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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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 总则 第 1 0 1 条 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 符合国家的方针 政策 法令 达到防止水污染 改善和保护环境 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 求 特制订本规范 第 1 0 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城镇 工业企业及 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 1 0 3 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 地区 总体规划 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 从全局出发 根据规划年限 工 程规模 经济效益 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正确处埋城镇 工业与 农业之间 集中与分散 处理与利用 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通过全 面论证 做到确能保护环境 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 第 1 0 4 条 排水制度 分流制或合流制 的选择 应根据城镇和 工业企业规划 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 原有排水设施 污水处 理和利用情况 地形和水体等条件 综合考虑确定 同一城镇的不 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 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 1 0 5 条 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 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 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 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 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 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 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 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 1 0 6 条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 不应影响城镇排 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 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 不 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 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 行 第 1 0 7 条 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 必须按废水水质 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 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 在接入城镇 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 1 0 8 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 础上 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 行之有效的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 新设备 第 1 0 9 条 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 应根据管理的 需要 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 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 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对操作繁重 影响安全 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 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第 1 0 10 条 排水工程的设计 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 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和规定 第 1 0 11 条 在地震 湿陷性黄土 膨胀土 多年冻土以及其它 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 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排水量 第一节 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第 2 1 1 条 层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 用的用水定额 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 等因素确定 可按当地用水定额的 80 90 采用 第 2 1 2 条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 2 1 2 采用 注 1 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 总变化系数用内插法求 得 2 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 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第 2 1 3 条 工业企业内生活污水量 淋浴污水量的确定 应与国 家现行的 的有关规定协调 第 2 1 4 条 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应很据工艺特 点确定 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 第 2 1 5 条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 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 第三章 排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 1 1 条 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 分期建设 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设计 第 3 1 2 条 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 应根据地形 道路建筑情况 土质 地下水位以及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 施工条件等因素综 合考虑确定 第 3 1 3 条 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 管道接口和基础的材料 应 根据排水水质 水温 冰冻情况 断面尺寸 管内外所受压力 土 质 地下水位 地下水侵蚀性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选择 并应尽 量就地取材 第 3 1 4 条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 其接口 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 