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风险与规划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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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合同风险与规划3劳动合同 盼望已久的劳动合同法终于于2007年出台,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签订涉及企业支付报酬和员工得到报酬,自然而然地就涉及不同约定条款,涉及不同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纳税条款。劳动合同签订对象涉税处理 企业用工可以聘请适龄劳动力人群也可以聘请有丰富经验的退休职工,但聘请对象不同税收不同。 一、与退休职工签订合同 观点:聘请退休人员支付的费用叫劳务报酬。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已经领取社保的退休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不适用劳务合同。企业所得税列支时须取得劳务报酬合法凭证,不得仅凭工资表列支。 聘请内退、提前退休还未在社保局领取社保的退休人员,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适龄就业人员,企业可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企业所得税根据工资表作为合法凭证列支,但其个人所得税属于从两处取得工资要自行申报,企业支付工资时对支付的部分也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聘请兼职人员 观点:支付给兼职人员的报酬不按工资薪金处理,按劳务报酬处理。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不得将兼职人员的报酬约定为工资性质。如兼职会计报酬不得在兼职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列支,外聘讲师课酬费不得按工资列支。 三、派遣职工又私下支付报酬处理 观点: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支付派遣公司费用后同时又支付额外报酬给被派遣人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处理。重要法律风险提示:企业在此用劳务派遣之前已经与员工构成劳务关系,没有书面解除劳务关系的法律依据时,直接要求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继续在本单位工作,这种劳务派遣属于无效派遣,用人单位又不会与员工再签订劳务合同,这就构成视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要注意,如果派遣单位无资质(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足50万元,或营业范围没有劳务派遣业务),即使表面采用劳务派遣合同,最后仲裁时还得认定为用人单位与员工构成雇佣关系,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四、借用员工合同 观点:企业与关联企业借用员工支付费用不作工资薪金处理。关联方收取费用可能交增值税也可能交营业税。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甲企业不得约定排除员工的工资由甲企业支付,列支甲企业的工资薪金费用。不得约定乙企业收取费用后指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营业税发票。 五、甲企业聘请员工常年在乙企业上班涉税处理 (一)甲企业聘请总经理常年在乙企业上班 观点:乙企业支付总经理的费用不得作为工资薪金列支。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规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各地税务机关应将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所得,与所在任职或受雇单位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进行比对,从中查找差异及存在问题,从而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假设甲、乙企业均不属劳务派遣公司性质,均设定属于一般工商或服务企业。甲企业聘请总经理签订劳务合同、买社保、支付工资,长期在乙企业组织工作。 1出现此情况的原因有多方因素,如甲企业是以企业的法人股东,经常要监督或指导乙企业。出于成本的考虑,甲企业要求乙企业向甲支付总经理的工资补偿。其税务问题如下: (1)甲企业涉税情况:甲企业收取乙企业的收入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供咨询服务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同时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务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2)乙企业涉税情况:乙企业支付给甲企业的服务费属于业务收入相关费用支出,应取得甲企业开具的服务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不得在支付费用后作工资列表处理,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雇佣关系,也不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工资薪金列支情形。 (3)总经理个人所得税由甲企业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 2甲企业聘请总经理常年在多家子公司之间履行董事或监事职务。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甲公司总经理代表乙企业股东出任董事会成员履行职责,乙企业支付董事费给甲企业,在税收上属于劳务报酬性质,其税收政策分析如上述。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不得约定乙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给总经理,在乙企业列支工资费用。 (二)甲企业聘请员工实际在乙企业上班涉税处理 观点:甲企业聘请员工实际在乙企业上班,乙企业支付费用不得作工资处理。 法律依据:甲企业聘请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买社保,常年在乙企业上班,由于双方属于关联方,不要求乙企业支付费用。可能甲乙双方均未签订合同,即使签订合同可能也不收费,此性质属提供应税劳务,但不同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由于没有收取劳务费,税务机关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定属于关联交易,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规定,核定甲企业按独立原则合理确定劳务费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乙企业不得约定将支付给甲企业派来的人员的报酬作工资薪金处理。也不得约定甲乙双方不支付劳务费用,不开发票或通过其他费用冲销等条款。 六、利用劳务派遣合同避免责任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不得利用劳务派遣合同、咨询服务合同、实质未提供劳务等名义来收取管理费或扩大成本列支。 稽查时,会出现有咨询服务合同也有咨询服务发票,却无法提供咨询服务报告、方案、程序等具体内容。 七、招收残疾人涉税处理 观点: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可以双倍扣除,同时残疾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减免。 法律依据: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1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增值税、营业税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3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不得与残疾人签订劳务合同后,实际未上班。不得约定高工资列支费用,实际支付低工资。