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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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章节知识点 第一章 市场需求 供给和均衡价格 1 需求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价格条件下 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愿意而且能够购 买的数量 缺一不可 2 影响需求变动的基本因素 消费者偏好 消费者的个人收 产品价格 核心 替代 品的价格 互补品的价格 预期 其他因素 3 需求与价格变动成反方向变化 价格高 需求少 反之 特殊 钻石价格与需求量 不是呈反方向变动 呈正方向变动 低收入阶层的消费者 普通食物上涨 购买量增加 4 市场供给是所有生产者供给的总和 5 影响供给的因素主要有 产品价格 与供给变动正方向 生产成本 生产技术 预 期 相关产品的价格 其他因素主要是生产要素的价格以及国家政策等 6 供给规律 供给量和市价正方向关系变化 市价高 供给量大 7 均衡价格 1 最高限价 均衡价格之下 目的 保护消费者利益或降低生产成本 影响 市场短缺 后果 变相涨价 措施 行政措施 分配措施 适合 短期 局部地区试行 不适合长期化 2 保护价格分析 均衡价格之上 目的 保护生产者的利益和支持产业 影响 市场过剩 后果 变相降价 措施 政府收购 适合 粮食等少数农产品 7 需求价格弹性指 需求量对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 是需求量变动百分比与价格变动 百分比的比率 1 点弹性价格和需求量变动小场合需求量无穷小 2 弧形弹性和需求量变 化大场合 8 通常可以把需求价格弹性分为三种 1 当需求变量百分数 价格变动百分数 需求 弹性 1 时 叫做需求富有弹性或高弹性 2 当需求变量百分数 价格变动百分数 需求弹 性 1 时 叫做需求单一弹性 3 当需求变量百分数 价格变动百分数 需求弹性0 交叉弹性系数为正数时 表明两种商品的关系 为两者为互补品 11 需求收入弹性 Ey 1 Ey 1 高档品即需求数量的相应增加大于收入的增加 Ey 1 必需品即需求数量的相应增加小于收入的增加 Ey 0 完全 E边际要素成本 每增加使用一 个单位的要素给生产者带来的收益 给生产者带来的成本 导致生产者要使用更多的要素 一直到边际收益产品 边际要素成本为止 边际收益产品 边际要素成本 导致生产者就减少 要素的投入 一直到边际收益产品 边际要素成本为止 3 完全竞争生产者对生产要素的需求 完全竞争生产者的要素供给曲线形状是一条水 平线 完全竞争生产者的边际要素成本曲线及平均要素成本曲线与要素供给曲线重合 MRP VMP 即生产者的边际产品价值 边际收益产品 由于 MP 曲线向下倾斜 而 P 为常数 所以 MRP VMP 曲线向上倾斜 4 完全竞争市场的要素需求曲线 当整个市场上的所有生产者都根据要素价格的变化 调整产量时 产品价格就会发生变化 所以生产者的要素需求曲线会变得更陡峭 5 劳动的供给原则 消费者要素供给的目标是实现效用最大化 如果劳动的边际效用 收入效应 消费者的劳 动供给会增加 劳动的供给曲线向上倾斜 当工资提高到一定程度 消费者相对比较富足 工资增加的替代效应0 表示正线性相关 r 0 表示负线性相关 r 1 表示完全正线性相关 r 1 表示完全 负线性相关 r 0 表示不存在线性相关关系 但并不表示没有任何关系 r 0 8 表示高度相关 0 5 r 0 8 表示中度相关 0 3 r 0 5 表示低度相 关 r 零途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 借财 政应返还额度授权支付 贷拨入经费或财政补助收入 下年初恢复额度时 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 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如下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 上年未下达零余额账 户用款额度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11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种类 行政单位会计报表 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 包括资产 负债表 收入支出总表 支出明细表 附表和报表说明书 同时行政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 度 季度 年度会计报表 年度决算 均为月末 季末 年末编制 月报 季报 按 资产 支出 负债 净资产 收入 编排 左方资产部类 右方负债部 类 左 右合计相等 年报 按 资产 负债 净资产 编排 左方资产类 右方负债 净资产 左 右方合 计相等 收入支出总表的项目按收入 支出的构成及其结余分项列示 事业单位会计报表 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 包括资产负债 表 收入支出表 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 收支情况说明书等 其余同上 收入支出总表的 项目按收入 支出的构成及其分配情况分项列示 12 编制年度决算的要求 清理结算 核对一致 正确截止 年度的应拨款项 应于 12 31 前汇达对方 对所 属单位的预算拨款 预算外资金拨款截止 12 25 前 及时入账 截止 12 31 清理往来 银行对账 清理盘点 决算调整 第三十二章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1 调整经济的法律 和 经济法 的概念 经济法 是与民法 商法 行政法 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 是现代 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整经济的法 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 交 换 分配 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 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传统法律体系的民法商法 近代的经济法 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 法 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法律对经济调整经历三个阶段 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 是诸法合一 刑法 民法不分 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从最初的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 民法分离 以后 又分民法 刑法 刑政法 以致发展到十几个法律部门 这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 用的是民商法 当代社会 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 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同时 社会保障法 环境保护法等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2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的法律体系 民商法 它处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经济 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1 市场作为商品经济运行的载体 在体系上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 是市场主体 商品生 产者 经营者 能作为独立的 能动的主体进入市场 民事主体制度 商法中的合伙企业法 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 三资企业法律制度 2 人类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 首先要完成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 在法律上表现为物 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3 市场 在抽象意义上表现为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 4 民事责任制度 主要体现在民法上的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制度 经济法 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法 其调整对象 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 形成的法律关系 调整和规制 1 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活动 如企业市场准入 计划法 财税法 金融 法 会计法 银行业法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土地法等 2 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活动 如反垄 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价格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食品安全法 3 国家直 接从事的经济行为 如政府采购法 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其他法律部门 主要还包括劳动法 环境法 社会保障法等 广泛意义还包括 宪 法 刑法 行政法 诉讼法等 3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 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 组织管理性的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法律规范总称 其调整对象有三类 经济管理关系 是一种宏观管理关系 1 它是一种经济关系 不同于行政指导关系 2 它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 3 它是宏观领域的经济关系 4 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综合运用各 种手段 如发展计划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等 并产生各种相应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 是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包括 1 维护公平 竞争关系 2 产品质量管理关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主要表现为 1 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 委 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 如招标 定 购 货 发包 出让 信贷 担保等 发生的合同关系 2 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 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 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 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使一定的物 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权和物权构成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民法中他们构成了商品经济运行 的基本规则 两者的关系是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 交换过程表现为债权 交换结 果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绝对权 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绝对权俗称 对世权 而债权是相对权 物权属于支配权 物权是法定的 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 动产所有权以动 产占有 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债权无需公示 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公共道德 即可以自由设定 