3 1 5 条 当输送易造成管内沉析的污水时 管渠形式和断面的 确定 必须考虑维护检修的方便 第 3 1 6 条 厂区内的生产污水 应根据其不同的回收 利用和处 理方法设置专用的污水管道 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场地的雨水 应经预处理后接人相应的污水管道 第 3 1 7 条 雨水管道 合流管道的设计 应尽量考虑自流排出 计算水体水位时 应同时考虑现有的和规划的水库等水利设施引起 的水位变化情况 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 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 所造成的后果 设置潮门 闸门或泵站等设施 第 3 1 8 条 设计雨水管渠时 可结合城市规划 考虑利用湖泊 池塘调蓄雨水 第 3 1 9 条 污水管渠系统上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第 3 1 10 条 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 可根据需 要设置连通管 必要时可在连通管处设置闸槽或闸门 连通管及附 设闸井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 第 3 1 11 条 设计污水管渠时 对每一独立系统或设置泵站的管 道 宜在总出口处设置计量设施 第四章 排水泵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4 1 1 条 排水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 水泵机组可按近期水量 配置 第 4 1 2 条 排水泵站宜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 抽送会产生易燃易 爆和有毒气体的污水泵站 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 并应采取相 应的防护措施 第 4 1 3 条 单独设置的泵站 根据废水对大气的污染程度 机 组的嗓声等情况 结合当地环境条件 应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保 持必要距离 周围宜设置围墙 并应绿化 第 4 1 4 条 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 其入口处设计地面标高应比 设计洪水位高出 0 5m 以上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 可在入口处设 置闸槽等临时防洪措施 第 4 1 5 条 泵站前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第 4 1 6 条 泵站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 立体交叉道路等重要地 区的泵站 必须按二级负荷设计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 应设备 用的动力设施 第 4 1 7 条 泵房的采暖 通风 噪声和消防的标准 应符合现行 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 4 1 8 条 泵房至少应有一个能容最大设备或部件出入的门 第 4 1 9 条 抽送腐蚀性污水的泵站 其水泵和管配件等必须采取 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 4 1 10 条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泵站应根据当地地下水的水位和 流量情况 适当考虑抽送地下水的设施 第 4 1 11 条 在经常有人管理的泵房内 应设有通风 通讯设施 的隔声值班室 对远离居民点的泵站 应根据需要适当设置工作人 员的生活设施 第五章 污水处理厂的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第 5 0 1 条 污水处理厂位置的选择 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 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 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一 在城镇水体的下游 二 在城镇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三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四 少拆迁 少占农田 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五 有扩建的可能 六 便于污水 污泥的排放和利用 七 厂区地形不受水淹 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八 有方便的交通 运输和水电条件 第 5 0 2 条 污水厂的厂区面积应按远期规模确定 并作出分期建 设的安排 第 5 0 3 条 污水厂的总体布置应根据厂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 能和流程要求 结合厂址地形 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因素 经过技术 经济比较确定 并应便于施工 维护和管理 第 5 0 4 条 污水厂厂区内各建筑物造型应简洁美观 选材恰当 并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群体的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 5 0 5 条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 其位置和朝 向应力求合理 并应与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第 5 0 6 条 污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根据情况尽可能分别集中 布置 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 合理 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 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以及养护维修管理的要求 第 5 0 7 条 污水厂的工艺流程 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原有地形 符合排水通畅 降低能耗 平衡土方的要求 第 5 0 8 条 厂区消防及消化池 贮气罐 余气燃烧装置 污泥气 管道及其它危险品仓库的位置和设计 应符合现行的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的要求 第 5 0 9 条 污水厂内可根据需要 在适当地点设置堆放材料 备 件 燃料或废渣等物料以及停车的场地 第 5 0 10 条 污水厂的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全厂总面积的 30 第 5 0 11 条 污水厂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必要通 道 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主要车行道的宽度 单车道为 3 5m 双车道为 6 7m 并应 有回车道 二 车行道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6m 三 人行道的宽度为 1 5 2m 四 通向高架构筑物的扶梯倾角不宜大于 45 度 五 天桥宽度不宜小于 1m 第 5 0 12 条 污水厂周围应设围墙 其高度不宜小于 2m 工业 企业污水站的围护可按具体需要确定 第 5 0 13 条 污水厂的大门尺寸应能容最大设备或部件出入 并 应另设运除废渣的侧门 第 5 0 14 条 污水厂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间应设均匀配水装置 各处理构筑物系统间宜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 第 5 0 15 条 污水厂内各种管渠应全面安排 避免相互干扰 管 道复杂时宜设置管廊 处理构筑物间的输水 输泥和输气管线的布 置应使管渠长度短 水头损失小 流行通畅 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 各污水处理构筑物间的通连 在条件适宜时 应采用明渠 第 5 0 16 条 