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安全操作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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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目 录1 管理规定11.1 一般规定11.2 技术准备11.3 环境和交通保护21.4 安全标识、卫生及防护21.5 安全生产纪律及规定32 通用安全技术规定62.1 施工用电及照明62.2 高处作业102.3 临边作业112.4 洞口作业112.5 攀登作业122.6 悬空作业122.7 交叉作业132.8 起重吊装132.9 拆除作业142.10 季节施工162.11 模 板 施 工162.12 钢 筋 施 工182.13 堵漏及防腐施工212.14 脚手架工程232.15 船舶作业282.16 潜水292.17 水下焊接302.18 水下电气作业302.19 水上起重作业312.20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313 道路施工333.1 一般规定333.2 路基施工333.3 路面施工334 下水道施工354.1 一般规定354.2 冲拔井管354.3 打拔钢板桩354.4 沟槽开挖354.5 支撑装卸364.6 排管375 桥梁施工385.1 一般规定385.2 陆上打桩385.3 水上打桩395.4 静力压桩415.5 震动锤打桩与拔桩425.6 钻孔灌注桩435.7 围堰445.8 套箱455.9 墩、台施工465.10 立柱施工465.11 立柱模板施工475.12 盖梁承重支架与脚手架475.13 盖梁施工475.14 箱梁支架法施工485.15 箱梁挂篮法施工495.16 T型梁的水平运输515.17 起重机架梁施工535.18 架桥机架梁施工545.19 钢梁的制作与架设575.20 预制节段梁拼装施工585.21 单跨系杆拱桥拱肋安装605.22 钢与混凝土迭合梁施工625.23 斜拉桥施工635.24 老桥顶升法施工665.25 防撞墙施工676 盾构法施工696.1 一般规定696.2 盾构安装与拆除696.3 行车安装与拆除706.4 盾构进出洞706.5 垂直吊运726.6 水平运输736.7 管片拼装736.8 管片堆放746.9 拌浆作业746.10 盾构法冻结施工746.11 盾构施工空气检测和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766.12 旁通道施工767 基坑开挖及支护施工797.1 一般规定797.2 围护结构807.3 地下连续墙807.4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SMW工法)827.5 降排水837.6 开挖837.7 钢支撑847.8 支护结构拆除857.9 盖挖法施工858 沉井法施工868.1 一般规定868.2 沉井制作868.3 沉井下沉869 顶管法施工889.1 一般规定889.2 现场平面布置889.3 起重机械布置889.4 承压壁的设置889.5 主顶设备安装899.6 前墙止水圈899.7 顶管机头899.8 管内运输899.9 手掘式顶管899.10 土压平衡顶管掘进机909.11 泥水土压平衡遥控顶管掘进机909.12 出坑919.13 检测与通风9110 管幕法施工9210.1 一般规定9210.2 箱涵出洞9211.3 开挖面的稳定9211.4 地表变形控制9210.5 顶力超限控制9210.6 箱涵的姿态控制9211 燃气带气施工9311.1 一般规定9311.2 人员组织与防护9311.3 带气动火作业9311.4 带气切割9411.5 放散9411.6 通气9411.7 检查与清扫9412 养护施工9512.1 一般规定9512.2 城市地面道路9512.3 高架道路9612.4 大桥、隧道9712.5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9812.6 二/三级公路养护9812.7 下水道养护9913 水平定向穿越敷管10113.1 一般规定10113.2 施 工 准 备10113.3 测 量 放 线10213.4 现场三通一平及材料准备10213.5 钻机进场、安装和调试10313.6 控向测量10413.7 泥浆(钻进液)配制10413.8 钻导向孔10413.9 预扩孔10613.10 管线预制、管线与钻具连接10613.11 管线回拖10614 施工机械10814.1 摊铺机10814.2 平地机10814.3 压路机10914.4 道路综合养护车10914.5 多功能工程机11014.6 液压破碎锤11014.7 沥青混合料摊铺机11014.8 通用架桥机11114.9 铲运机11214.10 混凝土泵车11214.11 空气压缩机11314.12 推土机11414.13 挖掘机11414.14 路面铣刨机11514.15 蛙式打夯机11614.16 汽车吊11714.17 履带式起重机机11814.18 塔式起重机11914.19 门式起重机11914.20卷扬机120附录A 参考安全生产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121A.0.1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21A.0.2安全技术规范和检查标准1211 管理规定1.1 一般规定1.1.1 市政、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工程项目部必须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达标要求。1.1.2 市政、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制定关键施工工艺的安全工作操作规程。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责任考核制度;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5 安全生产交底制度;6 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和审核制度;7 应急预案编制、审核和演练制度;8 危险作业辨识、方案评审和监控等管理制度;9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管理制度;10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1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12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13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4 推行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安全设施制度;15 安全设施采购、验收、使用和管理制度;16 安全生产学习活动制度;17 作业人员操作规程制度;18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19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1.1.3 在开工前,应进行项目安全策划及危险源辨识,并制订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1.1.4 应建立工程合格分包商和合格供应商名录,根据合格分包商名录选择施工队伍,根据合格供应商名录选择安全物资材料供应商。1.1.5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1.1.6 一线操作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一线操作人员,不得上岗。1.1.7 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申报及考核要求,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现场安全管理。1.1.8 按文明工地创建标准,根据工程规模及满足高峰施工人数的需要搭建现场临时办公和职工生活设施。1.2 技术准备1.2.1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应包含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文明施工、管线保护、临时用电、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及关键施工工艺安全操作技术要求等内容。 