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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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区域选择、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监测与评价、建后管护与利用等。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活动。 高标准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5618-200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363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GB/T 28405-2012 农用地定级规程 GB 50265-2010 泵站设计规范 NY 525-2012 有机肥料标准 TD/T 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TD/T 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 NY/T 2148-2012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标准农田 well-facilitied farmland 土地平整、土壤肥沃、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按照规定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农田。 3.2 高标准农田建设 well-faciliti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目标,围绕农田主要限制性因素或全面质量提升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与培肥、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 3.3 基本农田 capital farmland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3.4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类型区 engineering type zone of the well-faciliti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体现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地域差异和工程组合特征,在建设目标和建设方向上基本一致的单元。 3.5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体系 engineering System for the well-faciliti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为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按照工程建设类型、特征及内部联系构建的体系。 4、基本原则 4.1 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等规划引导原则,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 4.2 应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因地制宜地采取建设方式和工程措施。 4.3 应注重数量、质量、生态并重,促进景观优化、生态良好。 4.4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4.5 落实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确保建设成效。 5、建设区域选择 5.1 建设区域应相对集中、水资源有保障、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积极性高。 5.2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重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建设区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农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部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全国农用地质量分等评定的优等、高等、中等耕地集中分布区等区域开展。 5.3 高标准农田建设限制在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区域开展。在上述区域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需提供相关部门论证同意的证明材料。 5.4 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25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开展。 6、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应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不同类型区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分区分类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类型区见附录A。 6.1.2 通过各项措施实施,促进农田集中连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和规模效益;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强农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建立监测、评价和管护体系,实现农田持续高效利用。 6.1.3 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与培肥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工程建设内容参照附录B,工程技术要求参考附录C。 6.1.4 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指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占地面积与建设面积的比例,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应不高于8%。地类划分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执行。 6.1.5 基础设施使用年限指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后各项基础设施正常发挥效益的使用年限,一般不应低于15年。6.1.6 建成后耕地质量等别应达到所在县的较高等别,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应有显著提高,粮食产量水平应达到当地高产水平,并保持持续增产能力。 6.2 土地平整 6.2.1 土地平整工程指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排的需要,以及一定的肥力条件而进行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6.2.2 耕作田块指由田间末级固定沟、渠、路等围成的基本单元。应合理规划耕作田块、提高田块归并程度,实现耕作田块相对集中。田块的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地形地貌、作物种类、机械作业效率、灌排效率和防止风害等因素确定。 