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部分整体劳务分包合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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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样本(二)施工合同书(工程中部分整体分包合同)甲方(全称): 公司乙方(全称):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就“ 工程项目”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项目规模:1.4现场条件:1.5资金来源:1.6建设单位:1.7监理单位:1.8总包单位:二、承包范围及施工内容2.1承包范围及方式(1)承包范围: 栋(号)- 栋(号)土建(安装)工程项目施工。(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2.2施工内容(1)承包范围内除 外,设计施工图所涵盖的及国家规范、行业标准所明示或暗示之全部工作内容。(2)甲方也可根据乙方施工进度情况,将某些分项工程作为指定分包,乙方应无条件接受;指定分包仍纳入乙方管理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指定分包结算款不纳入乙方结算总价。三、合同工期及工期延误3.1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3.2工期延误(1)工期延误的条件及确认:执行总包合同之约定。(2)除本条第(1)款之约定外,其它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一律不予顺延。四、施工质量4.1质量标准:满足国家验收的 标准。(本条可按总包合同的约定填写)4.2满足设计施工图的各项规定。4.3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分包工程质量管理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供双方遵守执行。五、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5.1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总包合同有约定的按总包合同约定填写)5.2适用标准、规范: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总包合同有约定的按总包合同约定填写)六、 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6.1合同价款(1)甲方按建设单位审计成立后的结算总价下浮 %作为乙方结算价。(2)本合同暂定总价为 元人民币(大写: )。(3)乙方下浮 %中不包含税金。6.2计价方式:执行总包合同条款之约定。七、材料供应及设备7.1材料供应(1)建设方指定或供应之材料:(写明材料名称、规格、品牌、生产厂家、性能要求和等级)(2)甲方指定或供应之材料:(写明材料名称、规格、品牌、生产厂家、性能要求和等级)(3)除本条第(1)、(2)款之外的所有材料,均由乙方按设计要求或建设方或甲方指定之品牌、规格自行购买。(4)建设方和甲方指定或供应之材料,乙方必须在使用前 天内向建设方或甲方提交详细的材料使用计划申请,计划应包括使用时间、数量、品牌、厂家、性能、等级和规格,由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交计划所发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乙方自行采购或建设方或甲方指定供应之材料必须在施工前按设计要求提交材料样品,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前述资料为复印件但应加盖单位印鉴)以及国家认证实验室的试验检测报告等资料。(6)建设方或甲方供应的材料,未经监理、建设方及甲方审批同意的,乙方不得提前擅自进行加工及使用,否则,甲方及监理公司有权不予验收。由于使用材料未经审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顺延。(7)由建设方或甲方供应之材料数量,乙方应根据施工设计图示尺寸和总包合同所约定的计算原则计算并向建设方或甲方提出,超出计算原则所规定数量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总包合同规定有违约责任的,其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7.2机械设备(1)建设方指定或供应之设备:(写明设备名称、型号或规格、品牌、生产厂家、性能要求、等级和数量)(2)甲方指定或供应之材料:(写明设备名称、型号或规格、品牌、生产厂家、性能要求、等级和数量)(3)除本条第(1)、(2)款之外的所有设备或机具,均由乙方按设计要求或建设方或甲方指定之品牌、型号自行购买。(4)建设方和甲方指定或供应之设备,乙方必须在使用前 天内向建设方或甲方提交详细的使用计划申请,计划应包括使用时间、数量、品牌、厂家、性能和型号或规格,由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交计划所发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乙方自行供应之设备必须在施工前按设计要求或建设方及甲方指定品牌、型号或规格,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前述资料为复印件但应加盖单位印鉴)以及国家认证机构所颁发的合格报告等资料。(6)未经监理、建设方审批并同意购买的设备乙方不得擅自购买或安装,否则,甲方及监理公司有权不予验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7)乙方使用于本项目的设备或机具应达到使用安全的标准,未经具有国家认证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设备或机具,一律不得使用于本项目。八、乙方费用及合同价款支付8.1乙方应缴纳费用8.1.1履约保证金:乙方签订合同后7天内应向甲方支付总价 %: 万元履约保证金,逾期未支付,甲方有权从乙方当月计量支付款中扣除 万元作为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如有异议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1.2综合保险费:当地政府收取的综合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其费用暂定为合同总价18%85%170043.88元;综合保险费由甲方从每月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8.1.3现场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由乙方安表计量并支付其费用。8.1.4甲方派驻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由乙方负责支付,工资标准为 元/人、月。8.1.5除本条第(1)、(2)、(3)、(4)款之约定外,当地政府对甲方收取的任何费用以及总包合同中约定由甲方负责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按造价比列进行分摊负责并支付。8.2进度计量款支付(1)工程进度计量的计算: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节点并经建设方及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量进行计算。(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实际完成计量额的 %支付。(3)计量时间:按乙方达到总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节点计算其已完工程量。(4)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向甲方财务部提交“外出施工税收证明”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计量款。(5)进度计量资料:乙方满足上述条款后,每月20日前按甲方要求编制并提交经甲方各部门已联签的工程量清单、洽商变更、现场签证等书面资料。(6)甲方收到乙方计量资料后7天内完成计量审核并提交或委托乙方提交建设方或监理,待建设方支付甲方进度计量款后14天内,甲方按双方约定办理计量确认款手续并按 %支付乙方计量款。若建设方未能在总包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甲方进度计量款,导致甲方资金出现困难,甲方有权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暂不支付乙方进度计量款,乙方应给予充分理解并同意延长支付时间,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额外的费用。(7)若因乙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进度计量资料,造成建设方不予支付或延期支付计量款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8)所有洽商变更及现场签证,按总包合同约定的关于洽商变更及现场签证增减金额的相关规定办理,纳入竣工决算中。(9)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成立后,且建设单位拨付相应工程款后28日内,甲方按合同结算总价的 %支付工程款,余 %作为工程质保金, %作为工程保修保证金,保修金及保修保证金的比率按总包合同约定比率计算。