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政策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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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这就是法律根据。也就是,在180天内我们应该向法院诉讼,让拆迁方拿出这些东西,拿不出,拆迁方就是违法,就要承担败诉结果。实践中,政府的拆迁行为一般不会撤销,也就是不会败诉,法院顶多会判:为了不使公共利益受影响,指出这拆迁的瑕疵,而不撤销。有瑕疵就很难再强拆了。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公众意见是政府机关制定有效征收补偿方案的必要程序,没有经过征求公众意见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不能认为对被征收人作出了合法安置补偿的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也就是说对于棚户区改造征收房屋的,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这里的多数,一般应是超过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被征收人,此时组织听证会是必经法律程序。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即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一是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前置必备的法定程序。现实实践中,很多地方存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并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二是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也就是说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须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被征收户的征收补偿资金须要足额到位,很多时候这也是大家最容易忽略的地方。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须载明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告知被征收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这里,告知行政诉讼权,不仅应告知受诉人民法院名称,还应告知起诉期限。若未告知起诉期限和诉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房屋征收决定内容之日起一年。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棚户区改造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房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2、 优化规划布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我们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公平补偿”,需要体现以下要素: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在实践中所应体现出来的表现是:对于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相关重大决策问题都需要征询多方面的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意见权、监督权等;还有在整个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开展。如果有违法违规的行政操作侵害了被征收人利益,也必须保障被征收人法律救济途径的通畅可靠,比如复议、诉讼等;再者,对于征收拆迁的最终补偿结果,也应保证全方位公开。也就是最后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要经得起各方面的拷问和审查。二、搬迁后提高或者保持现有的生活水平什么是公平合理的补偿?简单点说就是至少要保证土地房屋被征收拆迁之后,所得到的补偿足以保证生活水平不降低、居住条件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才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对此,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都明确提出,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该条例可以明确,你的现有生活水准是衡量拆迁补偿价款的标准。搬迁不能降低你的生活水准。如果降低了,是有违公平、公正的。被拆迁人可以据此进行法律维权或者协商来提高补偿价格。三、合理是指一定要先补偿后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明确了征收房屋应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坚持先拿到协议约定的补偿费用后再搬迁,要不然后期很可能会出现问题。这也是造成最终的拆迁补偿价格偏低或者不合理的一个缘由。但是在现实拆迁中,因为种种原因,被征收人主动或是被动搬迁后也还没有拿到补偿款的情况普遍存在,这就给了征收拆迁方一个很好的压价手段。所以,提醒广大被征收户,一定要坚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才能保障最后补偿价款的合理性。核心诉求有三点1、要求参与制定这块土地的规划设计,不合理的就要改,国家给人民建的,人民有权监督。回迁再难也要谈,因为我们只有谈回迁,才能知道他们错在哪?违法在哪?只有谈他们的错与违法,才能为我们的无证房补房本确权,才能让他们迷途醒目,用法律来给正义背书,给我们应该给的一切。2、无证房补办房本再谈赔偿,房权即人权,同房同权。3、不能低于周边最近地段新建商品房,国家给这段文字的定义是,如果今天拆了你的房,那么,给你赔付的就是要你能够在今天买得起你身边最近的新建的商品房。安置房从法律上有几个问题:1、无证房,没有质量备案手续等;2、产权不明晰,期房,产权还在建筑公司手里,这样就有了合同法286条款的规定。准现房,产权在开发公司手里3、现房,不能立刻办证,还属于产权待定的阶段。而我们给拆迁办置换的房子,都是有证的现房。这不符合公平原则。新宋风公司与国开行之间的贷款签约就是标准的商业行为!这也是充分证据之一!公司与银行贷款,不是商业行为是什么?让他们向1400多户公民做出回答!建业东京梦华,是河南省及开封市的重点项目,总占地面积约1200亩,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占开封市老城区近十分之一,总投资超过60亿。建业东京梦华西至开封西城墙、东至开封大坑沿街、青云街,北起清明上河园,南至包公湖,水系河道将龙亭湖、包公湖蜿蜒贯通。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发布后你还敢不走司法途径而去上访吗?导读: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满的救济时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此,如果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意见,应当在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内及时提出,避免因为错过时间而使自己利益受损。二、对征收决定公告不满的救济时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如果您对征收决定公告存在异议应当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因此,一般而言,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对房地产价值评估不满的救济时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不满进行救济有时间限制要求:1.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您需要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2.您若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存在异议,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2、 如果在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后,仍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如上文所述,应当自收到鉴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鉴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对补偿决定不满的救济时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按照上文所述,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遭遇违法强拆的救济时间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强拆的维权期限是自知道违法强拆之日起6个月。在2018年2月8日之前,如果未告知诉权的情况下,被征收人的维权期限是2年。但在2018年2月8日,最高法发布了最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即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将未告知诉权的情况下的维权期限缩短为1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之后未告知诉讼的维权期限将变成1年。综上,以上的维权期限被征收人一定要掌握,过了维权期限就不能再提异议、意见、复议、诉讼等!并且,根据法律规定上访并不能让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因此,被征收人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发布后,将维权期限又缩短了1年,更是时间紧迫!在此再次提醒一下广大被征收人,上访并不能解决大家的问题,这并不是小编自己胡乱说的,有很多被征收人咨询小编的时候都说上访只会“踢皮球”,并不能解决问题,更有些咨询的人因上访而丧失的维权期限,得到的确是让走司法途径解决,但那是真的已经为时已晚,早已错过了维权时间。法律维权也是有期限的,用一句来说“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谨记!谨记!谨记!7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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