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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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如此第二章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章承受案件委托 第四章参与劳动仲裁 第五章参与劳动诉讼 第六章参与劳动调解 第七章担任劳动法律顾问 第八章劳动刑事案件辩护第九章附如此第一章总如此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提供劳动法律服务,规 X律师执业行为,防X律师执业风险,保障律师 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中 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第2条【非强制性】本指引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以与律师执业中的通常做 法制定,不具有强制性。第3条【劳动法律服务X围】3.1 本指引所指的劳动法律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服务、劳动刑 事案件的辩护服务,以与担任劳动法律事务顾问等非诉服务。3.2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以下类型:3.2.1 因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3.2.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2.3 因除名、辞职和辞退、离职发生的争议;3.2.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服务期、竞业限制以与劳动保护 发生的争议;3.2.5 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非因工伤亡或患病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 生的争议;3.2.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3.3 律师应当注意,因企业自主进展改制引发的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争议,以与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与企业经营性停 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 X畴。3.4 对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 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4条【引导和解】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重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与调解工作。第5条【执业原如此】律师办理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防止激化社会矛盾,不得某某、策划、挑动当事人采取上访、示威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生 产、生活秩序的过激行为,努力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第6条【规X执业】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应严格按照执业规 X提供服务,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纪律 要求,并注意加强自我保护,尽量降低执业风险。第7条【劳动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必须充分认识到劳动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应当特 别注意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变化和特定劳动政策的规定,注意到不同层级的规 定之间的冲突、新旧法律之间的衔接,注意到劳动法律政策的地域差异、司法实践中存 在的争议,注意劳动争议案件中对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 合并简称“用人单位,下同 以与劳动者的不同要求,并结合个案的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第8条 【客观分析】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在了解案情的前提下结合相关规定进展分析定性,客观 分析案件可能涉与的事实与法律风险,对可能出现的仲裁或诉讼风险应对当事人进展提 示,不得做出不实承诺。第9条【利益冲突】9.1 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在承受当事人咨询或者委托之前,应当查明争议各方 当事人的主体状况,根据关于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规如此进展利益冲突审查。对于存在 利益冲突的,应当拒绝承受委托并说明原因和理由。9.2 律师应注意,同一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在同一劳动法律事务中同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担任代理人,不得在劳动仲裁或诉讼案件中承受本所单位客户的员工的委托第二章提供法律咨询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0条 【接待咨询的一般要求】律师接待当事人咨询,应当进展登记,了解案情概况,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书面 材料。需要收取咨询费用的,应提前告知收费标准。第11条【群体性和敏感性劳动争议】11.1 律师接待咨询案件中涉与群体性和敏感性劳动争议的,应慎重对待、正确引 导,并应对咨询过程制作谈话笔录。11.2 群体性劳动案件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 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仲裁、 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仲裁、 诉讼或非诉讼案件。11.3 敏感性劳动案件是指涉与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 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劳动案件。包括:11.3.1 涉与国家安全的案件;11.3.2 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大的案件;11.3.3 涉与政治、经济体制变革、影响深远的案件;11.3.4 因企业关停并转、职工下岗安置、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再就业、拖欠 工程款等而引发的易于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纠纷的案件;11.3.5 领导机关执办的重大案件。11.4 律师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与有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 当事人应提示过激行为可能带来法律风险,做好疏导工作,并通报有关部门以便取得协 助。如代理群体性案件、重大敏感性案件,应当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 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规定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第12条【了解案情】12.1 律师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时,可结合当事人的请求事项,注意了解与案 件有关的如下情况:12.1.1 用人单位的根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联系方式、规模、员工人数、所属行业、社会保险登记和缴交情况;12.1.2 劳动者的根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身份情况、联系方式、工作地点、 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社会保限缴交情况12.1.3 发生劳动争议的具体内容与请求事项;12.1.4 劳动争议发生的背景、起因、经过与目前的状况;12.1.5 劳动争议已经过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程序、调解程序、仲裁程序与 诉讼程序;12.1.6 与劳动争议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情况;12.1.7 其它与当事人请求事项有关的情况。12.2 当事人所咨询的劳动争议事项已经过行政处理、调解程序或仲裁诉讼程序的,律师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行政或司法文书,以便详细了解争议事项有关内容。第13条【涉外劳动关系的认定】13.1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 同,以与某某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某某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 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13.2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 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第14条 【区分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当事人咨询事项涉与经济补偿和赔偿金问题,律师应当严格区分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的差异。对于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的赔偿金,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在申请 仲裁之前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保存相关证据。第15条【区分合法用工与非法用工】当事人咨询事项涉与用工伤亡赔偿的,律师应当对合法用工与否作出分析确定,注 意区分工伤保险待遇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的差异。第16条【和解协议的效力】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协议的,如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该协议有效。但前述协议 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予 以撤销。第17条【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 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 与公序良俗的,当事人不能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 X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第二节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第18条【要求劳动者提供证据】律师为劳动者提供咨询时,应当要求劳动者尽可能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交记录、考勤表、其他劳动者证言等。