6.2.3 应实现田面平整,地面灌溉田块应减小横向地表坡降,喷灌微灌田块可适当放大坡降,纵向坡降应根据不同区域的土壤和灌溉排水要求确定。 6.2.4 地面坡度为525的坡地区,土层深厚时,应尽可能一次修成水平梯田;坡地土层较薄时,可以先修成坡式梯田,再经逐年向下方翻土耕作,减缓田面坡度,逐步变成水平梯田。丘陵区梯田化率应不低于90%。 6.2.5 梯田修筑应结合小流域治理,与沟道治理和坡面防护工程相结合,提高防暴雨冲刷能力。土地平整后形成的田坎应有配套工程措施进行保护,宜因地制宜地采用土坎、石坎、土石混合坎或植物坎等保护方式。 6.2.6 一般农田应通过机械深耕深松,保持耕作层厚度在20cm以上。土层较薄的农田,应通过客土回填,使农田土体厚度达到50cm以上,有条件的地方,过沙或过粘的土壤宜通过客土调节土壤质地,使其符合耕种要求。 6.2.7 新开垦荒地、地块归并和坡改梯等工程实施时,应避免打乱表土层和生土层,应先将肥沃的表土层进行剥离,待土地平整或坡改梯完成后,再将表土层回填到农田中。 6.3 土壤改良与培肥 6.3.1 土壤改良与培肥工程指为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提高土壤肥力和养分平衡状态,以及消除影响作物生长的土壤障碍因素而进行的工程、机械、化学、生物等措施。包括有机质积造和施用、测土配方施肥、节水农业、土壤酸化防治、盐碱土壤治理等。土壤培肥标准应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NY/T 2148-2012)规定。 6.3.2 土壤改良与培肥措施应连续实施不少于3年。通过施用农家肥、秸秆还田、绿肥种植翻压还田等措施达到高产土壤肥力水平,土壤有机质含量达到15g/kg以上。施用的有机肥料应符合有机肥料标准(NY 525-2012)规定。禁止将利用垃圾、污泥及各种工矿废弃物制作的有机肥投入到农田中。 6.3.3 应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施用氮磷钾及中微量元素肥料,防止单项养分元素在土壤中的超量富集,保持土壤各种养分含量间的相对平衡,各项养分含量指标应达到当地土壤养分丰缺指标体系的“中”或“高”值水平。 6.3.4 酸化土壤宜通过施用生石灰或减少酸性肥料使用等措施,使南方土壤pH值保持在5.5以上,北方土壤pH值保持在6.07.5。风沙和盐碱区农田土壤pH值不应高于8.5。 6.3.5 盐碱土壤治理的灌排工程建设完成后,应满足农业种植的土壤脱盐标准。在不能全面脱盐的情况下,对于盐化土壤,在干旱季节及返盐盛期030cm土壤全盐含量应小于0.2%0.3%。对于碱化土壤,030cm土壤全盐含量应小于0.5%。同时,应尽快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前3年的有机肥施用量应不少于15000kg/hm3。 6.3.6 耕作层土壤重金属含量指标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2008)规定,影响作物生长的障碍因素应降到最低限度。 6.4 灌溉与排水 6.4.1 灌溉与排水工程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排水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泵站工程等。 6.4.2 灌溉与排水工程应遵循水土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根据旱、涝、渍和盐碱综合治理的要求,田、水、路、林、电、村统一规划和综合布置。水资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灌溉水源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规定。 6.4.3 水源配置应综合考虑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因素,宜采用蓄、引、提相结合的方式。 6.4.4 应根据灌溉规模、地形条件、田间道路、耕作方式等要求,合理布置各级输配水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因地制宜地选择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微灌等节水灌溉工程型式,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50363)的规定。 6.4.5 灌溉设计保证率应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种类、灌溉规模、灌水方式及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应参照附录C中表C.1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取上限值。 6.4.6 排水沟布置应与田间渠、路、林相协调,在平原、平坝地区一般与灌溉相分离,在丘陵山区,可选用灌排兼用或管道排分离的形式。 6.4.7 排水标准应满足农田积水不超过作物最大耐淹水深和耐淹时间,应由设计暴雨重现期、设计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确定。旱作区农田排水设计暴雨重现期宜采用5年10年一遇,1d3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d3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农田排水设计暴雨重现期宜采用10年一遇,1d3d暴雨3d5d排至作物耐淹水深。 6.4.8 地下水位较高和土壤盐碱化地区,排水标准应符合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规定。改良盐碱土应在返盐季节前将地下水位控制在临界深度以下。 6.4.9 大中型灌排泵站各项标准的设定应符合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要求,小型泵站相关标准设定参考附录C.3.13的要求。 6.4.10 渠系建筑物应布置在地形条件适宜和地质条件良好的地点,并配套完整,满足灌排系统水位、流量、泥沙处理、运行、管理的要求,适应交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其使用年限应与灌排系统主体工程相一致。 6.4.11 灌排设施外观应整洁美观。渠道、渠系建筑物外观轮廓线顺直,表面平整、光洁;设备应布置紧凑,表面整洁,仪器仪表配备齐全。 6.5 田间道路 6.5.1 田间道路工程指为满足农业物资运输、农业耕作和其他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田间道(机耕路)和生产路。 6.5.2 田间道路布置应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在田、水、林、电、村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并合理确定田间道路的密度。 6.5.3 田间道(机耕路)的路面宽度宜为3m6m,生产路的路面宽度不宜超过3m。在大型机械化作业区,田间道(机耕路)的路面宽度可适当放宽。 6.5.4 田间道路通达度指在集中连片的田块中,田间道路直接通达的田块数占田块总数的比率。平原区应达到100%,丘陵区应不低于90%。 6.6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6.6.1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指为保障土地利用活动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态条件、防止或减少污染和自然灾害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 6.6.2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应与田、路、渠、沟等相结合,与农村居民点景观建设相协调。 6.6.3 根据因害设防原则,合理设置农田防护林。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参考附录C.5。坡面防护工程应合理布置截水沟、排洪沟等坡面水系工程,系统拦蓄和排泄坡面径流。谷坊、沟头防护等沟道治理工程措施应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6.6.4 农田防洪标准重现期应为10年20年一遇。 