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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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办法发文时间:2008年1月30日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办法中科发200814号第一条 资金管理的目的:为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7106号),并参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的规定,将原“科技三项经费”更名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并对中山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中科发200564号)进行修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金的定义及使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本市发展战略研究、技术研发、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成果推广、科技专项和资金配套等科技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主体及使用期限: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市科技局管理,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每年度总额为3300万元,一定3年,专款专用。第四条 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基本原则: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7106号)等规定。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资金使用范围或用途调整,增加或减少资金数额安排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第五条 资金的扶持对象:(一)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中山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承担我市科研计划项目的外地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不予支持: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2、项目申请单位近3年内因违法被有关部门查处;3、项目申请单位违反中山市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财政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二)根据我市科技工作总体思路和“十一五”科技发展目标与任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六种科技活动:1、发展战略研究计划:旨在为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决策提供支撑,为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提供前瞻性、创新性和可行性咨询服务。2、科技攻关计划:旨在解决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3、共性技术平台建设计划:旨在重点支持区域重大共性技术平台、专业镇特色产业技术创新和服务公共平台、各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和以提供各种科技服务为目的的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公共检测平台、公共实验室等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4、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旨在支持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促进成熟的高技术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具有潜在市场竞争力的商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5、科技专项计划:旨在结合“十一五”我市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和目标,立足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大力强化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的组织和实施,集中有限资金向我市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和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改造项目倾斜,集中力量、重点突破,提升我市科技计划的集成度和显示度。6、资金配套支持计划:旨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争取国家、省级科技部门对我市科技项目的资金支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的科技资源,吸引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落户中山,提升我市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对我市单位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以及在我市落户和成果产业化的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资金配套支持。第六条 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第七条 资金使用绩效目标:一是在若干重点产业技术领域,选择重点突破方向,以构建完善的研究、开发、中试、产业化创新链条为目标,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二是体现地方科技工作的特点,继续大力扶持产业化示范项目,在某些领域形成优势和特色。力争培育一批新兴产业,打造一批龙头企业,取得一批优秀科技成果和核心技术专利权;突破特色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平台建设,带动特色产业优化升级;带动社会资金加大研发投入,每个承担单位配套资金达到市级资助经费的25倍,或所有资助项目的平均新增产值达到所获资助额的50100倍。第八条 扶持项目的申报条件及资助标准:除对各个计划的申报要求进行特别规定外(各计划类别申报条件及资助标准详见附件1),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所有申报项目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有一定研发基础条件,运行机制良好,能够按计划落实自筹资金。(二)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只能承担1个在研项目。(三)创新型科技企业试点单位可以同时承担两个5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4个;高新技术企业或已成立市、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可以承担1个5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其他单位只能承担1个在研项目。(四)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单位提供以下附件:1、必须提交的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2)申报重大项目的企业还必须提供近期财务审计报告、资金匹配承诺书、详细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材料;(3)财务报表、查新证明;2、为进一步说明申报项目的其它附件(1)技术相关证明(专利证书、检测报告、列入国家或省级计划文件或证书);(2)企业资质证书及近期获奖证书;(3)其他附件材料。第九条 资金的申请及审批程序:(一)申请程序1、按照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市科技局每年年初组织编制、发布当年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申报指南。2、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申报材料交镇(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并由镇(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3、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每年在5月底和9月底分两批接受申报。项目受理采取“一个窗口、全年受理”的方式,由受理窗口(中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统一受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汇总后提交市科技局。(二)审批程序1、项目评审采用专家评审制度,对申报发展战略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共性技术平台建设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科技专项计划进行专家评审。申请资金配套支持计划的项目,已经过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不再重复评审。