第19条 【注意仲裁时效和起诉期限】律师为劳动者提供咨询时,应当审查劳动者的仲裁或起诉请求是否超过仲裁申请时 效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对于超过时效的案件,应当进展风险提示,并建议通过劳动监 察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第20条【权利救济途径】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某某行为,律师可以建议劳动者通过仲裁、诉讼的法律途径解 决,也可以建议劳动者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途径解决或寻求工会的 帮助。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建议劳动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第21条【劳动争议案件的X畴】21.1 律师应当注意区分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X畴。21.2 如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律师应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21.2.1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建议其通过行政复 议、行政诉讼寻求救济;21.2.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租赁或者转让争议,建 议其向主管部门反映;21.2.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缴交问题的争议,建议其向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提出申请;21.2.4 涉与工伤认定的,建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 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提出申请;对于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建议劳动者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1.2.5 劳动者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与职业病诊断鉴 定委员会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争议,提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21.2.6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 解决;21.2.7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争议,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 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21.2.9 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建议当事人向有权机构寻求救济。21.3 律师应当注意不同类别的社会保险争议的救济方式:21.3.1 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提起诉讼;21.3.2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21.3.3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 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纠纷的,属于劳动 争议;21.3.4 社会保限缴费问题不同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市、地区存在处理差异:有 的地方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有的地方如此受理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的案件,但是对缴 费数额不足的不予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争议,建议当事人申请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处 理。第22条 【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22.1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 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中国人民某某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 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在新用人 单位的工作年限。22.2 用人单位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 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22.2.1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 为新用人单位;22.2.2 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展工作调动;22.2.3 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22.2.4 用人单位与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22.2.5 其他合理情形。第23条 【经营期限终止的经济补偿】中国人民某某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 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24条【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某某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前述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25条【竞业限制约定的实际履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某某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履行了竞业 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第26条【竞业限制约定的解除】26.1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某某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 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 业限制约定。26.2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在解除竞业 限制协议时,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第27条【竞业限制约定的继续履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 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第28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未通知工会的后果】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国人民某某国劳动合同法第三 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中国人民某某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 工会,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但起诉 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第29条【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保护】29.1 劳动者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 劳动合同的,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 者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29.2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和工会工作人员请求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赔偿的,是 否还有权请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者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目前尚有较大争议。第30条 【劳动者权益的多重保护】律师应当注意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权益的多重保护。 患职业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 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 利的,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第三节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第31条 【全面了解用工的合法性】31.1 律师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应当全面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的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31.2 在用人单位存在某某行为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建议用人单位以和解方式解决 纠纷,以防止仲裁、诉讼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同时应当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规章制度,纠 正某某行为,依法用工。第32条【提供建议和意见】律师为用人单位提供咨询时,应当结合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劳动争议或 不合法的内部规定对用人单位可能产生的整体性、连锁性反响,向用人单位提出合法、 合理、具有操作性的咨询意见与解决方案。第33条【劳动案件特殊事项的提示】33.1 律师应提示用人单位注意劳动争议处理存在的先裁后审、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一审终审等特殊规定。33.2 律师应当提示用人单位积极参与劳动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意义。33.3 律师应当注意,有的地区对一裁终局案件的 X围有更详细或变通的规定。