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咨询合作协议

上传人:最*** 文档编号:11100762 上传时间:2020-04-19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6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咨询合作协议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建设工程咨询合作协议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建设工程咨询合作协议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咨询合作协议 二 一 五 年 四 月十一日 建设工程咨询合作协议 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河南中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建设工程咨询相关事宜,签定本合作协议。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以下咨询业务;(一)工程建设项目日常管理咨询:1.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市场调研、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审咨询;土地征用、招拍挂手续办理咨询;2.勘察设计阶段咨询:勘察设计单位选定、勘察设计合同审核、控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选型及优化比选、施工图设计阶段造价控制咨询;3.招标阶段咨询:招标文件审核、招标过程控制咨询;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拟定、审核咨询;5.项目实施阶段管理咨询;6.项目后期评价咨询;7.建设项目其他相关咨询;(二)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2.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3.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4.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签定与索赔;5.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 建设工程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自 年 月 日终结。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委托人:(签章) 咨询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咨询业务和工程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的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 ”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间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该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日常管理及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以下权利:1.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日常管理及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员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日常管理及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候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日常管理及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日常管理及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 他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第二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另定 第三条 委托人应在 5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四条 因开展业务发生的差旅费,以及咨询人派往项目所在地工作人员的办公、食宿由委托人承担。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一)工程建设项目日常管理咨询酬金:按月支付,每月暂定 万元人民币,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咨询酬金;(二)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酬金: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按工程造价的 0.1 2.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标底、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2.1工程概算的编制、审核酬金:按工程造价的0.6记取2.2预算、招标标底的编制酬金:按工程造价的1.5记取。2.3预算、招标标底审核酬金:基本收费按报审工程造价的1.5记取,另按审减额的30%支付审减酬金2.4竣工结算编制酬金:按工程造价的2.0记取。2.5竣工结算审核酬金:基本收费按工程造价的2.0记取,另按审减额的50%支付审减酬金。3.建设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审核;3.1编制酬金:按工程造价的2.0记取。3.2审核酬金:基本收费按报审工程造价的1.5记取,另按审减额的 40%支付审减酬金。4.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签定与索赔;按工程造价的3 %记取。5.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施工阶段进行造价控制及审核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5.1工程施工阶段进行造价控制及审核酬金:造价控制按工程造价的 3 记取;造价审核按工程造价的 2.0记取,另按审减额的 30%支付审减酬金。支付时间:工作开始前支付30%;阶段性工作完成后5日内付清本阶段余款。4.其他酬金:根据实际工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六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现金或转账 支付酬金。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无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