6.6.5 农田防护面积比例通过各类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建设,受防护的农田面积占建设区农田总面积的比例。农田防护面积比例应不低于90%。 6.7 农田输配电 6.7.1 农田输配电工程指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强电、弱电等各种措施,包括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工程。 6.7.2 农田输配电工程布设应与排灌、道路工程相结合,符合电力系统安装与运行相关标准,保证用电质量和安全。 6.7.3 高压输电线路宜采用钢芯铝绞线等高压电缆,一般输送220KV以下的输电电压;低压输电线路宜采用低压电缆,一般输送380V及以下的输电电压,采用三相五线制接法,并应设立相应标志。 6.7.4 变配电装置应采用适合的变台、变压器、配电箱(屏)、断路器、互感器、起动器、避雷器、接地装置、弱电井等相关措施。 6.7.5 应根据高标准农田现代化、信息化的管理和建设要求,合理布设弱电设施。 6.8 其他 除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与培肥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以外的工程,其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7、管理要求 7.1 土地权属调整 7.1.1 高标准农田建设前,应查清土地权属现状,调查了解土地权利人权属调整意愿,及时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7.1.2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依法进行土地确权,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7.2 统计 7.2.1 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定期进行信息的统计、汇总和上报。高标准农田建设统计报表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信息表、高标准农田建设统计表和高标准农田使用情况与效益表,见附录D。 7.2.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应适时向社会发布。社会发布宜采用报告、公告、蓝皮书等形式。 7.3 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 7.3.1 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利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实现集中统一、全程全面、实时动态的管理要求。 7.3.2 应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开展定期报备,实现信息“上图入库”管理和信息共享。 7.3.3 应及时将记载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的有关管理、技术等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资料进行立卷归档,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8、监测与评价 8.1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开展耕地质量动态监测,监测的内容包括农田基础设施、耕作便利条件、土地利用状况、生产管理水平等因素。耕地质量评定参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执行。 8.2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宜布设田间定位监测点,包括耕地质量、农田土壤墒情和虫情定位监测点。 8.3 高标准农田建设采取的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化学措施等,应结合完成情况以及效益显现与发挥的周期分别组织评价。 8.4 应适时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价,对建设决策、规划、设计、施工、利用等各阶段工作以及实施后效益等内容,进行全面的跟踪、调查、分析和评价。 9、建后管护与利用 9.1 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 9.1.1 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后,应加强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机械化耕、种、收综合作业水平应达到50%以上。 9.1.2 良种覆盖率应达到9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应达到90%以上,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应达到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应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和节水农业技术。 9.2 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 9.2.1 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2-2011)规定划定为基本农田,并达到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标准,应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规定执行。 9.2.2 划定的基本农田应进行编号和登记造册,落实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实行永久保护。 9.3 工程管护与利用 9.3.1 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和专业管护人员实施的管护体系。9.3.2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义务,办理移交手续,签订后期管护合同。由管护主体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长期有效稳定利用。 9.3.3 加强土壤污染、地表沉陷、地灾防治等新技术应用,提高高标准农田的防灾减灾水平。GB/T30600-2014: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2014-06-28 14:00:20)转载标签:高标准农田建设分类:转: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区域选择、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监测与评价、建后管护与利用等。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活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15618-200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5028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T50363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5-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50265-2010泵站设计规范NY525-2012有机肥料标准TD/T1032-201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3-20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NY/T2148-2012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高标准农田well-facilitiedfarmland土地平整、土壤肥沃、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按照规定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农田。