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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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教字201246号盂 县 教 育 局关于印发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联校、中学、县直各学校、荣昌学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有力加强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落实依法治教原则,促进学籍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秩序化,杜绝学籍管理中的不良现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阳泉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和盂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夯实基础,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日主题词:印发 义务教育阶段 学籍管理 通知抄报:市教育局,县政府抄送:有关单位盂县教育局基教办 2012年6月10日印发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调动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积极性,有利于缓解县城学校的就学压力和抑制家教的不良风气,有利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实施,着力推进优质高中招生指标生录取工作的进程,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阳泉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和盂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夯实基础,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一、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一条 各乡(镇)、县直、民办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小学学籍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要求与程序,所有学籍电子档案经全县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备案。第二条 县教育局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初、学期末会审制度,及时纠正和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上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相关新生注册、转学、复学等事宜,并于当月下旬向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每年上下学期放假前二周内,办理转学、休学等事宜并及时汇总各校学生流失、流动、辍学情况。第三条 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第四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转学、休学、复学、借读或指标生的测算不能入围等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二、新生入学第五条 县、乡(镇)教育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的学籍管理采用全县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每个入学的学生均设两个身份号码,学籍主号(即身份证号)和学籍副号(全县统一编号),编制市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9月1日前出生)。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新生备案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第七条 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第八条 新生入学的办理1. 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联校,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8月15日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2. 县城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县教育局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指定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证件、居住情况(房产证)等相关证明。3.农村乡(镇) 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联校每年8月15日前,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递交对口招生的乡(镇)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联校、初中校、乡(镇)政府和县教育局各存一份。各初中校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8月20日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4县直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县教育局于每年8月15日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域分配给相应的初中学校,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对后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5. 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在全县范围招生,所招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6.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市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失学。8. 小学、初中学籍号由十四位数字组成:0706,第一、二、三、四位全县统一,第五、六位入学年份末尾数字,2012年新生为12;第八、七、九位为学校代码;第十位为学段代码,小学为0,初中为1;后四位为学生序号。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县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11.民办学校跨县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请求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备案。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 (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 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三、转学第九条 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县)、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县城、本乡(镇)内不转学。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第十二条 转学操作流程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所在学校提出转学申请。流程二:学生或监护人持所在学校同意转出的申请书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流程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和全县各乡镇以及县直学校生源情况决定转入学校并出据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据的转学证明到指定学校报到。报到时一并交办学生毕业登记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义务教育证书等相关表册及证件。说明:1.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2.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市转学的须经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毕业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四、借读、择校与严控流失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有借读生和择校生。第十四条 学生辍学情况,校长要及时汇报乡(镇)政府和县教育局,并做好动员学生复学工作,同时要做好档案记录。第十五条 严控流失1制定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具体措施,严防中小学生流失。全县义务教育阶段流失率要控制在1%以内。2建立控制中小学生流失五项制度,流失生报告制度、流失生动员返校制度、流失生跟踪调查制度、流失生责任追究制度、控制流失生奖惩制度等。3实行学校评估流失率超标一票否绝制。五、休学和复学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八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第二十条 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1、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2、住院病历(原件)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并出据休学证明。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并出据休学证明。说明: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六、留级和跳级第二十一条 根据阳泉市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第二十二条 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七、毕业、结业、肄业第二十三条 凡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评价、学科学习业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学生经县教育局学籍专用钢印验讫的省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第二十四条 虽然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或学科学习业绩有两科不合格者,经补考仍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按照毕业审批程序审核后,由学校发给学生加盖“结业”字样的义务教育证书。第二十五条 凡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或超过规定在校年龄者以及按规定退学者,按肄业处理。按照毕业审批程序审核后,由学校发给学生加盖“肄业”字样的义务教育证书。八、评价与升学第二十六条 学生评价1.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2.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习业绩评价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3.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档案。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4.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5.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以不及格论处(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6.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单科免考申请,经学校审定,可以单科免考。第二十七条 升学就读 1.小学毕业学生按照 “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入学原则升入初中学习。2. 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九、奖励和处分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1.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2. 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3.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4.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5. 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6.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十、其他第二十九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家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盂县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0日起试行。附件1: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联系表附件2: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审批表附件3: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证2012年6月10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学籍编号原就读校年级转入学校年级原户籍所在地原住址现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转学原因父母或监护人情况称谓姓名工 作 单 位联 系 方 式转出学校意见班主任意见 (签字) 教导主任意见 (签字) 校长意见 (签字) (盖章)年 月 日县教育局安排意见转入学校 新编学籍号码 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年 月 日跨县区转入学校意见(盖章)年 月 日转入县区教育局意见(盖章)年 月 日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联系表 联系表编号注:1.县内转学,此表一式二份,原学校、县教育局各一份。 2.此表经县教育局批准并签字盖章后,原就读校方可向其提供相关学籍档案3.涉及跨县区转学的,此表一式三份,原学校、县教育局、转入学校各一份。 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审批表 审批表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所在学校学籍编号所在年级所在班级休学类型休学原因(由学生或监护人填写)学生(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就读学校意见班主任意见 (签字) 教导主任意见 (签字) 校长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县教育局意见转入学校 新编学籍号码 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年 月 日相关证件登记备注:1.此表一式二份,就读学校、县教育局各一份。 2.相关证件经教育局审核登记后由学校存档备查。转学证存根骑编号备注:教育局留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原学籍号所在学校所在年级转学原因转入学校新学籍号转学时间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证 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原学籍编号所在学校所在年级缝转学原因携带学籍档案资料1、义务教育证书;2、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3、学生证;4、学生学籍登记表县教育局章意见转入学校 新编学籍号码 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备注:1.此件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的唯一凭证,请转入校妥为保管。 2.学生转学必须从原就读校携带以上规定四项档案资料,否则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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