2、评审专家聘任办法及相关制度遵照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71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3、专家评审采用会审或函审的形式,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咨询,并提出实地考察意见。4、在综合考虑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市科技局拟定本年度的立项项目、资助额度(包括拟配套资金的项目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连同专家意见和不执行专家意见的说明,一并报市政府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列入初步方案的项目必须是经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项目,对方案中包含的不执行专家意见的项目,出具相应的书面说明。5、根据市政府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审批意见,起草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文件;由市科技局下达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安排文件,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第十条 资金分配办法及拨付方式:(一)资金分配办法根据中山市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拟定本年度发展战略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共性技术平台建设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科技专项计划、资金配套支持计划的资金分配方案,在每年的申报指南中向社会发布。(二)资金拨付方式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指定期限内签订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根据资助资金额度的大小,资金拨付方式分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资助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拨付;资助额超过20万元的,首期拨付总额度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对跨年度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按资助总额度分年度平均分配,拨付标准同上,剩余资金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第十一条 项目的跟踪管理及验收:(一)跟踪管理1、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2、对按资金安排计划支出完成后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于当年9月底前将上一年的项目绩效报告(资助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告提纲参见附件2)或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资助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调查表参见附件3)报送市科技局。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向科技局提交中期绩效报告或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以书面的形式说明项目延期的原因并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视实际情况就同意延期、不同意延期或终止项目等具体意见予以答复。(二)项目验收1、资金使用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书,由市科技局依照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有关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承担科技战略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共性技术平台建设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科技专项计划等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专家意见;资金配套支持计划项目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市科技局不再组织验收工作。已经过国家或省相关部门验收的或项目已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将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3、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可采用召开科技成果鉴定会、召开项目验收评审会和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等三种形式之一进行验收。4、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5的;(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3)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说明;(4)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5、项目验收实行公开原则,市科技局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计划项目验收的有关消息。第十二条 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通过收集和分析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项目绩效报告或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对照项目申报任务书中的项目执行期限、阶段性目标及任务等条款,对项目进行阶段性绩效评估。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调整或撤销:(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需要修改;(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三)技术引进、国内外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四)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核实后执行。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资金主管部门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追回资助款,或在五年内不予批准纳入政府资助计划等处罚:(一)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发或无故停止项目研发;(三)项目经费未能专帐管理,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挪作他用;(四)不配合专家评审和验收;(五)不配合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四条 附则: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中科发200564号)作废。附件:1.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计划类别、资助标准及申报条件2.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3.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主题词:科技 计划 项目 资金 通知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0日印发(共印100份)附件1: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计划类别、资助标准及申报条件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发展战略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共性技术平台建设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和资金配套支持计划等六个计划类别。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一)支持方向发展战略研究计划旨在为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决策提供支撑,为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提供前瞻性、创新性和可行性咨询服务。(二)资助标准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分为重点项目、引导项目和面上项目三个层次:1、重点项目,是指围绕中山市科技发展战略与对策、科技政策与产业技术政策,以及科技创新、科技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软科学研究,实际资助额度为20万元以上,个别重大研究课题实际资助额度可超过100万的项目;2、引导项目,是指围绕科技发展重点或优先领域选择、重大科技专项或重大项目前期研究的项目调研以及围绕重点技术领域发展趋势的技术预测研究,实际资助额度为520万元的项目;3、面上项目,是指围绕行业发展进行的研究课题,实际资助额度为15万元的项目。