第三章承受案件委托第34条【承受委托的审查事项】律师事务所在承受劳动争议案件委托时,应当审查以下事项:34.1 委托人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律师应当特别注意: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不论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均 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34.1.2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 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 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责任。34.2 审查劳动仲裁或诉讼参加人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一般 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认定的劳动仲裁或诉讼参加人包括:34.2.1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34.2.2 自行申请或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仲裁或诉讼的,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34.2.3 丧失或者局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34.2.4 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为其指定代理人;34.2.5 劳动者死亡的,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34.2.6 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34.2.7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34.2.8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人;34.2.9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与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 业,其清算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34.2.10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 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34.2.11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 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假如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 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假如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 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34.2.12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以 派遣单位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争议内容涉与用工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 被申请人或共同被告;34.2.13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 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以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为当事人;34.2.14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 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以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为当事人;34.2.15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仲裁或诉讼参加人。34.3 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 X围。34.4 审查委托人的各项仲裁请求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需注意的是:34.4.1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不受一年限制;审查时效时需 要注意是否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 计算。34.4.2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 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X权利的;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 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34.5 审查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支持其仲裁或者诉讼请求以与陈述事实的根本证据。34.6 确定委托人劳动争议案件涉与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和 级别管辖。34.7 委托人为劳动者时,应了解其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 偿金的案件中是否需要为其中请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或是否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等, 如需要,应当告知委托人。34.8 委托人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的,应审查确定是否持有已生效的工伤认定结论。律 师应当注意,有的地区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 单位承当其工伤待遇,却不能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裁决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但如下情形除外:34.8.1 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并无异议的;34.8.2 非法用工单位与非法用工中的伤亡人员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第35条【办理委托手续】35.1 律师事务所决定承受劳动争议案件委托的, 委托人为劳动者的,应在律师的面 前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代理律师应告知相关风险。35.2 属于集体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要求全体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分别签名确 认,并对授权权限进展明确的约定,而不应仅由劳动者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代表全体委 托人签名。35.3 【告知委托人事项】律师事务所决定承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告知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36.1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审理期限与仲裁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 收费的情况;36.2 当事人先前提起过劳动仲裁申请,但在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 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当事人重新 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能会不予受理;36.3 举证责任的分配以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6.4 对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 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承受裁决结果的,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非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 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6.5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假如需要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的,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自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如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以提供保证 人担保,但担保方式应当经过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应在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将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特别是对涉与委托人重大利益的事项, 应要求其签收风险告知书;36.7 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6.8 根据案情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36.9 【注意劳动争议案件的地区差异】律师在承受委托过程中,应结合各地区立法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 等分析是否属于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受理的X围,并向当事人提示因各地区政策的差异,存在案件不被受理以与仲裁裁决和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不一致的可能性。36.10 档案争议的处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当因档案全部灭失、局部灭失或档案迟延转移所造成的经济 损失,律师应当向其提示,该种请求可能不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但仍应建议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6.11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收费规定】39.1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守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39.2 律师代理劳动者承办以下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得实行风险收费:39.2.1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9.2.2 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39.2.3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39.2.4 群体性案件;39.2.5 其他按规定不得采取风险收费的劳动争议案件。