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的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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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节1、 法的概念(重点看中国),法的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及其体系。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的基本特征:一、 法是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一般性规范二、 法具有明显的国家强制性三、 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四、 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五、 法具有切实的可诉性2、 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3、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一个法律规范所必须具有的构成要素,必备的三要素:假定、处理、制裁。09.7多4、 法律规范的种类第一, 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09.4、08.7多第二, 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08.4多第三, 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分为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2010.7多5、 法的作用08.4、2010.4简一、 法在政治方面的作用二、 法在经济方面的作用三、 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第二节1、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表现形式一、 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行政规章;六、国际条约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如刑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如劳动法、商标法、专利法、担保法等。2、 法律的一般分类一、 国内法与国际法二、公法与私法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四、一般法与特别法五、实体法与程序法第三节1、 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2010.4名2、法律事实的构成分为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两大类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或现象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事人意志而作出的,能产生法律后果或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3、 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征:一、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以相应的现行法律规定为前提 三、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就带有国家强制力的保护4、 法律关系要素三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第四节1、 法律效力概念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和以法律为根据而产生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具有的约束力或强制力。2、 法律解释的概念08.7名法律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更理解立法意图,由一定的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法律的意旨、内容、意义所作的阐述和说明。3、 法定解释法定解释,又称正式解释、有权解释、官方解释、有效解释,是指有法律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律规范进行的解释。分立法解释和行政解释4、 学理解释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任意解释、无权解释,一般是指由法定国家机关以外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被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5法律解释方法一、 字面解释;二、扩大解释;三、限制解释第六节1、 法律适用的特征09.7简一、 法律适用具有特殊的主体二、法律适用具有专业性三、法律知县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法律适用范围具有程序性五、法律适用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文书2、 法律适用的形式一、 执法;二、仲裁;三、司法3、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07.7、2010.4论一、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二、同位法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三、前法服从后法四、不溯及既往原则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适用变通规定六、法律法规不一致时的适用第二章第一节1、 立法的概念07.4、2010.4名立法,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一种专门性活动。2、 立法的特征08.7简第一, 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第二, 立法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守程序而进行的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法律无效。第三, 立法既包括创造性的制定法律,也包括对已有的法律进行补充、解释、修改甚至废止的活动。3、 立法的基本原则07.7简一、 遵循宪法的原则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三、立法民主的原则四、平等原则五、立法符合国情的原则六、法定权限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七、惩罚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第二节1、 立法权限立法权限,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法律的权力。我国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如下:一、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只能由全国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一共包括以下10项:(08.7、09.7多)(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四、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五、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第三章第一节1、 我国主要的部门法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环境法与资源法、军事法等构成2、 劳动法的基本知识(1)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狭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同劳动法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2)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一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劳动合同确定的一种社会关系。07.7名特征: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三、是具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属性的社会关系 四、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但在具体劳动过程中又具有从属性07.4简(3)劳动法的主要特征“公法”与“私法”兼容的法律劳动者保护与劳动关系调整统一的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兼有的法律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二、劳动条件的标准化三、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四、劳动执法的规范化3、 劳动法的主要作用09.4简一、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调整劳动关系三、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制度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三节1、社会保险法的基本知识(1)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及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08.4名社会保险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为:社会保险管理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关和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管理人、监督人(3)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2010.7简广泛的社会性;社会的互济性;严格的强制性;待遇的差别性;部分的救济性;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2、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 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和适应原则二、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三、实行一体化和社会化原则四、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五、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3、 社会保险法的主要作用一、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三、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四、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第四章第一节1、行政行为概念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对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产生直接或间接法律后果的行为。08.4名2、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共同要件07.4多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二、行政行为的权限必须合法三、行政行为内容必须合法适当四、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3、行政执法的概念、效力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它是国家机关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的效力:1、公定力;2、确定力;3、拘束力;4、执行力2010.4、08.7多4、行政执法的主体一、行政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依法受委托的组织;第二节1、行政许可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行政许可基本特征07.7、09.7简一、行政许可属于管理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许可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外部行政行为三、行政许可属于依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四、行政许可属于对管理相对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五、行政许可是一种颁发许可证照和批准文件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3、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4、 劳动保障行政许可的申请07.4论一、 行政许可申请的一般要求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义务三、行政许可申请人的义务5、劳动保障行政许可的受理一、行政许可的初步处理二、正式受理三、申请材料的审查四、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第三节1、行政检查概念与特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依法履行义务等情况所进行的调查了解行为。