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试验检测考试公共基础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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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二章1、1985年国家颁布计量法2、1987年发布计量法实施细则3、计量法目的(宗旨) :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合社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4、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5、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进行的全部工作。包括检验和加盖封印等,它是进行量值传递的重要形式,是保证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6、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7、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8、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9、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以及废除)由国务院公布。1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1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13、主持考核是指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进行的考核。14、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经计量检定合格;据偶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16、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工作计量器具,不得使用。17、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18、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19、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20、非强制性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21、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22、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24、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25、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26、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27、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28、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文字和框图构成,简称计量检定系统。29、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鉴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31、执行检定、测试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计量检定证件,取得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资格。32、处理计量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33、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34、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认证)35、计量认证的内容包含: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36、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可信任程度取决于是否独立于制造、销售或至少独立研究、开发,真正出于公正地位;是否具有评价产品质量优劣所需要的技术手段;出具的检定、测试数据是否得到社会的承认。37、公正数据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和合法性的特征。38、为了保证数据的可靠,量值必须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以保证国家单位量值的统一。39、计量认证在省级以上的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才有资格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40、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41、凡是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42、“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超过检定周期,经检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43、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44、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45、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46、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47、国家标准优于行业标准优于地方标准。48、 有国标、行标或地标,鼓励制定更严格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49、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50、行业标准可以上升为国家标准,推荐标准也课转化为强制性标准。51、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企业自愿采用。52、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52、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53、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54、处理产品是否符合保准争议时,以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授权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5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56、交通建设工程所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码头等永久性设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建设过程中所用到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适用产品质量法。57、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58、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于行政处分。59、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人员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0、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61、竣工验收的五个条件:完成设计和合同内容;档案和资料完整;原材料试验报告齐全;参建各方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保修书。62、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63、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登记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64、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65、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66、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第三章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为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准确定位了试验检测活动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地位。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对进场的材料、构件、工程制品进行检查,与关注生产、销售领域的产品质量检测是有区别的。3、试验检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即科学、客观、严谨、公正。4、试验检测活动不仅包括检测机构从事试验检测的相关活动,而且包括政府部门对检测工作的监督等活动。5、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6、公路水运检测机构分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两个专业类别。