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5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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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5则)(篇一)*交通大学坚持以学生健康发展为中心,围绕“价值引领+知识探究+能力建设+人格养成”四位一体的育人理念,以“充分发挥奖学金的引领作用,有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作为奖学金工作目标,同时为保证奖学金评选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的中国籍本科生、研究生(包括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如奖项的适用范围或有所不同,详见各奖项的具体细则。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由留学生发展中心结合留学生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条获奖学生一般应当满足本办法的评选条件, 但项目细则或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项目细则或协议执行。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包括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奖学金。其中,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342号)、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19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1号)文件精神,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鼓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般在秋季学期评审。 第四条*市奖学金是由*市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精神出资设立,用于激励*市所有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且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在校本科生。*市奖学金与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在获评条件上基本相同,一般在秋季学期评审。 第五条专项奖学金是由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等与*交通大学签订相关协议、捐资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额、评选条件、评审时间等根据协议内容确定,但一般要求学生诚实守信、学业表现优秀,同时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优秀奖学金是由*交通大学设立,以激励广大交大学子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为初衷,分为本科生优秀奖学金、本科生学业进步奖学金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两种。其中,本科生优秀奖学金细分为A、B、C三个等级,是目前我校覆盖面最广的奖学金;本科生学业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在评奖年度内学业表现进步明显的学生;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细分为硕士生优秀奖学金与博士生优秀奖学金。优秀奖学金一般在秋季学期评审,具体细则由*交通大学学生处负责制定。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社会捐赠等资金设立的,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分为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般在秋季学期评审,具体细则由*交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制定。 第八条新生奖学金是由学校面向高考取得优异成绩的交大新生设立的奖学金,具体细则由*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三章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九条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5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及课外文体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热心集体工作。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另行规定)。 1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指所有修读的课程); 2在校期间受到过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 3参评年度受到院级或校级各类纪律处分; 4参评年度违反学校学业诚信守则; 5无特殊情况,一学期选修课程少于15学分者(本条仅适用于本科生前三学年); 6无故不参加奖学金颁奖仪式或有违背奖学金协议内容的行为; 7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 延期毕业,参评年度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具备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具体由各学院根据奖学金项目的具体要求以及学院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同一评奖年度内,本科生优秀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可与其它奖学金兼得;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市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原则上只能获评一项。 第十二条在外校交流的学生返校后,根据课程要求进行相应转换,以转换后课程参与当年评比,或按具体校际交流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转专业的学生不参与原学院(系)专项奖学金评选,其他类别的奖学金仍在原学院(系)参评。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机构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发展联络处、医学院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事务中心。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审批全校性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十五条各学院(系)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59人组成,学院(系)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思政教师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等应为评审小组成员。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本学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负责本学院(系)学生奖助学金申报、评审等具体工作。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流程 第十六条奖学金评审工作一般在春季学期及或秋季学期集中开展;各类奖学金均采用申请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办法应在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前报学生处核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各奖学金管理条例下发通知到学院(系),学院(系)根据奖项要求,公开发布通知,组织学生申请。 第十八条学院(系)组织评审的奖学金,由学院(系)评审委员会参考学生的学业表现和综合表现,结合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办法以及各类奖学金的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评审的奖学金,由相关学院(系)根据奖项要求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参加校级评审。 第二十条奖学金实行公示、审批制度。