1.2.2 下列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若工作量超过一定规模或危险性较大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1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 土方开挖工程;3 模板工程;4 起重吊工程;5 脚手架工程;6 拆除、爆破工程;7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2.3 下列结构复杂、危险性大的施工作业项目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1 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如:邻近或涉及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重要的建筑物、流沙土质等地段);2 地下暗挖工程;3 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者跨度超过18m,或者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 m2的模板支撑系统等高大模板工程;4 桥梁单跨跨度大于等于50m,吊重大于等于50T的吊装作业。1.3 环境和交通保护1.3.1 在不封交通或半封交通的施工地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和人行通道,并办理市政施工许可手续。1.3.2 封闭交通的路段,必须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居民出入的车行通道和人行通道。1.3.3 工程范围内应采取有效的临时排水措施,排水流向和出路应正确。因施工对沿途单位和居民区的雨、污水管出水造成影响,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1.3.4 施工前应勘察施工区域内各种公用管线的分布情况并核准部位,向管线单位办妥“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应派专职人员负责管线监护工作,并通知管线相关单位派专人到场监护。若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1.3.5 原排水管道头子封堵前,应向管道养护管理单位办理封堵手续,采取过渡排水措施。1.3.6 下水道工程的施工沟槽,每隔一定的间距应设置有安全措施的跨沟槽便桥。遇暴雨等特殊情况引起沟槽淹没,施工单位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派专人值班看护,并采取排水措施。1.3.7 在土方开挖时,施工单位必须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沉降和位移情况进行监测,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所需的物资。1.3.8 大型机械、重型车辆在通过桥梁、道路前,必须到所经路线的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审批意见落实相应安全措施。1.3.9 市政工程采用钻孔灌注桩、地下连续墙及槽壁施工工艺,必须选择硬地坪施工。1.3.10 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对施工隔离围挡进行维护和保洁,施工现场周边的道路及沿线单位和居民出入通道应保持平整畅通无积水。1.3.11 在市区或居民区,夜间进行噪声超标的施工作业,应及时到所在地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夜间施工。夜间施工前,在所涉及范围应张贴告示。1.4 安全标识、卫生及防护1.4.1 工程施工现场必须遵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挂牌施工。在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规范设置施工铭牌、文明施工告示牌和文明施工承诺牌。1.4.2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设置明显有效的分隔设施。在市区的道路施工现场应使用统一、整齐连续的2.5m高度彩钢板的安全围护设施或(LL-98路栏)和交通标志。1.4.3 施工现场应按文明工地创建标准的要求,规范设置职工生活区的“五小”设施,并制定生活区卫生管理办法,专人负责卫生保洁。1.4.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1.4.5 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应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措施。距作业基准面2m以上作业,应设防护栏杆、挡板和安全网。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应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1.4.6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1.4.7 施工现场的“四口、五临边”等危险部位,应设有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识。1.4.8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火车道口的两侧应设安全落杆,危险地区应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告示牌。夜间应设红色警示灯。1.5 安全生产纪律及规定1.5.1 安全生产六大纪律:1 进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2 2m及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3 高处作业时,不准向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4 各种电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5 无证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6 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扒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1.5.2 安全生产十项安全措施:1 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即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2 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3 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4 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接零、接地必须可靠。5 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6 脚手架的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7 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技术规程要求。8 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9 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10 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区域应设置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色警示灯。1.5.3 防止违章和事故的“十项操作要求”:1 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复岗人员未经安全岗位教育,不得上岗操作。2 特种作业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安全上岗证,不得上岗操作。3 作业环境和施工对象情况不清,施工前无安全措施或作业安全交底不清,不得盲目操作。4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岗位无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不得盲目操作。5 安全帽和作业场所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未落实,不得盲目操作。6 脚手架、吊篮、塔吊、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起重机械、电焊机、钢筋机械、木工平刨、圆盘锯、搅拌机、打桩机等设备设施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搭设或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不得盲目操作。