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处办证大厅请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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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客运处办证大厅请假制度 第一条 办证人员请假须填写请假条,1天以内由办证大厅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报处分管领导批准。第二条 办证人员事假、病假、旷工等考核规定如下(均指在岗办证人员,公伤例外):1、办证人员当月休病假3天(含3天)的,扣发当月全部考核津贴;病假2天以上(含2天)、3天以下的,扣发当月考核津贴的40%;2天以下的,扣当月考核津贴的20%;办证人员全年病假累计30天以上(含30天)的,不享受当年年终各类考核津贴。2、办证人员当月休事假2天以内(含2天)的,扣发当月考核津贴总额的80%;休事假2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考核津贴。办证人员休事假期间的月基本工资、岗位特殊津贴等按实际休假天数扣除,且事假每天扣年终各类考核津贴的10%,扣半年各类考核津贴的10%。3、办证人员旷工除扣发当月工资、全部考核津贴、当年的半年和年终的各类考核津贴外,还将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4、当年内办证人员事假累计超过10天或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如休假后其病、事假累计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的,则不再享受下一年度公休假待遇。5、办证人员因身患重大疾病住院或病假的不扣发工资和各种考核津贴。6、办证人员因长期患病(经与院方核实),需要6个月以上长时间治疗或休养,经处领导研究批准交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准假。病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不享受月考核津贴、半年及年终各类考核津贴,其它一律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办理。7、办证人员生病,单位原则上一般不派人护理。如办证人员身患重大疾病的或因公受伤不能自理的,经领导批准,住院期间单位可派人护理,护理期间单位护理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不变。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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