7、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8、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三个等级,专项等级分交通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两个专项。9、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三个等级,结构类设甲乙两个等级。10、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11、检测机构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后升级的,需满足取得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时间满一年;检测机构正常运行,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12、试验检测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定3个阶段。13、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14、换发等级证书需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15、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16、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质量保证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和投诉情况等。17、换证复核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18、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变更。19、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2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21、取得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22、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不得超范围出具试验检测报告。2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24、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25、工地试验室检测范围不得超出母体的。26、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27、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28、检测机构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29、试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师)担任。30、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31、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32、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增加33、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34、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35、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的四个方面:人员、设备、检测用房、检测环境、检测水平。36、非强制参数和设备检测机构可根据地域差异;结合实际的需要选择性配置,但不得少于非强制参数总量的80%。37、对于按照旧等级标准已取得登记证书的机构,证书仍有效。38、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人员配备: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公路、水运甲级和乙级的要求职称、资格、工作经历。39、质量负责人最好由取得内审员证的人承担。40、检测用房面积是各检测室、护养室、资料室面积的总和,不包括办公室、会议室的面积。41、试验检测能力基本要求及主要仪器设备(P27) 表中黑体字为强制性要求的内容,不得缺少;非黑体字参数可自行选择,但不应少于非黑体总量的80%;否则,自评审时每缺1台(套)按0.5扣分。42、电子天平的配置应满足不同精度要求。43、烘箱,不能把不同试验条件的样品放同一烘箱。4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申请的受理和初审流程:向省站(局)提交申请材料1份;省站(局)收到核查,出书面受理或不受理决定。45、若等级属于部质监局范围的,省站(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46、申请等级评定,提交材料:等级评定申请书1份;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计量认证书副本的原件以及复印件;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质量保证体系文件。(6部分内容)47、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需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试验检测机构实际的质量体系。48、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49、所申请的等级属于部质量监督机构评定范围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部质量监督机构。50、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项目有属于部质监局评定范围的,专家要从部质监局专家库抽取。51、初审也就是申请时提交的6部分内容进行审核。52、增项申请必须以检测项目为单位,不得申请单个或多个参数的增项。53、增项原则应是在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范围内的检测项目,特殊情况下,可对等级范围外,但在现在交通行业标准规范内的项目申请增项。54、增项数量应不超过本等级检测项目数量的50%。55、同一人持的多个专业检测资格证书,可在不同的检测等级申报中使用,但不得超过2次。56、除行政、技术、质量负责人外,其他持单一专业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重复使用。57、不同等级的专业重叠部分检测用房可共用,不重叠部分检测用房必须独立,分别满足要求。58、不同等级专业重叠部分的仪器设备可以交叉使用,但是对用量大的仪器设备应有数量规模要求,省站初审时可视具体情况掌握。现场评审知识点:59、现场评审准备:时间一般为2天。60、专家组人数3-5人,专家组设组长1名,负责评审。61、现场评审5个工作日前,质监机构向申请人发出评审通知书。62、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3、预备会议参加人员:评审组人员、监督人员。64、首次末次会议参加人员:评审组、监督人员及检测机构主要人员。65、现场总体考察重点:试验室面积、布局、环境、设备状况;对环境和安全要求的项目;存在的薄弱环节。66、分组专项考核评审组分:档案材料组、硬件环境组和技术考核组。67、通过对档案和内业资料的查阅,考核申请人的业绩、检测能力、管理的规范性和人员资格等情况。68、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抽烟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增69、除查验检测人员的相关证书真实有效、相关检测人员资格、同时查验人员的岗位确认记录和监督记录。增70、所有强制性检测项目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模拟报告是否齐全。抽查比例:强制性10%非强制性5%有模拟报告无业绩的项目,应该提交比对试验报告,或由专家组织比对试验确认。*71、盲样管理是为了保住检测数据公正,将客户信息(委托方信息)隐藏不被试验者了解而进行的样品管理。*72、任务单(样品单)信息除了客户信息外还包括:名称、规格牌号、数量、用途、产地。73、模拟报告是对真实样品按规范标准检测结果的报告,与业绩报告的区别是少资质印章。74、方便对检测人员管理,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资格、培训、技能、经验和监督记录,并包括授权和确认的日期。增75、用房租期应为长期(5年)。76、强制性设备不得缺少;非强制性设备配置率应不低于80%,低于此比例的每缺1台(套)口0.5分。77、所有仪器设备必须有所有权,不得租赁。78、试验室样品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唯一标识系统。*79、试验室建立样品的唯一标识系统是样品管理的关键环节,每个样品应该有唯一编号。*80、样品的状态:待检、在检、已检81、现场操作考核工作要点:提问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业务和质量管理相关知识;检查检测证书,确定是否为申报人避免替换;观察实际操作过程是否完整、规范、熟练;随机抽查试验检测人员相关试验检测知识;审查提交的现场操作项目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选2份作为现场评审报告附件,其余封存,留检测机构备查;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如基桩等应对所有操作人员加强现场操作考核,并在证书上确认。82、结束后,评审组组长负责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能力等级现场评审报告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用表等材料整理齐备,连同电子稿及选取的2份现场操作项目试验检测报告一并在现场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质监机构。83、等级评审得分:得分95分,信用好; A:85信用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70信用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60信用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信用评分60分,信用很差。99、被评为D级的试验检测机构直接列入黑名单,并按交通部12号令予以处罚。