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四:合同协议书之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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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四:合同协议书之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第四条)王冠华一、新旧合同条文对照GF-2013-0201GF-1999-0201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第一部分协议书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较之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协议书中关于“合同价款”的规定,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中关于“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的规定基本是作了全新的修订,不仅在内容组成上由原“合同价款”修订为“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而且在“签约合同价”部分,将“安全文明施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和“暂列金额”四项费用单列。二、解读(一)签约合同价1.关于签约合同价首先,合同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须结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正确理解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的区别,以便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正确履行。签约合同价,根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1条规定,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合同价格,根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2条规定,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2012年12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第1567号公告,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13,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同时废止。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47条将“签约合同价”同时界定为“合同价款”,虽与上述“合同价格”存在一字之差,但显属不同的价格概念,需切实厘清。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51条的规定,竣工结算价,是指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实质上,这一价格概念即为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2条规定的“合同价格”,需引起注意。其次,对于不同的建设工程,签约合同价表现形式不同。对于强制或者约定招投标工程,签约合同价表现为投标价,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46条的规定,是指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对于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签约合同价表现为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47条的规定,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最后,需要关注“营改增”对于签约合同价的影响。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金包含在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两者完全不同。“营改增”之后,计税依据和模式发生了变化,这不仅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建筑施工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也很大,需要在建筑施工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2016年2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通知明确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要求:(1)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2)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3)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就需要按照上述营改增后工程计价调整规则将签约合同价调整为不含税价格(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另外,填写签约合同价等各种价款、费用或者金额时,根据留白要求,应采用大写加小写的方式,参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国机采办201311号)第二十条规定,“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以元为计价单位时,通常精确到分,即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2.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22条规定,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之附件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第(二)条第1项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如下四项:(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5条进一步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该条文在性质上为强制性条文,必须得到遵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些规定,我们认为,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不得扣减并按规定支付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施工单位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0.2节相关条款规定:(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1条规定:(1)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需要指出的是,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0.2节相关条款以及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1条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比例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第1567号公告(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均相当于部门规章效力层次,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自应适用新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第1567号公告。较之于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1条之规定,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0.2节相关条款规定的重要区别在于:后者规定预付比例为60%,且这一比例不能基于意思自治而排除;而前者规定预付比例为50%,且可以基于双方约定而改变。我们认为,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而示范文本的性质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故在实务中,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比例应依照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定。根据建标201344号文件之附件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的相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标准计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该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者管理办法。如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5年12月31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539号),该通知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之具体取费标准作了明确规定。3.关于暂估价暂估价,根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4条规定,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19条亦对暂估价作了与此基本相同的界定。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中“签约合同价”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单列。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4.1条规定,“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第4.4.3条规定,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0.7条亦明确规定,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为明细暂估价项目及其费用,进一步地,示范文本专用合同条款还另附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该一览表包括11-1材料暂估价表、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和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需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关于暂估价项目的计价和报价问题,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5.2.5、6.2.5条规定,“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9节相关条款规定,有:(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关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节工程变更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此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尚需关注地方性规章关于暂估价限额等相关规定,如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设为暂估价,或将暂时不能确定金额的专业工程设为暂定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估价和暂定项目应当反映市场价格水平。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招标文件中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30%的,视为该工程不具备招标条件。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应当要求招标人在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后再进行招标发包。”“列为暂估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以及暂定项目满足招标规模的,应当依法招标发包。”第11条规定,“建设工程设计中已经明确要求,且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已经进行认价或限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将其列为暂估价。”4.关于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根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5.5条规定,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18条和建标201344号文件之附件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第(三)条第1项亦对暂列金额作了与此基本相同的界定。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4.2条规定,“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关于暂列金额的计价和报价问题,建标201344号文件之附件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的相关规定和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5.2.5、6.2.5条均规定,“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15节相关条款规定,有:(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2)发包人按照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1节至第9.14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基于上述,我们认为,由于暂列金额的发生存在不确定性,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后实际发生时,才能成为承包人的应得工程价款,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暂列金额余额仍应属于发包人所有。(二)合同价格形式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23.2条将合同价款方式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方式,并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中一种,但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与此不同的是,按照计价和风险分配形式来区分,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2.1条将合同价格形式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其中一种合同价格形式进行填列。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按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按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条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三、实务分析【裁判要旨】合同价格采取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双方约定施工内容以施工图纸为准,当承包人完全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施工后,则签约合同价不因实际施工面积减少而作调整。在四川南充国栋林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栋公司)与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3)民申字第771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中成公司钢结构施工面积少于合同约定1213.20平方米,是否应扣减相应工程款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950万元,具体包括内容详见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全套图纸为准,该图纸包含工程内容以签约价包干。而在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包价方式确定,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工程实施期间,不论何种原因,工程总包价不做调整”。诉讼中,国栋公司认可中成公司按其提供的图纸施工,故一、二审判决驳回国栋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亦无不当。【作者简介】法学博士,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合伙人、执业律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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