不得在合同约定残疾人社保由残疾人个人承担,做账时分解为企业支付。 八、招收下岗工人涉税处理 观点:招收下岗工人可以享受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优惠。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重要法律风险提示:不得与下岗工人签订劳务合同后,实际未上班。不得约定高工资列支费用,实际支付低工资。不得在合同约定下岗工人社保由残疾人个人承担,做账时分解为企业支付。不得与已上岗的人员再签订劳务合同。 无效条款涉税处理 观点:劳务合同中不应约定无效条款,如有无效条款会涉及赔偿,企业支出或所得涉税风险也随之产生。 一、非全日制职工不购买保险条款 观点:聘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也要购买基本养老保险。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不得签订不买社保条款,不得签订社保由聘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承担。不得约定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税务规划提示:聘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务合同时,可以约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二、以经济补偿金名义代替年终奖涉税处理 观点:发放年终奖缴纳个人所得税,改为虚假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得不偿失。 企业或个人不得用解除劳务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事后又签订新劳务合同,以此来做税收筹划。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不得以合法形式遮盖非法目的,合同不能改变经营实质。发放年终奖缴纳个人所得税,改为虚假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税收风险参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2号)规定:企业支付下岗职工的一次性费用因不属计税工资计算范围,不能作为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基数。 三、办公用品发票代替工资涉税处理 观点:职工用办公用品报销形式取得所得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不得在劳务合同中约定用消费性票据报销工资列支。税务稽查手段,首先看劳务合同规定工资薪金8000元月,工资薪金表上现金发放只有3000元月,自然怀疑以票抵费偷税手法。个人所得税不会因此而减少。 四、员工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 观点:不得约定员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员工自行申报。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义务的,不得由企业与个人约定由个人自行申报,此约定无效。 五、企业承担个人所得税 观点:不得约定由企业承担个人所得税条款。即使不约定,其实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列支合理费用时已经在税前扣除。 其实个人所得税是企业先发工资给职工,职工将一部分缴纳税,由企业代扣代缴,职工缴的个人所得税本属于企业支付的一部分,所以个人所得税其实质就是企业在承担。 但在日常工作中企业与雇员会签订税收工资,涉及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承担缴纳。表面上看企业承担额外费用,企业之所以如此做,是因为企业愿意接受税后工资薪金与承担个税的支出。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义务的,不得由企业与个人约定由个人自行申报,此约定无效。即使约定也不得改变代扣代缴纳税人的义务。同时还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六、非职工领取职工工资涉税处理 观点:不得约定高工资收入者工资分解为增加家属成员领取部分工资。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高工资职工家属只领取工资未提供实际劳务,企业与其未建立劳动关系,即使支付工资属于捐赠行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个人所得税上还得按个人所得税征收。 七、工资分解涉税处理 观点:不得约定将高工资收入者的工资分一部分给同一企业上班的低工资家属成员享有。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一旦稽查,税务机关按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认定为不合理的工资支出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个人所得税还得照常缴纳。 八、约束第三人条款 观点:不得签订约束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条款。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合同是企业与职工的一一对应合同关系,再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得约束非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九、收到假币由职工承担涉税处理 观点:不得约定收到假币由收银员自己承担。 法律依据: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即使签订劳务合同也不得执行;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即使合同未规定也要执行。 十、不签劳动合同的税务处理 观点:不签订劳务合同,企业也要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计算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违反劳动法支付给职工的补偿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属于行政罚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列支扣除的情形。 个人所得税方面:关于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职工得到的双倍工资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除此以外,应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也要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理;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允许的违法条款,即使签订约束条款,也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十一、无效条款 根据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约定无效条款的自始至终无效,举例如下: 1劳务合同中不得约定特殊工种岗位不得怀孕等无效条款。 2不得约定应聘人员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格外担保,也不得要求提供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质押在企、事业单位。 3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税人员做假账,不得要求财税人员欺诈、隐瞒纳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财税人员遇到此情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务报酬支付方式涉税处理 劳动合同签订中往往会涉及报酬支付金额与支付方式,不同的支付方式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不同。 