7 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时不得盲目操作。8 凡上级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操作。9 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作业、易燃易爆作业、爆破性作业、有中毒或窒息性危险的作业和科学试验等其它危险作业的均由上级指派,并经安全交底;未经指派、未经安全交底和无安全防护措施时,不得盲目操作。10 隐患未排除,可能伤害自己、伤害他人、或被他人伤害的不安全因素存在时不得盲目操作。1.5.4 施工现场“十不准”要求:1 不准在起吊、运吊重的物件下通过。2 不准在高处往下跳或奔跑作业。3 不准在没有防护的外墙和外壁板等建筑物上行走。4 不准在小推车等不稳定的物体上行走。5 不准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或随同运料的吊盘及吊装物上下。6 不准进入挂有“禁止出入”或设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区域、场所。7 不准在重要的运输通道或上下行走通道上逗留。8 未经允许不准私自进入非本单位作业区域或管理区域,尤其是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9 严禁在无照明设施,无足够采光条件的区域、场所内行走、逗留。10 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1.5.5 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的“十项基本要求”: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严禁穿硬底或易滑鞋、高跟鞋,工具应放入工具袋内。2 高处作业人员严禁相互打闹,以免失足发生坠落危险。3 在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用具必须牢固可靠,并正确使用。4 各类手持机具和工具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牢靠。洞口、临边作业应防止物件坠落。5 施工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攀爬脚手架、跨越临边防护设施,不得在非规定的通道进行攀登、行走。6 悬空作业时,应有牢靠的立足点并正确系挂安全带;现场应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它安全设施。7 高处作业时,所有物料应堆放平整,不得堆放在临边或洞口附近,不得妨碍通行。8 高处拆除作业时,拆下的物料、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在通道上任意堆放或向下丢弃。9 高处作业时,不得往下或向上抛掷材料或工具等物件。10 各施工作业场所内,凡有坠落危险的任何物料,应先进行拆除或加以固定,拆卸作业必须设立警戒区域,并有专人监护。1.5.6 防止机械伤害 “一禁、二必须、三定、四不准”:1 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或玩弄机电设备。2 机电设备应完好,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3 机电设备停电、停工时必须拉闸关机、上锁。4 机电设备应做到定人操作、保养、检查。5 机电设备应做到定机管理、定期保养。6 机电设备应做到定岗位、定职责。7 机电设备不准带病运转。8 机电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转。9 机电设备不准在运转时维修保养。10 机电设备运转时,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位不准进入运转的机械行程范围内。1.5.7 防止车辆伤害的“十项基本安全要求”:1 未经专业、职业培训合格的人员、不熟悉车辆性能者,禁止驾驶车辆。2 驾驶员必须做好车辆的例保工作,车辆制动器、喇叭、转向系统、灯光等部件必须良好。3 翻斗车、自卸车车厢严禁乘人,严禁人、货混装,严禁超载、超高、超宽,捆扎必须牢固可靠,防止车内物体失稳跌落伤人。4 乘坐车辆时应坐在安全处,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得露出车外。5 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在场内调头、倒车,在狭窄场地内行驶时,必须有专人指挥。6 车辆进出现场要减速,做到“四慢”,即:道路情况不明要慢;行走线路不良、照明度差时要慢;起步、交会车、倒车、停车要慢;在狭路、桥梁弯路、坡路、叉道、行人密集处及出入大门要慢。7 临近机动车道的作业区和脚手架等设施,以及道路中的障碍应设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夜间应设警示灯和足够的照明。8 装卸车作业时,若车辆停放在坡道上,应采取防止车辆溜坡措施。9 在场内机动车道行走的人员,不应并排结队行走,避让车辆时,不应避让于两车交会之处,不站在无法避让的死角位置。10 机动车不得牵引无制动装置的车辆,牵引物体时,物体上不得有人,人员不得进入正在牵引的物和车之间。在坡道上牵引时,车和被牵引物下方不得有人作业、停留或通过。1.5.8 施工现场气割、电焊“十不烧”: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操作。2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3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的,不准进行焊、割操作。4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进行焊、割操作,交流焊机无空载保护器不得实施焊接作业。5 各种装过可燃、易燃气体或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操作。6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层的部位,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前,不准进行焊、割操作。7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进行焊、割操作。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进行焊、割操作。9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进行焊、割操作。10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准进行焊、割操作。2 通用安全技术规定2.1 施工用电及照明2.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五台及以上或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根据JGJ46-2005规范的要求,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2.1.2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1.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2.1.4 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属于专项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定为每月一次。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履行复查验证手续。2.1.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材料;2 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3 用电技术交底资料;4 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5 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6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7 定期检(复)查表;8 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2.1.6 施工范围内部分与外电线路不能保持安全距离的,应编制外电防护方案,经所属电力部门审批合格后规范实施;严禁在与外电线路不能保持安全距离的范围内,未采取有效外电防护措施时施工作业。2.1.7 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的超规定垂直下方施工,不得在高、低压线路的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2.1.8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2.1.8的规定。