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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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7201X,自201X年X月X日起实施。其中, 第3章4.1.1、4.1 .2、4.2.1 (2) (3)、4.2.3 (1) (2)、4.2.4 (8)、4.3.3、4.3.5 ( 6)、4.3.8 (4) (5)、4.5.8、6.1.3条( 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94 (2000年版)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XXX 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一X年X月X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5年3月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 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 增加了术语一章;2 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3 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4 修改防侧击的规定;5 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6 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 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 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 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 邮编10089)。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组织单位: 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主编单位: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参编单位: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 林维勇 黄友根 焦兴学 陶战驹 王素英 杨少杰 宋平健 黄 旭 张文才 徐辉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王厚余 丁 杰 张力欣 方 磊 欧清礼 尹君平 王云福 关象石 杨维林目 录1 总 则42 术 语43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74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84.1 基本规定84.2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94.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144.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174.5 其他防雷措施195 防雷装置215.1 防雷装置使用的材料215.2 接闪器225.3 引下线255.4 接地装置256 防雷击电磁脉冲276.1 基本规定276.2 防雷区和防雷击电磁脉冲276.3 屏蔽、接地和等电位连接的要求296.4 安装和选择电涌保护器的要求35附 录 A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38附 录 B 建筑物易受雷击的部位40附 录 C 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与工频接地电阻的换算41附 录 E 分流系数kc43附 录 F 雷电流44附 录 G 环路中感应电压和电流的计算44附 录 H 电缆从户外进入户内的屏蔽层截面积44附 录 J 电涌保护器45J.1 用于电气系统的电涌保护器45J.2 用于电子系统的电涌保护器481 总 则1.0.1 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 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以及雷击电磁脉冲引发的电气和电子系统损坏或错误运行,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删除: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1.0.3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并确定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1.0.4 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对地闪击 lightning flash to earth雷云与大地( 含地上的突出物) 之间的一次或多次放电。2.0.2 雷击lightning stroke对地闪击中的一次放电。2.0.3 雷击点 point of strike闪击击在大地或其上突出物( 例如, 建筑物、防雷装置、户外管线、树木等) 上的那一点。一次闪击可能有多个雷击点。2.0.4 雷电流 lightning current流经雷击点的电流。2.0.5 防雷装置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 LPS )用于减少闪击击于建筑物上或建筑物附近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和人身伤亡, 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2.0.6 外部防雷装置 external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注: 外部防雷装置完全与被保护的建筑物脱离者称为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 其接闪器称独立接闪器。2.0.7 内部防雷装置 internal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由防雷等电位连接和与外部防雷装置的间隔距离组成。2.0.8 接闪器 air - termination system由拦截闪击的接闪杆、接闪带、接闪线、接闪网以及金属屋面、金属构件等组成。注: 原规范中, 接闪杆称为避雷针, 接闪带称为避雷带, 接闪线称为避雷线, 接闪网称为避雷网。2.0.9 引下线 down- conductor system用于将雷电流从接闪器传导至接地装置的导体。2.0.10 接地装置 earth- terminat ion system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合, 用于传导雷电流并将其流散入大地。2.0.11 接地体 earth electrode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础中作散流用的导体。2.0.12 接地线 earthing conductor从引下线断接卡或换线处至接地体的连接导体;或从接地端子、等电位连接带至接地体的连接导体。2.0.13 直击雷 direct lightning flash闪击直接击于建筑物、其他物体、大地或外部防雷装置上, 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2.0.14 闪电静电感应 lightning electro static induction由于雷云的作用,使附近导体上感应出与雷云符号相反的电荷,雷云主放电时,先导通道中的电荷迅速中和, 在导体上的感应电荷得到释放,如没有就近泄入地中就会产生很高的电位。2.0.15 闪电电磁感应 lightning electro magnetic induction由于雷电流迅速变化在其周围空间产生瞬变的强电磁场,使附近导体上感应出很高的电动势。2.0.16 闪电感应 lightning induction闪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产生的雷电静电感应和雷电电磁感应,它可能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放电。2.0.17 闪电电涌 lightning surge闪电击于防雷装置或线路上以及由闪电静电感应或雷击电磁脉冲引发表现为过电压、过电流的瞬态波。2.0.18 闪电电涌侵入 lightning surge on incoming services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电缆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 雷电波,即闪电电涌,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 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2.0.19 防雷等电位连接 lightning equipotential bonding (LEB)将分开的诸金属物体直接用连接导体或经电涌保护器连接到防雷装置上以减小雷电流引发的电位差。2.0.20 等电位连接带 bonding bar将金属装置、外来导电物、电力线路、电信线路及其他线路连于其上以能与防雷装置做等电位连接的金属带。