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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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1.1 目的为规范江苏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和监管工作,统一检验监管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切实履行执法职责,确保我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对外贸易的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检验检疫机构对以下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1.2.1本规范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检验检疫和检验监管;1.2.2适用于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附件1和关于对附件1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7342号)中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1.2.3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的木制品及木制家具。1.3 职责1.3.1 省局检鉴处主管我省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检验监管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相应检验监管措施、电子监控表单的制定,相关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1.3.2 分支局负责辖区内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工作的实施;1.3.3 省局及相关分支局符合资质要求的实验室,负责对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测项目根据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1.4 引用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3) 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第51号令)(4)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1011号)(5) 关于对附件1的补充通知(质检检函2007342号)(6) 关于对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增加有害物质检测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3987号)(7) 关于对进出口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实施检测的补充通知(国质检检函2004635号)(8) 关于进一步加强木制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检检2004425号)第二章 检 验2.1 检验依据2.1.1总局指定的输入国政府法律、技术法规及相关标准,总局预警的输入国政府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2.1.2国家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参照国际标准、进口国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2.1.3 总局指定执行的中国政府与输出/入国家(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2.1.4 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标准高于以上的技术要求或检验检疫标准,根据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要求执行。2.2 出口生产企业分类按照总局分类管理和免验管理办法及省局相关文件规定,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2.3 检验方式2.3.1 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实施“安全项目检测+抽批检验(符合性验证)+日常监督管理+符合性声明”模式。2.3.1.1 安全项目检测:按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检测,主要包括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的甲醛、重金属、阻燃等项目,有关国家(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见附件1。实验室检测比例:一类企业2-5%,二类企业5-10%,三类企业10-15%,两次检测间隔不超过6个月。输入国或者我国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强制性机械安全和物理性能项目,一类企业至少每年检测一次,二类企业至少每半年检测一次,三类企业至少每季度检测一次。2.3.1.2抽批检验(符合性验证):符合性验证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木制品及家具的产品特性、企业分类类别、诚信度和日常监管等情况,采取核实符合性资料、现场检验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验证。抽批检验比例,一类企业5-15%,二类企业不低于30%,三类企业不低于50%。2.3.1.3日常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资格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情况、原辅材料采购控制、产品召回、通报、退运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要实施动态管理,将日常动态监管项目、常态监管项目和质量安全监控重点情况及时更新、补充,保持可追溯性。具体按第三章要求执行。2.3.1.4符合性声明:企业报检时,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单证外,还必须提供其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推荐格式见附件4)。2.3.2 进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按照我国产品标准逐批进行物理化学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检测。2.3.3 合同、信用证要求出具相关检验证书的,批批进行检验和实验室检测。2.4 口岸查验2.4.1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坚持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原则,不接受异地报检。2.4.2 口岸查验工作按总局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执行。2.5 批次管理为做到货证相符、证证相符,防止批次混乱,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行批次管理,在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外包装上刷制批次编号,并在符合性声明上注明。批号编制方法由各分支局自行确定。第三章 监督管理3.1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附件2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基本要求(试行)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成品检验、出口到国外跟踪反馈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3.2 建立健全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企业质量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企业的资格证明、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情况、生产能力和检测能力、企业分类及日常监管情况、原辅材料供应商名录及相关检测报告、成品抽查检测报告、产品召回、通报、退运等情况。3.3 对企业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将日常动态监管项目、常态监管项目和质量安全项目等监控重点情况及时更新、补充,保持可追溯性。3.4 对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按照总局有关要求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管每年至少一次。监管频率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增加。主要对出口生产加工企业质量体系、厂检人员工作情况、检验检测设备维护情况、原材料验收、检测、使用状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的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填写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企业监管整改通知单(附件3)。3.5 要求企业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原辅材料开展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相关项目的检测和监控,检测报告必须来自CNAS认可的实验室。发现不合格的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3.6 要求企业建立原料批以及生产批的溯源制度。