目管理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关系及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中,建设资金由委托人财务专用账户管理: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有下述行为,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1.由于项目管理工程师的违法行为造成业主经济损失,项目管理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2由于项目管理工程师直接指示造成设计和施工的事故,项目管理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3.由于项目管理工程师重大失误造成设计和施工的事故,项目管理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4.由于项目管理工程师失职造成工程质量有问题、工期有延长,项目管理人按专业评估的经济损失负相应经济责任。项目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计算方法为:第四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第一条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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