2.0.21 等电位连接导体 bonding conductor将分开的诸导电性物体连接到防雷装置的导体。2.0.22 等电位连接网络 bonding network (BN)将建筑物和建筑物内系统(带电导体除外)的所有导电性物体互相连接组成的一个网。2.0.23 接地系统 earthing system将等电位连接网络和接地装置连在一起的整个系统。2.0.24 防雷区 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 (LPZ)划分雷击电磁环境的区,一个防雷区的区界面不一定要有实物界面,例如不一定要有墙壁、地板或天花板作为区界面。2.0.25 雷击电磁脉冲lightning electro magnetic impulse (LEMP)雷电流经电阻、电感、电容耦合产生的电磁效应,包含闪电电涌和辐射电磁场。2.0.26 电气系统 electrical system由低压供电组合部件构成的系统。注: 也有称为“ 低压配电系统” 或“ 低压配电线路”。2.0.27 电子系统 electronic system由敏感电子组合部件构成的系统。例如,由通信设备、计算机、控制和仪表系统、无线电系统、电力电子装置构成的系统。2.0.28 建筑物内系统 internal system建筑物内的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2.0.29 电涌保护器 surge protective device (SPD)用于限制瞬态过电压和分泄电涌电流的器件。它至少含有一个非线性元件。2.0.30 保护模式 modes of protection电气系统电涌保护器的保护部件可连接在相对相、相对地、相对中性线、中性线对地及其组合。电子系统电涌保护器的保护部件连接在线与线之间称为差模保护,连接在线与地之间称为共模保护。这些连接方式统称为保护模式。2.0.31 最大持续运行电压 maximum continuous operating voltage (Uc)可持续加于电气系统电涌保护器保护模式的最大方均根电压或直流电压;可持续加于电子系统电涌保护器端子上,且不致引起电涌保护器传输特性减低的最大方均根电压或直流电压。2.0.32 标称放电电流 nominal discharge current (In)流过电涌保护器8/20s电流波的峰值。2.0.33 冲击电流 impulse current (Iimp)由电流幅值Ipeak、电荷Q 和单位能量W/R 三个参数所限定。2.0.34 以Iimp 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SPD tested with Iimp耐得起10/350s典型波形的部分雷电流的电涌保护器需要用Iimp电流做相应的冲击试验。2.0.35 级试验 class test电气系统中采用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要用标称放电电流In、2/50s冲击电压和最大冲击电流Iimp 做试验。级试验也可用T1外加方框表示,即。2.0.36 以I n 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SPD tested with In耐得起8/20s典型波形的感应电涌电流的电涌保护器需要用In电流做相应的冲击试验。2.0.37 级试验 class test电气系统中采用 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要用标称放电电流In 、1.2/50s 冲击电压和8/20s电流波最大放电电流Imax 做试验。级试验也可用T2 外加方框表示,即。2.0.38 以组合波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SPD tested with a combinaton wave耐得起8/20s典型波形的感应电涌电流的电涌保护器需要用I s c短路电流做相应的冲击试验。2.0.39 级试验 class test电气系统中采用 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要用组合波做试验。组合波定义为由2组合波发生器产生1.2/50s 开路电压Uo c 和8/20s短路电流Isc。 级试验也可用T3外加方框表示,即 。2.0.40 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 voltage swit ching type SPD无电涌出现时为高阻抗,当出现电压电涌时突变为低阻抗。通常采用放电间隙、充气放电管、硅可控整流器或三端双向可控硅元件做这类电涌保护器的组件。这类电涌保护器也称“克罗巴型”电涌保护器。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具有不连续的电压/ 电流特性。2.0.41 限压型电涌保护器 voltage limiting type SPD无电涌出现时为高阻抗,随着电涌电流和电压的增加,阻抗跟着连续变小。通常采用压敏电阻、抑制二极管做这类电涌保护器的组件。这类电涌保护器也称“箝压型”电涌保护器。限压型电涌保护器具有连续的电压、电流特性。2.0.42 组合型电涌保护器 combination type SPD由电压开关型元件和限压型元件组合而成的电涌保护器,其特性随所加电压的特性可以表现为电压开关型、限压型或两者皆有。2.0.43 测量的限制电压 measured limiting voltage施加规定波形和幅值的冲击波时, 在电涌保护器接线端子间测得的最大电压值。2.0.44 电压保护水平 voltage protection level (Up)表征电涌保护器限制接线端子间电压的性能参数,其值可从优先值的列表中选择。该值应大于所测量的限制电压的最高值。2.0.45 1.2/50冲击电压1.2/50 voltage impulse规定的波头时间T1为1.2s、半值时间T2为50s的冲击电压。2.0.46 8/20 冲击电流 8/20 current impulse规定的波头时间T1为8s、半值时间T2 为20s的冲击电流。2.0.47 设备耐冲击电压额定值 rate dimpulse with stand voltage of equipment (Uw)设备制造商给予的设备耐冲击电压额定值, 表征其绝缘防过电压的耐受能力。2.0.48 插入损耗 insertion loss在电气系统中:在给定频率下,连接到给定电源系统的电涌保护器的插入损耗定义为,电源线上紧靠电涌保护器接入点之后,在被试电涌保护器接入前后的电压比,结果用dB 表示。在电子系统中:由于在传输系统中插入一个电涌保护器所引起的损耗,它是在电涌保护器插入前传递到后面的系统部分的功率与电涌保护器插入后传递到同一部分的功率之比。插入损耗通常用dB表示。2.0.49 回波损耗 return loss反射系数倒数的模。一般以分贝(dB )表示。2.0.50 近端串扰 near- end cross talk (NEXT)串扰在被干扰的通道中传输,其方向与产生干扰的通道中电流传输的方向相反。在被干扰的通道中产生的近端串扰,其端口通常靠近产生干扰的通道的供能端,或与之重合。3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3.0.1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3.0.2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1 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 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2 具有0 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3 具有1 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补充知识:O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环境。)3.0.3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1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2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注: 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3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删除: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4 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5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6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原: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7 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原: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8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9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原为:0.06)次/ 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10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原:0.3)次/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A计算。