100、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评价程序: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自评:12月31日前;检测机构(母体)自评:次年1月20日前;甲级专项次年2月25日前。公示时间4月底。101、质监机构用于复核评价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每年至少1次。102、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的评价依据:在各级质监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违规行为。103、交通运输部负责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104、交通运输部负责试验检测工程师和取得公路水运甲级及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交通运输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105、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人员和相关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106、在本省注册,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质监机构。107、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员和取得公路水运乙级、丙级等级证书并承担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根据本省实际确定的其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108、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有17项失信行为,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有15项失信行为,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有15项失信行为。109、信用评价时被“直接确定为D级”的行为有:-出借或借用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承揽试验检测业务;-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等级证书或承接业务的;-出具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所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有得分为0的。110、存在虚假数据和报告的几种情况:-报告中,数据、结论与原始记录严重不一致;-多组试验时,数据明显雷同;-在记录所反映出的时间段内,不可能完成相应工作量的;-为满足检测频率要求二编造数据报告的。此类失信行为,扣分上限30分,一次扣分达30分,3个月内复查。111、试验检测机构是否超业务范围是由出局报告时加盖的印章决定,而与出具什么参数的报告无关。如:超出等级标准列表中的参数范围的,但机构经计量认证的参数范围里有,同时试验检、w测报告未加盖交通试验检测专用标识章的,不扣分。112、报告签字人员包括试验人员、审核人、签发人。报告签字人资格应为取得交通行业检测师或检测员证,并在其证书的专业范围内。报告签发人未经授权视为不具备资格。113、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中出具虚假报告并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扣100分。114、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得分70分,属于信用较差或信用很差,授权负责人要负主要责任。115、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的核心是质量管理精细化、检测工作规范化、硬件建设标准化、数据报告信息化。116、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务求实效和经济适用的工作原则。117、凡是查出工地试验室有问题的,按照信用评价办法对其母体进行处理。118、母体无等级证书,工地试验室出具的数据将不能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验收的依据,质监机构将不予认可。119、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检测委托。120、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直接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但不包含施工方的工地检测。121、任何单位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122、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地业务范围内,根据现场管理需要或和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123、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地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等。124、授权书应加盖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公章及等级专用标识章。125、工地试验室备案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126、工地试验室被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或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127、母体应加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规定,合理配备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并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128、工地试验室代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在工地现场从事检测工作。工地试验室的相关资料(如授权书、备案通知书、设备的使用记录、检测的原始记录、检测台账等)在工程完工后移交母体检测机构,是母体业绩的证明材料。129、工地试验室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的签字人必须是专业满足签字领域的持证人员。130、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括的基本信息有: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131、工地试验室应做到试验检测台账、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132、鼓励工地试验室推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133、工地试验室所有试验检测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并在母体试验室注册登记,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工地试验室。134、工地试验室不得聘用信用较差或很差的人员担任授权负责人,不得聘用信用很差的人员从事检测工作。135、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136、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137、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有一下职责:*审定和管理资源配置,确保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试验检测国内工作需要;审核和签发试验检测报告,对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违规人员有权辞退。*建立完善的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环境以及试验检测流程、样品管理、操作规程、不合格品处理等各项制度,监督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拒绝影响试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独立性的外部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准确。*实行不合格品报告制度,对于签发的设计结构安全的产品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送试验检测委托方,抄送项目质量监管机构,并建立不合格试验检测项目台账。138、工地试验室的设备、样品和资料管理员可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兼职要有相应的能力。139、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变更,须有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140、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2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很差的,5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141、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小于等于70分的,其授权负责人2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142、母体检测机构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检测机构不应作为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检测机构。143、工地试验室按照规定到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144、工地试验室应将工作区和生活区分开设置,工作区总体上可分为功能室、办公室和资料室三部分。