3.2高标准农田建设well-facilitiedfarmlandconstruction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目标,围绕农田主要限制性因素或全面质量提升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与培肥、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3.3基本农田capitalfarmland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3.4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类型区engineeringtypezoneofthewell-facilitiedfarmlandconstruction体现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地域差异和工程组合特征,在建设目标和建设方向上基本一致的单元。3.5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体系engineeringSystemforthewell-facilitiedfarmlandconstruction为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按照工程建设类型、特征及内部联系构建的体系。4基本原则4.1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等规划引导原则,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4.2应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因地制宜地采取建设方式和工程措施。4.3应注重数量、质量、生态并重,促进景观优化、生态良好。4.4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4.5落实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确保建设成效。5建设区域选择5.1建设区域应相对集中、水资源有保障、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积极性高。5.2高标准农田建设应重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建设区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农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部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全国农用地质量分等评定的优等、高等、中等耕地集中分布区等区域开展。5.3高标准农田建设限制在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区域开展。在上述区域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需提供相关部门论证同意的证明材料。5.4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25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开展。6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6.1一般规定6.1.1应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不同类型区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分区分类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类型区见附录A。6.1.2通过各项措施实施,促进农田集中连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和规模效益;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强农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建立监测、评价和管护体系,实现农田持续高效利用。6.1.3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与培肥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工程建设内容参照附录B,工程技术要求参考附录C。6.1.4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指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占地面积与建设面积的比例,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应不高于8%。地类划分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执行。6.1.5基础设施使用年限指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后各项基础设施正常发挥效益的使用年限,一般不应低于15年。6.1.6建成后耕地质量等别应达到所在县的较高等别,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应有显著提高,粮食产量水平应达到当地高产水平,并保持持续增产能力。6.2土地平整6.2.1土地平整工程指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排的需要,以及一定的肥力条件而进行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6.2.2耕作田块指由田间末级固定沟、渠、路等围成的基本单元。应合理规划耕作田块、提高田块归并程度,实现耕作田块相对集中。田块的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地形地貌、作物种类、机械作业效率、灌排效率和防止风害等因素确定。6.2.3应实现田面平整,地面灌溉田块应减小横向地表坡降,喷灌微灌田块可适当放大坡降,纵向坡降应根据不同区域的土壤和灌溉排水要求确定。6.2.4地面坡度为525的坡地区,土层深厚时,应尽可能一次修成水平梯田;坡地土层较薄时,可以先修成坡式梯田,再经逐年向下方翻土耕作,减缓田面坡度,逐步变成水平梯田。丘陵区梯田化率应不低于90%。6.2.5梯田修筑应结合小流域治理,与沟道治理和坡面防护工程相结合,提高防暴雨冲刷能力。土地平整后形成的田坎应有配套工程措施进行保护,宜因地制宜地采用土坎、石坎、土石混合坎或植物坎等保护方式。6.2.6一般农田应通过机械深耕深松,保持耕作层厚度在20cm以上。土层较薄的农田,应通过客土回填,使农田土体厚度达到50cm以上,有条件的地方,过沙或过粘的土壤宜通过客土调节土壤质地,使其符合耕种要求。6.2.7新开垦荒地、地块归并和坡改梯等工程实施时,应避免打乱表土层和生土层,应先将肥沃的表土层进行剥离,待土地平整或坡改梯完成后,再将表土层回填到农田中6.3土壤改良与培肥6.3.1土壤改良与培肥工程指为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提高土壤肥力和养分平衡状态,以及消除影响作物生长的土壤障碍因素而进行的工程、机械、化学、生物等措施。包括有机质积造和施用、测土配方施肥、节水农业、土壤酸化防治、盐碱土壤治理等。土壤培肥标准应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NY/T 2148-2012)规定。6.3.2土壤改良与培肥措施应连续实施不少于3年。通过施用农家肥、秸秆还田、绿肥种植翻压还田等措施达到高产土壤肥力水平,土壤有机质含量达到15g/kg以上。