39.3 律师代理用人单位承办群体性案件,不得实行风险收费。39.4 律师办理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在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 要某某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 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第四章参与劳动仲裁第一节立案第40条【熟悉办案规如此】律师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应当熟悉当地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受理X围、管辖规定、办案规如此、庭审程序等劳动争议仲裁规如此。第41条【促成和解】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前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对方提出和解的意向和 方案,积极参与并促成和解。第42条【有争议的纠纷应先申请仲裁】对于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需要经过先裁后审程序,存在法律上的争议或不确定 性时,律师应提示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劳动仲裁。假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不予受理,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3条【起草仲裁申请书】43.1 律师承受仲裁申请人委托代理提起仲裁申请的, 应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协助委托 人起草仲裁申请书,并在仲裁时效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43.2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 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具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第44条【以死亡职工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因劳动者死亡而引起的工伤待遇、非因工死亡抚恤等劳动争议案中,死亡职工的近 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提起仲裁的,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能要求以死亡职工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第45条【集体争议案件的代表人】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律师可以指导劳动者推举三至 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第46条【仲裁申请书内容】46.1 律师代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应当依法提交仲裁申请书。46.2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46.2.1 劳动者的某某、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 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某某、职务、联系方式;46.2.2 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46.2.3 证据和证据来源,如有证人的应载明证人某某和住所。46.3 律师应当注意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的副本和证据。46.4 根据地方性规定,对于劳动者因委托律师代理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可由用人 单位承当,律师代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应当将合理的律师费用列入仲裁请求的内容。46.5 【仲裁请求应附计算清单】律师代理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涉与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劳动报酬、医疗费用、死 亡抚恤、工伤待遇等请求事项的,应当列出计算清单并注明其计算的依据、标准等,以 便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46.6 【仲裁申请书的签署】48.1 律师代为起草仲裁申请书后应当交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后再递交给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立案。48.2 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亲自签署。48.3 律师应防止代替委托人签署仲裁申请书、起诉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48.4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48.5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案件的直接起诉】50.1 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律师可代理委托人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0.2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受理决定或仲裁 裁决,委托人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人民法院一般要求当 事人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决定或裁决。第51条【仲裁阶段的财产保全】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行为,可能影响到将来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的,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与时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第52条【先予执行】52.1 律师代理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符合如下 条件的,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与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52.1.1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52.1.2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劳动者的生活。52.2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二节辩论和举证52.3 【书面辩论】律师代理被申请人,应当准备书面辩论意见。52.4 【反申请】54.1 律师可以在授权X围内代理被申请人在辩论期内提出反申请。54.2 逾期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仲裁申请。不过有的地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仍会受理逾期提出的反申请,建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展沟通。54.3 【管辖异议】律师可以代理被申请人在辩论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异议。54.4 【举证要求】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应全面搜集、整理与该案有关并对委托人有利的证 据材料,列好证据清单,注明证明内容,并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的举证期限内提交。54.5 【常见证据】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通常涉与的证据包括以下各方面,律师应当注意收集并制作证据清单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一般情况下证据原件应由委托人持有:57.1 劳动者的某某明和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文件, 假如劳动者系外国人、无国籍人、 港澳台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就业许可证明、居留证明;57.2 劳动合同或聘录用协议;57.3 争议发生前十二个月经劳动者签收的工资单或银行转账、进账凭证;57.4 劳动手册与入职材料;57.5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与送达证明;57.6 辞职申请或辞职信;57.7 违纪处分通知书或处罚公告与送达证明;57.8 退辞工单、人事档案转移证明;57.9 医院诊断证明;57.10 医院病假休息建议书;57.11 工伤认定书;57.12 劳动能力鉴定材料;57.13 调岗或转岗通知;57.14 员工手册或者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以与履行某某程序与公示告知的证明材料;57.15 考勤记录资料;57.16 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资料;57.17 涉与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等事实的材料;57.18 与劳动争议相关的其他资料。57.19 举证责任】58.1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X,有责任提供证据。58.2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 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其他与争议事项有关的 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当不利 后果。58.3 劳动者主X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当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 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不利后果。 律师应当注意,现在多数地区对这类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两年以内考勤与加班事实由 用人单位举证,超过两年的局部由劳动者举证。第59条【申请延期举证】确有客观原因不能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的,律师应当提 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第60条【申请收集证据】对于可能因证据灭失等情况而影响案件审理的,或当事人与其代理人无法调取的案 件相关证据,律师应当与时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收集证据申请书。