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1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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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集团公司与员工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员工签订,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其中,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公司,由分公司负责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加盖分公司公章。第四条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集团公司与员工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与员工订立的其他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续订第五条 集团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员工花名册备查。第六条 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由集团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第七条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九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集团公司根据员工基本素质、工作岗位、专业特长和集团公司对员工的职业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原则上5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第十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集团公司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出现法定、集团公司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情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解除。集团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集团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员工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发生重大体制变革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一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集团公司与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集团公司因完成独立项目、承包任务和季节性临时任务招用人员时,可以与员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集团公司与员工须提前三十日向对方表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意向。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续订合同一致意见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合同即终止。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集团公司与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或者通过订立保密协议,约定保守集团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集团公司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注册、登记备案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集团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第十九条 经集团公司批准,员工工作调动的,应解除劳动合同,与调入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第二十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团公司;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集团公司。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中止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暂停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员工应征入伍或者执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不能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二)员工失踪,司法机关尚未做出认定的;(三)员工被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四)集团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的;(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六)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情形消失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足以影响录用决定的,视为欺诈,集团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被查实在应聘时提供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二)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未治愈且在应聘时未声明的;(三)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且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四)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在应聘时未声明的;(五)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中应予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集团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不得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集团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四)集团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五)劳动合同免除集团公司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导致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双方约定终止条件出现的;(三)员工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四)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五)集团公司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集团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集团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集团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手续。集团公司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四章 工时制度与休息休假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相应的工时工作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第三十二条 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第三十三条 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停工留薪期。第三十四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医疗期。第五章 劳动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根据国家薪酬政策,依法制定薪酬分配办法,按照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贡献大小,确定员工的劳动报酬。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加班工资待遇按照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与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三十九条 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死亡、退休或者退职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根据经营效益等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薪酬制度、企业年金制度等激励机制,改善和提高员工生活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定期安排员工进行健康检查,逐步建立完善员工健康档案。第六章 违约责任与违约赔偿第四十二条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集团公司支付违约金,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四十三条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集团公司支付违约金,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四十四条 员工未与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集团公司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除用工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员工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全资子公司按本办法执行;控股公司参照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本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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