施用的有机肥料应符合有机肥料标准(NY 525-2012)规定。禁止将利用垃圾、污泥及各种工矿废弃物制作的有机肥投入到农田中。6.3.3应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施用氮磷钾及中微量元素肥料,防止单项养分元素在土壤中的超量富集,保持土壤各种养分含量间的相对平衡,各项养分含量指标应达到当地土壤养分丰缺指标体系的“中”或“高”值水平。6.3.4酸化土壤宜通过施用生石灰或减少酸性肥料使用等措施,使南方土壤pH值保持在5.5以上,北方土壤pH值保持在6.07.5。风沙和盐碱区农田土壤pH值不应高于8.5。6.3.5盐碱土壤治理的灌排工程建设完成后,应满足农业种植的土壤脱盐标准。在不能全面脱盐的情况下,对于盐化土壤,在干旱季节及返盐盛期030cm土壤全盐含量应小于0.2%0.3%。对于碱化土壤,030cm土壤全盐含量应小于0.5%。同时,应尽快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前3年的有机肥施用量应不少于15000kg/hm3 。6.3.6耕作层土壤重金属含量指标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2008)规定,影响作物生长的障碍因素应降到最低限度。6.4灌溉与排水6.4.1灌溉与排水工程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排水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泵站工程等。6.4.2灌溉与排水工程应遵循水土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根据旱、涝、渍和盐碱综合治理的要求,田、水、路、林、电、村统一规划和综合布置。水资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灌溉水源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规定。6.4.3水源配置应综合考虑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因素,宜采用蓄、引、提相结合的方式。6.4.4应根据灌溉规模、地形条件、田间道路、耕作方式等要求,合理布置各级输配水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因地制宜地选择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微灌等节水灌溉工程型式,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50363)的规定。6.4.5灌溉设计保证率应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种类、灌溉规模、灌水方式及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应参照附录C中表C.1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取上限值。6.4.6排水沟布置应与田间渠、路、林相协调,在平原、平坝地区一般与灌溉相分离,在丘陵山区,可选用灌排兼用或管道排分离的形式。6.4.7排水标准应满足农田积水不超过作物最大耐淹水深和耐淹时间,应由设计暴雨重现期、设计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确定。旱作区农田排水设计暴雨重现期宜采用5年10年一遇,1d3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d3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农田排水设计暴雨重现期宜采用10年一遇,1d3d暴雨3d5d排至作物耐淹水深。6.4.8地下水位较高和土壤盐碱化地区,排水标准应符合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规定。改良盐碱土应在返盐季节前将地下水位控制在临界深度以下。6.4.9大中型灌排泵站各项标准的设定应符合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要求,小型泵站相关标准设定参考附录C.3.13的要求。6.4.10渠系建筑物应布置在地形条件适宜和地质条件良好的地点,并配套完整,满足灌排系统水位、流量、泥沙处理、运行、管理的要求,适应交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其使用年限应与灌排系统主体工程相一致。6.4.11灌排设施外观应整洁美观。渠道、渠系建筑物外观轮廓线顺直,表面平整、光洁;设备应布置紧凑,表面整洁,仪器仪表配备齐全。6.5田间道路6.5.1田间道路工程指为满足农业物资运输、农业耕作和其他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田间道(机耕路)和生产路。6.5.2田间道路布置应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在田、水、林、电、村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并合理确定田间道路的密度。6.5.3田间道(机耕路)的路面宽度宜为3m6m,生产路的路面宽度不宜超过3m。在大型机械化作业区,田间道(机耕路)的路面宽度可适当放宽。6.5.4田间道路通达度指在集中连片的田块中,田间道路直接通达的田块数占田块总数的比率。平原区应达到100%,丘陵区应不低于90%。6.6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6.6.1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指为保障土地利用活动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态条件、防止或减少污染和自然灾害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6.6.2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应与田、路、渠、沟等相结合,与农村居民点景观建设相协调。6.6.3根据因害设防原则,合理设置农田防护林。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参考附录C.5。坡面防护工程应合理布置截水沟、排洪沟等坡面水系工程,系统拦蓄和排泄坡面径流。谷坊、沟头防护等沟道治理工程措施应全面规划,综合治理。6.6.4农田防洪标准重现期应为10年20年一遇。6.6.5农田防护面积比例通过各类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建设,受防护的农田面积占建设区农田总面积的比例。农田防护面积比例应不低于90%。6.7农田输配电6.7.1农田输配电工程指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强电、弱电等各种措施,包括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工程。6.7.2农田输配电工程布设应与排灌、道路工程相结合,符合电力系统安装与运行相关标准,保证用电质量和安全。6.7.3高压输电线路宜采用钢芯铝绞线等高压电缆,一般输送220KV以下的输电电压;低压输电线路宜采用低压电缆,一般输送380V及以下的输电电压,采用三相五线制接法,并应设立相应标志。6.7.4变配电装置应采用适合的变台、变压器、配电箱(屏)、断路器、互感器、起动器、避雷器、接地装置、弱电井等相关措施。6.7.5应根据高标准农田现代化、信息化的管理和建设要求,合理布设弱电设施。6.8其他除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与培肥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以外的工程,其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执行。7管理要求7.1土地权属调整7.1.1高标准农田建设前,应查清土地权属现状,调查了解土地权利人权属调整意愿,及时解决土地权属争议。7.1.2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依法进行土地确权,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7.2统计7.2.1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定期进行信息的统计、汇总和上报。