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13】43号-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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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4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备案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施工管理主要人员(以下简称“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中“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栏,填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附件2),并下载纸质备案表按要求盖章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二、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以及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对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最低标准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及数量应当与该工程项目投标时承诺的一致。三、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并符合下列规定:(一)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应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其中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必须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二)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类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三)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由与工程项目施工相适应的工程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中大型项目必须是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施工员应按专业配备。四、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对于分期开发建设或分多个施工标段且同一地点、同一施工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承担项目的数量可视为一个项目,配备标准可按合并后的一个项目规模要求配备。五、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存在下列情形的,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可办理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变更:(一) 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二)退休、离职或执业资格证件失效的;(三)非施工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四)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五)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六、存在下列情形的,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可持相关证明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核销备案:(一)单位工程项目已整体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的;(二)非施工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三)其他具有正当核销理由的情形。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内容,非施工单位原因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自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个月后,保留一名备案人员,其余备案人员可向备案机关申请核销,备案机关可委托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实,并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实情况办理核销备案手续。八、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后一年内不得参加工程项目投标活动:(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二)未按本意见规定擅自变更或退场的。九、备案机关在受理备案过程发现相关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应不予备案;除第七条所列情形外,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申请或施工单位变更、核销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完成备案、变更、核销工作。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和施工现场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不按规定配备、人员不在岗或擅自变更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十一、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制定,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变更、核销按本意见实施。十二、本意见自2014年2 月 1日起施行。原省厅闽建建200842号文件同时予以废止。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2月11日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工程类别工程规模施工阶段管理人员配备最低标准(人)备注房屋建筑工程小型工程7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中型工程99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高度60米;群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大型工程11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单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高度120米;群体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型工程7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中型工程99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1、工程造价2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大型工程11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1、工程造价5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注:大、中、小型工程规模划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7附件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合同编号: 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备案时间: 施工单位(盖章): 序号工作岗位姓名职称专业注册证、岗位证或培训证书编号身份证号从业年限建设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备案机关意见(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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