第61条【申请证人作证】如需要申请证人到庭作证,律师应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定的举证期限内以书面中 请形式,将证人的某某、身份、工作单位或住所、联系以与与本案的关系等情况告知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并于庭前安排证人出庭如实作证,具体包括:告知证人的庭审规如此、 伪证或故意虚假陈述之法律责任、明确要作证的内容、告知开庭时间和场所、提示携带 某某件等。第62条【审查证人证言】律师代理劳动者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于劳动者提供的其他劳动者证言,应当注 意审查证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第63条【客观分析证人证言效力】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在将用人单位所属员工的证言用作对用人 单位有利的证据时,应客观看待其效力,并提示用人单位提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注意 该类证人证言因证人与用人单位存在从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而存在不被采信的风 险。第64条【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64.1 律师代理申请人的,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 更仲裁请求。在此期限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般要求应当 另行提出另案处理,但有的地区允许在开庭前或者庭审调查完毕前增加或变更仲裁请 求,建议律师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此进展确认。64.2 律师代理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 的,律师有权代表委托人要求另行给予辩论期。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65条【庭前准备】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开庭前做好充分准备,熟悉仲裁申请书和证据内容, 准备辩论意见或者熟悉被申请人提交的辩论状,仔细研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 性,研究庭审的辩论焦点,查找本案涉与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与案例和论著第66条【征求调解意向】66.1 律师在开庭前应征求委托人是否愿意调解,如愿意调解应商讨可以承受的调 解方案和调解策略。调解方案应经过委托人确认。66.2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 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反悔,不得提起诉讼。第67条【证人不得旁听庭审】律师应提示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庭审活动。第68条【一裁终局事项的告知】律师代理用人单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该案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等是否属于一裁终 局的案件与一裁终局案件中的裁决书的生效、撤销、执行等规定。第69条【一裁终局案件的适用情形】如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劳动 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提起诉讼。劳动者不起诉的,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9.1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 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需要注意的是,前述仲裁请求涉与数项,以仲裁裁决数额 为依据,分项计算。69.2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70条【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 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第71条【对局部事项不服起诉的裁决效力】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的局部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 仲裁裁决全部不发生法律效力。第72条【局部劳动者不服裁决起诉的裁决效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做出仲裁裁决后,局部劳动者对仲裁裁 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 提出起诉的局部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73条【依法履行裁决义务】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仲裁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 的期限履行;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74条【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 调解书,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调解书有如下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74.1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 X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74.2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4.3 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4.4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第75条【一裁终局裁决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并存时的处理】75.1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75.2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中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75.3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一样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章参与劳动诉讼第一节一般规定第76条【诉讼阶段审查事项】律师自劳动争议诉讼阶段开始承受当事人委托的,应当依法审查以下事项:76.1 该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76.2 诉讼请求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76.3 请求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X围;76.4 是否属于一裁终局裁决。如果属于可起诉情形的,是否仍在法定起诉期限内;76.5 当事人是否具备支持其诉讼请求与陈述事实的证据;76.6 应予以注意并审查的其他事项。76.7 【逾期未依法处理案件的直接起诉与其例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的,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提交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承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后直接提起 诉讼,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如下事由的除外:77.1 移送管辖的;77.2 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77.3 等待另案诉讼结果、鉴定结论的;77.4 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的;77.5 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77.6 有其他正当事由的。第78条【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期限】78.1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或者用人单位对于非终局性裁决不服的,律师承 受当事人委托起诉的,应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代为起诉。78.2 律师应当注意,劳动争议案件撤诉后在不超过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当事人是 否有权再次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第79条【一裁终局裁决劳动者起诉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并存时的处理】79.1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终局性裁决,劳动者依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79.2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79.3 【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时可以起诉】80.1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收到 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0.2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 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81条【索要裁决文书的送达证明】律师代理委托人提起诉讼时,在起诉前应当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具劳动争议仲 裁裁决的送达证明,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开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裁定 书的送达证明,以证明起诉尚在法定期限内。第82条【劳动争议案件不能反诉】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第83条【诉讼阶段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劳动争议诉讼请求事项原如此上应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审理,律师可代委托人提出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诉讼请求。如果诉讼阶段增加在仲裁阶段未提出的独立请求,人民法院通常不会审理,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另行申请 仲裁或另寻其它途径处理。