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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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据书信/申请书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一: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职务:被申请人:请求事项:1、请求解决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2、请求解决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实事和理由:1、关于原卞庙学校7.22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卞庙学校土地,解放前是姓庞的私家园子,解放后,该庞家园子收归公有。高级社在庞家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卞庙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卞庙、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卞庙学校土地从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为卞庙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庙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1959年春天,撤销卞庙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卞庙村街里,此后一直到XX年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卞庙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以上事实证明,原卞庙学校土地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2、关于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2.69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关于土地使用权,原卞庙老地毯厂是1972年卞庙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卞庙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这块土地最先由卞庙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庙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这2.69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卞庙行政村承担。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XX年4月,卞庙社区卞庙自然村提出原卞庙学校土地和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他们一个自然村所拥有,对此,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这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区政府依法裁决。此致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何楼街道办事处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XX年二月月二十二日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二: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一、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二、受理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四、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一)、申请书(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二)、有关证据材料(1)、人民政府颁布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五、处理程序申请审查受理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申请审查受理调查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调查处理意见处理决定。六、调查处理时限(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是否受理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七、不予受理的案件(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违法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1484字)申请人:王某海,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李集农具社。申请事项: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申请理由: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李集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1975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XX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八条 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一)行政区界变动;(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第十条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一)六十条实施以前使用的,乡(镇)办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办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属现用地单位;(二)六十条实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间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权按前项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归还要求的,应全部或部分退还;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XX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XX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此致李集镇人民政府申请人:王某海XX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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