(三)申报要求1、研究内容符合该年度软科学研究专题支持的方向(参见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2、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科学研究能力的大学、科研院所、咨询机构和企业等单位,有一支能胜任研究任务、学科结构和人员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二、科技攻关计划(一)支持方向:通过攻关解决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此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攻关计划:1、工业攻关计划:本计划面向我市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紧密结合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别是支柱产业发展和新兴产业培育的需要,以解决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为目标,推动我市重点产业产品更新换代、技术升级和创名牌活动,增强我市科学技术实力。2、农业科技攻关计划:解决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通过科技研究、开发和试验,提高我市农业科技水平,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3、社会发展攻关计划:围绕全市社会发展中的人口、医药卫生、数字医学、清洁生产、资源、环境、清洁能源及节能、文化、体育、社会安全、减灾防灾、海洋及环保产业等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组织应用研究,促进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资助标准科技攻关计划分为重大、重点、引导项目、面上项目和指导项目五个层次:1、科技攻关重大项目,是指在我市优先发展技术领域的重点方向上,整合和集成优势力量,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推进该技术水平整体提高和产业的形成与发展,对重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成果转化与产品市场应用前景广阔,实际资助额度50200万元的项目;2、科技攻关重点项目,是指解决我市重点发展技术与产业领域热点技术问题、成果转化与产品市场应用前景良好,实际资助额度为2050万元的项目;3、科技攻关引导项目,是指针对我市主要行业或社会发展领域技术升级与产品结构优化中的重要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实际资助额度1020万元的计划项目;4、科技攻关面上项目,是指针对我市社会发展领域主要是医疗卫生系统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并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具有技术推广价值的项目,实际资助额度0.52万元的计划项目;5、科技攻关指导项目,是指针对我市社会发展领域主要是医疗卫生系统,为调动医务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开展应用技术的使用和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予以立项而没有资助额度的计划项目。(三)申报条件1、与国家目标、尤其是省、市目标结合紧密,符合国家、省、市的发展战略及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技术升级、新兴产业形成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性大;2、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强,13年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3、申报项目必须具有明晰的知识产权,优先支持有机融合相关技术的集成创新及在引进消化基础上的再创新项目;4、申报项目应具有技术水平高、创新性强,应用或产业化前景明确,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等特点;5、一般加工项目、单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不予支持;6、科技攻关计划支持领域按照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执行。7、除上述条件外,申报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优先支持产业带动性强,对我市重点产业的产业链、产业集群有促进作用的项目;(2)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发展动态,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岁,并实际主持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至少有3人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高素质、高水平研究开发队伍;(3)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完成项目的必要资金条件,有能力为项目的实施完成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项目资金以申报单位自筹为主,申报单位需提供相关的资金来源证明;(4)项目申报单位需承诺以自筹资金来补足申请科技经费金额与立项金额的差异。三、共性技术平台建设计划(一)区域重大共性技术平台建设项目1、支持方向重点围绕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需求,在具有特色和优势或可能形成新特色和新优势的领域,支持建设具有企业法人性质、服务全市重点产业的科技创新中心或研究开发院等市级重大创新平台,从事产业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发。2、资助标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并通过相关部门论证和批准的,给予100500万元项目启动经费。3、申报条件(1)已建成相对独立的科技研发实体或产学研创新联盟;(2)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研发业务带头人科研成果显著,从事研发设计的人员稳定、结构合理;(3)研发基础设施齐备,具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等手段。(二)专业镇特色产业建设1、“广东省创新示范专业镇”建设项目(1)支持方向对于已建“广东省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并完成专业镇试点验收的单位,专项资金在以下两个方面支持专业镇具有较强示范效应的平台建设项目:进一步完善专业镇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针对产业发展特色和不同需求,在专业镇内部建设完善的创新服务链条,形成协作服务网络。重点建设和完善专业镇产业孵化平台、特色产品质量检测和认证平台、高素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平台、产学研合作平台以及信息服务平台等平台建设。进一步增强现有公共平台的创新和服务能力。对于专业镇现有的技术创新和服务平台,通过增加基础设施、吸引优秀专门人才、改善运作机制以及实现信息化等手段,扩大服务规模,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公共平台的创新和服务能力。(2)资助标准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对“广东省创新示范专业镇”承建单位的示范建设项目每年给予50100万元资助,连续支持三年。(3)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平台建设依托机构)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试制和检测的设备、设施,在该区域中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服务于区域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并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申报单位内有一定数量的全职研究开发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20,中级职称人员(或本科以上学历)不少于40;申报单位对平台建设制定了明确的建设规划和目标,并能积极组织实施;申报单位的财务、人事、知识产权等管理制度比较完善,并能积极探索较合理的盈利模式,力争在35年内实现自负盈亏。2、“广东省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建设项目(1)支持方向支持新建“广东省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的公共技术研发和服务等创新平台建设工作;支持专业镇“二次创业”,培育新的支柱产业,实现“一镇两品”或“一镇多品”。(2)资助标准对于经省科技厅新批准设立的“广东省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专项资金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方式支持专业镇公共技术研发和服务等创新平台建设,建设期为3年,专项资金每年资助50万元。(3)申报条件及要求镇领导班子对技术创新认识到位,具有改革、开拓精神,把技术创新试点工作纳入到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并作为镇的重要工作来抓。具有明显的产业发展特色,对技术创新有切实的需求;全镇工农业总产值20亿元以上,其中特色产值占30以上。