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保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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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保密工作实施办法 副标题 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数 202 更新时间 2006 11 8 文章标题 农村信用社保密工作实施办法 为保守金融秘密 维护金融稳定 农村信用社及客户的安全和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和金融保密有关规定 制定农村信用社保密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金融工作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一切金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工作法规 任何人员不 得违反 第二条 涉及国家金融计划 联行密押 金库位置及其保障措施的秘密事 项 不得泄露 第三条 金 银 现钞库存数及调运计划 实施方案 行动路线不得泄露 第四条 未正式公布的存 贷款利率调整 不得泄露 第五条 未正式公布的人民币兑换外汇的比价 不得泄露 第六条 联行密押收发 拆封 保管 必须专人负责 非直接工作人员不 得打听密押有关事项 第七条 项目电报要由专人负责填报管理 非直接工作人员不得查阅 因 工作需要必须查阅的 要信用社领导批准 第八条 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计算机 传真机上储存 传递金融工作中的 秘密事项 第九条 信用社工作人员 不得向他人泄露储蓄户的存款金额等存款信息 如需查询时 必须经过授权部门批准 第十条 凡泄露 窃取和出卖国家金融秘密者 应视其情节轻重 给当事 人必要的批评 教育或党纪 政纪处分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保密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类三密文件 绝密 机密 秘密 统称 三密 件 第十二条 信用社业务类 1 发展规划 发展策略 竞争策略等涉秘资料 2 客户信息 包括存款客户信息 贷款客户 咨询客户 其他客户商业秘密 3 密押 印鉴 密码 包括计算机系统 网络系统及业务系统口令 操作员密 码等 4 未发表的信用社业务资料 如 信贷档案 业务凭证等 5 注明 三密 的文件 未到公开期限的密件 重要会议纪要 记录 重要会 议记录本 6 电脑重要资料 系统信息开发资料 未公开的各类产品信息 保密的非专利 技术和技术信息 竞争性的业务新品种及相关的业务信息 数据信息 应用系 统源码等 软件安装密码 计算机程序和保密技术资料 7 我社股票分红派息方案 未公告前 8 人事档案材料 未公开的人事安排 招聘资料 员工薪酬 奖励机制 奖励 标准 考核情况 9 未结案的稽核报告 调查材料及谈话录音 群众来信 举报 揭发 控告材 料 违纪案件 10 涉及犯罪嫌疑人洗钱等犯罪方面的信息不得向外透露 第三章 领导干部保密守则 第十三条 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 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 资料 第十五条 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六条 不在家属 亲友 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 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八条 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 资料 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由本 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第十九条 不在出国访问 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 资料 因工作确 需携带的 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经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 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 归档 第二十二条 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 资料 第四章 员工保密守则 第二十三条 不该说的机密不说 第二十四条 不该问的机密不问 第二十五条 不该看的机密不看 第二十六条 不该摘录的机密不摘录 如有记录 应注意销毁 第二十七条 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机密 第二十八条 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 子女 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机密 第二十九条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 资料 第三十条 不在普通电话 明码电报 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不携带机密材料回家或游览 参观探亲 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五章 档案保密守则 第三十二条 凡因工作需要 在查阅 利用档案时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未经 领导批准和档案管理人员同意 不得擅自摘抄 复制档案材料 不得将档案材 料的涉密内容外泄 第三十三条 未经领导同意或档案人员允许 任何人不得进入档案室 不 得在档案室会客 闲谈和进行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凡属机密的档案和外单位利用档案 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 查阅 查阅人员不得将档案内容随意向他人泄露 第三十五条 档案室门窗必须勤于检查 发现不安全 不保密隐患 应及 时采取措施整改 确保档案材料安全 第三十六条 对归档的文件资料和经鉴定不再保存的档案 不得随意出售 和乱丢乱放 秘密以上的文件 资料要逐件 逐份登记 经主管领导批准 由 专人 专车 三人 以上送往指定的造纸厂监销 第三十七条 发生泄密事件 要及时报告保密部门 并查明原因 采取有 效措施 迅速挽回损失 并按 档案法 保密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信用社将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 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村信用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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