表2.1.8 在建工程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外电线路电压1kV 以下1-10 kV35-110 kV154-220 kV330-500 kV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6810152.1.9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进行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1.9规定。表2.1.9 起重机或被吊物边缘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电压(kV)11035110220330500沿垂直方向安全距离(m)1.53.04.05.06.07.08.5沿水平方向安全距离(m)1.52.03.54.06.07.08.52.1.10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达不到安全距离的要求时,必须采取增设屏障、遮拦、围栏或保护网等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防护设施架设作业,应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员负责监护。2.1.11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且无法实施防护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施工位置等措施。2.1.12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施工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的倾斜、悬倒。2.1.13 施工现场开挖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的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2.1.14 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必须采用TNS 接零保护系统,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2.1.15 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一个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2.1.16 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2.1.17 保护零线(PE)应单独敷设不作它用,采用绿/黄双色线与相线、工作零线相区别,与重复接地线连接应采用绝缘多股铜芯线,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且最小截面不小于2.5mm2。2.1.18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两根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装置做电气连接,不得用铝导体作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材。2.1.19 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2.1.20 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2.1.21 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2.1.22 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以外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按照表2.1.22的规定安装防雷装置;若最高机械设备避雷针的保护范围按60计算能够保护其它设备,且最后退出现场,则其它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表2.1.22 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地区年平均暴雨日(天)机械设备高度(m)155015, 403240, 902090及雷害特别严重的地区122.1.23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2m。2.1.24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架设在专用的电杆上。绝缘铝线截面不应小于16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的架空绝缘铝线最小截面不小于25mm2,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6mm2,档距内的架空线路不得有接头。2.1.25 架空线路档距不得大于35m,线间距离不得小于0.3m。在和保护零线同一横担架设时,导线的相序排列应为L1、N、L2、L3、PE。2.1.26 架空线路宜采用混凝土杆或木杆。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环向裂缝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梢径不得小于130mm。电杆的埋设深度宜为杆长1/10加0.6m,在松软土质处应适当加大埋设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措施。2.1.27 拉线宜采用镀锌铁线,其截面不小于34.0mm,与电杆的夹角应在4530之间,埋设深度不小于1m。钢筋混凝土电杆上的拉线应在高于地面2.5m处装设拉紧绝缘子。2.1.28 因受地形影响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的埋设深度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主杆的夹角宜为30。2.1.29 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2.1.30 配电线路应采用熔断器和自动开关作短路保护。采用熔断器作短路保护时,熔体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电缆或穿管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2.5倍,不大于明敷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1.5倍;采用自动开关作短路保护时,其过电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并应能承受短时过负荷电流。2.1.31 经常性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2.1.32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并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机械损伤或介质腐蚀,严禁沿地面明敷设。2.1.33 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从引出地面高2m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2.1.34 电缆接头应牢固可靠,并应做绝缘包扎,不得承受拉力。埋地敷设电缆线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2.1.35 橡胶护套电缆线在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5m,进户线距地面不得小于2.5m。2.1.36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6m,电缆上应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并覆盖硬质保护层。2.1.37 电缆的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来选择,截面积应根据允许载流量和电压等级、电压损失来确定。2.1.38 电缆线路与其附近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lm。2.1.39 埋地敷设电缆,在地面上应有明显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上方不得堆放物料。