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培训资料

上传人:xgs****56 文档编号:10434334 上传时间:2020-04-12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食品安全培训资料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食品安全培训资料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食品安全培训资料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食品安全培训资料 第一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符合 下列要求 一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食 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 包装 贮存等场所 保持该场所 环境整洁 并与有毒 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 的距离 二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生 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有相应的消毒 更衣 盥洗 采光 照明 通风 防腐 防尘 防蝇 防鼠 防虫 洗涤以及 处理废水 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 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保证食 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防止待加工 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 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避免食品接 触有毒物 不洁物 五 餐具 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 使用 前应当洗净 消毒 炊具 用具用后应当洗净 保持清洁 六 贮存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 工具和设备应 当安全 无害 保持清洁 防止食品污染 并符合保证食 2 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 有害 物品一同运输 七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 清洁的包装材料 餐具 八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 生产经 营食品时 应当将手洗净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 帽 销售 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 应当使用无毒 清洁的售货工 具 九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 使用的洗涤剂 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 无害 十一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 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 食品 二 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 重金属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 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 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 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 四 腐败变质 油脂酸败 霉变生虫 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 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畜 兽 水产 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肉类 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 被包装材料 容器 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 品 十一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 生产 食品流通 餐饮服务 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 生产的食品 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取得餐饮服务 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 的食品 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农民个人销 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 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 动 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 条件相适应 4 的食品安全要求 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 无毒 无 害 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 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 检验工作 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 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 伤寒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 的人员 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 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 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 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 食品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 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 的食品 第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 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 使用范围 用量的标准进行修 订 5 第二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 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 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 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 或者接到 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 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 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 谎报 缓报 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 告后 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 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 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并采取下列 措施 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 身伤害的人员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二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并立即进行检验 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 责 6 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 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并责令进行 清洗消毒 四 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 处理情况进行发布 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 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 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 启动应急预案 依照 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 农 业行政 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并按照 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权采 取下列措施 一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 查阅 复制有关合同 票据 账簿以及其他有 关资料 7 四 查封 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 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 设备 五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 定的职责 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 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 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 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二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 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 8 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 品 二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 重金属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 经营腐败变质 油脂酸败 霉变生虫 污秽不 洁 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 经营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畜 兽 水产动物肉类 或者生产经营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禽 畜 兽 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 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 格的肉类 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制品 七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 经营的食品 九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 添加剂新品种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 未经过安全性 评估 十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 9 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 仍拒不召回或 者停止经营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二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 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 经营被包装材料 容器 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 品 二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添加剂或 者标签 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三 食品生产者采购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四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 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 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 食品添加 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10 二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 出厂检验记录制 度 三 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 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 品 五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 生产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涉及 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 七 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后未进行处置 报告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分工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毁灭有关证据的 责令停产 停业 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本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