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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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卫生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XX镇卫生院。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XX镇XX街XX号。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贴。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XX万元。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XX区卫生局。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XX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与护理,预防保健、恢复期病人康复诊治、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XX镇卫生院院长办公会。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全面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单位章程、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对单位人事、财务实施管理。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XX区卫生局竞聘或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XX区卫生局竞聘或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在上级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领导制定各项工作计划,组织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及院内全面工作;关心职工生活,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加强对职工的医德医风教育;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审查预算、财务支出和药品、物资供应计划,搞好经营管理;及时研究处理群众对卫生院工作的意见。第十三条 根据XX镇卫生院关于科室及岗位设置的通知【2011】12号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院长办公室、院办公室、财务、公共卫生管理、中心药库、预防接种门诊、妇幼保健门诊、综合门诊、口腔、中医、药房、护理、检验等13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组织制订卫生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严格遵守单位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单位操作、诊疗规程;负责全院的秘书、行政管理工作,从事各项财务、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门诊病人的接待和诊治、临床辅助检查,药品的调剂、保管、申领、分发、登记、统计工作;承担国家计划免疫的预防接种、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工作。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五章 信息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1、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2、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3、依法年度报告公开的信息。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合并、分立、解散;(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4年 4月 29日XX镇卫生院院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XX镇卫生院院长办公会。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举办单位(章):XX市XX区卫生局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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