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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第一节 世贸组织成员的来源、加入退出与互不适用 第二节 世贸组织中的发达国家成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 第三节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1,第一节 世贸组织成员的来源、加入退出与互不适用,一、世贸组织成员的来源 二、世贸组织的加入 三、世贸组织成员退出 四、世界贸易成员的互不适用,2,一、世贸组织成员的来源,(一)原始成员 (二)加入成员,3,(一)原始成员,根据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世贸组织创始成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在1995年1月1日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日前,已经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并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后两年内接受该协定及其多边贸易协定。 第二,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关税减让和承诺,有关关税减让和承诺表已分别附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最不发达国家成为世贸组织创始成员,也须具备相同的基本条件,但只需作出与其发展水平和管理能力相符的关税减让和承诺。,4,(二)加入成员,世贸组织对任何申请加入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均可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截至2013年3月,世贸组织成员已从1995年1月1日成立初的112个增加到158个。,5,二、世贸组织的加入,(一)加入世贸组织的程序 (二)影响加入过程的因素,6,(一)加入世贸组织的程序,加入世贸组织的程序,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提出申请与受理。 第二阶段: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第三阶段: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 第四阶段:表决和生效。,7,(二)影响加入过程的因素,第一、经济体制因素。 第二、经济发展阶段与经济发展水平。 第三、申请者谈判成员的谈判水平。,8,三、世贸组织成员退出,任何成员都可以退出世贸组织。在世贸组织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的6个月期满后,退出生效。 退出以后,与其他世贸组织的经贸关系从多边回到双边,不再享受世贸组织成员的权利,同时也解除了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9,四、世界贸易成员的互不适用,由于政治或其他原因,一些成员不同意相互之间适用世贸组织协定,即互不适用。 采取互不适用的条件: 第一,是在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时,双方均可作出互不适用的决定。 第二,原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转变成世贸组织原始成员已采取的互不适用可以沿用。 第三,对新加入成员,在部长级会议批准前已通知部长级会议的前提下,可以使用。 第四,诸边贸易协议参加方的互不适用,按该协议的规定执行。 此外,互不适用可以撤消,但不得重新启用。尽管世贸组织允许这种做法,但并不鼓励。,10,第二节 世贸组织中的发达国家成员与发展中国家,11,一、发达国家成员,发达国家有28个,分别是: 美洲(2):美国和加拿大; 欧洲(21):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非洲(1):南非; 亚洲(2):日本和以色列; 大洋洲(2):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发达国家在世界贸易体制中处于主导地位,其中美国对多边贸易体制一直起着巨大的作用,12,二、发展中国家,世贸组织没有关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定义。有相应的提法,GATT“发展中国家缔约方”,WTO“发展中国家成员”,但是没有明确的界定,只能从各个协定和协议中分析。 承认联合国指定为最不发达国家的世贸组织成员,而对联合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划分,世贸组织未表示明确接受。因此,在世贸组织中,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是在自我选择基础上确定的,不会被所有世贸组织成员自动接受。 因整体经济发展比较落后,货物和服务贸易贸在世界货物和服务所占比重不到1/3,因此,在世贸组织参与权,决策权谈判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还不能左右世贸组织。少数发展中国家成员影响较大。,13,第四节 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体现在四个方面: 1.对总体利益的承认 2.减轻的义务 3.延长的实施期 4.技术援助,14,(一)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总体利益的确认,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序言中申明:“需要作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积极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15,1.关注对最不发达国家特殊规定的实施情况; 2.通过关于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措施的决定 (1)特别通过审议以迅速实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所有特殊和差别措施; (2)在可能的限度内,对最不发达国家有出口利益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最惠国减让,可自主提前实施,且无过渡期; (3)相关规则和过渡性条款应以灵活和有支持作用的方式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 (4)在适用进口救济措施和其他措施时,应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利益给予特殊考虑; (5)应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实质增加的技术援助。,(二)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给予更多的特殊待遇,16,1.对总体利益的承认 在确定涉及一最不发达国家争端的起因和争端解决程序的所有阶段,应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 2.可以减轻承担的义务 (1)简化程序; (2)在磋商中应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问题和利益; (3)专家组成员可以至少有一名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 (4)磋商过程中可延长有关条款所确定的期限; (5)专家组报告应明确说明以何种形式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规定; (6)可以请总干事或DSB主席进行斡旋、调节和调停。,(三)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17,(四)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中的特殊待遇,1.可以减轻的义务接受政策审议的间隔时间长 2.提供技术援助 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编写其报告时所遇到的困难应于特别考虑,提供技术援助。,18,谅解第12款指出,在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有关国际收支磋商中,秘书处的文件应该包括有关外部贸易环境对参与磋商成员的国际收支状况和前景影响范围的有关背景和分析材料。在发展中国家成员请求下,秘书处的技术援助部门应协助准备磋商文件。,(五)在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中的特殊待遇,对总体利益的承认,19,谅解第8款指出,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或对于按照在以往磋商中提交委员会的时间表推行自由化努力的发展中国家成员,磋商可根据1972年批准的简化程序进行。如对一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贸易政策审议在与该磋商所定日期相同的日历年内进行,则也可使用简化磋商程序。但除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外,不得连续两次以上根据简化程序进行磋商。,减轻的义务,20,对总体利益的承认 义务的减轻 实施期的延长 技术援助,(六)货物贸易领域各种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具体化,21,在协定序言中明确承诺:“希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此类贸易,并以此为手段参加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认识到各成员为实现国家增长目标,有权对其领土内的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和采用新的法规,同时认识到由于不同国家服务法规发展程度方面存在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特别需要行使此权利;期望便利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服务贸易和扩大服务出口,特别是通过增强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由于特殊的经济状况及其在发展、贸易和财政方面的需要而存在的严重困难”。,(七)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对总体利益的承认,22,义务的减轻,可以开放较少的服务部门 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应当尊重各成员的国家政策目标及其总体和各部门的发展水平。个别发展成员应有此案当的灵活性,以开放较少的部门,放开较少类型的交易。 实施期的延长 在两年内设立咨询点以提供法律、法规等信息方面,发展中国家成员有一定的灵活性 提供技术援助,23,协定序言申明:“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国内实施法律和法规方面特别需要最大的灵活性,以便他们能够创造一个良好和可行的技术基础”。,(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列出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总体利益的承认,24,协定第65条第1、2款和第66条第1款指出,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有5年的过渡期,最不发达国家有11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这些国家可以不实施本协定的规定,而发达国家的过渡期只有1年。对于最不发达国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其请求可以延长他们的过渡期。协定第65条第4款进一步指出,对于在5年过渡期结束后,对某些技术领域仍未在其领域内提供保护的发展中国家,可以再推迟5年对这些技术领域实施有关产品专利的规定。,延长的实施期,25,发达国家成员应采取鼓励措施,促进和鼓励其境内的企业和机构向最不发达国家转让技术。 发达国家成员应请求并根据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应提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技术和资金合作。这种合作可以包括协助制订有关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以及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支持措施还可以集中在建立或加强相关的国内机关和机构方面,包括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援助,26,(九)通过优惠资金等措施帮助发展中国家,在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对实现请求经济决策更大一致性所作贡献的宣言指出:“还需要使优惠和非优惠财政资源和实际投资资源充足迅速地流向发展中国家,并需要进一步努力以处理债务问题,以便有助于保证经济增长和发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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