如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将从质保金中扣除,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质保金无息支付给乙方。8.3履约保证金返还:本项目自整体备案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甲方一次性无息返还乙方所余之履约保证金。8.4付款方式(1)支付乙方计量款时甲方将首先扣除乙方下浮额及乙方应支付之款项(包括各类罚款);所有款项均通过银行划拨。(2)税金由甲方代扣代缴(税率按国家规定执行)。九、施工组织设计9.1施工组织设计: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将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详细施工方案提交甲方及监理单位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或措施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工艺流程明确。(2)施工技术措施具有可行性和保障性。(3)进度计划安排合理、可靠、配合措施周全、细致。(4)与甲方及其他分包单位的施工配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成品保护措施得当。(5)质量、安全、工期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具有可行性并满足合同约定之要求。(6)资源储备:有充足的各类管理人员及设备、机具;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之内容。(7)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未获得审批同意前,乙方不得组织施工和作为结算依据。9.2施工交底(1)关键工序、重要部位施工前乙方应编写安全、质量交底资料,交底资料必须报送甲方审核。(2)甲方审核后由乙方负责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交底应有记录和签字,交底记录应留存并报甲方备案。十、安全、文明施工10.1安全保证措施(1)按工程之规模乙方必须为本项目配备 名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并服从于甲方的指挥和安排。(2)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3)乙方应加强对参与本项目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及时检查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发现隐患及时排除。(4)乙方使用于本项目的所有设备、机具等应满足安全使用之性能,并有国家认证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使现场和本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现场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及地方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施工标准、规范组织施工。(7)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各项防护工作,安全生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8)服从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并积极配合。(9)甲乙方另行签订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供双方遵守执行。10.2安全事故的处理(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首先报告甲方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全力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2)发生安全事故后,乙方应做好相关人员的接待及安抚工作,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3)由于乙方未能妥善处理事故事宜而给建设方或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将发生的损失费用从乙方的工程款进度款中扣除。10.3文明施工(1)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为:必须达到“ 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之标准。(2)乙方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对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之要求组织施工和管理。(3)乙方施工人员应着装整齐,行为规范,并满足甲方上级集团之要求。(4)施工及生活用水应按规定排放,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5)施工期间应确保施工环境的畅通和整洁。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环境、施工现场及运输用市政道路的的污染,乙方应承担清扫及垃圾清运工作,如因此被政府职能部门处罚,乙方需自行负担该款项罚款,甲方有权从乙方计量款中扣除。如乙方未能清扫及垃圾清运工作,甲方有权安排他人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6)施工过程中应对自身产品和项目其他已完工产品进行必要和足够的保护,如因保护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成品、半成品损坏,修补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其损失。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工程施工进度。(7)若在施工中发现文物,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即时通知甲方,乙方人员不得哄抢文物或破坏现场。(8)乙方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9)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10)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分包工程文明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供双方遵守执行。(11)乙方应做到建设单位所要求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详见附件3);若因乙方未满足*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而造成甲方所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其损失。10.4本条未涉及的内容,若总包合同另有约定的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十一、工程变更、签证及价款确认11.1设计变更、签证(1)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工期不予顺延。(2)施工中因建设单位要求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乙方应按变更要求进行施工,应无条件按甲方书面的变更通知进行变更施工。(3)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甲方现场工程师、甲方成本合同部造价人员、建设方、监理公司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履行相关会签手续并及时办理单价确认。所有数据必须真实、无涂改、无虚假。(4)甲方承接乙方所提交的资料,并不代表甲方对乙方所发生事件的费用确认,只有当建设方同意支付变更或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后,方可增加其费用并纳入乙方结算。11.2变更、签证价款确认:执行总包合同的约定。11.3本条未涉及的内容,若总包合同另有约定的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十二、工程验收及结算12.1工程验收(1)乙方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内容后,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撤除全部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若有),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生活驻地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甲方有权安排他人处理,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在申请工程验收前,必须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报甲方审核,竣工资料份数 套。