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项目基坑围护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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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栖庭项目基坑围护施工合同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合同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叁方的责任,确保本工程项目的完成,经叁方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甲乙丙叁方共同遵守。第二条、 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建设规模:4. 工程承包范围:基坑围护工程的材料采购、施工5. 承包方式:包材料、包施工、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文明。第三条、 施工工期:1. 合同工期:1.1 本工程总期为30天;具体工期要求为2011年7月30日起至2011 年8月30日。实际施工工期比投标工期提前或推迟,按提前不奖励,推迟一天罚款一万(除甲方原因外)。1.2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2.1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8小时。1.2.2 不可抗力1.2.3 其它非乙方原因造成无法正常施工连续8小时以上(含8小时)1.2.4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 暂停施工3.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暂停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意见,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可以继续施工。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丙方,分别由甲方承担支出,相应工期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第四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 合同价款:2. 暂估总价为: 圆整,小写 元3. 采用按实结算模式。结算时计价按照08计价规范和09费用定额、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执行。材料价格按上海市造价信息2011年8月价格执行。下浮率17%。4. 工程款支付:工程量达70%时,付工程总造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造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周内,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结算报告,甲方在收到工程结算60天内完成结算审计工作,双方在结算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十天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在取得房屋竣工报告后十天内付清。第五条、 工程管理:1. 甲方委派 同志为现场代表,乙方委派 同志为现场代表,共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2. 甲方责任:2.1 负责协调乙方和现场其他单位工作联系。2.2 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2.3 按合同约定如期向乙方支付工程款。3. 乙方责任:3.1 按照现场情况及甲方的要求,提供基坑围护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后果承担全部责任。3.2 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现场的各类原始施工记录,严格按设计和施工规范施工,确保基坑安全。3.3 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与总包方及其他专业队伍作好施工配合。3.4 甲方已委托监理公司对本合同的施工质量、进度进行控制,乙方应自觉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工程师的各项检查、监督,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方便,认真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各项指令。3.5 按照有关施工规范保质、保量,按时完工,承担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3.6 及时准确地向甲方及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进度情况,便于甲方和监理对工程质量管理和进度实施监督。3.7 乙方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全面负责。3.8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施工中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人员伤害及对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完全责任及赔偿。3.9 乙方承担其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险。3.10 遵守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规范用工制度,合理合法使用劳动力。3.11 竣工验收报告被批准后三天内将所有工程资料汇总成册,一式叁份交甲方签收。第六条、 工程质量1. 质量标准2.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乙方承诺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的标准,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按本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方承担。3. 乙方承诺本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能确保基坑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网的安全、稳定、可靠。可确保地下车库结构封顶。在施工过程中,如由于乙方的方案、施工工艺及施工质量造成工程事故或质量问题,均由乙方承担全责,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4. 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政府指定部门第七条、 竣工验收1. 竣工验收:2. 本工程分两次验收:3. 第一次是在围护结构施工完毕后,乙方通过自验之日起3天内向甲方递交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验收报告后3天内组织验收并核定围护结构的工作量。逾期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天内不予批准却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验收报告和工作量已被批准。4. 第二次是在井点拔除、基坑回填完毕后进行竣工验收。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组织验收并核定井点降水工作量。逾期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天内不予批准却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和工作量已被批准。5. 乙方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被批准3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及结算报告。第八条、 工程结算:1. 结算时间:1.1 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报告之日起10天内批准结算报告(不包括结算核对及修改时间);2. 结算原则:2.1 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第九条、 违约和处罚: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2、 甲方不按时付款,则按延迟天数乘延迟付款部分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 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每延迟一天按暂估价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 乙方的施工质量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应向甲方支付暂估价的10%的违约金。5、如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第十条、 其它:1、 不可抗力1.1 指应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乙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的自然灾害。1.2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标准。2、争议:2.1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可向甲方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以上事项由甲乙方共同商定。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叁方各执贰份,自签约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 或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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