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保险业务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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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合作协议甲方: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 公司负责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1)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 乙方是一家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可以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3)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a)均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b)并且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相应授权;(c)具备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资质和条件。 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的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第一条:合作内容(一)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约定的合作产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产品、产品方案、合作产品推广和宣传等内容见本协议附件合作项目内容。本次合作内容仅限于附件合作项目内容,后续如有新的合作产品,则以补充协议方式进行确认。(二)甲方作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供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合规的专业保险产品方案,选择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承保、理赔、配套系统对接等服务,以促成本协议项下的约定产品在乙方平台上进行展示和销售。(三)乙方作为第三方网络平台,向甲方提供保险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技术辅助服务,使甲方可以通过该平台发布产品信息并销售保险产品、接受用户之保险订单及提供相关保险咨询和用户信息查询等服务。第二条:合作条件(一)甲方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有效且符合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的全国性保险中介资质及相关证照。2.提供上述第1项约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获得乙方认可。(二)乙方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2.提供上述第1项约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获得甲方认可。3.乙方平台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保险机构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3)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4)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4.提供上述第3项约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获得甲方认可,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网站备案证明;未受到相关行业行政处罚的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文件。5.如发生使乙方无法满足上述第3项各项条件的事件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相应措施,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单方面解除本合作协议,并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对其产生的一切损失。第三条:双方权利及义务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应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获得本协议项下乙方应提供的全部合格的服务。2.甲方有权在协议期内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3.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4.甲方应在产品的合作中提供技术支持以完成技术对接。甲方应采取合理及必要的网络系统安全措施,保护自身技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但由于可能存在的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乙方予以理解并不应要求甲方在以下情况下承担责任:A.系统停机维护,且甲方提前通知乙方;B.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以及网络系统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C.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提供服务的;D.由于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的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5.甲方应协调保险公司,按其与用户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独立地对用户承担保险责任,并给用户提供投保、承保、理赔、退保等与保险业务有关的咨询和服务。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所经手的数据或资料遗失、灭失、被盗、损毁或篡改等造成用户损失,甲方应当出面解决,乙方应积极协助并支持甲方恢复或取回上述信息。6.甲方应协调保险公司,承担符合保险条款约定条件的用户的批改(含退保)工作,并及时妥善地按照与用户签订的保险条款对符合批改条件的用户办理批改。乙方对甲方上述相关工作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7.甲方应负责提供网页嵌套或技术接口与乙方系统对接。8.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合作业务活动所需的条款、保险单证、宣传材料等有关资料。甲方应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9.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其有关保险展示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解除本协议。10.甲方有权在其官方网站的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披露与乙方合作的相关信息,包括乙方的名称、商标、标示、网站名称以及网址、与乙方的合作业务合作范围、乙方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等。11.甲方享有其它双方约定的权利、承担其它双方约定的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名称、标志、标识,且乙方对甲方名称、标志、标识等的使用仅限于为履行本协议。2.乙方应如实提供相关身份资料,包括合法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办法的许可证或网站备案证明、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证明等,并在上述信息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后三(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承担因身份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乙方保证其有资质和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3.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全部合格的服务: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保险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产品接入、功能优化等服务,并建立完善的互联网安全保障系统。同时乙方保证在向甲方提供服务时而使用到的网络设备和网络安全产品已获得相关机构安全检测和认证合格。4.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及要求完成项目内容。5.