2.1.40 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柜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2.1.41 总配电箱的位置应靠近电源,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位置。分配电箱与开关电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电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2.1.42 配电箱、开关箱应布置在干燥、通风及常温的场所,不得设置存有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它有害物质,或易受撞击、震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2.1.43 配电箱、开关箱安装应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牢固的支架上,箱底部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在1.31.5m范围内。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在0.61.5m范围内。2.1.44 配电箱、开关箱的工作接地线应通过接线端子连接,并与保护接地线接线端子板分别设置。2.1.45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2.1.46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有防雨、防尘措施。采用金属箱体的配电箱、开关箱外壳,金属电气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带电金属底座必须作保护接地。2.1.47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元件应可靠完好,不得使用破损、不合格的元件。2.1.48 每台用电设备应配置专用的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2.2.49 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具有分级、分段保护功能。末开关箱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分配电箱漏电保护开关的漏电动作电流应为3050mA。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2.1.50 漏电保护开关不得随意拆卸和调换零部件,以免改变原有技术参数,并应经常检查校验,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查明原因予以更换,严禁带病使用。2.1.51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底部,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部、侧面、后面或箱门处。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2.1.52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胶绝缘电缆。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2.1.53 检查、维修配电箱、开关箱时,必须将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警示牌,严禁带电作业。更换熔断器的熔体时,熔体规格应匹配。2.1.54 配电箱、开关箱送电的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停电的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2.1.55 配电箱内的开关及仪表等电器元件排列应整齐,配线绝缘良好,熔丝及保护装置选择合理。三个及其以上回路的配电箱应设总开关,分开关应标有回路名称。三相胶盖闸开关只能作为断路开关使用,不得装设熔丝,应另加装熔断器。各开关、触点应动作灵活、接触良好。配电箱的操作盘面不得有带电体明露,箱内应整洁,不得放置工具等杂物,箱门应设有线路图。2.1.56 配电箱周围2m范围内及门前不得堆放杂物,箱体应清洁。2.1.57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非电工严禁进行电气作业。电工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不准酒后操作。2.1.57 施工现场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带电作业。2.1.58 所有绝缘、检测工具应妥善保管,并应定期检查、校验。所有接地或接零处,电气连接必须可靠。2.1.59 定期和不定期对现场临时用电的重复接地、绝缘电阻、保护接零(地)和漏电保护开关进行检测、维修、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建立检测维修记录。2.1.60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2.1.61 工程竣工后,临时用电设备设施应及时按顺序切断电源后拆除,不得留有隐患。切断电源过程中,必须及时做好监护工作。2.1.62 在坑洞内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有自备电源的工作照明。2.1.63 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镝灯、高压钠灯、汞灯或碘钨灯,安装高度不得低于3m,灯头与易燃物的净距离不小于0.3m。流动性碘钨灯采用金属支架安装时,支架应牢固,灯具与金属支架之间隔离绝缘材料厚度不小应于0.2m。2.1.64 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2.1.65 对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具。2.1.66 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破损的器材、器具。2.1.67 现场基坑、管道、隧道等潮湿的作业环境,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在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工具,其电源电不得大于12V。2.1.68 一般施工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2.1.69 36V及以下的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二次线圈、铁芯、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保护接地。一、二次侧应分别装设熔断器,一次线长度不应超过3m。2.1.70 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4m。2.1.71 施工照明灯具露天装设时,应采用防水式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m。2.1.72 每路照明支线上灯具和插座数不宜超过25个,额定电流不得大于15A,并用熔断器保护。2.1.73 工作棚、场地的照明灯具,应分路控制,每路照明支线上连接灯具不得超过10盏。若超过10盏时,每个灯具上应装设熔断器。2.1.74 不得使用带开关的灯头,应选用螺口灯头,螺口灯头的相线应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得有损伤和漏电。2.1.75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做保护接地。手持灯具应用胶把和网罩保护。2.1.76 单相回路的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开关。2.1.77 照明路线不得敷设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或井字架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控制刀闸应配有熔断器和防雨措施。2.1.78 施工现场的照明灯具应采用分组控制或单灯控制,严禁插座与扳把开关靠近装设。2.2 高处作业2.2.1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施工组织设计,并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交底,配备人身防护用品。