一、工资构成条款 观点:将工资分解为基本工资加通讯补贴、伙食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岗位补贴等,企业所得税不全按工资处理,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本工资涉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所以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具体金额,而加通讯补贴、伙食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岗位补贴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在税收方面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对此有不同的涉税问题。 1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其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均属于福利费支出范围。福利费支出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列支。 2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个人取得伙食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岗位补贴、与经营无关的通讯补贴等均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发放的福利不一定计入福利费用,如公司购买大米,每一员工发放50斤大米,价值100元。此业务涉及增值税,属于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视同销售,如果用于集体福利(食堂集餐)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属于视同销售,同时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国税函2009 3号文规定的工资薪金费用;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条规定属于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条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无论会计处理与劳动合同条款如何分配,均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企业用福利费发现金给职工;企业将工会经费发现金给职工;企业用职工教育经费发现金给职工等。同时注意,有些地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带薪假和免费出国旅游涉税处理 观点:带薪假属于工资薪金范畴,直接在税前扣除;免费旅游属于与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带薪休假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的工资薪金费用;免费旅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与财税200411号文规定与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11号)规定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就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如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条规定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股权激励涉税处理 企业为了奖励成绩突出的员工以各种形式手段予以奖励,满足员工的物质需求从而达到保留员工的目的,股票奖励与股权增值奖励油然而生。但不同的公司奖励形式不同涉税问题也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一)上市公司奖励职工股票涉税处理 观点:上市公司奖励职工股票,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未分配给职工的股权不得参与利润分配。 税务规划提示: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现金股奖励涉税处理 观点: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现金权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在行权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规定: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现金股利在实际支付时才能在税前扣除,预提期间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个人年所得税在实际支付时缴纳。 (三)非上市公司奖励职工股权涉税处理 观点:非上市公司奖励职工股权按年终奖计算。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股权在实际支付时才能在税前扣除,预提期间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个人年所得税在实际支付时缴纳。 四、借款后服务3年不归还涉税处理 观点:借款后服务3年不归还的,视同工资薪金计算。 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借款时会计上作“其他应收款”科目,在未来三年借款逐步计入员工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借款服务3年满后不再归还属于工资薪金的其他支出。 2个人所得税:借款后服务一定年限不再归还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否与企业所得税一样分月计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其他人员取得借款年终未归还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财税200883号文增加其他个人向公司借款认定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处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平均计入3年还是按国税发2005120号文精神结合国税发20059号文按年终奖计算不清楚,而且两种计算结果不一致。建议企业在劳务合同中注明“借款12万元作为未来3年平均工资不补偿”,这样借款就可在3年内平均计入当月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如果职工提前辞职,不得约定用职工工资抵欠借款,因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这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借款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除非双方达成协议可以用工资薪金抵欠款,否则企业单方面用工资薪金抵欠款,会带来诉讼风险。 五、奖励住房涉税处理 观点:合同约定服务3年奖励一套住房,仍应按工资薪金处理。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非货币实物属于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个人所得税可以分5年平均缴纳。实物奖励不是捐赠。 六、低价转让房屋涉税处理 观点:低价转让房屋、汽车属于工资薪金支付。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企业不得低价转让资产来实现支付给职工的报酬。明显低于市价出售资产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同时,低价出售资产用于弥补支付给职工的支出又属于工资薪金。因此,在调增财产出售价格时(纳税调增),还应调减工资列支金额(纳税调减)。 七、工资奖金分期支付涉税处理 观点:分期支付奖金,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支付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 法律依据:由于企业担心高管跳槽,在劳务合同中会约定合同期内领取合同工资80,合同解除后再支付剩余的20,此约定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不属于“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不属于克扣与无故拖欠。 