污水厂应合理地布置处理构筑物的超越管渠 第 5 0 17 条 处理构筑物宜设排空设施 排出的水应回流处理 第 5 0 18 条 污水厂的给水系统与处理装置衔接时 必须采取防 止污染给水系统的措施 第 5 0 19 条 污水厂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 为维持污水厂最低运 行水平的主要设备的供电 必须为二级负荷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 时 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注 工业企业污水站的供电等级 应与主要污水污染源车间相同 第 5 0 20 条 污水厂应根据处理工艺的要求 设污水 污泥和气 体的计量装置 并可设置必要的仪表和控制装置 第 5 0 21 条 污水厂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 应根据污水厂 的规模 工艺流程和管理体制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并应符合 现行的有关规定 第 5 0 22 条 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站的附属建筑物宜与该工业企业 的有关建筑物统一考虑 第 5 0 23 条 位于寒冷地区的污水处理厂 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第 5 0 24 条 根据维护管理的需要 宜在厂区内适当地点设置配 电箱 照明 联络电话 冲洗水栓 浴室 厕所等设施 第 5 0 25 条 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 防滑梯和避雷 针等安全措施 第六章 污水处理构筑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6 1 1 条 城市污水排入水体时 其处理程度及方法应按现行的 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以及水体的稀释和自净能力 上下游水体 利用情况 污水的水质和水量 污水利用的季节性影响等条件 经 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 6 1 2 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 一般可按表 6 1 2 采用 注 表中 SS 表示悬浮固体量 BOD5 表示五日生化需氧量 活性污泥法根据水质 工艺流程等情况 可不采用初次沉淀 第 6 1 3 条 在水质和 或 水量变化大的污水厂中 可设置调节 水质和 或 水量的设施 第 6 1 4 条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 应按分期建设的情况分 别计算 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 按每期的最大日最大时设计流量计 算 当污水为提升进入时 应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组合流量计算 注 曝气池的设计流量 应根据曝气池类型和曝气时间确定 曝气 时间较长时 设计流量可酌情减小 第 6 1 5 条 合流制的处理构筑物 除应按本章有关规定设计外 尚应考虑雨水进入后的影响 一般可按下列要求采用 一 格栅 沉砂池 按合流设计流量计算 二 初次沉淀池 一般按旱流污水量设计 按合流设计流量校核 校核的沉淀时间不宜小于 30min 三 第二级处理系统 一般按旱流污水量计算 必要时可考虑一定 的合流水量 四 污泥浓缩池 湿污泥池和消化池的容积 以及污泥干化场的面 积 一般可按旱流情况加大 10 20 计算 五 管渠应按相应最大日最大时设计流量计算 第 6 1 6 条 城市污水的设计水质 在无资料时 一般应按下列要 求采用 一 生活污水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应按每人每日 20 35g 计 算 二 生活污水的悬浮固体量应按每人每日 35 50g 计算 三 生活污水的设计水质 可参照同类型工业已有资料采用 其悬 浮固体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 可折合人口当量计算 四 在合流制的情况下 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合流污水中悬浮固体量 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应采用实测值 五 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的水温宜为 10 40 PH 值宜为 6 5 9 5 有害物质不得超过本规范附录三规定的容许浓度 营 养组合比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氮 磷 可为 100 5 1 第 6 1 7 条 各处理构筑物的个 格 数不应少于 2 个 格 并 宜按并联系列设计 注 当污水量较小时 其中沉砂池可考虑 l 个 格 备用 第 6 1 8 条 处理构筑物的人口处和出口处宜采取整流措施 第 6 1 9 条 城市污水厂应根据排放水体情况和水质要求考虑设置 消毒设施 第七章 污泥处理构筑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7 1 1 条 城市污水污泥的处理流程应根据污泥的最终处置方法 选定 首先应考虑用作农田肥料 第 7 1 2 条 城市污水污泥用作农肥时其处理流程宜采用初沉污泥 与浓缩的剩余活性污泥合并消化 然后脱水 也可不经脱水 采用 压力管道直接将湿污泥输送出去 污泥脱水宜采用机械脱水 有条 件时 也可采用污泥干化场或湿污泥池 第 7 1 3 条 农用污泥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的 农用污泥中 污染物控制标准 的规定 并经过无害化处理 第 7 1 4 条 污泥处理构筑物个数不宜少于 2 个 按同时工作设计 污泥脱水机械可考虑一台备用 第 7 1 5 条 污泥处埋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水应送入污水处理构筑物 处埋 附录一 暴雨强度公式的编制方法 一 本方法适用于具有 10a 以上自动雨量记录的地区 二 计算降雨历时采用 5 10 15 20 30 45 60 90 120min 共九个历时 计算降雨重现期一般按 0 25 0 33 0 5 1 2 3 5 10a 统计 当有需要或资料条件较好时 资料年数 20a 子样 点的排列比较规律 也可统计高于 10a 的重现期 三 取样方法宜采用年多个样法 每年每个历时选择 6 8 个最大值 然后不论年次 将每个历时子样按大小次序排列 再从中选择资料 年数的 3 4 倍的最大值 作为统计的基础资料 四 选取的各历时降雨资料 一般应用频率曲线加以调整 当精度 要求不太高时 可采用经验频率曲线 当精度要求较高时 可采用 皮尔逊 III 型分布曲线或指数分布曲线等理论频率曲线 根据确定 的频率曲线 得出重现期 降雨强度和降雨历时三者的关系 即 P i t 关系值 五 根据 P i t 关系值求解 b n A1 C 各个参数 可用解析法 图解与计算结合法或图解法等方法进行 将求得的各参数代入 即得当地的暴雨强度公式 六 计算抽样误差和暴雨公式均方差 一般按绝对均方差计算 也 可辅以相对均方差计算 当计算重现期在 0 25 10a 时 在 一般 强度的地方 平均绝对均方差不宜大于 0 05 mm min 在较大强 度的地方 平均相对均方差不宜大于 5 附录二 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 构筑物 的最小净距 注 1 表列数字除注明者外 水平净距均指外壁净距 垂直净距 系指下面管道的外顶与上面管道基础底间净距 2 采取充分措施 如结构措施 后 表列数字可以减少 3 与建筑物水平净距 管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 一般不小于 2 5m 压力管不小于 5 0m 管道埋深深于建筑物基础时 按计算确 定 但不小于 3 0m 4 与给水管水平净距 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 200mm 时 不小于 1 5m 给水管管径大于 200mm 时 不小于 3 0m 与生活给水管道 交叉时 污水管道 合流管道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 于 0 4m 当不能避免在生活给水管道上面穿越时 必须予以加固 加固长度不应小于生活给水管道的外径加 4 米 5 与乔木中心距离不小于 1 5 米 如遇现状高大乔木时 则不小 于 2 0 米 6 穿越铁路时应尽量垂直通过 沿单行铁路敷设时应距路堤坡脚 或路堑坡顶不小于 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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