学院(系)组织评审的奖学金确定获得各类、各级奖学金的初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校组织评审的奖学金,确定初评名单后,在校级层面进行公示无异议,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学生个人对学院(系)评审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系)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学生个人对校级评审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奖学金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由财务计划处和发展联络处根据“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奖学金名单确定后,由学生处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报财务计划处和发展联络处,并根据资金的到款时间经发展联络处和财务计划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相应获奖学生。 第二十五条在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年度获评资格;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年度为学年,自*年9月1日起实施,原*交通大学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大学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篇二)为更好地回馈和支持母校的建设与发展,校友吴国文先生在我校捐资设立“默默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吴国文先生与我校签订的“默默奖学金”协议,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奖励对象和标准 1、奖励对象:品学兼优具有正式学籍的二、三年级本科生。2、奖励标准:每年奖励28个名额,具体设奖方式如下:一等奖学金6名,每人每学年奖学金为人民币3000元;二等奖学金10名,每人每学年奖学金为人民币2000元;三等奖学金12名,每人每学年奖学金为人民币1000元。二、申请条件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2、努力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学习成绩和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均排列本专业学生中的前30%,学年成绩科目不得少于12门次;3、具有较强的组织与管理能力,团队协作与沟通能力;4、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取得本奖学金1、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理者;2、因违犯校规校纪,受到校级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者;3、在考试、考查及平时测验中有作弊行为者。三,评定方法及程序:1、个人申请:每年10月上旬,根据学生的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传媒大学“默默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学习成绩单、获奖证明等有关材料;2、学部(直属学院)初审:每年10月中旬,学部(直属学院)进行评议,学部(直属学院)奖学金评审组审核通过,提出获奖学金学生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在学院内公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名单并填写推荐意见,并将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明等有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3、学校审核: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按照“默默奖学金”条件进行审核,确定获得奖学金的初选人员,并上报吴国文先生;4、获奖名单确认:由捐赠方吴国文先生根据初选名单及相关材料确定奖学金学生正式名单及奖学金等级;5、奖学金发放:学校按照捐赠方的要求在颁奖会结束后及时将奖学金发放到获奖学生的校园农行卡。(篇三)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教财厅函201016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教*1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64号)和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冀教贷*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的对象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及其以上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的标准为8000元。第五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每学年安排一次,实行等额评审。第六条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廊坊师范学院院长任组长,参加院长办公会的其他校领导为成员,负责国家奖学金最终的审定工作。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主任;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安全工作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审计处、科研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二)审核拟获奖学生的资格;(三)审查各二级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四)审查拟获奖学生是否符合条件;(五)审议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六)受理学生在国家奖学金评定中的举报和投诉事宜;(七)负责向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交评选报告。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安排每年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具体落实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第七条 申请评审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在校期间诚信评价等级达到A级;(四)积极进取、乐观向上,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人格,综合素质强; (五)作风正派、行为文明、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当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列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10%,且参评当年获得校级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其它学年获得二等(含)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七)参评当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超出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10%,但均位于前30%,应当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7.获得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8.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第八条 评审发放程序(一)指标分配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的评审指标,学生处按照各二级学院上一学年度学生总数(不含已经毕业的学生),将评审指标等比全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在指标不能等比全额分配的情况下将分配候选指标,候选人在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评委会上述职答辩,通过评委当场打分或投票方式选出建议获奖人员;(二)广泛宣传 各二级学院应大力宣传国家奖学金政策,并确保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及时了解国家奖学金申请办理流程和工作时限;(三)组织申请 根据国家奖学金获奖条件,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四)院系初评 1.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初评;2.初步审议 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落实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并向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初评结果;3.初步公示 在本单位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4.初步拟定 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确定本单位建议获奖人选。(五)学校审查1.