(3)乙方未完成本条第(1)、(2)款之约定甲方将不接受乙方之申请,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4)甲方接受乙方之申请后,乙方应会同甲方对申请之项目进行复查,复查认可后由甲方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体验收,验收未能达到合同之要求,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返修整改直至符合规定之要求;验收及整改过程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每天按合同总价的 %天支付甲方违约金。(5)本条未涉及的内容,若总包合同另有约定的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12.2结算办理资料(1)资料名称、要求:执行总包合同的有关规定。(2)资料提交时间: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时间提前14天提交甲方。12.3结算办理及结算款支付(1)结算办理时间: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收到乙方符合办理结算工作的资料后7天内,完成对乙方结算资料的审核并在总包合同的约定时间内提交或委托乙方提交建设方或监理。(2)结算款支付:建设方结算审核成立并支付甲方相应结算款后28天内,甲方按结算总价款的 %支付乙方相应的工程结算款(累计支付)并扣除乙方下浮额及乙方应支付之款项(包括各类罚款)。余 %作为质量保修金,5作为质量保修保证金。(3)若建设方未在总包合同约定时间内未支付甲方结算款,导致甲方资金困难,甲方有权在约定时间内暂不支付乙方结算款,乙方应给予充分理解并同意延长支付结算款的期限,乙方不得因此有围攻、闹事等过激行为的发生。(4)若因乙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造成建设方不予支付或延期支付结算款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5)结算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生效。十三、双方权利和义务1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为 、 、 并指派 为代表负责与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共同对乙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隐蔽工程的验收。(2)负责及时协调本项目各利益方之间的关系。(3)负责乙方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审核并提交或委托乙方提交建设方或监理审定。(4)负责向乙方提供设计施工图,提供图纸份数为 套,若乙方需再增加图纸数量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负责对乙方所购材料、设备的检查验收;负责对乙方专业分包队伍的资质审查。(6)协助乙方办理并完善各种变更、签证等手续。(7)协助乙方完善工程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的编制。(8)乙方连续两周不能完成甲方下达的进度计划或进度明显落后于计划,无法保证工期要求时;或因乙方原因建设方连续对甲方黄牌警告两次;或乙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三天内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乙方所完成的符合质量要求的项目,按合同计量方式进行计量并在乙方退场后28天内按合同支付约定支付乙方已完部分工程款;若拒不退场或阻止其他队伍进场施工作业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力。1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指派 为本工程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负责合同履行,组织现场技术和施工,接受建设方、监理方及甲方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生产、施工质量、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监督;按时参加建设方或监理或甲方组织的有关工程会议,执行会议决议。服从建设方、监理方或甲方管理人员的施工现场管理和指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指派人员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时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新指派人员应继续履行合同之义务和责任。若甲方要求更换乙方指派人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更换指派人员,新指派人员应继续履行合同之义务和责任。(2)严格按照甲方、监理方或甲方关于安全保卫、防火、防爆之要求及工程特点组织实施施工,按要求编制并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报甲方审核,审核后由甲方或委托乙方提交监理单位及建设方审定。未经建设方或监理方审定,乙方不得组织施工和作为结算之依据。(3)严格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尤其是隐蔽工程验收,乙方必须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并自检合格后报甲方复查,并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下完成了检测,达到了设计和规范要求,办理了隐蔽验收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4)认真组织好本项目的技术和生产管理,对设计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建设方、监理或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在约定的施工期限内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并交付建设方验收使用。(5)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应按工程进度要求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进场,参加建设方组织的技术交底。乙方所提供的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传染病。乙方所有进场之设备或机具必须达到使用安全之标准,未经具有国家认证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设备或机具,不得使用于本项目。(6)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同时向甲方提供所有务工人员的身份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司鲜章。(7)乙方必须与参加本项目施工的乙方所有务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书,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报甲方备案。(8)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人员或雇佣人员到甲方滋事,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时保留索赔及解除合同的权力。(9)应严格执行国家及 对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对所聘劳务人员负计生管理责任。(10)按建设方、监理方或甲方要求提供施工任务完成报表。除甲方另有规定外,具体要求按总包合同的规定执行。(11)必须按规定对必须进行检测、检验的材料向甲方和监理提交具有资质单位的检测试验报告,费用由乙方承担。(12)编制施工现场内自费修建且能满足施工所需之施工、生活的用房,施工、生活用水、用电以及道路、绿化、环保等规划和建造标准的方案报甲方审批;乙方必须按审批的方案和标准组织实施。(13)负责竣工、结算资料的编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编制要求及份数按总包合同约定执行。(14)严格按建设方提供的图纸要求施工,如有偷工减料行为,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提供的材料系伪劣商品,则乙方应按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同时,乙方应无条件将伪劣商品清理出场;如需返工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返工并承担因返工产生的费用。