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物权的标的必须是物 是特定物 独立物 有体物 不能是 行为 智力成果 人身利益 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 间接涉及物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标的无论辗转流向何处 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 其权利 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债权原则上不具备追及效力 在债权的标的物所有 权未转移之前 对债务人非法转让 并由第三人占有 不得请求返还财产 债权人对债务 人只能享有请求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的优先权 指在一物之上同时设立物权 债权 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 同一物之 上存在数个数个物权时 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1 一物二卖 先买者未对物权进行公示 后买者进行了物权的公示 后买者的物权优 先于先买者的债权 债务人破产或者被强制执行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着担保物权 则 该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一般的物权 债权人破产时 如果存在质权 抵押权或留置权 则有 别除权 第三人对强制执行可提起执行异议 因此 物权优先于债权不是绝对的 除此之 外 还有 买卖不破租赁 即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原有的租赁合同期限的效力 2 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立性质相同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物权 设立在先的具有优先 权 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权 同一物上设立多个债权 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 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指物权的种类 内容 效力 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 的直接规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具体包括 物权种类法定化 物权内容法定化 物 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 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一物一权原则 指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 同时存在一标的物上 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独立的物 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 个所有权的客体 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物权公示原则 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 现方式的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 转让 变更 应依法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 和转让 应依法规定交付 物权公示原则的内容 1 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2 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 律规定 购房人订立预售合同后 只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 不是房屋的产权 为防止一房二卖 我国物权法建立了 预告登记 制度 经登记后 可将已登记的二卖行为 既使已公示 转 为法律上的无效 该登记是一种不动产的特殊类型 目的在于保全一项请求权 3 物权的种类 自物权 他物权 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进行的分类 自物权 即所有权 指 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支配范围的全面性和支配时间的无限 性 他物权 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特定期间的 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对他物权的进一步分类 用益物权 指以 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 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 权 如抵押权 质权 两者的区别 1 设立目的不同 用益物权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在于以物 的交换价值来保证债权的现实 2 权利的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独立的主权利 担保物权 是从权利 以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 3 标的物不同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 担保物权 不限于此 4 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导致的结果不同 用益物权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产 生影响 甚至导致权利消灭 担保物权不影响标的而继续存在 这种特点使担保物权具有代 位性 即以转变后的物为客体 主物权 从物权 物权有无从属性进行的分类 主物权包括 所有权 地上权 永 佃权 采矿权 取水权等 从物权包括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三项权以债权而存在 地 役权 区分的意义 在于物权独立存在 从物权的命运取决主物权 主权利消灭 从权利也消 灭 法定物权 意定物权 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法定物权包括留置权 法定抵押权等 意定物权包括质权 抵押权等 区分的意义 成立的 要件和适用的法律不同 有期限物权 无期限物权 以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有期限物权 包括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无期限物权包括所有权 4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在民法中 主要通过民事诉讼 民法方法对物权进行保护 物权的保护方法 指权利人通过行使各种物上请求权或者通过提起确认物权之诉的 方法保护物权 物上请求权 指物权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 物权的权利人为排除侵害 或防止侵害 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包括 请求返还原 物 请求排除妨害 清除危险 债权的保护方法 指权利人通过行使债权对权利的自身利益加以保护的方法 债权 方法次于物权方法 债权方法的主要内容 以赔偿财产为主 不排除其他方法 如恢复原状 返还不当得利 两种方法的区别 1 根据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存在为前提 适用民法关于物权的规定 债权保护方 法以债权存在为前提 适用于民法关于债的规定 2 适用范围不同 物权保护方法只适用对物权的侵害 且不论侵害是否造成实际损失 权利人均可采取这种方法 损害赔偿的方法既适用物权的侵害 又适用债权的侵害 但适用 物权的侵害时必须是已造成损害 3 目的不同 物权的保护方法 指在恢复物权人对物权的客体享有完整 排他的支配权利 使物权的内容得以实现 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旨在补偿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 失 5 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所有权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本质上是 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形式上 法律上的表现 它包括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 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其法律特征 所有权的独占性 所有人有权要求请求返还原物 停止侵害 排除防碍或赔偿损失 所有权的全面性 所有权的单一性 所有权的存续性 所有权的弹力性 即所所有权 发生分离的权能分离期限届满后 最终支配权仍属所有人 6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 1 原始取得 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原始取 得方式有 生产 先 占 添附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拾得遗失物 国有化和没收 先占 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支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其构成要 件 标的须为无主物 动产 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添附 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 物 添附包括 混合 附合 加工 混合如两种饮料混在一起 附合如建筑上粉刷油漆 加工权限于动产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所有权人不明的归国家所有 2 继受所得 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继受取 得所有权的方式 因一定的法律行为 合同 赠与 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继承 遗赠 其他合法原因 合股入资 3 善意取得 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 善意 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 即使 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 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财产的处分属于由占有人进行的无权处分 受让人一般不取得所有权 但受让人取得财 产时出于善意除外 此时所有权归受让人 原所有人只有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不 能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 受让须是善意的 2 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款 3 受让人已 经占有了该财产 所有权消灭 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因物权的主体原因的消灭 如权利人的转让或抛弃 物权 权利人的死亡等 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的消灭 如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 止 7 共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共有的所有权 只有一个 分为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也称分别共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 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人依其应有部分 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 而非对共有物按应有 部分的比例享有一部分的用益权 且不因应有部分的多少而有不同 但用益权的行使不能损 害其他人的权利 处分按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动产或不动进行重大修缮 