八、报销私家车加油费、过桥费,保险费、修理费或租赁给公司的涉税处理 观点:报销私家车加油费、过桥费、保险费、修理费或租赁给公司的收入均作工资处理。 法律依据:企业在给职工一定福利时,考虑在个人私家车问题上报销加油费、过桥费、保险费、修理费,甚至租用职工私家车。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费用,在税收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不同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现采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税函20093号文的规定,不再规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一再强调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支出就包括承担个人的私家车的费用。只要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包括此内容就属于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同时,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企业给职工报销交通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受到工资薪金14的比例限制。 报销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报销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就属于其他经济利益,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采用车改补贴方式支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职工私家车租赁给公司领取租金收入,视为工资薪金所得。无租使用报销私家车加油费等所得也要作工资薪金所得处理。 税务规划提示:车改方案要参考当地政府补偿标准,同时车改方案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九、员工领取董事费条款 观点:员工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成员支付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应有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支付给职工代表的报酬作劳务报酬还是作工资薪金处理。 股东担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个人所得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扣除方面,股东担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凭股东在地税局开具劳务发票作为合法凭证,企业职工担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按工资薪金表与国税函20093号文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重要法律风硷提示:不得将员工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成员支付的报酬按劳务报酬处理。员工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成员应当有职工选择的相关程序资料证明。 另外,职工在本企业讲课,传授经验讲座收入也应作为职工工资薪金处理。 十、外派员工工资由接受方支付工资涉税处理 观点:甲企业聘请高管负责买社保,派往关联方乙企业工作,工资由乙企业直接支付的,不作为乙企业费用列支。 法律依据:在关联方较多的企业如果出现甲企业聘请高管负责买社保,派往关联方乙企业工作,工资由乙企业直接支付,乙企业支付的工资乙企业不得作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为高管与甲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属于甲企业雇员,只有甲企业支付给高管的支付才属于工资薪酬,高管在乙企业工作属于甲企业派出人员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实质是甲乙企业之间咨询服务,虽然乙企业支付了工资薪金,应理解为乙企业应支付给甲企业的咨询服务费。凭甲企业开具的服务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高管的个人所得税按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代扣代缴。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由于外聘高管不是乙企业员工,即使在工资表列支,无法按国税函2009259号文规定对比,不得在乙企业列支。同时甲企业没有高管人员的工资列支却有社保列支,也会造成不得在税前扣除。 税务规划提示:乙企业应按咨询服务费形式支付给甲企业,或者直接支付给聘请的高管,须取得甲企业的咨询服务发票,作为咨询服务费列支。 十一、高薪挖人才支付诚意金涉税处理 观点:高薪挖取人才的前期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重要法律风险提示:税务机关往往会认为前期支付50万元没有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 税务规划提示: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一条和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应属于发票开具范畴,应以合同、抵扣代缴完税凭证、领款凭证(清单或收据)做合法凭证。有些企业为了取得合法凭证,根据国税函200577号文的规定,取得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十二、补休代替加班费涉税处理 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无论是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按章缴纳。 十三、社保不买直接发现金给职工涉税处理 观点:社保不买直接发现金给职工,这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按实际支付金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可能出现不得扣除问题。重要法律风险提示: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济补偿金涉税处理 如果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文)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涉及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如下: 1企业所得税: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十二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违约金涉税处理 一、违约金涉税条款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违约金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辞职支付给公司违约金可以在经济补偿金中扣除,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违约金部分。 职工参加培训的费用属于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能力范围支付,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违约金支付金额涉税处理 企业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收取的违约金包括参加培训发生的培训费、差旅费、脱产学习中的工资。不包括职工利用业务时间参加培训的工资部分,因为其工资属于公司上班付出劳动应得的工资。收取违约金时要扣除已服务分摊的费用。如果是员工个人的原因辞退是可以收取违约金的,如果员工辞职是因为企业的过错造成的,即使合同约定有违约金条款,也不得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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