3.0.4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原为: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原为: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原: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3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原3、4条合并为本条,原4条为: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原: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原第五条删除4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4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4.1 基本规定4.1.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0.3条5、6、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4.1.2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1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以下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2 除本条1款的措施外,尚应考虑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的间隔距离。4.1.3 本规范第3.0.3 条2、3、4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其他各类防雷建筑物,当其建筑物内系统所接设备的重要性高以及所处雷击磁场环境和加于设备的闪电电涌满足不了要求时也应采取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见本规范第6章。4.2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4.2.1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即设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装设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或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接闪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 或6m4m。2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4.2.1 的规定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3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4 独立接闪杆的杆塔、架空接闪线的端部和架空接闪网的每根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表4.2.1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装置内的压力与周围空气压力的压力差( kPa )排放物对比于空气管帽以上的垂直距离( m )距管口处的水平距离( m )5重于空气125 25重于空气2.55 25轻于空气2.5525重或轻于空气55注: 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 5 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 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5 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或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间隔距离(图4.2.1),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但不得小于3m 。图4.2.1 防雷装置至被保护物的间隔距离1 被保护建筑物; 2 金属管道1 ) 地上部分: 当hx 5Ri 时,Sa1 0.4 (Ri 0.1hx ) ( 4.2.1 - 1 )当hx 5Ri 时,Sa1 0.1 (Ri hx ) ( 4.2.1 - 2 )2 ) 地下部分: Se1 0.4Ri ( 4.2.1 - 3 )式中: Sa1 空气中的间隔距离( m ) ;Se1 地中的间隔距离( m ) ;Ri 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网支柱处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 ) ;h x 被保护建筑物或计算点的高度( m ) 。6 架空接闪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间隔距离(图4.2.1),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但不应小于3 m 。1 ) 当(h ) 5 Ri 时, (4.2.1-4)2) 当(h ) 5 R i 时, (4.2.1-5)式中: Sa2 接闪线至被保护物在空气中的间隔距离( m ) ;h 接闪线的支柱高度( m ) ;l 接闪线的水平长度( m ) 。7 架空接闪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间隔距离,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但不应小于3 m 。1 ) 当(h l 1 ) 5 Ri 时, (4.2.1-6)2) 当(h l 1 ) 5 Ri 时, (4.2.1-7)式中: Sa2 接闪网至被保护物在空气中的间隔距离( m ) ;l1 从接闪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的距离( m) ;n 从接闪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不同支柱并有同一距离l1的个数。8 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架空接闪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但在3000.m以下的地区,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 。4.2.2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闪电感应,含防闪电静电感应和防闪电电磁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m24m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现场浇灌的或用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网的交叉点应绑扎或焊接,并应每隔18m24m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原:现场浇制的或由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并应每隔1824m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2 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 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也应跨接。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3 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与电气和电子系统的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架空接闪网的接地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5款的要求。当屋内设有等电位连接的接地干线时, 其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原: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4.2.3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处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在入户处的总配电箱内是否装设电涌保护器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确定。2 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但不应小于15m。 4.2.3式中:l 电缆铠装或穿电缆的钢管埋地直接与土壤接触的长度(m) ; 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m)。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原10)。