特征:劳动保障行政检查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劳动保障行政检查的对象主要是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和其他从事劳动保障业务的组织劳动保障行政检查主要是检查行政相对人是否正确行使或履行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或履行了行政处理决定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2、 行政检查的种类一、 一般检查和特定检查二、全面检查和专门检查三、主动检查和被动检查四、依职权检查、授权检查和委托检查五、经常检查、临时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六、联合检查和单项检查3、行政检查的程序表明身份:说明理由;提取证据;告知权利;第四节1、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无偿地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特征: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2、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概念社会保险费征缴,是指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按照规定的费基和费率,定期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征收社会保险费。3、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受理的基本制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制度第五节1、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其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2、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3、行政处罚的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二、公正公开原则三、权利保护原则四、一事不再罚与重罚吸收轻罚原则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六、行政处罚不得和解原则七、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原则4、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审查处理、送达决定书等各个阶段所应遵守的步骤、顺序。包括: 调查或检查;收集证据;审查并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第六节1、劳动保障强制执行概念与特征劳动保障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对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由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这样的行为。特征: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劳动保障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劳动保障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行政相对人实现义务的履行。在劳动保障行政强制执行中,一般不得进行执行和解。3、 行政强制的执行方式一、间接强制;二、直接强制;第五章第一节1、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与特征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偏校正,处理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特征:1)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性;2)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性;3)劳动保障监察的专门性;4)劳动保障监察的强制性;5)劳动保障监察的全面性。2、劳动保障监察的作用1)劳动保障监察是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重要保证;2)劳动保障监察是推动各项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3)劳动保障监察是规范和治理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4)劳动保障监察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第三节1、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2010.7论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高效便民原则;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6)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7)接受社会监督原则第四节1、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对象、事项(内容)职责: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08.4简对象: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4)无营业执照或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且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组织和个人;5)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个人。事项: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09.4论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五节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监察员的权利、义务08.4、07.7论劳动保障部成立法制司,并设立劳动监察处,具体负责指导各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继成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监察行政处和监察总队,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了监察处和监察支队,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了劳动保障监察科和监察大队等机构。目前全已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体系。监察员的权利:1)调查和检查权;2)询问权;3)书面调查权;4)查阅复制资料权;5)当场处理权;6)委托审计权;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监察员的义务:1)监察员实施监察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或调查,并向被检查或调查者出示证件;2)要求监察员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3)勤政廉洁;4)保守秘密;第六节1、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对用人单位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的分工和权限划分。2010.7名劳动保障监察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上的横向权限划分,是确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的地域范围,这个地域范围是根据各级行政区域确定的。2008.7名劳动保障监察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分工和权限划分,是一种纵向划分。劳动保障监察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违法行为行使管辖权。劳动保障监察移送管辖,是指本无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受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管辖。2、劳动保障监察实施中的基本制度2010.4简回避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罚缴分离制度。3、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依法查处程序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处理、撤销立案、案件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文书的送达成协议。第六章第一节1、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实施行政监督的机关以及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公务执法人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2、行政法制监督的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1)国家权力机关;2)国家司法机关;3)专门实施行政监督机关;4)政府行政机关;5)公民个人和各类组织。第二节1、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形式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三、实施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四、政府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五、法人、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2、行政法制监督的作用07.4简1)有利于确保立法的高度统一和规范性文件体系的和谐;2)有利于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3)有利于保证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实现。3、举报权的法律定位在行政法制监督中的举报,所要保护的是违法从事行政管理事项所侵犯的普遍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举报人的私人利益。个人和组织发现有违法从事行政管理事项的活动,有权向相关的行政机关举报。第三节1、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的特征08.4论特征:1)主要是在劳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开展的一种行政监督;2)存在于具有领导或指导关系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和法制机构与业务机构之间,这种监督是根据组织法和行政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由法制机构对业务机构的行政管理活动行使法定的监督权。3)范围是行政机关及其法定组织的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为,这是由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也是依法行政,建立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2、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方式1)自查与抽查;2)独立检查和联合检查;3)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4)听取汇报和材料审查。3、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1)劳动保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2)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3)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4)重大具体劳动保障行政行为的审核制度;5)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制度。第四节1、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工作任务09.4、08.7、07.7简1)协调本行政机关各内设机构和下一级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的执法活动;2)纠正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3)研究解决和完善规范性法律文件本身存在的问题;4)督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5)对违反行政执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第七章第一节1、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不利的法律后果。2010.4名2、法律责任的构成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3、劳动保障法律责任的特征08.4、09.4简1)法律责任以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2)法律责任以法律制裁为必然后果;3)法律责任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4)法律责任由国家特别授权的机关来执行;5)法律责任由不同性质的法律加以规定。