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进度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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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设计进度控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公司各房产项目的开发进度,确保公司各开发项目的按期实施;提高公司开发项目的设计质量和设计进程;使得房屋设计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理顺内外部的工作关系和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房地产公司要根据公司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度要求,制订详细的工作目标计划,目标计划要明确各个节点的的开始和完成时间。各个阶段的时间确定,都要考虑将讨论修改的时间编制在内。就设计方面要有如下几个节点: 1、总体规划方案开始设计和完成时间(同时要明确规划招标完成时间); 2、总体规划方案审批完成时间; 3、单体设计方案开始时间和最后单体设计方案确定完成时间; 4、施工图扩初设计(重大、复杂的工程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始时间和完成时间(同时要明确施工图设计招标完成时间)。 第二条 根据公司的开发进度要求,各房地产公司都要提前制定次年的设计进度目标计划。或者在编每年“发展工作计划”时,要把设计进度目标计划编制在内,并将设计进度目标计划于十二月初报集团总部总师办备案。年内如有新项目,则根据项目的开发进度要求,制定设计进度目标计划报总师办备案。每月26日之前将设计进度执行情况报总师办。每月的设计进度要注明原设计进度计划,本月实际设计进度完成情况,如与原计划出入较大,则必须详细分析其原因。同时要将下月设计进度计划及需要上报总师办组织审核的审核计划一并报总师办。对于唯景设计所做的项目,设计所可参照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每月26日之前将设计进度完成情况报总师办备案。房地产公司在制定项目设计进度计划时应与设计部门进行沟通,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确定项目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要有超前性,要考虑反复修改的时间。 第三条 总师办将各房地产公司和唯景设计所上报的设计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汇总后,上报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阅。 第四条 通过设计招标或其他方法确定设计单位后,不论是公司内部的唯景设计所还是属外单位的设计院,房产公司均须与其签订设计委托合同。设计合同内须明确设计条件、设计周期、收费标准和延迟时间的奖惩措施。 第五条 签订设计合同后,根据项目定位(规划定位报告要报总经理审批)和客户群的定位编写设计委托书,设计委托书应按公司规定的内容填写详细。具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所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一定要准确完整,所提供的设计要求要切实可行; 2、设计要求须明确具体:如规划要求、主要经济指标、容积率、建筑风格、建筑类型、分期实施预想;设计户型具体的要求;主要房间朝向要求,各个房间功能的面积要求,主要房间的进深和面宽要求,各房间功能的平面布局要求;各种户型所占的比例;设计立面造型要求; 3、设计各个阶段完成的具体节点时间。 第六条 唯景设计所(或其他设计单位)根据与各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和设计委托书的要求,按时完成设计。在设计程序上,设计所首先根据房地产公司设计委托书的要求做概念设计。房地产公司对概念设计审核同意后,以工作请示单的形式上报公司总工室。总工室收到房地产公司上报的概念设计文件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讨论。参加人员公司领导、房地产公司有关人员、设计所设计人员、总工室成员,会议由房地产公司负责记录,最后形成讨论会议纪要。设计所按纪要进行下步单体方案设计。一般提供总体规划方案一个,第一次提供的单体设计方案一般不得少于两个。 第七条 房地产公司在收到设计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或单体设计方案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初审,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房地产公司对规划设计方案应同时征询规划审批部门意见)。设计所在收到房地产公司的修改反馈意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设计(重新设计时根据会议纪要商定的时间内完成)送房地产公司。一般此程序不得多于两次。超过三次或改变原设计要求则双方应补充签订设计合同。 第八条 房地产公司收到设计所修改完善的规划设计方案(同时报规划审批部门征询意见)或单体设计方案,审核同意后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连同规划设计方案或单体设计方案送总师办,总师办在收到房地产公司送来的单体设计方案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有关专家和房地产公司有关人员、设计单位人员一起对规划设计方案或单体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房地产公司负责记录,最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 设计单位或唯景设计所在评审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修改工作量大时以会议商定的时间为准),完成规划设计方案或单体方案修改后送房地产公司。规划设计方案和单体方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同时要统计各种户型的面积、户数、各种户型的比例、主要经济指标等。户型面积统计除在设计文本内予以体现外,还应按本规定附件2的要求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到总师办。 第十条 房地产公司收到设计单位经过专家评审修改完善的规划设计方案或单体设计方案,审核同意后以工作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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