应经占份额 2 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 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 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前提是 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如夫妻 家庭关系 其主要形式包括 夫妻共同财 产 家庭共有财产 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1 成立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前提 是人的 结合关系 按份共有无需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 2 标的物不同 共同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 多数 标的物包括物 权利 按份共有的标的物是一般单一或少数 3 权利的享有不同 共 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 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按 份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4 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 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 部对第三人行使所有权的请求权 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按份共有人可以行使共有物所 有权的请求权 但须基于全体共有人的利益 5 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 期间 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按份共有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 但共有物使用不能分 割或者另有约定除外 8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指由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构成 是该权利的客体 专有部分 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 能的部分 即由特定主体独立使用的部分房屋 共有部分 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 包括 共用部分及附属物 共有设施等 它们是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共有部分的范围包括 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如支柱 房屋 外墙或地下室等 建 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 如楼梯 消防设备 走廊 水塔 自来水管等 共有人享有的权利 共有权 共同管理权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一并转 让 9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的权利 与所有 权制度 担保物权制度等一同构成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 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地役权 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 典权 探矿权 采矿权 取水权 渔业 养殖捕捞权等 10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具有独立的他物权 是限制物权 具有使用目的 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用益物权不以他权利的成立为前提 不随他权利的让与而让与 不随他权利的消灭而 消灭 它不具有担保物权的所具有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属性 用益物权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该不动产 而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其 标的物 11 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 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 1 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 法人 2 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它包括 城市 农村的属于国有土地 草原 滩涂 荒地 山岭 林地等 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 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 建设用地包括 住宅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矿用地 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旅游用地 军 事设施用地等 3 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行使权利的代表即政府 4 它具有排他性 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是采取有偿出让 对建设用地采取支付出让金制度 对经营性用 地采取招标 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二是采取划拨方式 一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 批准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 安置费后 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 二为无偿交付给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 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 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活 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 1 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2 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3 客体 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4 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方法包括 物权的方法 债权的方法 宅基地使用权 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 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 1 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 2 主体是公民 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 客体 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4 它必须遵守法定的申请程序 经过 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5 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非经法定程序 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 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需役 地 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 供役地 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 其法律特征 1 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 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 地役权是 按照合同设立的 相邻关系 是直接由法律规定 而地役权则不能由法律强制 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 事人约定 12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担保物权 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 定的 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 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它具有确 保债务履行以及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的功能 其法律特征 它具有价值权性 它具有法定性 即担保物权必须以法律规定为限 当事人不能约 定担保物权 内容 要件 它具有从属性 它具有不可分性 它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是绝对的 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 条件 不可分性 不是担保物权在性质上的不可分性 而是为增加其效力赋予担保物权不 可分性 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担保物权行使的不可分性 代位权 当担保标的物的形态发生 变化时 担保物权的支配效力及于该变形物或替代物 13 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 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 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债 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 所提供的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质权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以这作为债 务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提供质押财产的人为出质人 接受该财产作为其债权担保的人为质权人 质押的财产为质 物 其法律特征 1 质权的设立必须移转占有 以某些特财产作质物时 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 质权的 标的主要是动产或权利 不包括不动产 3 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从属性 不可分性 留质权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 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 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 对抵押权的变价款优先于无抵押的债权人受偿 一物同时有数个抵押权的 成立在先的优先成立在后的 抵柙权的产生方式 1 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 即法定抵押 权 2 基于当事人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而设立的 意定抵押权 以建筑物抵押的 建筑物上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的 土地上建 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权在债务履行届满前 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 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抵押标的 即抵押财产 以流通物 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财产 