4、 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责任的主体一是劳动保障法律调整范围内实施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和有关管理相对人;二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5、 劳动保障法律责任的作用1)惩罚违法者,使其不再犯;2)通过制裁违法者,教育和警戒其他可能违法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有关当事人,督促其自觉遵纪守法;3)通过惩戒违法行为,可以对广大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的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提高其劳动保障法制观念;4)通过制裁违法者,保护和恢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害者的利益,使劳动者的权利切实得到依法保障。第二节1、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因侵犯了当事人对方的民事权利、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规范、违反合同约定或者由于民法所规定的一种法律责任。特征:09.4多1)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2)民事责任也是一种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所承担的责任;4)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民事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2、民事责任的种类及其区别09.4论可将民事责任划分为:由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和由民事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两者的区别:第一、违反的义务以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得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违约责任则是行为人违反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第二、受到侵害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不同。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人格仅、生命权以及财产权、属于绝对权的范畴。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债权或利益,属于相对权的范畴,侵儿的一般是特定个人的利益。第三、受害人和责任人的范围不同。侵权责任的受害人不一定是特定的,而违约责任的受害人是特定的。第四、责任构成不同。一般侵权责任要不仅存在损害事实,而且存在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责任则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核心,对于其他的要件没有过多的要求。第三节1、行政责任的特点1)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的相对人;2)导致承担行政责任的原因主要有(1)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2)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3)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4)普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一般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5)行政机关的行政不当行为(6)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责任的情况;3)根据行政法律规定,为严格落实责任而实行过错推定的责任。2、追究行政责任的实现方式1)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3、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法定的有关行政部门通过劳动保障等行政执法活动,对劳动保障行政相对人违反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的行为,作出作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08.4名特征:1)劳动保障行政处理的前提,是劳动保障行政相对人违反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2)行政处理的目的在于保障行政相对人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3)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部门依法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2010.7名其特征是:1)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法定的其他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2)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行政相对人违反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行为;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以惩戒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为目的;4)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执行性。08.7简4、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四节1、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刑事责任(或称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违反了刑法规定,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经人民法院审判,判定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特征:1)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追究;2)刑事责任具有更强的强制性;3)刑事责任的内容主要是对犯罪者的人身制裁。2、承担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必须达到法定年龄;2)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人;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有意和过失;4)行为危害的客体,是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而且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3、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刑事责任一、用人单位违法的刑事责任1)用人单位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2)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的手段强迫劳动、或侮辱、体罚、殴打、搜查和拘禁劳动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4)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管理法规二、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刑事责任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流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节1、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是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自身的权益受到公共行政或行政主体侵害时,可以向国家有关机关进行申诉的一种补救性法律制度。行政救济以行政职务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的公民和组织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07.4、09.4名2、行政救济的分类行政救济按照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分为不服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和侵权的申诉控告救济、申请行政复议救济、提起行政诉讼救济、请求国家赔偿救济。申诉和控告主要有以下几种:信访;向人大常委会申诉;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司法程序中的申诉第八章第一节1、行政复议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该申诉的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2、行政复议的原则.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3、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决定、履行第二节1、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07.7多1)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3)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5)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6)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7)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9)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2)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3)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裁决不服的;4)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案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受理与不予受理受理:如果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外加邮寄时间内没有收到受理决定,也没有收到不予受理决定,可以推定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因此,如复议机关在60日内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予受理:如果申请人认定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和反映,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可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复议机关予以受理。2) 认为下级劳动保障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为确有正当理由的,申请人仍然不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节1、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概念和特点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政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法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分歧而发生的争议。2010.7名特点:1)涉及的当事人多样性2)存在于多种社会关系中3)争议的焦点与社会保险权益相关4)处理争议不得收取费用08.4论、2010.4简2、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体制发生社会保险争议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保险争议第二类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与从事社会保险业务活动的机构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第三类是社会保险管理相对人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对于第一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通过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以及向法院起诉的途径来解决。对于第二类争议,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或信托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制度,通过民事调解与仲裁,以及向法院起诉的途径来解决。