乙方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确保客户所付保费将直接支付至甲方专有账户,如合作中涉及保险中介机构代甲方收取保费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指示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确保客户所付保费将被支付至甲方授权的保险中介机构的账户。6.乙方应当在产品的合作中提供技术支持以完成技术对接。乙方承诺在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非法获取甲方系统中的信息,不得损害甲方对属于甲方信息的自主权、支配权,不得利用提供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控制、非法操纵甲方的系统、甲方的设备,不得损害甲方对自己系统、设备的控制权,不得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停止技术支持和相关安全措施等。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7.乙方应通过其网络平台以安全便捷高效的方式向甲方提供有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采取合理及必要的网络系统安全措施,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保护自身技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并与甲方应用系统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甲方内外部传递与蔓延。但由于可能存在的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甲方予以理解并不应要求乙方在以下情况下承担责任,但乙方应积极善意及时解决相关故障:A.系统停机维护,且提前通知甲方;B.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以及网络系统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C.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提供服务的;D.由于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的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8.乙方应当在出现网络平台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时,及时安排负责人与乙方联系解决。9.乙方应承诺在技术手段中实现对甲方客户数据和资料的安全保证,对收集到的甲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对使用乙方电子保险平台所产生的甲方客户的数据和资料,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本协议项下服务之外的目的。如违反约定乙方应赔偿给客户和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承诺履行有关法律要求的安全保护义务。10.乙方应当在乙方网站平台及移动互联平台的显著位置列明以下信息: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销售主体及甲方设有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单;明确说明保险协议的订立方式如电子保险单形式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等凭证的配送方式、收费标准;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及客户投诉渠道;保险办理流程及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证措施等。乙方应积极支持并配合甲方在乙方相关网站平台及移动互联平台展示上述信息,甲方需要在乙方网站上设置链接的,乙方应及时检查并确保链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甲方有权在甲方官方网站披露乙方网络平台及移动互联平台(包括使用乙方商标、标识等),并披露与乙方的业务合作范围。11.乙方应当在乙方网站平台及移动互联平台的合作产品销售网页向用户明确说明以下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保险产品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保险产品种类;保险条款、费率,突出提示和说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并以适当的方式提示理赔要求、保险协议中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购买方法;索赔流程;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后果;合作产品销售区域范围等内容。乙方应积极支持并配合甲方在乙方相关网站平台及移动互联平台展示上述信息,甲方需要在乙方网站上设置链接的,乙方应及时检查并确保链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甲方承诺协助乙方在乙方网站平台、移动互联平台以及产品销售页面对相关产品信息进行披露。12.乙方在其销售页面向客户介绍甲方的保险产品时,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条款和业务资料,不得伪造、变更甲方的保险单证,不得修改、印刷甲方的宣传资料,并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和资料。13.乙方承诺不得从事本协议合作业务范围之外的甲方保险业务。1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电子保险平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受理涉及由于乙方自身及第三方原因导致的电子保险平台系统问题的投诉并处理因此产生的纠纷。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的数据或资料遗失、灭失、被盗、损毁或篡改等造成用户损失以及甲方损失,乙方应当出面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15.乙方应遵守国家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保险业务相关的工作指导与管理,若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因乙方原因导致保险消费者或者甲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6.乙方为甲方提供宣传服务的,宣传内容应经甲方审核并书面确认后方可发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发布或修改。乙方用于本项目的全部宣传和展示素材(包括但不限于新闻稿、软文稿和平台展示内容等),需提前5个工作日经甲方审核并书面(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等)确认后,方可正式对外发布、展示和宣传。乙方不得使用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宣传和展示素材,如出现任何法律问题,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并承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可为履行本协议之外的目的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若因乙方未经允许使用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在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完全停止使用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使用与合作项目相关的其他词语、标记、标志、符号和名称,并且不得使用与该商标相似并容易引起混淆的任何商标、版权、商品名称或产品名称。17.乙方平台应在醒目位置披露甲方信息及乙方平台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甲方提供。披露内容由甲方统一制定并授权乙方发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18.乙方平台应于收到投保申请后24小时内向甲方完整、准确地提供承保所需的资料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等资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19.乙方应协助甲方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协助并支持甲方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报告,协助甲方对投保人账户进行核对,并协助甲方开展反欺诈监控和调查。21.乙方享有其它双方约定的权利、承担其它双方约定的义务。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第四条:反洗钱约定(一)一方或其关联公司将依法合规采取合理措施积极配合其他合作方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根据系统的对接方式不同区分反洗钱责任义务的履行,若系统采取嵌套方式对接,由甲方负责履行反洗钱的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乙方方提供相关支持和协助;若系统采取接口方式对接,乙方应确保甲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能够及时从乙方提供的电子保险信息平台获得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的客户身份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有关身份证件的影印件和复印件、交易操作轨迹等。