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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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一、合同价款的约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d 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 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双方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目前常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有以下 3 种: (1)单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首先约定完成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的固定单价,或者在约定了固定单价的基础上,又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可以调整部分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相关条款,其次是双方暂定或者核定工程量 ,然后核算出合同总价。工程项目竣工后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固定单价不调整的合同称为固定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虽然图纸不完备但是采用标准设计的工程项目。固定单价可以调整的合同称为可调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长、施工图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工程项目。(2) 总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将工程项目的总造价进行约定的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技术难度 小、工期短(一般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可调总价合同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 上,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法律、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合 同。适用于虽然工程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图纸设计完整 、设计变更少,但是工期一般在一年之上的工程项目。(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适用于灾后重建、新型项目或对施工内容、经济指标不确定的工程项目。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引起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调整因素基本如下: (1)法律法规变化;(2) 工程变更;(3)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6) 物价变化;(7) 暂估价;(8) 计日工;(9) 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 (12) 误期赔偿;(13) 施工索赔 (14) 暂列金额;(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对上述调整因素可以归结为价格、数量以及事件各种情形。当上述产生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发生变化时,并非只要发生变化就必须调整合同价款,需要对上述因素做进一步约定。例如物价变化,通常会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加以具体变化幅度的约定 在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通常对钢筋价格超过基准价的 5% (或者 6% 、8% 、10%等)以上时予以调整,则5% 以内的价格变动是不调整合同价格的;又例如上述各项因素需要结合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或者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后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中,重点阐述了价格调整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分别对市场价格波动、法律法规两个事项做了规定:1.市场价格波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时,合同价格可以 调整,调整方式有:价格调整公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 他方式 3 种。(1)采用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该方式共分为:价格调整公式、暂时确定调整差额、权重的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四种情形。 (2)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闲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棉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 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同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用部门、行业建设特理部门或 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 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 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去;也人审批,发包人确认帘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 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时.合 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 . 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间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或计算出人工费总额再乘以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 周苍的人工费。但承 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 rd.i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友也人挺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地罔规定执行 :价跌幅以在巳标价丁可呈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 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1: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 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d 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吁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 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 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 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合同争议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 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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