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控税的理念及案例讲解

上传人:最*** 文档编号:11093255 上传时间:2020-04-18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8.7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控税的理念及案例讲解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合同控税的理念及案例讲解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合同控税的理念及案例讲解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控税的理念及案例讲解合同控税是企业降低税收成本的直接而有效的方法。企业账务、税务处理、发票开具与合同不匹配是导致企业税收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作为企业的财务部门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一定要查看合同,根据合同付款,根据合同开具发票,根据合同进行账务处理,否则企业的账务中往往存在涉税风险。我们根据现代企业合同控税的实践,提出企业在合同控税的情况下,应该遵循以下三个新理念:一是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二是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三是合同与税务处理相匹配。一、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的内涵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关注合同中的有些条款,例如:货款结算时间和结算方式,货物移交时间直接影响会计核算。也就是说,合同决定账务处理,企业在对业务进行成本和收入核算的重要依据是经济交易合同。如果企业的账务处理与合同的约定不匹配,则账务处理要么出现错账,要么出现假账。企业做错账和做假账都会面临被税务稽查的风险。案例1:某生产企业分期收款合同与账务处理不匹配的涉税风险分析(1) 案情介绍某生产企业2015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4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合同约定2016年1月20日收款。发出商品时的账务处理为: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但由于购货方到期未付款,企业在2016年1月20日就未作销售处理。2016年3月10日,购货方付款后企业作销售处理,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234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34万,并于2016年4月份申报并缴纳了相关税款,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16年3月。某税务稽查局2016年10月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了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问题,给予该生产企业延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罚和滞纳金的处罚。(2)涉税风险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则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基于以上两个法律规定,该生产企业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时间履行纳税义务时间,其账务处理没有与合同相匹配。因此,税务稽查局对该生产企业作出:延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罚和滞纳金的处罚的决定是正确的。(2)规避税收风险的方法合同决定账务处理,合同与账务处理必须相匹配。如果合同与账务处理不匹配,要么是做假账,要么是做错账;如果账务要能经得起税务部门的检查,必须做到合同与账务相匹配。鉴于此,生产企业2015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4万元,合同约定2016年1月20日收款,但由于购货方到期未付款,根据合同与账务相匹配的原理,2016年1月20日应确认销售收入,其正确的账务处理应为:借:应收账款234万贷: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34万当然,如果不按照以上办法进行处理规避税务风险,则必须修改合同,使修改后的合同与原来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修改办法是,把原来销售合同中的购货方的付款时间修改为:2016年3月10日,这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2016年3月份,在2016年4月进行申报,就可以规避税务稽查的风险。二、合同与税务处理相匹配基于合同决定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决定税收的逻辑。合同与税务处理相匹配的内涵是指企业交多少税是由合同决定的,如果企业的税务处理与合同的约定不匹配,则企业要么多缴税,要么少缴税。因此,企业要控制税收成本,必须通过合同的巧签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案例分析2:某园林绿化企业不同签订合同技巧的涉税成本分析(1) 案情介绍某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承接了一项绿化养护工程,为一小区栽种水杉树苗,并在工程完工后1年内提供树苗日常养护。绿化工程价款750万元(不含税),养护劳务收入100万元(不含税),其中养护劳务收入中提供的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收入50万元(不含税)。请问应该如何签订合同使该企业的税负最低?(2)法律依据根据营改增的相关通知规定,对绿化工程按照“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项目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提供苗木养护劳务属于服务业范畴,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服务业的范畴,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3)签定合同技巧的涉税分析第一种签订合同的技巧:在合同中约定绿化工程价款750万元,养护劳务收入100万元。第二种签订合同的技巧:在合同中约定绿化工程价款750万元,养护劳务收入50万元,提供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收入50万元。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第一种合同签订技巧:则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75011%+1006%=88.5(万元)。第二种合同签订技巧:则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75011%+(100-50)6%=85.5(万元)。第二种合同签订技巧比第一种合同签订技巧节约增值税3万元。三、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有两层含义:一是发票记载标的物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相一致;二是发票上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必须与合同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或销售方、采购方或者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相一致。如果不符合以上两层含义的发票,有虚开发票的嫌疑或属于异常的发票,产生不能抵税的风险,甚至触犯刑法落入虚开普通发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发票的主要功能是受票方抵扣企业所得税的合法证明,如果受票方是一般纳税人,其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合同决定发票的开具,开具的发票与合同不匹配,则将涉嫌虚开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亦将增加企业的税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