第五条:禁止转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本协议项下之全部义务或其中一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执行。第六条:权利保证乙方确保甲方不因签署本协议、接受或使用本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侵犯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权利。如乙方违反本保证,导致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者甲方遭受索赔,乙方应负责解决并应当赔偿甲方为此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以及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的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以及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甲、乙任一方或双方违约的,违约一方应当向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时限内停止违约行为,要求其消除影响。如违约方未能按时停止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立即终止本协议。(二)任何一方违反其于本协议项下的陈述、承诺、保证或义务,而使其他方遭受任何诉讼、纠纷、索赔、处罚等的,违约方应负责解决,使其他方发生任何费用、额外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第八条:保密条款(一)保密义务双方应保证对本协议的所有相关内容及其因履行本协议所获知的各种甲方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商务、技术、营销、发展规划、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前书面许可,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本协议目的之外; 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双方方工作人员或其他第三方外,任何一方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上述信息,且应确保上述人员承担与本协议约定同等严格的保密义务。(二)保密信息的返还乙方在本协议中所受领的保密信息应及时返还甲方或在甲方监督下予以销毁。乙方擅自留存备份信息,视为违反保密约定。(三)保密期限协议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终止之后仍然继续承担在此条款下的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有权对其他方故意或过失泄露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四)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召开新闻记者会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披露关于他方正在合作及洽谈的内容。因对方书面同意以及国家、行政、司法强制行为而披露商业秘密的,披露方不承担责任;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披露方不承担责任。第九条: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的通知与协商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甲、乙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二)不可抗力的免责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而使对方遭受到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采取适当和必要地措施减轻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对未尽本项责任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三)不可抗力免责的例外协议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责任。(四)后续磋商与处置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就不可抗力所造成影响程度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者终止本协议。如果甲方决定终止协议,且甲方已经付款,乙方应将未交付部分的款项在5日内向甲方返还。第十条:协议变更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协议的终止(一)协议特别终止的情形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乙方的破产清算组或相关管理人)提出终止协议而不向其提供任何补偿:1.乙方破产、解散(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股东会决议解散、乙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被司法机关裁决解散等情形);2.乙方发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重大产权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如系上市公司)被勒令停止上市;以及任何原因背负重大债务导致无履行能力;3.乙方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制度或监管政策要求。(二)甲方有权采取的措施如果因上述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甲方已经采取或者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利不受任何影响。(三)协议终止后有关事项的处理:1.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责任,协议各方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2.协议终止之前:A 甲方已经上传至乙方平台的保险产品信息尚未达成交易协议的,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终止时同时删除此项商品的相关信息;B 甲方已经与用户就某保险产品信息达成交易协议的,乙方不可以删除该交易并应在合理范围内配合甲方的后续工作,但乙方有权在协议终止的同时将协议终止的情况通知该交易中的用户。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一) 法律适用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二) 争议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协议生效及其他(一)协议生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公章后生效。(二)合作期限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年。自本协议期满前三十日内,如双方均未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业务,本协议自动顺延一(1)年。若国家监管机构有相关法规出台时,本协议与其规定不符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文本数量本协议一式_肆_份,其中正本_贰_份,副本_贰_份。甲方执_壹_份正本,_壹 份副本;乙方执_壹_份正本,_壹_份副本。第十四条:协议效力(一) 附件的效力无论本协议是否有相反约定,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附件条款与本协议条款发生冲突时,以本协议条款为准。(二) 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及协议附件(如有)是甲乙双方关于本次交易所最终确定的全部内容,甲乙双方均承认其已审阅、理解本协议及协议附件的内容,并同意取代甲乙双方之间此前关于本次交易所做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承诺。(三)部分条款无效对协议效力的影响如本协议的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被认为无效、违法、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则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不受其影响。本协议将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和修改。第十五条: 附件的组成(一)附件为合作项目内容(二)附件作为主协议的补充,为主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与主协议一致。可编辑修改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甲方(盖章):*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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