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书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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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签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声誉,规范就业行为,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确定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关于毕业生即将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书,是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依据。第三条 我校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毕业时经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须使用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协议书,协议书经用人单位、学校和毕业生本人三方签字后生效。 第二章 协议书的印制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作的协议书样,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翻印,翻印时根据学校具体情况补充相关内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翻印或复印本校使用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第三章 协议书的发放与管理第五条 协议书实行条形码管理,每年11月份统一发放,具有唯一性。发放前,各学院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招生就业处根据审查后的毕业生名单对协议书进行条形码编号。 第六条 每套协议书一式四份,条形码编号相同,每套之间不得重号。各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到招生就业处领取协议书并签字。协议书必须由学生本人领取并签字,不能代领。第七条 为简化毕业生签约环节,在协议书发放之前,各学院负责提前完成学校意见栏和学院意见栏的签章。第八条 毕业前考取研究生的本科生、升入本科的专科生、出国留学或工作的毕业生,应将协议书退回所在学院,学院统一退送招生就业处。第九条 毕业前未落实单位和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可继续持有协议书,在政策允许的择业期限内使用有效,过期作废。第十条 毕业生姓名与协议书编号不符的,招生就业处不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 协议书的填写与签订第十一条 “毕业生基本情况”栏目由学生本人填写,其“培养方式”填“国家任务”,“毕业生签名”处必须签名,并填写日期。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须在毕业生“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栏中填写详细准确的信息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对于无人事权的单位,还必须加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毕业生就业的人才交流部门的公章,以示同意录用。单位填写各栏时字迹工整,尤其是“联系人”、“邮政编码”、“档案转寄详细地址”栏目要详细填写,以便向用人单位发送档案和转迁户口。第十三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协议书,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字或盖章后协议生效,毕业生签约时应考虑周到,避免违约。第十四条 毕业生对就业后的工资待遇、使用培养方向等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应如实客观地向应聘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以及毕业生就业后的工作岗位和待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协议书的签订过程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应当符合就业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并应在协议书的“备注”栏中注明或附加书面约定,单位签字或盖章、毕业生签字后生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非书面协议(或承诺)约定权利义务的以及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校在规定以外履行某些义务的,学校不予认可。第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专升本、研究生考试或准备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将报考事宜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协议书备注栏内注明“同学已报考公务员(专升本、研究生)考试或准备出国留学,若被录取,本协议书失效”字样,并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章。毕业生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向招生就业处出具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第十六条 凡签约到国家和地方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城市或行业就业的,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后,学校方可将其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第十七条 在签订就业协议时或毕业生报到时用人单位可按国家规定与毕业生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应在二周之内(含路途时间)将协议书一份交学校招生就业处,一份交至所在学院。若不能按期返回协议书者,要及时与招生就业处和所在学院联系,说明情况。第五章 协议书的补发与换发第十九条 协议书下发后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尽量避免损坏或遗失。第二十条 补发或换发的新协议书需标注“补发”或“换发”字样,且补换次数仅为一次,再次申请补发与换发者,学校不发放新协议书。另外,学校对往届毕业生原则上不予办理补发手续。第二十一条 协议书因破损、污损、填错等无法使用的,毕业生提出书面的更换申请(包括学院、姓名、学号、专业、协议书编号及情况说明),学院签署意见后,毕业生原持协议书到招生就业处更换新协议书。第二十二条 未经签订的协议书丢失,毕业生提出书面的补发申请(包括学院、姓名、学号、专业、协议书编号及情况说明,并注明“若出现重复签约,后果自负”字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毕业生到招生就业处办理补发手续。第二十三条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丢失,除需毕业生书面申请(包括学院、姓名、学号、专业、协议书编号及情况说明,并注明“若出现重复签约,后果自负”字样)、学院签署意见外,还需由用人单位出具说明情况的公函,方可办理补发手续,补发后必须和原单位联系并重新签约,否则,按违约处理。第二十四条 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各方要严格履行协议,不得擅自违约。如确有极特殊情况,一方提出违约的,主动违约方要依据就业协议书相关规定向另外两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毕业生违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研究同意,持原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补发新的协议书。第六章 违纪情况处理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在使用协议书时若发生以下行为,将由学院或招生就业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时将上报学校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采取暂缓推荐就业直至取消毕业生就业派遣资格等处理措施:(一)将自己的协议书借与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协议书的;(二)谎报协议书遗失申请补发的;(三)自行翻印协议书或复印空白协议书并使用的;(四)签订协议后隐瞒签约情况,不按时将协议书交回的;(五)不按违约程序办理违约,向单位或学校无理取闹的。第二十六条 每一位毕业生只能签订一份协议书,在未经学校认定所签协议书无效或失效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前提下,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除认定先签约为有效外,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原则上6月10日以后,不再办理违约事宜。第二十七条 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而被录取为公务员、专升本或研究生的毕业生有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签订协议书时,约定不报考,但事后报考而被录取的;(二)签订协议书时,隐瞒报考,录取后用人单位拒不出具退函的。第二十八条 凡被录取研究生不办理违约手续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寄发用人单位。第二十九条 通过公务员、专升本或研究生考试的毕业生,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校出示有关证明,不按违约对待。第三十条 毕业生私自标注了“该同学已报考公务员(专升本、研究生)考试,若被录取,本协议书失效”等类似字样的弄虚作假者,按违约处理,并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北京教学点的毕业生,由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学生处代表学校招生就业处按照本管理办法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进行管理。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学校招生就业处。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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