和限制流 通物为限 实现途径是拍卖或者变卖 可以作为抵柙标的有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以招标 拍 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生产设备 原材料 半成品 产品 5 正 在建造的建筑物 船舶 航空器 6 交通运输工具 7 法律 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 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 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 宅基地 自留山 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 所有权 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我 3 学校 幼儿园 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的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 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 的财产 5 依法被查封 扣押 监管的财产 6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需要抵押登记的财产 登记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 建设 用地使用权 3 以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正在建造 的建筑物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设备 原材料 半成品 产品 正在建造的船舶 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 抵押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权 包括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下列权利质权可以质押 1 汇票 支票 本票 2 债 券 存款单 3 仓单 提单 4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 5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 应收账款 7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 他财产权利 留置权 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约定 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在同一动产上 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 该动产又被留置的 留置权优先受偿 这体现了法定担保物权和意 定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不同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如保管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等 与所担保债权 的内容毫无关系 则不产生留置权 第三十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1 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其法律特征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 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2 合同的种类 合同可从两方面进行方类 一是基于法定形态对合同进行分类 指合同法中直接规定的 各种有名合同 二是在合同法理方面对合同进行的分类 属学理上的分类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要式合同和 无名合同 主合同和从合同 双务合同 如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等 单务合同 如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也称为不要物 合同 绝大多数属于此合同 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 如保管合同 借用合同 有名合同也 称典型合同 15 类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可以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从合同也称附属合同 如有担保的借款合同中 借款合同是主合同 担保合同是该借 款合同的从合同 3 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权利人享有请求和接受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包括请求法院 强制执行的权利 对方违约时获得补救的权利等 义务人承担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违 约时 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的违约责任 其法律要件 主体合格 即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 18 岁的自然人 满 16 18 不满 18 的未成年人有自己的 劳动收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单独订立合同 2 限制行为能力人 只能进行与其年龄 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合同行为 包括 10 周 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 10 周岁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能实施合同行 为 内容合法 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合同行为须遵守国家法 律 政策 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 意思表示真实 即行为人内心意愿自由产生 与表达出来的意思一致 具体含义 1 内 心希望发生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 为效果意思 2 将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意思 为表示意思 3 用以表达效果意思的方式 行为 为表示行为 如果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 属法律规 定的情形 则可能为无效或变更 撤销 合同的形式合法 4 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包括三类 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可变更 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 按指不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有 效 无效合同的种类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指虽已成立 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因而其是否能 够生效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有 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载代理权 代理权 终止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它是一种事实行为 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但经 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 可变更 可撤销合同 指由于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而可以对已经成立的合 同予以撤销或变更 下列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合同变更 撤销前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一旦确认变更或撤销后 具有溯及到合同成立 的效力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 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5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 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或过程 而合同的成立所体现的是合同订立活动结果 表明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 达到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 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 也称发盘 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 建议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 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有效要约需符合以下条件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 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 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目的和效果不同 要约向对方发出的是要约 对方回应的 是承诺 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向对方发出的是希望对方与自己发出要约 对方回应的是要约 合同不成立 对象不同 要约向特定人发现 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人发出 内容不同 要约含有能使合同生效的主要条款 要约邀请不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 法律约束不同 要 约发出后经受要约人承诺 合同成立 即受法律约束 要约邀请发出后 对方可以发出要约 也可以不理睬 我国五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 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 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不得撤销的要约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 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到要约人 合同即告成 立 承诺的要件 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要约的实质内容 超过承诺期限发生承诺的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 为新要约 受 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为新要约 承诺应按下列规定到达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 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另有约定除 外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 承诺应当在合同期限内到达 要约的实质性内容 指有关合同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 履行 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即合同未成立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 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发生缔约过失 给对方造损失的 