整理材料,将评审报告、公示材料、事迹材料(不少于2000字)、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表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材料报送学生处;2.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六)审议批准1.学校将在学校公示栏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2.将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报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3.报请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4.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等有关材料上报河北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报批。 (七)表彰奖励 通过银行卡的形式为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发放奖学金,并颁发奖励证书,将奖励情况记入学生档案。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到条件公开、推荐指标公开、评审程序公开和评审结果公开。第十二条 参评学生要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对于违反纪律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人的资格,追回已发的国家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并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评选程序,严肃纪律。若出现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或徇私舞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第十四条 获国家奖学金名单确定上报后,获奖学生三个月内受到纪律处分,追回已发的国家奖学金和获奖证书。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院学字*32号)同时废止。(篇四)第一条 为推动教育事业发展、促进校企文化交流,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北京罗麦科技集团在我校设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罗麦奖学金”。为做好奖学金评定及发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我校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创新实验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理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每年奖励名额60名,奖励金额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罗麦奖学金学生评定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相关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罗麦奖学金评选推荐及其它管理工作。第四条 学生基本申请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2.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3.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50%;第五条 相关院系可根据罗麦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六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进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第七条 评审程序:1.本人申请。学生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罗麦奖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班级民主评议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同学的4/5且参加评议的学生1/2以上表示同意方可推荐;3.院系初审。院系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在院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4.学校审定并公示。学校对院系报送的候选人相关材料汇总并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予以重新审查;5.基金会审核发放。学校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者报学校基金会审核后,直接将奖学金发放给学生。学生处与基金会共同给获奖学生颁发证书。第八条 相关院系要加强获奖学生在校期间助后教育,并与获奖毕业生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与联系。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项奖学金评定资格。1.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2.诚信意识较差者;3.课程考试作弊者;4.有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行为者;5.在申请该项奖学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者。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曹德旺励志助学金评定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培养他们勤奋学习、奋发图强、积极进取、乐于奉献的优良品质,鼓励广大学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心帮助他人、关心社会,学有所成,报效祖国,河仁慈善基金会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设立“曹德旺励志助学金”。为切实做好“曹德旺励志助学金”的评定和颁发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曹德旺励志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每年资助300名学生,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学校每年评定一次,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励志成才的学生。第三条学生工作处负责该项助学金的评审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相关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该项助学金的评选、推荐和其它管理工作。第四条学生申请条件(一)思想积极上进,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立志振兴中华,毕业后愿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违纪行为;(三)为人正直,乐于助人,作风严谨,积极参加学术活动、社会实践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举止文明,身心健康;(四)热爱所学专业,态度端正,学习刻苦,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五)家庭经济困难特困学生,本人生活俭朴,无不良消费习惯。第五条评审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推荐和评定。第六条评审程序(一)本人申请。每年十月份符合上述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曹德旺励志助学金申请表”。(二)班级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班级民主评议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同学的4/5且参加评议的学生1/2以上表示同意方可推荐。(三)院系初审。各院系根据评定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评定条件者学院予以公示三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校评审。(三)学校审定。学校根据各院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一周,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学校予以重新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学校基金会和河仁慈善基金会审定。(四)学校基金会和河仁慈善基金会审定后,由学校基金会直接将助学金发放给学生。并与学生处共同组织发放仪式,颁发证书。(五)已获资助者也必须每年十月份重新申请,按照学生自评,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或辅导员、院系评议并写出鉴定,学校审核等程序进行。