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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1,WTO的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贸易自由化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透明度原则 发展中国家差别和优惠待遇原则 互惠原则和允许正当保护原则,2,第一节 非歧视原则(No-discrimination),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它规定成员方一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 非歧视原则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体现和实现的。,3,(一)含义 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世贸组织成员方。 注:1、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可以是世贸组织成员方,也可以不是世贸组织成员方。 2、实质:保证国际贸易中的竞争机会均等。,一、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4,一、最惠国待遇原则,(二)实施要点 自动性:“立即和无条件” 同一性: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相互性和多边性: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普遍性:适用于所有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领域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无条件性:受惠方在享受各种优惠或特权时不需要向给惠方提供“相应的补偿”。,5,一、最惠国待遇原则,(三)适用 1、货物贸易领域GATT1994第1条 2、服务贸易领域GATS第2条 3、知识产权保护领域TRIPs第4条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TRIMs,6,1、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GATT1994第1条第1款规定,一成员对于原产于或运往其他成员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7,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适用对象:产品,不包括产品生产者 适用范围 关税和相关费用 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等方面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 征收税、费的方法 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 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 任何影响产品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和要求等,8,2、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GATS第2条规定,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措施,任何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相同待遇和相同交接方式给予其他成员方相同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9,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适用对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适用范围:提供服务的四种形态(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所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并且,不管一成员方是否就某个具体的服务部门作出了承诺,最惠国待遇原则仍适用于该部门。,10,3、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最惠国待遇,TRIPs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无条件地给予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和国民。,11,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的最惠国待遇,TRIMs规定:任何成员方都不得采取、维持或歧视进口产品的投资政策,也不得维持或采取限制产品进口数量的投资措施。,12,一般例外(GATT1994第20条):规定了可免除成员方义务的10种措施(P75); 安全例外(GATT1994第21条):允许成员方在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采取必要的行动时,不履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义务。 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GATT1994第24条 边境贸易:可对毗邻国家给予更多的贸易便利。,(四)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13,14,15,16,17,(四)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例外:GATS的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 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 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如“普遍优惠制方案” 其他例外:如因互不适用发生的例外,18,互不适用条款,若一成员方在一方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时,或两个同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在一方加入之时宣布不与对方适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即两者之间的贸易关系不受世界贸易组织约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自动地享有另一方给予第三方的优惠。,19,最惠国待遇案例,美国和中美洲有关国家与欧共体的香蕉贸易纠纷案 有三种待遇: 一是:某些欧共体国家的海外领土:欧共体配额85,4000吨,免税 二是同欧共体保持特惠经贸关系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简称非加太”国家:传统的“非加太”香蕉出口国配额85,7000吨,免税; 三是中美和南美洲国家: “美元香蕉” 总配额为255,3000吨,配额以内每吨关税75欧洲货币单位,配额以外每吨750欧洲货币单位。,20,洛美协定,洛美协定(Lom Convention)是以欧盟为一方,以位于非洲、加勒比与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ACP,Africa the Caribbeanand Pacific,以下简称“非加太国家”)为另一方签订的关于贸易与合作的国际协定。最早订立于1975年,其后又经过四次修订,目前适用的是自2000年起生效的第五个洛美协定即科托努协定。,21,分析,核心:欧共体实施的三种待遇是否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即欧共体给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优惠待遇有没有保证其他成员方自动享有。 是否存在例外,如存在例外可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本案中欧共体与非加太地区签订有洛美协定,属于特惠经贸安排,可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 是否保证其他成员方的利益不低于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本案中欧共体给予其海外领土的待遇不同于中美洲和南美洲国家的待遇,即在欧共体和中美洲和南美洲国家之间构成了歧视,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22,(一)含义 1、含义 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地区)同类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二、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23,国民待遇原则,2、要点 适用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受的待遇 “不低于”是指其他成员方享受待遇的主体至少享有与本国(地区)相应主体同等的待遇,“超国民待遇”可以,24,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货物贸易领域GATT1994第3条 服务贸易领域GATS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TRIPS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TRIMs,25,1、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GATT第3条第4款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26,1、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适用范围 产品税费: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规章管理: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等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 产品混合使用要求:成员方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实施国内数量管理时,不能强制要求生产者必须使用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产品。