申报单位应有长远发展规划和技术创新工作实施方案,结合镇产业发展需要,逐步建立专业技术工程中心以及技术中介服务的培训机构,通过加强创新和人员的培训,使先进制造技术在企业中的普及率和覆盖率大幅提高,从而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三)国家、省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1、国家级工程研究技术开发中心和研究院的建设(1)支持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围绕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技术需求,组建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大影响力的研究开发院等研发机构,从事产业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2)资助标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并通过相关部门论证和批准的国家级研究院,给予100500万元项目启动经费。对批准组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50万元项目启动费。(3)申请条件企业已经建成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研发业务带头人科研成果显著,从事研发设计的人员稳定、结构合理;研发基础设施齐备,具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等手段;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资金筹措能力,能够匹配平台建设所需资金,具有较好的信贷资信。2、省、市级工程研究技术开发中心的建设(1)支持方向鼓励企业建立适应创新环境需求的研发机构,加强国家、省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提升企业现有研发机构的能力。(2)资助标准对批准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10万元项目启动费;对批准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20万元项目启动费。(3)申请条件分别符合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中心的申报条件,并新获得相应科技主管部门的批准。申请启动费资助时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四)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的建设1、科技中介机构的成立和奖励(1)支持方向培育和扶持一批服务全市甚至更大范围的,素质高、信誉好的科技评估、技术咨询、技术成果交易、信息服务、项目管理与投融资、质量检测认证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科技企业孵化网络、科技投融资网络、技术市场网络和科技信息网络,促进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形成与发展。(2)资助或奖励标准对本年度内新成立的、持续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且在中山有固定办公地点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各类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评估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科技信息中心和国际技术贸易服务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1020万元的机构成立费。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增强科技服务意识,提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对在我市开展科技服务好的科技中介机构予以奖励,科技中介服务申报年度营业额超过上一年度在50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营业额超过上一年度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3)申请资助或奖励条件在中山市注册,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明确的科技服务对象;有一支较为专业的科技中介服务团队,总人数在10以上;提供上年度与科技服务有关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等)。2、公共实验室建设项目(1)支持方向最大程度的利用社会科技资源为企业创新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现有的各种仪器和设备建立对外开发的公共实验室,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2)资助标准对经市科技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公共实验室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3)申请资助要求申报成立公共实验室的单位需提供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科研仪器设备、科技人力资源和确有社会需求的相关证明材料。3、博士后工作站建设项目(1)支持方向加强科技人才的交流,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以解决技术需求和人才培训为目的的博士后工作站。(2)资助标准对经相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3)申请资助要求提供有关部门同意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批复文件。四、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一)支持方向针对我市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支持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促进成熟的高技术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具有潜在市场竞争力的商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二)资助标准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二个层次:1、重点项目,是指以国家和我市农业技术与产业政策为指引,重点支持技术先进且趋于成熟、符合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有可能成为我市农村经济支柱产业或特色产业新增长点;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目标,重点支持技术先进且趋于成熟,并有可能形成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新增长点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实际资助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2、一般项目,是指以国家和我市农业技术与产业政策为指引具有较强引导示范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目标,有良好国内外市场前景、具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实际资助额度在1030万元以上的项目。(三)申报要求1、推广的技术原则上要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计划项目验收、技术检测、专利登记、行业准入证明或产品证书等科技评价,申报资料附成果评价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计划项目验收意见、专利授权书、新药证书、电力入网证,生物新品种、农产品、农药登记证等)。2、推广的技术能够在一个(跨)行业或一个(跨)领域实施,有较宽的覆盖面;3、推广的技术属于行业共性技术或社会公益类技术;4、所推广的技术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5、重点推广计划项目要求有不少于3个应用示范点。五、科技专项计划(一)支持方向结合“十一五”我市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和目标,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大力强化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的组织和实施,集中有限资金向我市重点高新技术领域和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改造项目倾斜,向重大项目倾斜,并通过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进一步突出重点,提升我市科技计划的集成度和显示度。此计划具体包括科技强企支撑计划、创新型科技企业试点计划和其他类等三类支持方向。1、科技强企支撑计划在我市重点发展领域,对具有行业发展优势或具备形成行业优势的企业,采取重点资助和持续资助的方式,重点资助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中的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和攻关;重点资助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的设计及产业化;重点资助在龙头企业建设“重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试点”等。通过35年的努力,打造一批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造就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促成一批高成长性企业成功上市,促进企业由“小”到“大”,产业由“无”到“有”,竞争模式由“中山制造”向“中山创造”的转变。