对于第三类争议,属于行政争议的范畴,作为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应当按照行政争议处理制度,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3、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申请二、行政复议受理三、行政复议过程四、行政复议决定第九章第一节1、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07.7名、08.7简特征:08.4简一、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二、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三、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四、行政诉讼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五、行政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三、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四、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五、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六、司法不变更原则七、解决行政争议的选择原则3、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一、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案件二、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案件三、认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四、认为依法申办许可证明,而遭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案件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政案件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行政案件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案件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4、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09.4简一、对国外、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二、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三、对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节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繁简程度来划分不同级别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法院都可以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和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当事人所在地及诉讼标的所在地的关系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可以概括为一般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其同管辖三种情形。第五节、1、证据的概念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是当事人用来证明其诉讼请求和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也是人民法院用来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作出判断的主要手段和依据。2、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3、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法律上规定的诉讼当事人,对应当确认的案件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2010.7名第六节1、起诉的条件和期限一、起诉的条件 2010.7简起诉人合法,即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必须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包括经过行政复议起诉期限和不经过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两种(1)对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起诉期限规定是,当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2)对不经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起诉期限是,申请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审理和判决(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第一审程序(1)审理前的准备(2)开庭审理(3)审理期限(4)撤诉和缺席判决(5)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6)判决(7)行政判决的法律效力第二审程序(1) 驳回上诉(2)依法改判(3)发回重审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是发现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实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2)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提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同时,对于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第十章第一节1、国家赔偿的概念与特征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一项法律制度。07.4名特征:国家赔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但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引起的。国家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国家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2、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2010.7简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以违法为前提;而国家补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所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两者的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一种法律责任;而国家补偿则是一种非违法责任。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国家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行政相对人不能在损害发生之前请求赔偿;而国家补偿则可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前,并由法律直接规定。两者补救的范围不同。我国的国家赔偿虽然不适用民事赔偿的等价原则,只赔偿直接损失;国家补偿一般以直接规定的损失为限,法律规定的补偿往往小于直接损失额。3、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07.7、09.7简一、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三、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四、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使职权有因果关系五、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来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1、行政赔偿制度的概念行政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2010.4名2、行政赔偿范围(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范围08.4多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侵犯公同财产仅的赔偿范围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3)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行政追偿的概念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09.4名第三节1、赔偿方式的概念、种类赔偿方式是指国家以什么形式或者通过什么方法承担赔偿责任。2、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一、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计算标准每日的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公民应得到的赔偿金等于该公民因错拘、错捕、错判等而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天数乘以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1)造成公民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2)造成公民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部分丧失10倍,全部丧失20倍(3)造成公民死亡的,总额为国家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三、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标准第十一章第一节1、劳动保障行政文书的概念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文书是指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和使用的格式规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2009.7名2、劳动保障行政文书的分类一、按照行政文书的不同作用,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司法文书。二、按照行政文书的来源划分,可以分为外发文书和收来文书。三、按行文关系划分,可以分为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四、按照文书时限,可以分为特急文书、紧急文书和常规文书五、按照文书的保密要求,可以分为保密文书和非保密文书。第二节1、一般行政文书的适用一、部令;二、决定;三、通知;四、通报;五、公告、通告;六、报告;七、请示;八、批复;九、函;十、会议纪要第十二章第一节1、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和组织原则该组织的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的生活与健康,增进劳资双方的共同福利,进而”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社会正议“。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就具有不同于其他国际的、独特的组织原则,即三方原则。08.4简2、国际劳工组织的工作机构一、国际劳工大会;二、理事会;三、国际劳工局;四、技术性委员和会议;五、区域性会议3、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活动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活动概括起来说就是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过程。一是准备阶段;二是初审和修改阶段;三是表决通过阶段。08.7论第三节1、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的义务一、向主管机关提交公约和建议书的义务二、遵守某些基本原则的义务三、就未批准的公约和建议书提交报告的义务2、国际劳工组织的监督体制一类是以审查各国政府定期报告为基础的定期监督;另一类是以提出控诉与申诉为基础的监督。3、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关系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44年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从1930年起,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先后批准了14个国际公约。并于1984年5月全部承认了1949年以前旧中国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有计划地开展了国际劳工公约的研究,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先后批准了9个公约:同酬公约、就业政策公约、最低年龄公约、国际劳标准三方协商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劳动行政管理公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化学品公约、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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