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设标(2008)11号(材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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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河南省建设厅文件豫建设标200811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处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自去年10月份以来,我国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异常,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运行,现结合我省情况,决定对引起工程造价变化较大的材料价格上涨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2007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上涨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共担风险的原则协商解决。凡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或约定不具体的,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允许调整。调整的范围及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施工合同价(含标底或拦标价)没有计取风险系数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2、采用固定价合同形式,施工合同价(含标底或拦标价)计取风险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的风险系数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的风险系数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的材料信息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市综合预算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另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发承包双方对材料调价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二、采用固定价合同形式,计取了风险系数,也约定了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仅以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没有具体约定的,可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 三、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其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价差。 五、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适时加快发布材料价格信息,指导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应严格把关,防止不合理条款的发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督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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