2、创新型科技企业试点计划发挥企业在创新体系中的龙头带动作用,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建设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加强标准的制定、支持企业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持企业承接国家和省的重大专项、支持企业创新人才的建设、推进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推动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运用的主体,构建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产业体系和科研体系,取得一批关键技术的突破;推出一批自主品牌;形成在全国乃至国际上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培养在全国乃至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家。3、其他类计划配合国家和省科技发展战略,结合我市科技“十一五”科技发展而临时设立的计划专项。(二)资助标准和申报条件1、科技强企支撑计划(1)资助标准在未来35年内每年每项资助50100万元。(2)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须是在中山市注册、税务关系在中山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和条件,能够按计划落实自筹资金;申报单位上年度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或部门,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科技管理制度。申报项目要符合本计划重点支持领域范围(重点支持领域参见附件“申报指南”),申报项目技术创新性较强,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预期未来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并无知识产权纠纷。项目负责人须有副高以上职称。“重点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示范建设项目”的申请主体必须是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发中心。2、创新型科技企业试点计划(1)资助标准对已批准开展“创新型科技企业试点”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助;创新型科技企业可以同时承担2个5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承担项目总数不超过4个。承担项目的资助标准为:企业作为标准制定牵头单位的,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作为标准制定参与单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参照中山市共性技术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的有关标准执行。企业承接国家和省的重大专项的,参照“资金配套支持计划”中的有关标准执行。企业推动创新成果运用的,参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中的有关标准执行。(2)申报条件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方向。企业产值规模在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尤其是已上市公司或进入上市培育期的拟上市公司。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一般应在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近三年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在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研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拥有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通过质量管理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有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鼓励创新的薪酬激励和奖励表彰制度比较健全。3、其他类计划“资助标准和申报条件”的制定参照国家和省科技部门临时专项计划的申报指南。六、资金配套支持计划(一)支持方向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各部门对我市科技项目的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的科技资源,吸引国家、省重大项目和技术成果落户中山,提升我市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对我市单位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以及在我市落户和成果产业化的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资金配套支持。(二)配套项目的范围国家科技部计划项目包括:1、863计划;2、国家科技支撑计划;3、973计划;4、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5、政策引导类计划(1)星火星火计划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2)火炬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家重点新产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6、其他(1)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2)国家重点试验室计划;(3)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4)科技兴贸行动计划;(5)科研院所技术开发专项。7、科技部临时发布的科技专项广东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1、重大专项2、粤港招标3、省级科技体系与环境建设计划(如农业科技园等);4、其他(三)配套标准1、对申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并获资助额在100万元的以下的,每项按1020万元予以配套;获资助额在100500万元的,每项按实际资助额的20予以配套;获资助额在501万元以上的,以120万元为起点,每增加100万元,按增加额的15予以配套,最高配套不超过400万元。2、鼓励企业积极申报政策引导类计划项目,对成功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予以10万元的鼓励。对申报火炬计划和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获并有资金资助的项目,每项按10万元予以鼓励,对申报火炬计划和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获立项无资金资助的项目,每项按5万元予以鼓励;3、对于来中山落户的国家、省重大项目和技术成果项目,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四)申报要求申报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匹配资助的项目,在报送项目申报书时须附送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批文、项目合同或拨款凭证的复印件。附件2: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一、项目概况(一)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的实施依据;(三)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二、项目申报绩效目标(一)项目申报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其论证过程;(二)项目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三)项目预期投入情况;(四)预期主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效益。三、项目执行基本情况(一)项目执行过程中目标、计划调整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措施;(二)绩效目标(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三)项目总投入情况,包括国家、省财政拨款、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四)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五)项目的财务管理状况;(六)项目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四、绩效目标实现的自我评价(重点)(一)项目支出后实际状况与申报绩效目标的对比分析;(二)选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的原则和依据;(三)项目支出前项目(用款)单位的基本情况。附件3: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填报日期: 年 月 日承担单位(盖章)联系电话参加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研发人员总人数博士硕士高级职称中级职称项目经费总投入经费(万元)其中资助科技经费(万元)已实现经济指标总产值(万元)年新增产值(万元)新增利税(万元)出口创汇额(美元)知识产权情况发明专利(项)实用新型(项)外观设计(项)著作权项目阶段性实施情况总体评价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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