该电涌保护器应选用级试验产品,其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或等于2.5kV,其每一保护模式应选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10kA;若无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可选用户内型电涌保护器,但其使用温度应满足安装处的环境温度并应安装在防护等级IP54的箱内。电涌保护器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值和接线形式应按本规范附录J 的规定确定;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截面应按本规范表5.1.2 的规定取值。在入户处的总配电箱内是否装设电涌保护器应按本规范第6.4.7条的规定确定。 注: 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J.1.2 中的接线形式2 时,接在中性线和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 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40kA,当为单相系统时不应小于20kA 。3 电子系统的室外金属导体线路宜全线采用有屏蔽层的电缆埋地或架空敷设,其两端的屏蔽层、加强钢线、钢管等应等电位连接到入户处的终端箱体上,在终端箱体内是否装设电涌保护器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本规范第6 章的规定确定。4 当通信线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的架空线时,应使用一段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按本条( 4.2.3 )式计算,但不应小于15m。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该电涌保护器应选用D1类高能量试验的产品,其电压保护水平和最大持续运行电压值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确定,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截面应按本规范表5.1.2的规定取值,每台电涌保护器的短路电流应选等于或大于2kA;若无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可选用户内型电涌保护器,但其使用温度应满足安装处的环境温度并应安装在防护等级IP54的箱内。在入户处的终端箱体内是否装设电涌保护器应符合本规范第6.4.7条的规定。5 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原20),并应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等电位连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4.2.4 当建筑物太高或其他原因难以装设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时,可将接闪杆或网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接闪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接闪网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线上或其外。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接。2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12m。3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2、3款的规定。4 建筑物应装设等电位连接环(原为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等电位连接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等电位连接干线环路。5 外部防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并应和电气和电子系统等接地装置及所有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接地之用。6 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大于10时,外部防雷的环形接地体宜按以下方法敷设:1 ) 当土壤电阻率小于或等于500.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小于5m的情况, 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 其最小长度应按下式计算。l r=5- (4.2.4-1)式中: 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m) ;l r 补加水平接地体的最小长度(m) ; A 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 m2 ) 。补加垂直接地体时, 其最小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4.2.4-2)式中: l v 补加垂直接地体的最小长度(m) 。2 ) 当土壤电阻率大于500.m 至3000.m 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小于按下式的计算值时,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 (4.2.4-3)补加水平接地体时, 其最小总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4.2.4-4)补加垂直接地体时, 其最小总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4.2.4-5)注: 按本款方法敷设接地体以及环形 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值时,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可不作规定。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按50Hz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确定, 以不大于按人身安全所确定的接地电阻值为准。7 当建筑物高于30m 时,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的措施:1 ) 从30 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接闪带并与引下线相连;2 ) 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8 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其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电源线路无屏蔽层时可按公式( 4.2.4-6)计算,当有屏蔽层时可按公式( 4.2.4-7) 计算; 当无法确定时应取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12.5 kA。电涌保护器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值和接线形式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确定; 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截面应按本规范表5.1.2 的规定取值。(kA) (4.2.4-6) (4.2.4-7)式中: I 雷电流,按本规范表F.0.1 - 1的规定取值( kA) ;n 地下和架空引入的外来金属管道和线路的总数;m 每一线路内导体芯线的总根数;R s 屏蔽层每公里的电阻(/km) ;R c 芯线每公里的电阻( / km ) 。注: 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J.1.2中的接线形式2时, 接在中性线和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 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上面规定值的4倍, 当为单相系统时不应小于2倍。9 在电子系统的室外线路采用金属线的情况下,在其引入的终端箱处应安装D1类高能量试验类型的电涌保护器,其短路电流当无屏蔽层时可按本条公式(4.2.4-6)计算,当有屏蔽层时可按本条公式(4.2.4-7) 计算; 当无法确定时应选用2kA。选取电涌保护器的其他参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J.2的规定,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截面应按本规范表5.1.2的规定取值。10 在电子系统的室外线路采用光缆的情况下,在其引入的终端箱处的电气线路侧,当无金属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自己接地装置的设备时可安装B2类慢上升率试验类型的电涌保护器,其短路电流按本规范表J.2.1的规定宜选用100A 。