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 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 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6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 指债务人依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全面 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 为 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 交易习惯履行通 知 协助 保密等义务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包括 全面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双务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全面履行原则 其要求 履行主体适当 履行标的适当 履行期限适当 履行地 点和方式适当 届满履行的属迟延履行 履行地点应在约定或法定地点履行 如果地点不明确的 给付 货币的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 在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 通知义务 协助履行义 务 保密义务 债权人协助履行的义务包括 1 及时接受履行 2 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必要条件 3 在发生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 应采取积极措施 防止扩大损失等 保密的内容有 对方的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 财务状况 双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 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 应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前 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 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 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后给付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包括 1 经营状态严重恶化 2 转移财 产 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 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 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 在履行义务顺序 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 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 它是一种延期抗辩权 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 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 7 合同的终止 合同履行 它是合同终止的最正常 最主要的形式 抵销 抵销的条件 1 当事人双方互相有债务 债权 2 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 同一种类 3 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 4 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销的债务 不得抵销的债务 法定或约定 1 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 2 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3 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 4 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债务 提存 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 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 以消灭 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提存后 债务人的债务即告消灭 免除债务 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全部免除的合同关系终止 混同 混同的原因包括概括承受 合并 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 指债权人让与或债 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 概括承受是主要原因 混同导致合同关系绝对消灭 债权 债务同归一人的 合同的权 利义务终止 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8 合同的担保及其法律特征 合同的担保 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一项法律制度 其法律特征 它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它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 它具有 从属性 9 合同担保的形式 担保物权都是合同担保的形式 除此之外还包括 保证 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公民 不得为保证人的 有 国家机关 学校 幼儿园 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分 支机构 职能部门 保证 包括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 指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保证人在主合同纠 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对债权人可以拒 绝承担保证债任 保证人的这种权利就叫先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保证人不享有先抗议辩权 当保证合同当事 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定金 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 给付对方一 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效力 1 证约效力 能够证明合同的成立 但不能证明主合同的效力 2 预先给 付和抵销的效力 3 担保效力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实践合同 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能超过主合 同标的额的 20 最高限额 超出部分的部分应无效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区别 1 交付时间的不同 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 违约金只能 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交付 2 效力不同 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 预先给付的效力 违约金没 有 3 性质不同 定金主要起合同担保的作用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 又约定金 一方违约时 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 款其中的一种 10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 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 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包括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其法律特征 它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 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它主要发生 在合同有效期限成立期间 它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 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 债权人为保全其 债权 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这说明 代位权突破了相对性规则 代位权须具备下述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享有债权 但该债权 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 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代位权应向法院提出 当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清偿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务 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债权人的撤销权 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的 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须具备以下条件 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危害到债权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债务人以不理的低价转让财 产并侵害债权 债权人证明受让人知情的 无偿行为须具备上述三项条件 有偿行为须具 备上述四项条件 经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的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 11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 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 合同转让 是变更合同主体 合同内容并不发生变更 合同转让有三种 合同权利的转让 指合同中的债权人全部或部分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转让的权利具有可转让性 但下列情形不得转让 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如人身 性质的债权 特定当事人的信用而发生的债权等 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 按法律 规定不得转让的 转让时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但经受让人同意的 除外 转让本身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 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应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分为意定概括转让 法定概括转让 当事人订立合同分 立的 除债权人 债务人另有约定 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 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12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 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意 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内容 进行变更 