对符合资助条件者继续给予资助,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获助资格,缺额在符合条件的同年级学生中评定补充。第七条凡出现以下情况者取消受助资格(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二)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一学年出现3门以上重修者;(三)生活奢侈,有吸烟、喝酒等不良嗜好者;(四)休学、跟班试读者;(五)违反其它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第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和学校基金会负责解释。各学院(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唐仲英德育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条 为奖励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振兴中华而勤奋学习,培养学生遵纪守法、奋发进取、勇于奉献、服务社会的精神,鼓励大学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心帮助他人、关心社会,学有所成,报效祖国,美国唐仲英基金会出资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设立“唐仲英德育奖学金”。为切实做好唐仲英德育奖学金的评定和颁发工作,根据唐仲英基金会德育奖学金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唐仲英德育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每年从一年级学生中新评选出 30 名获奖学金者(其中8名必须为品学特别优秀者)连续滚动奖励,奖学金金额每人每年4000元人民币。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该项奖学金的推荐上报工作,各学院(系)成立唐仲英德育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本学院(系)学生该项奖学金的初评、发放和其它管理工作。第四条 评选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二)乐于助人,勇于奉献,努力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三)为人正直,作风严谨,热爱劳动,生活俭朴,身心健康;(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五)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的全部费用(品学特别优秀的8个名额可以不受此限制)。第五条 评选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上下结合的方式做好推荐和评选工作;(二)评选中严格掌握条件,严格执行评选程序;(三)评选中要全面衡量,特别注重学生的品德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兼顾成绩,以促进学生能够服务社会、奉献爱心、推己及人、薪火相传。第六条 评定程序(一)首次申请者1.本人申请。每年十月份(或三月份,根据执行情况确定)符合上述奖学金申请条件的一年级学生,通过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过班主任或辅导员推荐,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唐仲英德育奖学金申请表”。2.学院(系)初审。学院(系)根据获奖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三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校评审。3.学校面试推荐。学校根据各学院(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组织专家进行面试,确定最终获奖者,在全校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唐仲英基金会确认。(二)已获奖励者。每年十月份,一般应按照学生自评,填写审核表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登记表,班级同学评议,班主任或辅导员、学院(系)评议并写出鉴定,学校审核等程序进行。对符合获奖条件者继续给予奖励。经考核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获奖资格,缺额在符合条件的同年级学生中评选补充,被取消学生应知晓被取消的原因,并填写变更表,如本人有不同意见,可在表上作解释、说明。第七条 学校评定后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美国唐仲英基金会中国办事处审批,美国唐仲英基金会审批后将奖学金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学校于每年12月下旬(或第二年4月上旬)进行德育奖学金发放,并对学生使用奖学金情况可以跟踪调查。第八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者暂停、变更、终止颁发奖学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处分者;(二)不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不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勉强参加不发挥积极作用者,不关心他人者;(三)学习态度不端正,成绩明显下降,出现两门及以上重修者,取消奖学金的获奖资格;如果成绩有所下降,但平时社会公益活动非常积极,暂缓发奖,观察半年,若本学期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可恢复颁发;(四)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五)待人不诚实,做事失信用,社会影响较差者;(六)将获得的奖学金用于学习、生活以外的非正常消费者;(七)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不需要继续资助者;(八)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学籍或转学者;(九)生活奢侈,有吸烟、喝酒等不良嗜好者;(十)因病休学一学年以上者,原则上停止发放奖学金,另评其他同学。第九条 获得唐仲英德育奖学金的同学成立“爱心社”并自动成为社员,“爱心社”定期召开会议,举办各种爱心集体活动,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意识,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添砖加瓦,培养具有爱心和奉献精神的跨世纪人才。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各学院(系)可根据唐仲英德育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唐仲英奖学金评定条例(校学发2005346号)同时废止。*奖助学金评选办法第一条为支持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立志成才,*集团*君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我校捐赠设立“*奖助学金”。为做好奖助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选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上年度获奖助学生经考核符合评选条件的连续资助。第三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奖助学金”学生评定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各学院(系)具体负责“*奖助学金”的人选推荐和其它管理工作。第四条申请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三)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本班前50%,一年级学生不作成绩要求;(四)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五条相关学院(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六条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奖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年9月进行等额评审及考核。因考核不合格造成的奖学金缺额,在符合条件的同年级学生中评选补充。第七条评选程序(一) 本人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奖助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民主评议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同学的4/5且参加评议的学生1/2以上表示同意方可推荐。(三)学院(系)初审。学院(系)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四)学校审定并公示。学校对院系报送的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汇总并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基金会。(五)基金会审核发放。学校基金会将学校学生处报来的奖助学金发放材料审核无误后,直接将奖助学金发学生个人账户;并将结果反馈捐赠方。