高标准农田建设统计报表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信息表、高标准农田建设统计表和高标准农田使用情况与效益表,见附录D。7.2.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应适时向社会发布。社会发布宜采用报告、公告、蓝皮书等形式。7.3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7.3.1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利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实现集中统一、全程全面、实时动态的管理要求。7.3.2应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开展定期报备,实现信息“上图入库”管理和信息共享。7.3.3应及时将记载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的有关管理、技术等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资料进行立卷归档,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8监测与评价8.1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应开展耕地质量动态监测,监测的内容包括农田基础设施、耕作便利条件、土地利用状况、生产管理水平等因素。耕地质量评定参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执行。8.2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宜布设田间定位监测点,包括耕地质量、农田土壤墒情和虫情定位监测点。8.3高标准农田建设采取的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化学措施等,应结合完成情况以及效益显现与发挥的周期分别组织评价。8.4应适时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价,对建设决策、规划、设计、施工、利用等各阶段工作以及实施后效益等内容,进行全面的跟踪、调查、分析和评价。9建后管护与利用9.1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9.1.1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后,应加强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机械化耕、种、收综合作业水平应达到50%以上。9.1.2良种覆盖率应达到9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应达到90%以上,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应达到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应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和节水农业技术。9.2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9.2.1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规定划定为基本农田,并达到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标准,应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规定执行。9.2.2划定的基本农田应进行编号和登记造册,落实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实行永久保护。9.3工程管护与利用9.3.1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和专业管护人员实施的管护体系。9.3.2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义务,办理移交手续,签订后期管护合同。由管护主体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长期有效稳定利用。9.3.3加强土壤污染、地表沉陷、地灾防治等新技术应用,提高高标准农田的防灾减灾水平。附录:A、B、C、D(略)首部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发布,6月25日正式实施由国土资源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编制的国家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近日经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将于2014年6月25日“全国土地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标准。6月13日,由国家标准委、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对通则进行了解读。一、制定通则的目的和意义(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战略部署提供技术支撑。耕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高标准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多次强调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近年来,国务院批复了多个相关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已成为国家战略部署。通则的发布与实施,实现了全国技术标准统一,解决了高标准农田“建什么、怎么建”的问题,对全面规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具有极为重要意义。(二)是高质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本要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加强以农田水利设施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建设,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15.6亿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建成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提出,到2020年,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8亿亩。通则的制定和出台,也是贯彻落实上述国务院批复的相关规划、高质量完成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本要求。(三)是顺利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和各级地方,目前,各相关部门都有各自的行业标准,许多地方也制定了地方标准。编制科学合理、实用可行的通用性、基础性国家标准,指导各相关部门和各地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利于从国家层面规范各项相关建设工作,做好各部门、上下的衔接协调和同口径统计,有利于“规划标准统一、资金渠道不变、相互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共享、积极推进整合、共同完成目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式的有效落实。