它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 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 合同的变更发生的场合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而变更合同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 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变更权变 更合同 因情势变更使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因重大误解或情势变更提出的合同变更 应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 13 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包括协议解除 基于解除权的解除 协议解除 基于解除权的解除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即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单方意思 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而不必经对方的同意 它包括约定解除 法定解 除 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的区别 1 约定解除属于事先的约定 协议解除是事后的解除 事 指不能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 2 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 并不一定会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 协议解除一旦约定 一定是 出现了协议解除的事由 会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 是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来订立的合同 3 约定解除是基于解除权的而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是基于双方的协议解除合同 不能 单方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都是基于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的解除权是基 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四项是合同法律解除的几种情况 第五项是概括性的补漏规定 14 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 即违反合同的责任 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 的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 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 尽管根据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 但违约责任仍由责务人承 担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合 约定 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存在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 定的 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5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 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 发生在合同期限内的一种毁约行为 实践中可能表现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 默示的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 发生在合同届满后的违约 上述的不履行或者不 适当履行就属于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造成非违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而实际违约造成的是 非违约方期待利益的损失 主观过错 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 违约的责任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 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 16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 支付违约金 违约损害赔偿 继续履行 是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和延伸 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的一种补救措施 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 增加 高于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违约金条款也具有 一定的独立性 违约损害赔偿 目的主要是弥补或填补因违约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利益损失 赔偿范围 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超过违反合同一 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7 违约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 又称免责条件 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 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它属于事件的范畴不属 于民事主体的行为 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发生的不可抗力除外 即不能免责 1 并不是所有 不可抗力的发生都能构成违约的免责事由 只有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时才可以免责 2 只有当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内 才能构成免责事由 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可以成为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的依据 当事 人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免责条款 根据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可以约定免责条款 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不发生免责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 1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 广义是指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是指以 公司法 命 名的立法文件 我国公司法于 93 12 制定 99 12 04 8 05 10 三次修订 其主要内容 包括 公司的种类 性质 法律地位 财务制度 组织机构 及其动作以及公司的设立 变更 解散与清算等 2 公司的概念 特征和种类 公司 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 以盈利为目的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其法律特征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公司具备法人资格 公司以章程 为存在和活动的根据 法人的公司特征 1 依法设立 2 公司有独立的财产 公司对公司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 权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 3 公司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公司能 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章程 指公司必备的 规定其名称 宗旨 资本 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的法律文 书 对内是公司的 自治宪法 对外是公司的宣言书 公司的种类 分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 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 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 3 公司的设立条件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股东资格和人数 自然人 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出资要求 1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新修订公司法对 最低注册资本无要求 但法律行政法规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2 出资形式为货币 用货币估价 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 3 注册资本为在 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有名称 住所 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 机构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发行 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4 公司名称制度 公司名称 是指公司章程记在 并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的 表彰公司商事主体特 征的 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以与其他商事主体相互区别的固定称谓 是公司作为独 立商事主体的名号 公司名称实行强制注册制 名称权的取得以设立登记为要件 公司名称要变更的 须经 变更登记 公司名称实行预先核准制度 预先核准名称保留 6 个月 公司法 第 8 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中必须有对应字样 5 公司住所制度 公司必须有住所 不允许设立无住所的公司 住所的登记和变更以登记为要件 不经 登记的公司住所 不得对抗第三人 6 公司章程制度 订立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 公司没有公司章程 不能获得批准 也不能获得登 记 公司章程的修改权限专属公司的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经过 2 3 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 3 通过 7 股东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 股东和股份身份的取得 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 取得方式分为原始股东和继受股 东 2 股东身份确认的标准 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主要有 公司章程 股东出资 出资证 明书 股东名册 公司登记机关对股东的登记以及实际享有的股东权利等 3 股东权利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股东 大 会并对公司重大决策问题行使表决权 选举公司董事 监事权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管人员权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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