11 输送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埋地金属管道,当其从室外进入户内处设有绝缘段时应在绝缘段处跨接符合下列要求的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或称隔离放电间隙:1 ) 选用级试验的密封型电涌保护器;2 ) 电涌保护器能承受的冲击电流按本条公式( 4.2.4 - 6 ) 计算,式中取m=1;3 ) 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绝缘段的耐冲击电压水平,无法确定时,应取其等于或大于1.5 kV和等于或小于2.5kV;4 ) 这类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处的防雷等电位连接应在绝缘段之后管道进入室内处进行, 可将电涌保护器的上端头接到等电位连接带。12 具有阴极保护的埋地金属管道,通常,在其从室外进入户内处设有绝缘段,应在绝缘段处跨接符合下列要求的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或称隔离放电间隙:1 ) 选用级试验的密封型电涌保护器;2 ) 电涌保护器能承受的冲击电流按本条公式( 4.2.4 - 6 ) 计算,式中取m=1;3 ) 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绝缘段的耐冲击电压水平并应大于阴极保护电源的最大端电压;4 ) 这类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处的防雷等电位连接应在绝缘段之后管道进入室内处进行,可将电涌保护器的上端头接到等电位连接带。4.2.5 当树木邻近(原为高于)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树木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4.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4.3.1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接闪网、接闪带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当建筑物高度超过45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线上或其外。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接。4.3.2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1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本章第4.2.1条2款的规定。2 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1区、21区、2区和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自然通风管, 0 区和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装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本章第4.2.1条3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和天然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 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 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2 ) 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但符合本规范第4.5.7条的规定者可除外。4.5.7 对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1 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的屋顶孤立金属物的尺寸没有超过以下数值时可不要求附加的保护措施:高出屋顶平面不超过0.3m,上层表面总面积不超过1.0m2和上层表面的长度不超过2.0m。2 不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非导电性屋顶物体,当它没有突出由接闪器形成的平面0.5m 以上时, 可不要求附加增设接闪器的保护措施。4.3.3 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宜大于18m 。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宜使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大于18m。4.3.4 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应和防雷电感应、内部防雷装置、电气和电子系统等接地共用接地装置,并应与引入的金属管线做等电位连接。外部防雷装置的专设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4.3.5 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顶、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本规范第3.0.3条2、3、4、9、10款的建筑物,当其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为接闪器,以及这些建筑物为多层建筑且周围很少有人停留时宜利用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的钢筋作为接闪器。2 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当基础的外表面有其他类的防腐层且无桩基可利用时,宜在基础防腐层下面的混凝土垫层内敷设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3 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 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10mm 钢筋的截面积。4 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按下式计算。 (4.3.5)式中: S 钢筋表面积总和(m2 ) ;k c 分流系数,其值按本规范附录E 的规定取值。5 当在建筑物周边的无钢筋的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 接地体的规格尺寸应按表4. 3.5 的规定确定。表4.3.5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的最小规格尺寸闭合条形基础的周长(m)扁钢(mm)圆钢,根数直径(mm)60425210 40 至60450410 或312 40钢材表面积总和 4.24 m2注: 1 当长度相同、截面相同时, 宜优先选用扁钢;2 采用多根圆钢时, 其敷设净距不小于直径的2 倍;3 利用闭合条形基础内的钢筋作接地体时可按本表校验, 除主筋外,可计入箍筋的表面积。6 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连接,或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4.3.6 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按50Hz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确定, 以不大于其按人身安全所确定的接地电阻值为准。在土壤电阻率小于或等于3000.m的条件下,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体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以及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值时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但当每根专设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10时,可不按本条1、2款敷设接地体。1 当土壤电阻率小于或等于800.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小于5m的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最小长度应按本章公式( 4.2.4 - 1 ) 计算; 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最小长度应按本章公式( 4.2.4 - 2 )计算。2 当土壤电阻率大于800.m 至3000.m 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小于按下式的计算值时, 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 4.3.6-1补加水平接地体时, 其最小总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4.3.6-2补加垂直接地体时, 其最小总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4.3.6-33 在符合本章第4.3.5条规定的条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条形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或在基础下面混凝土垫层内敷设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当槽形、板形基础钢筋网在水平面的投影面积或成环的条形基础钢筋或人工环形基础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不补加接地体:1 ) 当土壤电阻率小于或等于800.m时,所包围的面积应大于或等于79m2 ;2 ) 当土壤电阻率大于800.m至3000.m时,所包围的面积应大于或等于按下式的计算值。 (m2) (4.3.6-4)4 在符合本章第4.3.5 条规定的条件下,对6m柱距或大多数柱距为6m的单层工业建筑物, 当利用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体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不另加接地体:1 ) 利用全部或绝大多数柱子基础的钢筋作为接地体;2 ) 柱子基础的钢筋网通过钢柱,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车梁等构件的钢筋或防雷装置互相连成整体;3 ) 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一柱子基础内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大于或等于0.82m2。4.3.7 本规范第3.0.3条5、6、7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其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等主要金属物,应就近接到防雷装置或共用接地装置上。2 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2款的规定,但长金属物连接处可不跨接。本款对本规范第3.0.3条7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可除外。3 建筑物内防雷电感应的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4.3.8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的反击, 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间隔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原标准为0.075) (4.3.8)式中: S a 3 空气中的间隔距离(m) ;l x 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的长度( m) ,连接点即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与防雷装置之间直接或通过电涌保护器相连之点。在金属框架的建筑物中,或在钢筋连接在一起、电气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建筑物中,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间隔距离可无要求。原规范为: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物的大部分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2 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自然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 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的间隔距离可无要求。3 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其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强度的1/2。当间隔距离不能满足本条1款的规定时,金属物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带电线路应通过电涌保护器与引下线相连。4 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在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相关参数的取值应符合本章第4.2.4条8款的规定。5 当Yyn0 型或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应在变压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的配电屏上,当有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独自敷设接地装置的配电装置时应在母线上装设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相关参数的取值应符合本章第4.2.4条8款的规定;当无线路引出本建筑物时可在母线上装设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每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的标称放电电流值应等于或大于5kA,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电涌保护器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值和接线形式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确定;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截面应按本规范表5.1.2的规定取值。6 在电子系统线路从建筑物外引入的终端箱处安装电涌保护器的要求同本章第4.2.4条9款和10款的规定,但9款中规定的2 kA改为1.5kA,10款中规定的100A改为75A 。7 输送火灾爆炸危险物质和具有阴极保护的埋地金属管道,当其从室外进入户内处设有绝缘段时应符合本章第4.2.4条11和12款的规定。4.3.9 高度超过45m的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如阳台、平台等,当滚球半径45m 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上述物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2 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要求:1 ) 在这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如阳台、平台等, 应按屋顶上的保护措施考虑;2 ) 在这部位布置接闪器应符合对本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接闪器应重点布置在墙角、边缘和显著突出的物体上;3 ) 外部金属物,如金属覆盖物、金属幕墙,当其最小尺寸符合本规范第5.2.7条2款的规定时,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还可利用布置在建筑物垂直边缘处的外部引下线作为接闪器;4 ) 符合本规范第4.3.5条规定的钢筋混凝土内钢筋和符合本规范第5.3.5条规定的建筑物金属框架,当其作为引下线或与引下线连接时均可利用作为接闪器。3 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4.3.10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在其高度小于或等于60m的条件下,当其罐顶壁厚不小于4mm时,和在其高度大于60m的条件下,当其罐顶壁厚和侧壁壁厚均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每处接地点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当防雷的接地装置符合本章第4.3.6 条的规定时,可不计及其接地电阻值,但该条所规定的10可改为30。放散管和呼吸阀的保护应符合本章第4.3.2 条的规定。4.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4.4.1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 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接闪网、接闪带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 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16m的网格;当建筑物高度超过60m时,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或其外。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接。4.4.2 突出屋面的物体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章第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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