第八条各学院(系)应对获资助学生加强诚信、感恩、励志教育,获奖助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或学院(系)组织的公益活动。第九条奖助学金要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第十条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项奖助学金评定资格:(一)必修课考试不及格;(二)诚信意识较差;(三)在申请该项奖助学金过程中弄虚作假;(四)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篇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在学生教育工作中的导向作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章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第二条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是评定奖学金、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的评定,主要包括对学生德育、智育和体育3方面的量化考核。第三条测评对象2006年以后入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06级)。第四条测评项目、指标和评分标准(一)德育德育分=基础分+互评分1.基础分基础分以60分为基准,根据以下列表规定上下浮动,最后得分低于60分者,不得参评综合奖学金及荣誉称号。同一项目中从一就高,不同项目可以累计。2.互评分(1)互评指标(每项指标8分)热爱祖国,服务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积极投身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建设。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以校纪校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文明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关心集体,团结助人。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乐于为他人、集体和社会服务。勤奋学习,崇尚科学。学习目的端正,理论联系实际,有良好的学风。谦虚谨慎,艰苦奋斗。不贪图安逸享乐,能够克服学习、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上述五项指标按总分40分计,最小分值为小数点后三位。(2)评分方法评分表中如有任一总分不满24分(4060%)的,不列入计算范围。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德育测评者,不享有互评成绩。3.测评方法和程序(1)建立班级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各寝室代表组成(寝室代表一般由寝室长担任,也可以寝室民主推选)。(2)互相测评:在认真学习、完整理解“德育素质互评打分内容”的基础上,每个同学依学号顺序给全班每个同学打分。(3)个人申报:基础分上浮情况的证明,由学生本人向班级测评小组提供,测评小组负责审核。对在提供证明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倒扣其对应分值,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测评小组审核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证明材料提供期限届满后再次提出的,不作为加分依据。(4)班级测评小组初步审核得分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同学互评和相关证明情况,初步核定同学的德育得分。(5)公示初审测评结果将初步核定的德育得分在全班范围内公示3天。每个同学对其他同学,包括本人在内的初审测评结果可以提出异议。(6)班测评小组复审凡同学审议后无异议的,该测评分即为最终的得分;凡同学有异议的,根据事实依据,进行复核,经测评小组复核的结果为最终测评分。(7)公布德育测评结果各班应在测评学年内,将测评结果向全班同学公布,并由所在学院统一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4.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德育测评的实施细则,增加德育测评的加减分项目及其分值,并负责解释。二级学院制定的德育测评实施细则须经学生处审核备案。(二)智育1.智育成绩包括除了体育课、任意性选修课(即全校公选课)以外的全部课程成绩,成绩为“优”、“良”、“中”、“及格”的,分别转换成90,80,70,60分记分。智育成绩计算方法:有任一课程(不包括任意性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得参评与此相关的奖学金及荣誉称号。大三学年未通过英语四级的,不得参评综合奖学金及荣誉称号。(三)体育体育成绩(T)以体育课成绩为主,含达标成绩和平时锻炼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评相关的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第五条 测评结果计算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德育30%+智育65%+体育5%第三章奖 学 金第六条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奖学金每学年评定1次。(一)综合奖学金以综合测评成绩的高低评定:奖金额: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000元/人;三等奖500元/人(二)单项奖学金1.学习优秀奖(1)评奖条件:年度智育成绩列班级的前10%(不含综合奖学金获得者)。(2)奖金金额:300元/人2.思想品德奖(1)评奖条件:年度德育成绩列班级的前10(不含综合奖学金获得者)。(2)奖金金额:300元/人3.社会活动奖(1)评奖条件: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前50,且在学校团学组织、班级或团支部建设中起到核心作用者,可参评社会活动奖(不含综合奖学金获得者)。(2)奖金金额:300元/人(3)评奖比例:10%(三)社会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的评选方法另行制定。第四章荣 誉 称 号第七条荣誉称号的评定,根据*市和学校有关规定,主要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获奖情况为依据。(一)评选条件1三好学生(同时具备)(1)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并得到师生的普遍认可;(2)德、智、体全面发展,获得综合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其中*市优秀学生应是综合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2优秀学生干部获得综合奖学金一、二、三等奖或社会活动奖,并且在关心集体、为同学服务、做好社会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可参评校优秀学生干部。(二)评奖比例:参评1校“三好学生”:全校学生总数的5;2校优秀学生干部:全校学生总数的1;3市级荣誉称号的评选比例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三)奖励措施1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原则,将三好学生的奖励与奖学金结合起来。2市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市教委、团市委颁发证书或奖状,并可优先参加团市委和市教委组织的优秀大学生挂职训练。(四)评定方法1荣誉称号的评定每学年进行1次。2各院(系)可通过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组织推荐、组织审定等程序进行“三好学生”初评工作,初评结果由各院(系)统一呈报校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审委员会。3初评结果经评委会审定,向全校学生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确定。市级荣誉称号的评审,经校评委会讨论审议后,报团市委、市教委审核批准。4优秀集体的评选办法见*大学先进班集体考评暂行办法。第五章评定组织与时间第八条评定组织评选工作由校奖学金及荣誉称号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由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召开。评委会组成如下:组长:分管校领导副组长:校学生工作部(处)长组员:校学生工作部(处)副部(处)长、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团委负责人第九条评定时间学生德育素质测评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中考试后,结合学年考评进行,最终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封存备案。智育、体育素质测评在学年结束后进行,于次学年开学两周内结束。第十条奖学金及荣誉称号撤销条件凡在校期间受纪律处分的,撤销其前一年度荣誉称号。凡用奖学金请客吃饭或作其它类似用途的,撤销其前一年度荣誉称号,并收回奖金。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从2006年级学生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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