,27,货物贸易领域的违规做法,产品税费 1、对进口产品征收某种国内税(如消费税),而对同类国产品却不征收;或者在征收某种国内税时,对进口产品适用的税率高于对同类国产品适用的税率; 2、对购买国产品者提供退税或免税,而对购买同类外国产品者却无此待遇。,28,货物贸易领域的违规做法,规章管理 1、进口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时必须通过某种检验或测试,而对同类国产品却无此规定; 2、销售进口产品必须使用特定的批发或零售渠道,或特定的运输或仓储方式,而对同类国产品却无此限制;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例示清单中所列举的两种投资措施。,29,货物贸易领域的违规做法,产品混合使用要求 1、要求国内香烟制造商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国产烟叶 2、要求国内生产人造黄油的厂家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国产天然黄油,30,2、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一成员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所享有的待遇,但前者享有的此种待遇以该成员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所列的条件或限制为准,并且在一成员没有作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不享有此种待遇。 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属于“具体义务”,以具体承诺表为准,31,3、知识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方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但以该成员在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中承担的义务为前提。 就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而言,国民待遇仅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权利。,32,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的最惠国待遇,TRIMs规定:在不损害GATT1994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任何成员方不得采取与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数量限制规定不一致的有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33,(三)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1、货物贸易领域 一般例外; 安全例外; 政府采购例外; 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 外国影片放映的数量限制。 2、服务贸易领域 3、知识产权领域,34,国民待遇的注意问题,有关政策措施不必在形式上完全一样 判断某项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应当着重看它的适用结果是否改变竞争条件 应把给予本国或者本地产品的最好待遇给予进口产品 WTO协定只涉及货物贸易、服务与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其他成员的个人在某一成员境内的消费活动,与WTO原则和规则无关。 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后可以收取与服务成本相当的费用,无需做到内外绝对一致。,35,案例,美国对侵犯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救济,实施不同程序: 进口产品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要求先申请行政救济,然后再寻求司法救济; 本国产品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则可以直接寻求司法救济。 加拿大认为这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并就此在WTO起诉美国。,36,分析,WTO上诉机构认为,两套程序本身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关键在于对进口产品的保护程度是否低于本国产品;美国的这种做法是可以的,因为它最终对本国和外国知识产权提供的保护水平是相同的。,37,案例1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要求外国啤酒通过分销商销售,而加州餐馆酿造的酒却可以直接销售,尽管数量很少。 案例2 1952年意大利颁布的一项法律规定意大利农民如购买本国生产的农用拖拉机可获得优惠低息贷款。英国认为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因为根据该法,购买进口农用拖拉机的意大利农民就不能获得这种优惠,从而造成了对进口产品的歧视。,38,案例,美国明尼苏达州对美国其他州的啤酒有歧视性规定,它把这种规定适用于加拿大啤酒。专家组认为这违反国民待遇原则,GATT不管一州怎样对待其他州产品,只管该州(该地)与其他缔约方,应将本州最好的待遇给予来自其他缔约方的产品。,39,案例1: 外国人在我国购房能否在价格和税收上适用与本国人不同标准的问题. 分析: 应把个人购置自用房与个人、企业购置商业用房分开考虑。 个人、企业购置商业用房,受WTO规则的约束。但外国人购买自用的不动产,与中国人享有不同待遇,不违反WTO协定。,40,案例2 要求外国人住星级宾馆,有些场所如公园、博物馆等的门票,对外国人和本国人适用不同的价格.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收费上也不应内外有别,但如果政府部门对外国人提供的服务比对本国人提供相同服务实际花费要高,则应按照实际支出收取费用。,41,国民待遇原则案例,1993年8月1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1993年前,美国允许烟草加工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 41的进口原料。1992年,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91000吨,总价值为3.53亿美元。现在,根据新的法令,美国卷烟制造商使用进口原料的比例由41下降到25以下。,42,分析,根据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规定,成员方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实施国内数量管理时,不能强制要求生产者必须使用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产品。本案例中的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即强制要求国内卷烟制造商必须使用特定比例的国内烟叶,违反了上述国民待遇有关产品混合使用要求的规定的规定。并且因此使进口原料的比例由41%下降到至多25%,从而使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等国的烟草出口数量减少,出口价值降低,使这些国家的烟草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也就是说这项法令改变了原来这些国家的烟草出口商和美国国内烟草商之间的竞争条件,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43,分析,根据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规定,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本案例中的法令规定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对国内卷烟制造商却不征收,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44,国民待遇原则案例2,1993年12月15日,美国环境保护局发布了名为“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的法律,以保证燃烧汽油的排放不超过1990年的环保标准。该“汽油规则”还规定,对经营6个月以上的国内炼油商适用企业单独基准。对外国炼油商、进口商则必须参照要求较高的法定基准适用这一规则。,45,国民待遇原则案例2,委内瑞拉和巴西认为,美国“汽油规则”中的某些规定,特别是关于“基准”设定的安排违反了GATT第1条、第3条,并最终导致该两国企业受到损失。1996年5月,DSB通过了上诉庭“美国汽油标准案”的报告以及经上诉庭修改的专家组报告。该报告建议DSB要求美国修改“汽油规则”的部分内容,使其符合GATT的规定。,46,(四)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关系,联系:两者都是非歧视原则的重要构成部分。 设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目的使来自不同成员方的同类产品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进口方获得非歧视待遇; 设立国民待遇原则的目的使进口的产品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进口方获得与进口方本国同类产品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同等或更优惠的待遇。