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复习资料(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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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资料(完全版)合同与合同法的概述合同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的根本原则,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责任对等。2、自愿原则:调整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则之一。3、公平原则: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公平合理。4、诚实守信原则:在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的双重约束作用下。5、保护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有社会规范性以及防止权利使用过当。6、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合同法的纲领,具有指导和补充作用。合同的成立(订立)合同订立概念:合同当事人为建立具体合同关系,将相互意思达成一致的合意过程。合同订立要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2、当事人需意思表达一致。3、必须合法。合同书、确认书、合同凭证等 合同订立的方式(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一)要约概念: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要件:1、向客观存在的人做出意思表示 2、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要约内容具体、明确。 4、要约经要约人承诺,即受法律约束。(二)承诺概念: 承诺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要件: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 3、内容与要约表示同意。 4、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方式:以书面通知为准。(三)要约邀请概念:要约引诱,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比较1)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3)要约的内容要具备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具备。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权利:即债权。包括1、请求权 2、相对权 3、抗辩权合同义务:即债务。包括1、给付义务 2、附随义务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 (录音只作为证据) 2、书面形式(实质性的合同内容载体)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概念:指法律赋予的依法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及其第三人存在法律上的拘束力。性质:自愿履行。合同对当事人的效力:1、请求力 2、执行力 3、保持力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可以请求代位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1) 概念和性质不同。合同成立后并不当然生效,须取决于合同是否合法。2) 两者要件不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而合同生效应具备:当事人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3) 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纷。无效合同的原因:1、以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3、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4、显失公平的合同。含以上因素即为无效或撤销。不惧法律约束,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无效、撤销的相关内容:(略微看一下)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任然有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折价补偿,有过错方承担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损失。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第三人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第三人和集体。效力待定合同概念:合同虽已成立,但不符合生效要件,需有权利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待定的情况: (l)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特点:1、合同成立,缺乏有效要件,而效力不完备。2、即非无效,也非有效,效力不确定。附条件合同概念:在合同指明某一条件,作为限制合同效力的付款。 (包括生效条件,终止条件,以客观事实为标准,可以为消极条件,或积极条件)附期限合同概念:以某个期限来确定将来所发生的事实作为限制效力的合同。 (包括生效期,终止期)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概念: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完成合同的义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过程。(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集中体现也是合同消灭的最终原因)合同履行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双务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规定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对方未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 的要求(买卖,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条件:1、双方互为给付义务承担方。2、双方都以届债务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4、对方可能履行债务。(二) 不安抗辩权:在先给付义务人有证据表明后给付义务人可能以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或以逃避债务的欺诈可能情况,有权中止自己的义务履行。条件:1、双方互为给付义务承担者。 2、后支付义务人履行能力无法实现。(三) 顺序履行抗辩权:先铝箱义务人未履行合同,后支付人有权拒绝履行请求。条件:1、双方互为给付义务承担者。2、先支付义务人以届清偿期,而未履行义务。3、履行债务不符约定,不合法定。4、先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合同的保全合同保全概念: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增加而给债权人带来债券上的损害,允许债务人行驶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合同保全特点:1、相对性规则例外 2、合同有效期间内 3、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一)代位权特点:1、针对债务消极不履行行为 2、必须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债务人债权 代位权条件:1、债务人以届清偿期 2、消极不履行 3、对债权人形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养老金、抚恤金)。(二)撤销权的条件:1、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客观上的诈欺行为。 2、与第三人联合低价转让财产,推定该行为恶意。 3、需由债权人举证。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概念: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狭义认为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双方当事人不变,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合同变更特征: 1、双方当事人一致协商决定的结果。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主体不变。3、在保持与原合同的同一性和联系性的条件下作出内容的增补和修改。合同变更条件:1、原合同存在有效。 2、变更需双方有效协议3、合同内容变化 4、符合法定形式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为合同主体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按照合同转让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可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及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种形态。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终止,指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消灭的其他原因: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1、因不可抗力 2、届满期前,表示无力履行。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 4、其他违约行为致履行不能实现。合同解除权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1)约定解除权,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2)法定解除权,由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解除权,即法律在一定情况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概念: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实际履行责任。违约责任特征:1、一种民事责任。 2、违约当事人对另一方承担责任。3、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4、具有补偿性和一定任意性。要件:1、有违约的行为。2、无免责事由违约责任形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违约金。5、定金责任。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1、 性质不同:违约金的担保效力比定金弱。2、 作用不同:定金有预先给付作用。3、 产生方式不同:定金只能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而违约金既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4、 交付时间不同。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违约金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5、 法律后果不同。定金具有解约功能,违约金具有赔偿功能。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损害事实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2)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3)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过错。 4)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合同解释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广义的合同解释:任何人都有权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加以分析和说明。狭义的合同解释: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埘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分析和说明:合同解释的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 2体系解释原则。 3目的解释原则。 4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合同买卖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买受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价款,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责任及孳患归属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2)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孳息归属: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特种买卖合同1)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2)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3)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拍卖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依约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房屋买卖法律有如下特别规定: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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