145、工地所有试验检测人员应注册登记在母体检测机构。146、工地试验室应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科学规范”的工地检测文化氛围,“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理念。147、仪器设备在鉴定、较准周期内如存在修理、搬运、移动等情况,应重新进行鉴定、校准。148、人员档案应一人一档,设备档案一般应一台一档。149、试验检测台账分为管理和技术台账,管理台账一般包括人员、设备、标准规范等台账;技术台账一般包括原材料进场台账、样品台账、试验检测台账、不合格材料台账、外委试验台账等。150、试验记录一律用黑色(纯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151、工地试验室应加强外委试验管理,超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应进行外委,外委试验应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备。152、接受外委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等级证书(含相应参数)、通过计量认证(含相应参数)且上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153、报告审核人应为检测工程师,持证专业应覆盖工地试验室所需的相关专业。154、对不同功能室使用同类精度的仪器设备应分别配置,原则上不能同一台在不同功能室间移动。155、工地试验室原则上不允许开展自校验工作。156、水泥、外加剂、沥青等原材料样品保留期限不少于90天;现场芯样按进度确定;混凝土试件30天。157、正常保存条件下,基准水泥有效储存期为半年。158、记录不能涂改,修改时画一横线。159、工地试验室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160、同一合同段内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不得由同一家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160、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170、换证复核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在取得证书之后的5年内其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仪器设备、人员、检测环境、业绩等方面的符合性检查。171、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结构类甲级的换证复核工作以及属于部质监局评定的试验检测项目增项复核工作。172、属于部质监局核查的增项部分由省级质监机构换证复核范围内的,核查专家从省级质监机构专家库中抽取。173、在乙级机构换证复核中,至少应从部专家库中抽取1名专家参加现场核查。174、申请换证复核的试验检测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相应等级标准要求(换证复核以最新公布的等级标准为准,配备的设备应与所申请的参数相对应)上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且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信用等级为C级次数不超过1次;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所开展的试验检测参数应覆盖批准的所有试验检测项目且不少于批准参数的70%;甲级及专项类检测机构每年应有不少于一项高速公路或大型水运工程现场检测项目或设立工地试验室业绩,其他等级检测机构每年应有不少于一项公路水运工程现场检测项目或设立工地试验室业绩。175、换证复核现场核查的内容有管理状况、水平测试、人员培训、能力验证或比对、奖惩情况。176、试验检测机构复核换证采用书面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177、换证复核是如果调离的人数占原总持证人数的比例超出40%时将扣分。178、换证复核中仪器设备须满足要求,黑体字的参数及设备属于强制性的,不满足要求时,终止评审、降级或注销等级证书;非黑体字参数和相应设备应同时满足不少于80%。179、对于仅有模拟报告而无业绩的项目(参数),即使机构提交了比对试验报告及结果分析,也不能计入已开展项目(参数),更不能视为业绩。180、机构应避免检测参数单一,覆盖范围不全,尤其是不常见的项目应加强训练,通过比对或模拟试验保持批准的检测能力,且不能因为没有委托试验就无检测报告。181、换证复核现场核查重点:基本条件与等级标准及有关要求实际符合程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检测机构业绩情况,核查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对以下试验检测项目(参数)或人员通过抽查的方式进行:i标准规范有实质性变化且设计结构安全及耐久性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ii因标准变化在换证复核中应增加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iii有效期内为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iv有效期内变更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及其他主要技术人员。182、现场实际操作是机构检测水平和能力的具体体现,现场操作考核项目的选择遵循的原则:现场试验项目宜覆盖全部申请项目的大项的70%及以上;难度较大、操作复杂、设计结构安全,能够代表检测机构检测水平的项目;5年来开展频率很低的项目;最近2年内标准规范发证变更的项目;最近1年内主要检测人员发生变更的项目;能力验证结果存在问题的项目;因等级标准变化在换证复核中应增加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183、比对包括:试验室间比对、试验室内部比对184、试验室间的比对:相同的样品、不同的试验室间进行人员或设备的对比试验室内部比对:设备比对和人员比对设备比对:样品、操作人员、试验方法和试验环境条件相同,设备不同;人员比对:样品、仪器设备、试验方法和试验环境条件相同,操作人员不同;185、换证复核的结果处理核查得分85分,复核结果为合格;核查得分85分,复核结果为不合格。186、换证复核合格的,发新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不合格的,在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同时记入当年的信用评价。187、试验检测机构存在伪造检测报告、试验检测数据造假、人员冒名顶替、借(租)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换证复核资格、注销等级证书,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188、换证复核是对检测机构自取得证书以来是否保持原有的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一种符合性检查。不同于检测机构等级证书评审。189、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的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使用范围:有证的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190、部质监局主管全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相关制度,确定继续教育主题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部资格中心配合部质监局开展相关工作。191、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确定继续补充内容、组织、协调本省继续教育工作。192、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方式,逐步推行网络教育和远程教育。193、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每个周期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个学时。19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95、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96、施工单位应当监理健全三个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197、每5000万至少配备一名安全人员。198、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改善。200、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1、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20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204、施工单位应该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与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205、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206、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207、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储藏室内,专人管理。剧毒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双人收发,双人保管。208、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相关记录文件格式。209、记录文件:管理记录文件和技术记录文件。210、记录文件和检测报告文件仅仅是格式,记录和报告是按文件格式中填写相关信息生成的最终产品。211、无论记录格式还是记录,报告格式或是报告,都应实施受控管理,记录格式、报告格式有相应的受控编号,记录、报告有唯一性编号。212、技术记录包括:原始观察数据、导出数据、确保检测活动公正准确可以追溯的其他新信息(试验环境条件、检测活动的主要仪器设备、试验检测人员信息、必要的备注说明)213、原始记录应具有溯源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214、记录应包括抽样的人员、试验人员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215、所有记录应予安全保护和保密。