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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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充分发挥公司全体职工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确保劳动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根据劳动法、福建省闽政(1994)16号关于我省企业实行全面劳动合同制意见,结合实际,特补充修订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第二条、现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原固定工、全民合同制工人。第三条、实施细则执行以后新招收的职工(包括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军转干部以及外单位调入的职工)。第三章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第四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公司内部不再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合同工等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职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便于公司对职工的管理和保持职工的相对稳定,合同期限分为:(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分别为: 1、短期劳动合同13年; 2、中期劳动合同510年; 3、长期劳动合同10年以上。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五条、劳动合同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下人员应约定试用期:1、新招收或录用的职工;2、外单位调入职工;第六条、公司依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和职工对不同岗位的熟练程度确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下列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1、经培训考核不合核,不能独立上岗工作,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只能签订期限1年的劳动合同;2、因劳动纪律松懈,有违章违纪行为,现实表现较差,只能签订期限1年的劳动合同;3、竟聘上岗落聘待岗人员,只能签订期限1年的劳动合同;4、非关键岗位或非技术工种且自愿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职工,可签订1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二)、下列职工可签订中期劳动合同1、新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可签订5年以上10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2、85年7月1日以后进厂的固定工和全民合同制工人,可签订5年以上10以下期限劳动合同;3、技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军转干部及外单位调进的职工,第一次可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4、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职工可签订5年以上、10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5、经过技术培训的特殊工种人员(驾驶员、电工、司炉工、行车工、电焊工)可签订5年以上10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三)、下列人员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公司工作连续5年以上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2、属于公司引进的特殊专业人员,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3、85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4、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职工,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5、男年满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女年满40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又无明显的违纪、重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6、取得高级技工以上等级的工人,以及在重要和关键岗位上的生产技术骨干,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7、被评为公司级劳动模范以及地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经同级工会确认的),可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8、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9、职业病患者或因公(工)伤、残、医疗期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丧失部份劳动力;因病医疗期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尚可坚持原工作或重新调整的工作的职工或签订长期劳动合同。10、办理内退人员可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四)、长期病休的职工,维持现状暂不签合同,待医疗期终结后,再签订合同。第七条、对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以下规定办理:不愿意为公司效力,欲自谋职业的,公司允许其1个月内办理调离手续,超过期限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八条、公司自94年以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从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愿签订者按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期满不再续订,不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与规范第九条、劳动合同是职工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一经鉴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第十条、公司职工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填写劳动合同书、职工登记表及其它专项合同。第十一条、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上,职工依法与公司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当地劳动部门签证,合同书一式三份,公司与职工各执一份,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内容:1、试用期限;2、劳动合同期限;3、生产工作内容;4、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5、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6、劳动纪律;7、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续订和解除的条件;8、劳动的争议和处理程序;9、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10、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职工与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若调解无效,可向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十四条、签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公司或职工履行合同的情况或外部条件发生变化,合同中的部分内容变化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的相应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实行职工竞争上岗制度,对在岗职工进行岗位动态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建立和完善内部淘汰办法,不能胜任工作及未竞争到岗的,进行转岗或转岗培训,不服从转岗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关系。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辞退的;3、内部待岗人员不参加转岗培训,又拒绝接受新岗位推荐就业两次及以上者;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双方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况,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未满,且又不符合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2、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职工可以随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2、经县以上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确认,劳动安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3、公司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4、在劳动合同期内参军服兵役的。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主管部门:1、属于经公司批准工作调动的;2、经公司同意,职工考取公务员或自费考取中等专业以上学校被录用的;3、符合国家规定,办理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4、公司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职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1、合同正在履行中,公司生产工作确实需要又不能离开的;2、由公司出资参加培训(含大、中专院校的专职培训学习)的人员,在培训后为企业服务的年限未满的。3、参于公司某项重点建设项目未完工的技术、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合同期未满的;4、不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征得本公司工会部门或同级工会的同意,若工会提出异议,公司应复议后再决定。第二十五条、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1、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报告,所在基层单位签发意见。2、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同级劳动部门审批。3、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通知职工本人办理终止合同有关手续,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公司或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第六章 劳动合同期限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第二十七条、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职工劳动报酬与公司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能升能降;公司职工的收入均按公司内部分配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职工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享有公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和有关女工保护条例规定的假期,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待遇。第二十九条、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女工在怀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公司规定执行。第三十条、职工在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属于自行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自行离职的以前工龄不连续计算。第三十一条、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连续工龄计算的办法执行。1、连续工龄半年至一年,医疗期三个月;2、连续工龄一年至二年,医疗期六个月;3、连续工龄二年至十年,医疗期十二个月;4、连续工龄十年至二十年,医疗期十八个月;5、连续工龄二十年以上,医疗期至医疗终结;6、对患有精神病、癌症及其他绝症的职工,经公司内部医院和上级医院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享受长期医疗期。第三十二条、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待遇和病假工资按国家和公司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医疗期间职工应安心养病,如发现借医疗期从事谋利活动的,公司可给予终止医疗期及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第三十四条、职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即解除合同的,并按国家规定发给补偿金。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之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养费、救济费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公司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发生伤亡事故,其负伤所需的一切费用由肇事方或用人单位支付、其他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职工离休待遇按国家政策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管理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第三十九条、凡本公司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上实施细则(修订意见),从行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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