企业要建立原辅材料台帐,如实记录原辅料的供应商、品名、规格、数重量、使用情况记录、检测报告情况、符合性抽测验证情况等,完善原辅料采购到产品加工再到产品出口的批次管理,实现出口产品的可追溯性。3.7 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在原辅料质量控制、成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方面出现影响质量安全的严重不符合项的,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安全项目检测和抽批检验增加一倍;整改仍不合格的,加大安全项目检测和抽批检验抽检比例直至批批检验。发现其他一般不符合项的,要求其限期整改。3.8 统计分析3.8.1木制品检验监管中出现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例应及时上报。3.8.2 各分支局每年进行一次质量分析,并于次年的1月5日前上报省局。3.9 召回、通报、退货信息的调查及分析根据总局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快速反应及质量追溯机制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及时调查处理、报送相关召回、通报、退货等案例。第四章 附则4.1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4.2 本规范由省局检鉴处负责解释。4.3 本规范自2008年8月1日起试行。附件:附件一: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木制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附件二: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基本要求(试行)附件三: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企业监管整改通知单附件四: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产品质量符合性声明附件1: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木制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产品名称检 测 项 目 与 限 量 要 求输入国和地区法 规 / 要 求木制品甲醛:E1级、E2级欧盟89/106/EEC2003/02/EC五氯苯酚5ppm砷(砒霜):禁用5ppm软体家具防火阻燃英国英国防火法规木制品、家具木制品甲醛0.2ppm或0.3ppm,家具甲醛0.3ppm美国40CFR P63、EPA 、CPSC油漆涂层中:总铅600ppm16CFR1303软体家具防火阻燃CAL117木制品和家具甲醛:E1级、E2级澳大利亚参照89/106/EEC木制品、家具木制品:甲醛(AV /MAX F0.3/0.4,F0.5/0.7,F1.5/2.1, F5.0/7.0)mg/L。家具:F以上日本建筑基准法BSL木制品甲醛(AV /MAX F1: 0.3/ 0.4,F2:0.5/0.7,F3:1.5/2.1)mg/L台湾省CNS 11818木制品甲醛E1级、E2级中国GB18580家具甲醛E1级GB18584附件2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基本要求(试行)1 质量安全控制管理1.1 质量安全项目控制管理机构。工厂应建立质量安全项目控制管理机构,负责其产品的质量安全项目控制。机构成员应由质量安全项目控制过程中的相关技术、采购、检验、生产部门的人员组成。1.2 质量安全项目控制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1.2.1 工厂应明确该机构的各个成员涉及质量安全项目控制过程的管理职责和权限。1.2.2 该机构应识别产品质量安全项目控制所需的过程和方法,编制满足本要求的质量管理文件,并确保其实施和持续改进。1.3 质量安全项目控制管理机构的质量目标。该机构应制定质量安全项目控制的质量目标,确保工厂产品的质量安全项目符合输入国技术法规、标准或我国标准的强制性要求。2 文件管理2.1 文件的编制和控制2.1.1质量管理文件至少应包括:(a) 采购控制;(b) 采购产品检验或验证;(c) 生产工艺要求的确定和管理(适用时);(d) 质量安全项目控制关键点的确定和控制(适用时);(e) 产品质量安全项目的检测;(f) 生产批次的管理。2.1.2 工厂应确保质量安全项目控制机构成员能得到相关的有效文件。2.2 工厂应有产品质量安全项目控制标准,包括我国相关法规及标准和输入国相关法规及标准。3 记录、台账控制3.1 工厂质量安全项目控制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a) 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等原材料的进货检验或验收记录;(b) 产品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记录(适用时);(c) 关键工艺控制记录(适用时);(d) 产品质量安全项目检验报告或证书;(e) 生产批次管理记录。3.2 工厂质量安全项目控制台账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a) 企业原辅材料合格供方台账;(b) 原辅材料进货台帐,包括原辅料的供应商、品名、规格、数重量、验收情况、CNAS认可的实验室检测情况、使用情况等;(c) 产品出厂检验和实验室检测台账;(d) 企业生产和检验标准台账;(e) 检测设备和能够检测项目台账。4 采购工厂应选择合格供方,采购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相关项目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原材料,确保所采购的原料或产品符合质量安全项目控制要求。5 生产工艺要求的确定5.1 工厂应对首次使用的原料、新工艺等进行试制并进行质量安全控制项目的检测。5.2工厂应根据试制并经检测合格的结果确定批量生产工艺要求,经审批后方投入批量生产。5.3 生产过程中原料、工艺要求如有改变,应经质量安全项目控制管理机构重新验证和审批。6 生产过程的控制6.1 应保证生产设备的完好和工作仪表等仪器设备的准确,计量器具应按要求检定或校准,并定期进行运行检查。6.2 如有必要,工厂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产品质量动态识别、确定质量安全项目控制关键点,编制相应的管理文件并有效实施。6.3 工厂应对影响质量安全项目的生产工艺参数如温度、时间等进行有效控制并保持记录。6.4 对影响质量安全项目控制的外包,工厂应评价、选择符合条件的外包方并有效控制;选择的外包方应经确认。6.5 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应防止有毒化学品的污染,工厂不得同时生产有毒化学物品。7 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产品处理工厂应对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产品有严格的标识、隔离措施,并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相关纠正和预防措施。8 质量安全项目检测8.1 检测能力要求8.1.1 对具备检测能力的工厂,其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试剂、人员、环境、标准、方法等均应能保证质量安全项目检测结果的准确。8.1.2 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工厂,应委托具备质量安全项目检测能力的实验室检测。8.2 工厂应按规定对产品进行质量安全项目检测,确认最终产品的质量符合工厂的内控标准并保持记录。8.3 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项目必须经抽样检测合格并保持记录。9 生产批次的管理工厂必须在外包装箱、厂检记录、厂检合格单上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标明生产批号。附件3:出口木制品及木家具企业监管整改通知单企业名称监管日期年 月 日检验监管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内外技术法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检验监管发现的不符合项不符合项描述:对以上问题,请分析原因并制定纠正措施,并于 月 日前整改完毕。检验监管人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及整改情况(可另附页):企业负责人签字: 日期:检验检疫验证整改情况验证:验证人: 日期:注:本记录一式二份,检验检疫部门、企业各存1份。附件4: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质量符合性声明报 检 号生产企业名称批 次 号输往国别(地区)金 额 美元合同号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号:商品名称HS编码货物数量包装种类/数量规格/材质生产企业郑重声明1、本企业单据填写内容及所提供检测样品等真实有效。2、本企业产品原辅材料来自于合格供应方,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3、本企业出口的上述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法规及技术标准、检验检疫部门和客户的基本要求。4、本企业承诺如有虚假将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印章) 年 月 日备注:木制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1、2.3.1.1 安全项目检测条款中“实验室检测比例:一类企业2-5%,二类企业5-10%,三类企业10-15%,两次检测间隔不超过6个月。”中的“检测比例”按照报检批、生产批或原料批(使用相同原料供应商、相同供货批生产的产品)确定,对出口国别、进口商、原料供应商、货号相同的产品在半年内可并批检测。2、2.3.1.2 抽批检验(符合性验证)条款中“抽批检验比例,一类企业5-15%,二类企业不低于30%,三类企业不低于50%。”调整为“抽批检验比例,一类企业5-10%,二类企业10-30%,三类企业3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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