记录可存在于任何媒体上。216、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下信息:样品描述;样品唯一性标识;所用的检测和校准方法;环境条件(适用时);所用设备和标准物质的信息;检测或校准过程中的原始观察记录以及根据观察结果所进行的计算;从事相关工作人员的标识;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副本;其他重要信息。217、除特殊情况外,所有技术记录,包括检测或校准的原始记录,应至少保存6年。218、人员或设备记录应随同人员工作期间或设备使用实现全程保留,在人员调离或设备停止使用后,人员或设备技术记录应再保存3年。219、原始记录不可用空白纸取代记录格式。原始记录可以划改,划改后的数据或信息依然可辨识。220、报告的信息来源于委托单或委托合同及原始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不得超出委托单和原始记录的信息。221、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222、监督抽检按产品标准或检验评定标准对其代表样本的质量合格与否做出判断:当对产品全部项目进行检验或检测且符合标准时,判断该产品为合格;当全部项目中出现不符合项目时,则判断产品为不合格;对产品的部分项目检验检测时,仅对所检项目的结果做出判定;不得判定结果是否合格。223、委托检验检测按委托合同的要求是否进行判定;判定原则:做全项检验检测时,对样品做出判定,符合判定标准时,判断该产品为合格;仅对部分项目进行检验检测的名分别表述符合的,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现不符合时,则判断产品为不合格;对于委托送样检测的,应当声明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对于委托抽样检测的,其结论应对所检现场工程或样本负责。224、检验检测结论:依据 XXXX标准,所检XXXXX 项目或所检XXX参数符合或不符合XXXX方法或产品标准要求。225、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修订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226、不同检测项目的结果,如果检测项目覆盖了不同的专业技术领域,也可分专业领域出具检测报告。227、检测报告归档时,应将委托单或合同、任务单或检测通知单、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等一并归档。228、记录文件和报告文件格式包括标题区、表格区、落款区229、表格区可分为基本信息区、检验对象属性区、检验数据区、附加声明区。230、管理要素包括:标题区、基本信息区、落款区、附加声明区。231、技术要素包括:检验数据区、检验对象属性区232、唯一性标识编码时记录表的管理编码,即受控文件的编码,采用专业编码+项目编码+参数编码+方法区分码的形式表示。(2+2+2+1四段位的编码形式)233、当存在多个技术参数共列于一张数据表格时,该参数编码为排在前面的参数的顺序号。234、等级试验室的名称宜采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上的名称,在不引起歧义时可采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的编号。235、工地试验室的名称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236、记录标号由试验室自行编制,用于试验参数、试验过程的识别。237、基本信息区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部位/用途、委托/任务编号、样品名称、样品描述、样品编号、试验条件、试验依据、试验日期、主要仪器设备及编号等内容。238、记录表检测数据区包括但不限于原始观测项目、数据处理过程与方法、试验结果等,还包括用于表述被检对象的专属信息。239、记录表的附加声明区内容:对试验检测的依据、方法、条件等偏离情况的声明;其他见证方签认;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240、落款区由“试验”、“复核”、”日期“三部分组成,日期为记录表的复核时间。241、记录表中试验、复核人员签名,必须持有相应交通运输部检测员以上证书,且签字的领域与所持证书的专业应对应。242、唯一性编码时报告的管理编码,采用2+2+2+2四段位的编码形式,即用“专业编码+分类编码+项目编码+格式区分码“243、分类编码的01、02、03分别代表材料类报告、现场试验类报告、特殊参数类报告。244、报告的基本信息区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用途、委托编号、样品编号、样品描述、试验依据、判定依据、主要仪器设备及编号等。245、试验依据和判断依据选择的原则如下:选择判定依据中明确的相对应的试验方法;行业标准独立于国家标准时,应优先选用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引用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已修订而行业标准未及时更新时,优先选用国家标准。尽量少选用非标方法。246、检验对象属性区是对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有重要影响的被检对象或测试过程中所特有的信息的表述。247、报告中的检验数据区宜包含但不限于检测项目、技术要求/指标、检测结果、结果判定于检测结论等内容,以及反映检测结果与结论的必要的图表信息。248、报告的附加声明区内容:对试验检测的依据、方法、条件等偏离情况的声明;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249、报告落款区由“试验、审核、签发、日期、专用章五部分组成250、报告中签字的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签字领域试验检测员以上证书;“试验“应为本项检测工作的主检人员;审核人员是签字领域的持证试验检测工程师;签发人员必须是持证试验检测工程师。251、试验检测机构报告专用章盖在报告的签发日期上;试验检测机构专用标识章应加盖再试验检测报告的右上角。252、等级试验检测机构与工地试验室在检测工作流程上有所区别:工地试验室一般无需办理委托单,所以记录和报告中不体现委托/任务编号和委托单位,但等级试验检测机构中必须填写该项信息。工地试验室报告必须附有试验检测记录表,等级试验机构只需出具报告,试验检测记录检测机构内部保存即可。第四章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道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交通工程、水运结构与地基、水运材料5个专业,分为助理试验检测师和试验检测师2个级别。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均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3、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4、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5、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6、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7、向社会只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不出具符合性判定结果的机构,视为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又出具符合性判定结果的机构,视为检验机构。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10、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11、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12、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13、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4、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15、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16、已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需新增检查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资质认定扩项。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18、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19、风险程度较高领域有:涉及安全的领域,例如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环境安全、建筑安全等领域;涉及司法鉴定、质量仲裁的领域;涉及民生、公益肯消费者利益的领域,拉装饰装修材料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领域。20、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21、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证书: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反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22、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23、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24、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25、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26、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27、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28、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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