2.2.2 从事登高架设作业的人员应并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2.2.3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发现有缺陷或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应有可靠防护,防护栏杆抗冲击力应大于KN,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立足点,并系好安全带。2.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2.2.5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立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2.2.6 高处作业者衣着要灵便,严禁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2.2.7 材料堆放应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2.2.8 无安全防护设施时,禁止在构筑体上弦、支撑、桁条、挑架或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的联系,应采用通讯装置,有专人负责。2.2.9 载人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并通过安全专业部门检测合格后使用。禁止利用起重臂和绳索攀登,禁止随同运料的吊篮、吊装物上下。2.2.10 登高作业应严格遵守登高作业“十不登”的规定。1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深度近视眼等症不登高。2 迷雾、大雪、雷雨或六级以上大风不登高。3 没有安全帽、安全带不登高。4 夜间没有足够照明不登高。5 饮酒、精神不振或经医院证明不宜登高的不登高。6 脚手架、脚手板、梯子没有防滑或不牢固不登高。7 穿了厚底皮鞋或携带笨重工具不登高。8 高楼顶部没有固定防滑的措施不登高。9 设备和构筑件之间设有安全通道、高压电线旁没有遮拦不登高。10 石棉瓦、油毡等临时工棚上无脚手架不登高。2.3 临边作业2.3.1 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结构平台、阳台、料台、挑平台周边,雨棚与挑檐边,屋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箱的周边等处,必须设置防护栏杆。2.3.2 底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周边,以及无外脚手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2.3.3 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侧边,必须安装临时防护栏杆,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2.3.4 井架与施工用电梯、架桥机等施工机械、脚手架与建筑物等通道的两侧边及端头,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2.3.5 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2.3.6 防护栏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护栏杆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拦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2m,中杆离地高度为0.6m。坡度大于1:2.2屋面(结构斜面),高度应为1.5m,并加挂安全网。除经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架设栏杆柱。2 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度,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的外侧;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mm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述方法固定。3 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的上杆任意位置,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易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事故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缩小柱距。2.3.7 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它可靠安全措施全封闭处理。2.4 洞口作业2.4.1 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沟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洞口处,应设置稳固的防护盖件。2.4.2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警示。2.4.3 洞口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护栏杆、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柵门等防护措施。洞(孔)口短边小于25cm但大于2.5cm时,必须设置盖板,盖板应能防止挪动移位;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的洞口以及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需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满铺竹芭或脚手版,或采用贯穿于混凝土内钢筋构成的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设安全平网。2.4.4 在顶管、盾构等管道井施工时,其洞口除按上款要求处理外,还应加设明显的安全标志。2.4.5 施工现场道路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设置的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车辆的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2.4.6 建筑物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和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柵网格的间距应不大于15cm,或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档脚板(芭)。2.4.7 邻近的有人与物坠落危险性的其它竖向洞口、孔,均应设置盖板,并有固定措施。2.4.8 地铁车站、泵站等建筑物的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的防护栏杆。2.5 攀登作业2.5.1 攀登用具,结构构造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得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2.5.2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的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2.5.3 梯子若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接头不得超过一处,连接后梯子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子的强度。2.5.4 固定式直爬梯应采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706mm的角钢,埋设件焊接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板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2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5m时,应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2.5.5 深基坑内的攀登作业,可采用全封闭的标准化、定型化梯钢笼,梯笼必须经过专门设计,并作为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专项验后,方可使用。2.5.6 深基坑内的脚手钢管扶梯,不得直接搭建在钢围檩支撑上,以防止钢围檩超荷载受力。