(15)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及环境保护规定,落实施工人员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做到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自身原因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乙方负责本合同内的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杜绝事故隐患;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16)施工中,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建设方房屋内及周围设备设施损坏及其它人身伤害,乙方应赔偿所受损失。赔偿费用甲方可从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1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18)工程完工后及时拆除临设工程,清运建筑、生活垃圾、剩余材料、设备,做到完工场清,如乙方未按要求清理,甲方有权安排他人清理,产生的费用甲方将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19)乙方获得计量款后5日内必须将务工人员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的原件提交甲方备案及审核。若乙方拒绝提供务工人员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后续工程计量款,由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20)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分包工程治安管理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供双方遵守执行。(21)除本条约定的乙方义务和责任外,总包合同中所约定的甲方义务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十四、工程质量保修14.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为保证本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的正常使用,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凡属于乙方质量问题或施工缺陷所引发之维修而造成甲方、建设方或业主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如建设单位或业主另有索赔要求,则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建设单位或业主进行索赔谈判并确定赔偿金额,谈判结果经甲方和建设单位或业主签字后立即生效,并由甲方签发扣款通知单将乙方须承担的费用总额,无需乙方书面确认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派足保修管理人员和保修工人加入甲方维修组,保修工作由甲方统一安排和指挥;乙方保修项目所发生的材料费用及保修人员的工资由乙方自行承担;保修组管理人员的费用按发生保修费用的比列分摊,乙方按分摊费用支付。以上费用甲方从乙方保修金和保修保证金中直接扣除。14.2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凡属于乙方施工范围内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14.3质量保修期及保修金(1)保修期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本项目通过备案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 年。(2)保修金及保修保证金:保修金按总包合同之约定执行,保修金为合同结算总价的 %;保修保证金为合同结算总价的5。(3)保修金及保修保证金的返还:保修金及保修保证金按总包合同的约定返还,支付时扣除由甲方垫付应由乙方承担的维修费用(如有)。十五、保险15.1乙方必须依法为参与本工程施工的乙方所有管理人员及务工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为所有管理人员及务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国家规定必须投保的其他费用,保单原件报甲方审查,保单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十六、违约责任与争议16.1甲方违约责任:(1)建设方拨付甲方进度计量款后60天内,甲方无故未支付乙方计量款,乙方可书面提请支付,逾期未支付且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乙方有权从建设方拨付甲方进度计量款60天后起,按应付计量款计收资金利息,资金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此期间乙方不得停止施工并保证不得有务工人员围攻、闹事等过激行为的发生。(2)工程结算成立后90天且建设单位支付甲方相应工程款后28天内,甲方无故未支付乙方结算尾款,乙方有权从建设方拨付甲方相应结算款90天后起,按应付结算款计收资金利息,资金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此期间乙方不得组织人员有围攻、闹事等过激行为的发生。(3)甲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支付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有权从约定支付时间起按应付履约保证金计收资金利息,资金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甲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支付乙方质量保修金及保修保证金,乙方有权从约定支付时间起按应付质量保修金计收资金利息,资金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16.2乙方违约责任:(1)工期: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及责任按总包合同之约定执行,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其损失由乙方承担。(2)产品质量:如乙方提供的产品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若总包合同有约定的按总包合同之约定执行,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其损失由乙方承担。(3)工程质量:如因乙方原因引起工程质量不合格(以甲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书面确认书为准),乙方必须立即整改,直至质量达到合格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乙方工程质量问题所引发的违约责任按总包合同之约定执行,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据实赔偿。16.3争议(1)双方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解决。(2)对于不存在争议的部分,各方在诉讼期间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之职责和义务。在人民法院仲裁前乙方不得停工,且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工期。十七、合同份数17.1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十八、补充条款18.1乙方必须确保本工程项目由其自行承担施工,不得再次转包,否则一经发现,乙方应向甲方缴纳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18.2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组织和管理,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8.3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和方式,支付乙方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之款项。18.4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必须分别签订质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治安管理等补充协议和承诺书。18.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九、合同生效19.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19.2合同订立地点: 19.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本工程验收合格、结算尾款清结后自行终止。保修事宜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此页无正文甲方: 乙方:签约人: 签约人: 地址: 地址 : 联系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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