,47,(四)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关系,区别 对象:最惠国待遇要求对其他成员方应平等对待;而国民待遇则要求平等处理本国和其他成员方之间的关系; 涉及的事项:最惠国待遇主张在入境和结关过程中要对一切外国产品一视同仁;而国民待遇要求在外国产品结关后,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48,贸易自由化原则 (可预见和不断增长的市场准入原则),含义 是指各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地削减关税、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提高本国市场准入的程度,不断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49,贸易自由化原则,实施要点: 第一,以共同规则为基础。 第二,以多边贸易谈判为手段。 第三,以争端解决为保障。 第四,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 第五,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50,贸易自由化原则的体现,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 市场准入原则 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原则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51,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关税保护原则 关税是WTO所允许的唯一合法的保护手段。 关税减让原则 非歧视性地征收关税 在互惠的基础上实现关税减让 约束关税:成员方承诺将进口商品的关税限定在某一水平上,且今后不再提高。 例外:保障措施例外、保护幼稚产业措施例外、国际收支限制措施例外、发展中国家例外、成员方依法进行的修改或撤销例外,52,市场准入原则,含义 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服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市场准入原则在世贸组织的协定和协议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有关货物贸易的几乎所有协议中,都可以找到市场开放原则的要求,尤其体现在各种非关税壁垒的约束和取消上。 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通过不断地提高减让表中市场开放承诺的水平,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53,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原则,非关税贸易壁垒:除关税以外的各种贸易保护措施。 减少非关税壁垒的体现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卫生与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 海关估价协议海关估价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进口许可程序 原产地规则协议原产地规则 装运前检验协议装运前检验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投资措施 国营贸易企业,54,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数量限制 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期限内规定某种商品进出口数量的行政措施,主要表现为配额、进出口许可证、自动出口限制、数量性外汇管制等 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适用 GATT1994第11条:一般禁止以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数量限制措施来限制进出口。 GATT1994第13条:非歧视实施 GATS第16条:在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领域不得采取不允许的数量限制措施 TRIMs第2条:有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违反有关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义务。,55,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例外 GATT1994第20条和第21条 保护农产品例外规定:GATT1994第11条第2款 保护国际收支平衡例外规定:GATT1994第12条和第18条第2节 保障措施例外:GATT1994第19条,56,公平竞争原则,含义 又称公平贸易原则,是指各成员方和进出口经营者都不应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条件。,57,要点,公平竞争既涉及到成员方的政府的施政行为,也涉及到成员方的企业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公平竞争原则核心内涵是诚实守信和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成员方维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不论它们来自任何成员方,58,公平竞争原则的体现,货物贸易领域 通过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措施防止因倾销和出口补贴而形成的不公平竞争;实施保障措施的严格规定 服务贸易领域 通过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逐步为外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创造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的机会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 约束政府采购金额,扩大公平竞争机会 成员方的国营企业应按非歧视原则,以价格等商业因素为经营活动的依据,59,透明度原则,含义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订、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60,透明度原则,双重含义 世界贸易组织本身的透明度:WTO应对所有成员公开其运作程序,并公开其有关法律规则,包括有关协定、决定以及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其他法律文件,以避免组织内的暗箱操作行为。 各成员政策的透明度:各成员应公布其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和参加的对其国际经贸政策有影响的国际协定及其变化情况,并将这些信息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不公布通知的不得实施。,61,透明度原则,主要内容 “贸易措施的公布” “贸易措施的通知”,62,贸易措施的公布,公布内容:司法判决、行政裁定和成员方参加的国际贸易协议都在公布之列。 公布时间:成员方应迅速公布和公开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最迟应在生效之时公布或公开,公布之前不得采取措施。 承担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的义务,63,贸易措施的通知,通知内容:19项具体措施和有关多边协议规定的其他措施。 通知期限,64,透明度原则的例外,成员方公开会影响其国家安全和违反公共利益,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或会损害公营或私营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可免除透明度义务。,65,发展中国家差别和优惠待遇原则,80%为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多边贸易体制对这些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体现在: 1、特殊权利。(普惠制关税优惠) 2、允许发展中成员方用较长的时间履行义务,或有较长的过渡期 3、允许发展中成员方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 4、规定发达成员对发展中成员提供技术援助,66,互惠原则,互惠原则,又称对等原则,是两个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和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的基本立场和相互之间对等互惠的贸易关系。,67,允许正当保护原则,含义 WTO允许成员方根据其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依据货物和服务产业竞争能力的差距,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维护本国国民安全和健康的要求,可以通过谈判作出正当的保护。,68,允许正当保护原则,体现 发展中成员的保护程度高于发达成员; WTO成员可根据本身产业和服务业的竞争力的差距,设置不同的关税税率,对新兴产业(幼稚产业)的保护程度可以高于已经发展起来的产业;服务业没有作出承诺的服务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 知识产权要加强保护; WTO成员为做到可持续发展,可限制某些国内短缺的物资出口; 为保护本国国民的健康和安全,对进口产品设置技术、安全和质量标准,对达不到标准和规格的产品不许进口。,69,允许正当保护原则,措施 货物贸易领域:鼓励以关税作为主要的保护措施,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 服务贸易领域:允许WTO成员逐步开放;在承诺开放的部门实施国民待遇;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通过多种方式保护,如发现侵权盗版等行为,可以采取边境措施和刑事措施,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时间。,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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