2.5.7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非规定的通道或采用其它方法进行攀登,也不得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2.5.8 架梁作业若需在梁面或盖梁上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L/20,并应控制在10cm以内。当无法安装防护设施时,应在作业面上合适的位置全长设置提供作业人员安全带挂保险钩的钢索。2.6 悬空作业2.6.1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它安全防护设施。2.6.2 悬空进行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 钢结构构件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度螺栓连接等工序的登高和作业的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设施,亦应一并考虑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结构件等大型构件前,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防护设施。2 悬空吊装第一根梁(模板、屋面板等)或单独的其它大中型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构件上严禁站人和行走。3 安装管道是必须由已完成的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2.6.3 悬空进行箱梁、盖梁等模板支撑和拆卸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 支模作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之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装、拆作业。2 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立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置操作平台。3 支设悬挑形式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孔时,应在安装后将孔封堵。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时洞孔、临边,应按有关要求设置规范的防护设施。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脚手架。4 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登高设施。绑扎立柱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等钢筋时应同步搭设脚手架,并张挂安全网;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的脚手架上操作。2.6.4 悬空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 浇筑高度在2m以上,应搭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在模板或支撑上操作。2 无可靠安全防护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挂号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2.6.5 悬空进行预应力张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 应搭设满足操作人员和张拉设备荷载牢固可靠的脚手架,并搭设防雨棚。 2 预应力张拉区域应设明显的安全标志,非操作人员禁止进入。3 张拉钢索的两端必须设置挡板,挡板应距离所张拉钢索端部1.52m,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索0.5m,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索两外侧各不小于1m。2.7 交叉作业2.7.1 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范围内或处于起重机臂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通道。2.7.2 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2.7.3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应设置警戒线,下方不得有其它操作人员。2.7.4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临边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四口五临边”等边缘处,严禁堆放任何物件。2.7.5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2.8 起重吊装2.8.1 高处起重作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地面或区域性的警戒区,并有专人负责看管。施工时,应设置供作业人员安全上下的登高设施以及供作业人员安全带悬挂保险钩的安全设施。2.8.2 起重吊装指挥人员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2.8.3 悬空吊装的第一件或单独的梁体等预制构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构件上,严禁站人和行走。2.8.4 在无法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特殊情况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加设安全网。2.8.5 钢结构吊装,构件应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供临时作业的脚手架等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吊装就位;高空吊装其它大型预制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2.8.6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的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和起重机驾驶室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2.8.7 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械,在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的指挥人员应通过对讲机进行通讯联络。2.8.8 起重机械的工作地基基础,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加固处理。履带式起重机正常作业时,其坡度不得大于3。起重机械应与基坑、沟渠保持安全距离。2.8.9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在作业前,必须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时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荷载时不大于1/1000,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必须先收紧稳定器。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后进行调整。2.8.10 起重机械的变幅指示、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卸,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2.8.11 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保护。2.8.12起吊重物严禁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若遇突发故障,应立即采取措施使重物降落到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并关闭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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