第84条【诉讼阶段可以追加仲裁阶段遗漏的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律师代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如果认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对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当的责任一并处理。第85条【劳动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 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自行约定管辖人民法院的 无效。第86条【双方均不服裁决应分别起诉】律师应当注意,尽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原劳动仲裁裁决就不具有 法律效力,但有些地方法院会以另一方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推定视为该方 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的认可。因此,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 一仲裁裁决,均应依法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87条【双方均不服裁决而起诉案件的并案审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 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 人民法院会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第88条【诉讼请求应当全面】88.1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时,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列为被告,不得 请求变更或撤销仲裁裁决,而应直接写明全部请求事项。88.2 律师代理当事人起诉时,即使仲裁裁决已支持的请求事项,在向人民法院起 诉时仍应列明,否如此可能会出现人民法院未对该项请求做出处理而致使日后无法申请 执行,导致当事人权利受损。88.3 【诉讼阶段应重新举证】89.1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应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当事人在劳动争 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仍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重新提交。在仲裁阶段时未提交的证据,无论是否属于新证据,均可在一审阶段重新提交。89.2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 延期举证。如果局部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因故未能与时提交而不属于新证据的,律师仍 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争取人民法院采纳。第90条【申请调取仲裁卷宗】对方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或所作的陈述有利于委托人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已承认委托人提出的事实或诉讼请求的,律师可在举证期限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调取劳动争议仲裁案卷的申请。第91条【一审终审的劳动争议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与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 劳动争议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 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节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争议诉讼第92条【诉讼阶段的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逃匿、转移财产,如果劳动者没有在仲裁阶段办理财产保全的,律师应代理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防止导致裁决生效后无财产可 供执行而给劳动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第93条【诉讼请求应附清单】劳动者一方起诉的,律师应明确劳动者各项诉求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必要时将 相关数据汇制成表或附相关说明,经劳动者确认后提交给人民法院参考。第94条【无需仲裁前置程序的案件】94.1 如下劳动争议案件,律师可以代理劳动者直接起诉,无需通过劳动争议仲裁 程序:94.1.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费用以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 偿金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劳动者有权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4.1.2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诉讼请求不涉与劳动关系其他争议 的;94.1.3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 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按照 普通民事纠纷受理;94.1.4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可以直接向海事人民法院起诉。94.2 律师应当注意,对于不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案件,有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约束。第95条【支付令】95.1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律师可以代理劳动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95.2 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 根据申请 支付令法律依据的不同提出诉讼或者仲裁申请:95.2.1 劳动者依据中国人民某某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 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不能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 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95.2.2 劳动者依据中国人民某某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 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以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第三节代理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争议诉讼第96条【一裁终局裁决的撤销】96.1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出的一裁终局裁决,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 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96.1.1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96.1.2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的;96.1.3 违反法定程序的;96.1.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96.1.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96.1.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某某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一裁终局裁 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 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裁决。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某某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 裁定。第97条【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可以调解】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中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98条【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的救济方式】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的, 律师可以建议先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基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 终局裁决的,因此不予受理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第99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 争议案件的当事人】99.1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 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99.2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99.3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第100条【一般抗辩事由】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参加诉讼的,应对劳动者的请求事项应逐项审查,区分情况提出 抗辩:100.1 审查请求的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 X围,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 X围 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不予审理;100.2 审查请求的事项是否经过了劳动争议仲裁,对应当经过而未经过仲裁的,应 提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00.3 审查请求的事项与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发生了变更,对减少的请求,视为其对 权利的放弃或局部放弃,对增加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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