二、通则的编制过程2012年7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部际协调会议,明确由国土资源部牵头,会同农业部等相关部门编制通则,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2013年1月2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通则列入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在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多次沟通,立足国家层面,求同存异、达成共识。编制单位按照国家标准管理程序和要求,在认真总结多年来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高产农田创建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实践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完成了通则(送审稿)起草工作。2013年7月,通则(送审稿)通过了全国国土资源技术标准委员会审查。经与有关部门进一步沟通协调和修改完善,完成了通则(报批稿)。2014年5月6日,通则通过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三、通则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一)主要内容。通则全文共分为9章32条和3个附录,其中核心部分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原则、建设区域、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监测与评价、建后管护与利用等6个方面,明确了高标准农田建设应遵循规划引导,因地制宜,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维护权益和可持续利用5条原则。综合考虑国家相关规划布局与生态保护要求,确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3类区域。明确了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提出耕作层厚度、田间道路通达度、农田防护面积比例、田间基础设施使用年限等一系列量化指标要求,还对建成后耕地质量等别、地力等级提出要求。对土地权属调整、地类变更管理、验收与考核、统计、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提出要开展耕地质量和地力等级评定及动态监测评价,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评价。还提出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基本农田、开展土壤培肥和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工程管护等建后管护与利用等方面要求。(二)主要特点。一是综合多个部门相关技术标准、管理要求及地方实践经验,是高标准农田建设基础性、通用性国家标准。通则是在认真总结相关部门有关行业技术标准、管理要求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的一般要求,重点对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建设内容,以及科技应用、建后管护等提出具体要求和量化指标,为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规范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提供了技术依据,对指导相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二是明确依据规划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建设区域科学合理。通则明确要求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并依据相关规划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实行数量、质量和生态并重,因地制宜、统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三是强调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则明确提出要求要切实保障农民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要求在建设前,应查清土地权属现状,调查了解土地权利人的意愿;在建设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尊重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编制、公告和报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签订协议;建设后,依法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四是注重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利用并重,确保长久发挥效益。通则把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作为重点的同时,注重对建后的管护利用,明确规定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出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专业管护人员以及专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要求通过土壤培肥、加强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加强工程设施管护、加强地质灾害等灾害防治新技术应用,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持续发挥。五是要求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的上图入库。通则要求采用信息化手段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管理,实现集中统一、全程全面、实时动态的管理目标;依托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定期全面报备建设信息,实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及时“上图入库”和部门共享,做到高标准农田建设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全面动态掌握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建后管护及耕地质量等级变化等情况,为考核评价提供依据。据介绍,下一步,各部门将共同做好通则的宣传和培训,抓紧开展高标准农田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的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评价“首”、“尾”两个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同时,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行业管理的需要,制定与国家标准衔接的行业标准;指导各地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自的地方标准。构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个层级相辅相成、科学统一、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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